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科技大學營建工程學系 港洲教育基金會勵學獎學金施行須知
第一條 港洲教育基金會為協助朝陽科技大學營建工程學系(以下簡稱營建系)在 校清寒學生專心向學,特設置港洲教育基金會勵學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 學金)。
第二條 本獎學金每學年上下學期各辦理一次,每次頒予 2 名學生,每名金額新台 幣壹萬元整。
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依營建系公告時程進行申請本獎學金。
第四條 本獎學金申請資格如下:
一、限土木系家境清寒之大學部三、四年級在校學生。
二、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65 分以上,且操行 80 分以上。
三、對於具備身心障礙條件之學生,則其前一學期學業修習成績總平均分 數在 60 分以上,且操行成績在 80 分以上。
四、獲本獎學金之學生不得兼領本校他項獎學金。
第五條 該學年度公告申請期間滿足上述申請條件若有缺額者,餘額可移用獎助需 要急難救助,急難救助對象在該學年度內以不重複為原則,清寒獎學及急 難救助支出總金額不得多於獎學金總金額,該學年度結束時若尚有餘額,
餘額流用至下一學年度使用。
第六條 申請本獎學金時,申請者須檢附繳交相關文件如下:
一、本獎學金申請表乙份。
二、歷年成績單正本乙份。
三、清寒證明書或政府機構出具之其他相關佐證資料乙份。
四、申請急難救助者,須檢送經班級學習導師確認之相關佐證資料。
第七條 申請本獎學金者,請於土木系開放申請時間內將所需相關檢附文件,繳交 至營建系系辦公室。
第八條 審核程序
一、本獎學金由營建系學生事務委員會審查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頒發。
二、急難救助審核亦委由營建系學生事務委員會辦理。
第九條 本須知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財團法人台中縣港洲教育基金會勵學獎學金」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學校名稱 學 制 系 級
姓 名 申請人簽章
(簽名+蓋章)
學 號 聯絡電話
申請標準
下列各項條件皆須符合:
1. 限土木系家境清寒之大學部三、四年級在校學生。
2.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65 分以上,且操行 80 分以上。
3.對於具備身心障礙條件之學生,則其前一學期學業修 習成績總平均分數在 60 分以上,且操行成績在 80 分 以上。
4.獲本獎學金之學生不得兼領本校他項獎學金。
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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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學期成績證明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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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況之事實陳述(申請急難救助金者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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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訪談意見(申請急難救助金者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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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系學會會費證明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初審意見
複審結果 (系務會議)
※本表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