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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培育師資培育公費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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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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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數學系甄選 110 學年度

桃園市(國民中學特殊教育資賦優異類組、數學領域數學專長、

雙語教學次專長)

碩士培育師資培育公費生簡章

壹、 甄選依據:

一、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二、教育部 109 年 10 月 29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90154067A 號函核定 事項。

三、本簡章經本校 111 年 3 月 22 日 110 學年度師資生甄選委員會第 4 次會議審議通過。

貳、 甄選名額:1 名(國民中學特殊教育資賦優異類組、數學領域數學 專長、雙語教學次專長,碩士培育)

參、 分發學年度、分發縣市/學校:

113 學年度,分發桃園市立大崗國民中學(特殊地區)

肆、 申請資格:

※碩士班學生

應同時符合下列各項資格,始具申請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籍之數學系碩士班一至二年級且具第(一)~(四)項資 格之一,或學士班四年級以上且具第(五)項資格:

(一)具本校中等師資類科正式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資格之師資生。

(二)已修畢「高級中等學校數學科」或「國民中學數學領域數學專長」

專門課程及中等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者。

(三)已修畢「高級中等學校數學科」或「國民中學數學領域數學專長」

專門課程及中等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且完成全時教育實習者。

(四)已取得「高級中等學校數學科」或「國民中學數學領域數學專長」

合格教師證書者。

(五)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數學系學士班四年級以上,且具本校中等師資 類科正式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資格之師資生,於申請截止日前已正 式錄取本校數學系 111 學年度碩士班入學資格,且確定於 111 學 年度第 1 學期就讀。若於學士班畢業時同時取得「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證明書」,請務必確認公費受領期間可符合最低修課學期數 與最低修課學分數的要求(詳見附件 2 之說明)。

二、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現仍在學,且於本學制內未曾有記過以上之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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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處分。

三、現就讀之碩士班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 GPA 3.00 以上(若無碩士 班學業平均成績者則其學士班歷年學業平均總成績全系排名(換算 百分比)應在前 50%),未來將任教「國民中學特殊教育資賦優異類 組」、「數學領域數學專長」。

四、須具備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聽、讀)通過之英語能力,或具備 CEFR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 同參考架構)B2 級(或以上)相同等級的英語能力。

五、學生自認對從事前開科別之教職有強烈熱忱,衡酌自身此碩士學位 取得、半年全時教育實習及教師資格考試通過時程,可於 113 學年 度接受公費分發者。

伍、 申請時間:

自 111 年 4 月 8 日(星期五)至 111 年 4 月 18 日(星期一)17 時 止(逾時不候)。

陸、 申請方式:

一、書面報名。

二、申請學生請檢附下列資料:

(一)甄選申請表(附件 1)、

(二)受領公費期間修習課程規劃書(附件 2)、

(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歷年成績單正本、

(五)學業平均總成績全系排名證明書正本、

(六)歷年獎懲紀錄、

(七)具下列身分者,依身分別檢附:

1、具本校中等師資類科正式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資格之師資生(免 附)。

2、已修畢「高級中等學校數學科」或「國民中學數學領域數學專長」

專門課程及中等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者,附佐證成績單或新版修畢 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影本(正本審畢立即發還)。

3、已修畢「高級中等學校數學科」或「國民中學數學領域數學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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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課程及中等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且完成全時教育實習者,附修 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影本(正本審畢立即發還)。

4、已取得「高級中等學校數學科」或「國民中學數學領域數學專長」

合格教師證書者,附我國教師證書影本(正本審畢立即發還)。

(八)「自傳」及「讀書計畫」等資料。

(九)語言能力證明書影本(正本審畢立即發還)。

以上各佐證資料如為影本請由學生親自簽名,並請註明與正本相 符,向本系師培助教提出申請。

柒、 申請流程:

申請截止日後,即由本系進行資格審查,擇優進行口試並於 111 年 4 月 25 日(星期一)於本系網站公告合於資格審查者應試名單及規 定。

捌、 甄選方式(應試項目、配分比重及成績計算等)

一、書面資料(占 40%)、口試(占 60%),合計 100 分。

二、當甄選總成績遇有 2 人以上相同時,以口試得分較高者優先錄取。

玖、 甄試日期/地點

111 年 5 月 6 日(星期五)12 時 30 分於 M106 室辦理,逾期未報到 者,視同自動放棄,不得異議。

拾、正取備取規定

本甄選至多列正取生 1 名、備取生 2 名,正備取名單於111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五)於本學系/所網站公告。

拾壹、其他重要規範

一、錄取本案之公費生,應配合桃園市政府要求,完備下列事項:配合 桃園市政策並具備以雙語教學之能力

二、本案學生於公費分發前應取得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任教 領域、科別之教師證書,以符應教學現場需求。

(一)中等學校師資類科需修習 108 年或最新核定之中等學校教師師 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二)特殊教育師資類科需修習 108 年或最新核定之特殊教育教師師 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

(三)持有教師證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需修習 108 年或最新 核定之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

三、經本學系/所甄選之正、備取名單(草案)將提請本校師資生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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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審議通過始為確定,正取生應依限於 111 年 5 月 23 日(星 期一)17 時前辦理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自動放棄,不得異議,

由本學系/所通知備取生辦理遞補。

四、如甄選已具教師證書者,該公費生之培育輔導計畫經專案報教育部 核准後始生效,並須附於契約書中。正取生名單經教育部備查後,

由師資培育學院公告正式錄取名單。

五、經本案錄取之公費生,自 111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受領公費。

六、公費受領年限為 2 年至 4 年,大四以上師資生(含碩士生及已具教 師證者)至少 2 年至多延長 1 年,但依縣市主管機關之公費師資需 求,得延長或縮短公費受領年限。

七、公費生修業期間(即受領公費期間)應具國內修課事實,每學期應 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或符合縣市培育條件之專門課程至少 2 學分;惟 大四以上師資生(含碩士生及已具教師證者),受領公費期間,平均 每學期以修習教育專業或專門課程至少 6 學分為計算,且不得抵免 或重複修習相同課程,但得於受領期間規劃調配每學期之修習學分 數。

八、公費生公費受領起訖時間與年限、所享權利、應履行及應遵循事項 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及分發服務相關規定,依教育部「師資培 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規定辦理,詳見【拾貳、附則】,倘 本校對公費生有更嚴格之規範,從其規定。

九、公費生於受領公費期間不得擔任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園之正式教師及代理教師。

十、碩士培育者,應依指定培育方式完成碩士學位。

十一、公費生應依教育部規定簽訂「受領師資培育公費行政契約書」。

行政契約簽訂問題請洽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或研究生教務組、公費生 相關輔導、定期檢核及分發問題請洽本校師培學院實習與地方輔導 組。

十二、分發學年度及培育條件記載於行政契約書,契約書簽訂後,分發 學年度不得延後且培育條件不得變更。

十三、公費生於分發前未取得教師證書者,應終止公費受領,償還已受 領之全部公費,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

十四、依據教育部「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十六條規 定「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於分發學校連續服務,其最低服 務年限不得少於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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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學系/所有權進行本簡章之解釋,對本簡章有疑義者應依本學 系/所解釋為準。

拾貳、附則_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拾參、附件

一、甄選申請表

二、受領公費期間修習課程規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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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教育部 110 年 1 月 10 日以臺教師(二)字第 1100175500A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費生,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享有師資培育公費待 遇,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之學生。

前項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校位置或不 足類科師資需求認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充裕偏遠或特殊地區師資需求,應規劃公費生之培育。

公費生培育名額於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缺額及類別,經中央主管機關調整後併國立 學校師資需求核定之。

公費生培育名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配至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第四條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費生培育名額公開辦理招生 或校內甄選,其錄取方式、名額、公費受領起訖時間與年限、所享權利、

應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與分發服務相關規定,應 於招生簡章或甄選實施規定中定之。

原住民學生參與前項為保障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來源而辦理之公開招生或 校內甄選時,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應取得中級以上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應落實該類科教師專業標準及服務精 神之培養,並與中央主管機關及提報缺額、類別之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建立合作輔導機制。

前項合作輔導機制,應包括共同規劃公費生應具備之教育專業知能、遴選 教育實習機構及訂定輔導實施計畫。

第五條

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公開辦理招生入學之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為四年。但 修業年限為四年以上之學系或學生成績優異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得准提前畢業者,其公費受領之年數,應配合該學系或學生之修業年 限延長或縮短之。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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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校內甄選之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為二年至四年。但依 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費師資需求,得延長或縮短公費受 領年限者,其公費受領之年數,應配合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之公費師資需求延長或縮短之。

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公開辦理招生入學之碩士級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為 二年。但依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費師資需求,得延長或 縮短公費受領年限者,其公費受領之年數,應配合中央、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之公費師資需求延長或縮短之。

前三項公費生於本法第十條規定之半年教育實習期間,無公費待遇,亦不 計入服務年數。

第六條

公費項目及其支付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第七條

公費生於公費受領前,應與分發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簽訂行政契約書。

前項契約書應記載學生姓名、系級、公費受領開始年月、公費受領起訖時 間及年限、分發服務年限、分發學年度、培育條件、違反約定喪失公費受 領及接受分發之權利、償還公費之條件及核計基準、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

保證人對公費生公費賠償負連帶責任、簽約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契約書簽訂後,分發學年度不得延後,且培育條件不得變更。但原住民公 費生及離島地區保送生,經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延 後分發至多一學年度。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將公費生名冊、契約書及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第八條

公費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公費受領,並喪失接受分發之 權利:

一、每學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或專門課程學分數未達二學分。

二、學業總平均成績,連續二學期未達班級排名前百分之三十。但成績達 八十分以上,不在此限。

三、曾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四、畢業前未取得符合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B1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離島地區公費生取得 A2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

(二) 原住民公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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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學年義務輔導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學生,未達七十二小 時。

六、畢業前未通過教學演示。

七、畢業前未符合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專業知能需求。

八、原住民公費生畢業前未取得中高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

九、原住民籍公費生畢業前於部落服務實習未達八週。

十、原住民公費生畢業前,未修畢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課程。

前項第二款規定,於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籍公費生之第一學年成績,不適用 之。

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籍公費生第二學年起之學業成績未達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其學業總平均於班級排名前百分四十或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得由 師資培育之大學進行適性評估,經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保有其公費生資格。

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於一百十學年度以前已招生、甄選入學之原住民公費 生,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一百十學年度招生、甄選入學,將分發原住民 實驗學校者外,得選擇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日修正施行前之第一 項第十款規定辦理。

公費生修業期間經就讀學校甄選為交換學生,並經中央、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保留公費生資格及延後分發,其期間至多一年。

前項公費生於交換期間應暫停公費受領,並以學期為單位暫停其權利及義 務。

第九條

公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公費受領,償還已受領之全部公費,並 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

一、修業期間,因轉學、轉系而喪失公費生資格或放棄公費、被勒令退學、

開除學籍或無故不就學。

二、因重大疾病或事故以外之其他理由辦理休學,致喪失公費生資格。

三、分發前未取得教師證書。

四、取得教師證書經通知分發報到,逾期不報到致撤銷分發。

公費生分發任教後,未依規定年限連續服務滿三年者,應償還已受領之全 部公費;已連續服務三年以上未滿應服務年數者,依其未服務之年月數比 例償還已受領之公費。

前項未服務年月數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培育公費生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負追繳公費生應償還公費之義務。

第十條

公費生修業期間或分發服務期限屆滿前死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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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領之公費:

一、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

二、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致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

三、服務義務期間,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被認定不適任教職,經報該管主 管機關核定免除公費服務義務。

前條及前項所稱重大疾病或事故之認定權責機關規定如下:

一、於修業期間或尚未取得教師證書之公費生: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認定 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已分發任教之公費合格教師:由分發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其分發學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十一條

公費生之缺額,得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訂定有關規定遞補,並報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公費受領自遞補日起至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止,不得少於 一年。

第十二條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造具公費合格教師名冊,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提報之師資缺額,由中央 主管機關辦理公費生分發,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拒絕;國立 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分發。

前項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調整之公費生培育名額,應 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分發學校同意後,辦理公費生分發。

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公費生分發名額後,應參據各校教 師需求名額、原住民族語言專長、學生成績及志願等,以公開、公平、公 正方式分發至學校服務,並以一次為限。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應優先辦理專案分發:

一、離島地區及原住民保送生,分發原保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再由原保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發保送地區學校服務。但保 送國立學校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分發。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公費合格教師取得偏遠或特殊地區公立或已立案 私立學校同意聘任之證明者。

三、具兵役義務者於取得教師證書後,除經兵役主管機關核准緩徵並於當 年度完成分發者外,其餘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冊候用,俟服完兵役後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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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統一辦理專案分發。

第十四條

分發任教之公費合格教師,應按分發通知規定期限向該管主管機關、學校 報到;其有特殊情形,須延緩報到者,應向分發學校申請,由學校報該管 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分發學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

由學校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十五條

公費合格教師之分發任教,依教師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經學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第十六條

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於分發學校連續服務,其最低服務年限不得少 於六年。

前項連續服務期間,公費生如有重大疾病或事故者,得辦理展延服務,其 期間至多為三年,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所定重大疾病或事故之認定,由分發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其分發學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

第十七條

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 要,得經分發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其他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繼續 履行服務義務。

分發學校之主管機關應將異動情形通知公費生原就讀學校繼續列管。

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之前四年不得於學期間申請辦公時間授予學位之進 修。

第十八條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為鼓勵家境清寒或成績優異之自費生,應設立師資培 育助學金;其數額,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千元,並得視需求調整額度。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者,得給予師資 培育助學金:

一、清寒優秀之師資生:

(一) 學業成績:前一學期平均為系所前百分之四十,或達八十分以上。

(二) 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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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或申請補助之學期尚有就學貸款。

二、成績優異之師資生:

(一) 學業成績:前一學期平均為系所前百分之三十。

(二) 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前項師資培育助學金,公立學校,由各大學校院自行編列預算支應;私立 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第一項師資培育助學金之名額、金額、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各師 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一百零七年五月三日及一百零九 年二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招生、甄選入學之公費生,除第八條第五項及第 六項外,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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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數學系甄選 110 學年度

桃園市(國民中學特殊教育資賦優異類組、數學領域數學專 長、雙語教學次專長)

碩士培育師資培育公費生甄選申請表

申 請 學 生 填 寫

姓 名 學系(所)名稱

學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E - m a i l

聯絡電

話(家) 手 機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

戶 籍

地 址 □同上

申 請 學 生 自 我 檢 核

1.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是

2.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現仍在學? □是

3.是否於本學制內未曾有記過以上之確定處分? □是 4.現為本系大四生並已正式錄取為本系 111 學年度入學之碩士生,學

士班歷年學業平均總成績系排名次(換算百分比)在前 50%。 □是 □不適用

5.碩士生是否具中等正式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資格之師資生或具中等數

學科師資類科教師證書? □是 □不適用

6.碩士班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 GPA 3.00 以上? □是 □不適用

7.具備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聽、讀)通過之英語能力,或具備相當

於 CEFR B2 級(或以上)的英語能力。 □是

8.簡章所列相關備審資料是否全數繳交? □是

附件 1

(13)

13

分發志願序

若志願無差別,可用同一個數字表示。若無報考意願可空白或填寫0。

分發縣市與學校 碩士級培育志願序 (1-2) 桃園市立會稽國中

桃園市立大崗國中

申 請 人 簽

本人已詳閱申請內容並依相關規定申請,繳交之表件及資料並無偽造、變造、假 借、冒用等情事。如有不實,願取消申請及錄取資格,若有涉及違法之情事者,

將負法律責任。

學生自認對從事前開科別之教職有強烈熱忱,衡酌自身此碩士學位取得、半年全 時教育實習及教師資格考試通過時程,可於 113 學年度接受公費分發者。

同意學校依據「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聲明」蒐集個人資訊。

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數學系資格審查結果 □通過 □未通過

數學系助教簽章:

數學系主任簽章:

甄選結果 正取 備取 未列正取或備取

(14)

1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師資培育公費生受領公費期間修習課程規劃書

學系所:數學系 姓 名:

學 號:

公費生培育條件:教育部 110 學年度核定國民中學特殊教育資賦優異類組,第二專長數學 領域數學專長、雙語教學次專長,碩士培育,113 學年度分發桃園市。

受領公費期間修習課程規劃如下表:

學期 規劃內容 備註

111-1 大三上

教育專業課程:

○○○課程(○學分)、○○○課程(○學分)、……。

雙語課程:

○○○課程(○學分)、○○○課程(○學分)、……。

專門課程:

第一專長:○○○課程(○學分)、○○○課程(○學分)、……。

第二專長:○○○課程(○學分)、○○○課程(○學分)、……。

研究所課程:

○○○課程(○學分)、○○○課程(○學分)、……。

教育專業課 程共○學分 雙語課程共

○學分 專門課程共

○學分 111-2

大三下 112-1 大四上

112-2 大四下

112-2 申請修畢證書、參加教師資格考試(依個人規劃填寫) 畢業 113-1 實習(依個人規劃填寫)

113-2 申請教師證(依個人規劃之年度填寫) 114-1 分發

備註欄

(如有請勾選)

□已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已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已通過半年實習

□已取得○○○教師證 補充說明:

一、公費受領年限為 2 年至 4 年,大四以上師資生(含碩士生及已具教師證者)至少 2 年至 多延長 1 年。

二、公費生修業期間(即受領公費期間)應具國內修課事實,每學期應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或符合縣市培育條件之專門課程至少 2 學分;惟大四以上師資生(含碩士生及已具教師 證者),受領公費期間,平均每學期以修習教育專業或專門課程至少 6 學分為計算,且 不得抵免或重複修習相同課程,但得於受領期間規劃調配每學期之修習學分數(最低應 修習學分數:6 學分*4 學期=24 學分;6 學分*5 學期=30 學分;6 學分*6 學期=36 學分)

附件 2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五)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數學系學士班四年級以上,且具本校中等師資 類科正式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資格之師資生,於申請截止日前已正 式錄取本校數學系 111 學年度碩士班入學資格,且確定於 111 學 年度第

三、對於具備身心障礙條件之學生,則其前一學期學業修習成績總平均分 數在 60 分以上,且操行成績在 80

四、現就讀之碩士班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 GPA 3 33 3.00 .00 .00 以上(若無碩士 .00 班學業平均成績者則其學士班歷年學業平均總成績全系排名名次 (換算百分比)應在前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者,操行成績甲等(80 分以上) 。成績單未登記 有操性成績者,須檢附【表二】獎學金推薦函乙份。2.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

學業平均成績,大學部 75 分以上或全系排名前 10%,研究所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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