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103 年 8 月 19 日行政會議修正 103 年 8 月 28 日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每一科目成績計算方式除課程綱要另有規定外,依下列 比例計算之:
一、一般學科:定期考查佔百分之七十(第一次期中考佔百分之二十、第二次期中考 及期末考各佔百分之二十五),日常考查佔百分之三十。
二、生活、藝術與健康體育領域科目:以日常考查佔百分之七十,定期考查佔百分之 三十為原則。
(一)每一科目日常考查得依其性質酌用下列方法辦理:口頭問答、演習練習、
實驗、實習、閱讀報告、作文、隨堂測驗、調查採集等報告、工作報告、
其他。
(二)每一科目日常考查成績的計算,以學期內日常考查各項分數平均之。
(三)每學期定期考查舉行三次定期考查(三年級第二學期二次)。
三、每一科目日常考查、定期考查二項成績合計為學期成績,成績及格即授予學分。
第三條 學生於定期考查時缺考,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學生於定期考查時,不得無故缺考,無故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二、因公、因病、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因特殊事故不 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未經學校 核准給假者,不准予補考。
(一)請假學生於假滿後一週內主動至教務處參加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
違者缺考科目以零分登錄。
(二)學生因公、喪假或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 准給假者,該次定期考查成績以補考實得成績登錄。
(三)學生非因公、喪假或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或特殊事故,經學校 核准給假者,該次定期考查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1)定期考查補考成績不及格者,以補考實得成績登錄。
(2)定期考查補考成績及格者,以【及格分數+(定期考查補考成績-及格 分數)X 0.7】後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登錄。
第四條 學生畢業成績之計算,為在學期間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
再除以修習學分數總和;各科目學期成績,就重補修成績或原成績擇優計算。
第五條 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予補考。
二、學校得於學期成績正式公佈後,辦理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補考。
三、特種升學優待入學之學生及身心障礙學生依規定辦理。
四、補考缺考者(因公、喪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或因特
殊事故者除外)不得要求補行補考,只能申請重修該科目。
五、補考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分,學期成績以六十分計,並以六十分登記成績。
六、補考成績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學期成績以補考成績或原學期成績擇優登錄 第六條 學生於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科目,已修習者,得申請重修;未修
習者,得申請補修。
一、重修方式:依本校學生重修學分施行要點之規定辦理。
普通高中:
每一科目成績以學年為單位,各科目學年成績,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 平均計算。
(一)學年平均成績及格者,上、下學期均授予學分。
(二)學年平均成績不及格者,不及格科目得申請重修。
職業類科:
每一科目成績以學期為單位,學期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學期成績不及 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二、補修方式:
(一)凡本校轉科生或轉入學生得申請補修其轉入不同科別之專業科目,補修及 格授予學分,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二)依本校學生重修學分施行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重修成績採計方式如下︰
一、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成績以重修實得成績 登錄。(99 學年度(含)後入學者以及格分數登錄)
二、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 重修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前兩項成績於學生參加升學進路採計校內成績排名時,重修後成績仍以最高 60 分為 採計標準。
第八條 學生當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ㄧ者,應重讀,其成績以 重讀之成績計算;
前項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之計算,應包括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及未 達補考標準之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第九條 學生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計算,應包括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一、學生於該學年度完成重補修後,不及格學分數,仍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ㄧ者,
應重讀該年級。
二、重讀該年級之學生,學校應輔導以全面重讀為原則;一年級重讀得輔導其選擇 適性類科就讀,其成績以重讀成績計算。惟已修習及格科目可擇優登錄之。
三、學校建置學生成績查詢系統,輔導學生查詢所得學分數。
第十條 建立學生支援系統,依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進行分析,並調查學生參與意願,
實施以下差異化教學及補就教學,包括(1)普通高中礪學班(2)針對成績優良學生實施 拔尖增能班(3)成績低落學生實施扶弱課程,以以輔導學生適性學習,發揮學生潛能。
第十一條 轉學生入學前、學生轉科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經審查 符合課程規定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免修
一、學生轉學、轉科(學程)經學校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學分抵免後,其未取得學分 之科目,得申請參加重補修,重補修及格,得授予學分數。
二、休學期滿之學生申請復學,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就讀;如有必要可向學 校申請提前復學,視為正式復學生,該學期學生選擇重讀之科目,其成績以重 讀成績計算。
第十二條 學生參加校外研習進修、職業訓練、實習取得學分證明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規定 要求者,得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抵免學分數。
一、學生參加技藝競賽或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得申請抵免 學分。
二、學生申請抵免之學分,以該生已修習相關實習課程或專業科目原成績不及格 者為限。
三、抵免科目學分數依本校學生技優抵免學分數施行要點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依教育部所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普通高中:
修業期滿,修畢一百六十個畢業學分數(包括必修學分至少須 120 學分,選修 至少須 40 學分以上及格),且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職業類科:
學生畢業學分數為 160 學分,包括:
(一)部定必修科目及格率至少 85%。
(二)專業及實習科目及格學分數至少 60 學分以上。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三、學生未能在三年內修畢應修學分取得畢業證書者,得於第四年或第五年返校 申請重修不及格科目,且應於寒暑假期間辦理。
第十四條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