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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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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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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四十四 條第一項第五款證明書

第 號

茲證明 ○○

符合下列情事:

1.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2.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3.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4.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5.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6.第2類或第3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就業服務法 第10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7.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8.無因聘僱第2類或第3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附註:

一、截至本證明書核發日止,尚查無不符上述規定之情事。

二、本證明書自開立日起2個月(60日)內有效。

直轄市/縣(市)政府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日

證明書專用章

(2)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證明文件 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證明文件申請書

本公司為聘僱第2類或第3類外國人,茲檢附證明文件如下,請貴單位查實後依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及第4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 發證明:

一、最近6個月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新制)之繳費單據或證 明影本。

二、最近6個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三、最近6個月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四、加蓋公司關防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簽名之勞資會議紀錄等文件 影本與經主管機關同意勞資代表名冊備查函,勞資會議紀錄文件影本 應檢附次數,依勞動部107年3月30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3131號令及 附表(如附件)辦理。

五、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雇主資格證明文件。

六、蓋有申請單位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之委託書(未委託仲介公司或他人代辦 者,免附)

七、若申請日前2年內有資遣本國勞工之情事者,請一併檢附資遣費給付證 明文件、勞工到職日及離職日、離職前6個月薪資清冊及說明勞退新舊 制選擇情形與改選後新制日期證明等資料。

§備註:凡提供影本之文件,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申請單位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此致

○○政府

公司名稱(全銜): (蓋公司章)

負 責 人: (蓋負責人章)

統一編號: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

聯 絡 人: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3)

勞動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1105068831號 附件:如文

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雇 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所定相 關事項之證明文件。有關雇主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前揭證明文件 時,應備下列文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生效:

一、申請書或說明書。

二、以申請當月之前三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前六個月每月之提 繳勞工退休金、繳納工資墊償基金及勞工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

本。

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之勞資會議紀錄 文件影本(應檢附次數如附表)。但不含臨時會議紀錄。

另廢止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勞職許字第○九九○五○四九八五號令,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 一日生效。

部長 許 銘 春

(4)

附表

應檢附勞資會議文件表

申請期間 應檢附文件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 日至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 日

加蓋事業單位、負責人印章 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 簽名之申請日前三個月內舉 辦之勞資會議紀錄(不包含 臨 時 會 議 紀 錄 ) 等 文 件 影 本。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 日至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 日

加蓋事業單位、負責人印章 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 簽名之申請日前六個月內,

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共 二次勞資會議紀錄(不包含 臨 時 會 議 紀 錄 ) 等 文 件 影 本。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 一日至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 一日

加蓋事業單位、負責人印章 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 簽名之申請日前九個月內,

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共 三次勞資會議紀錄(不包含 臨 時 會 議 紀 錄 ) 等 文 件 影 本。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 日以後

加蓋事業單位、負責人印章 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 簽名之申請日前一年內,至 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共四 次勞資會議紀錄(不包含臨

(5)

附表

時會議紀錄)等文件影本。

(6)

附表

範例一

事業單位於107年5月21日提出申請,應檢附在申請日往前3 個月期間內的相關文件,即同年2月21日到5月20日期間內 所舉辦至少一次的勞資會議紀錄;又如事業單位於107年7 月21日提出申請,應檢附在申請日往前3個月內的相關文件,

即同年4月21日到7月20日期間內所舉辦至少一次的勞資會 議紀錄。

範例二

事業單位於107年11月21日提出申請,應檢附在申請日往前 9個月期間(2月21日到11月20日)內,且至少每3個月舉辦一 次的相關文件,即2月21日到5月20日期間內所舉辦至少一 次的勞資會議紀錄、5月21日到8月20日期間內所舉辦至少 一次的勞資會議紀錄以及8月21日到11月20日期間內所舉辦 至少一次的勞資會議紀錄。

範例三

事業單位於108年2月21日提出申請,應檢附在申請日往前1 年期間(107年2月21日到108年2月20日)內,且至少每3個月 舉辦一次的相關文件,即107年2月21日到107年5月20日期 間內所舉辦至少一次的勞資會議紀錄、107年5月21日到107 年8月20日期間內所舉辦至少一次的勞資會議紀錄、107年8 月21日到107年11月20日期間內所舉辦至少一次的勞資會議 紀錄以及107年11月21日至108年2月20日期間內所舉辦至少 一次的勞資會議紀錄。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第 54 條、第 55 條及第 57 條等 4 項規定。缺一 者不列計。. ⑤聘僱外籍勞工工作或生活管理須知:至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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