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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表與紀錄表 移民業務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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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十一條 移民業務機構

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 前,應檢視有無內政部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所為之限制,並應告知 當事人有關個人資料之 國際傳輸區域,且應對 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 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 人資料之範圍、類 別、特定目的、期 間、地區、對象及 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 三條所定權利之相 關事項。

第十一條 移民業務機構 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 前,應檢視有無內政部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所為之限制。

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爰 強化移民業務機構進行消 費者個人資料國際傳輸之 具體措施,定明應告知當 事人有關個人資料之國際 傳輸區域,並應對資料接 收方為適當之監督。

第十三條 移民業務機構 應訂定應變機制,在發 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 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 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 當事人之權益。

前項應變機制,應 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之措施以 控制事故對當事人 造成損害。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 及損害狀況,並以 適當方式通知當事 人事故事實、因應 措施及諮詢服務專 線等。

第十三條 移民業務機構 應訂定應變機制,在發 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 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 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 當事人之權益。

前項應變機制,應 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之措施以 控制事故對當事人 造成損害。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 及損害狀況,並以 適當方式通知當事 人事故事實、因應 措施及諮詢服務專 線等。

一、行政院一百十年二月 三日「行政機關落實 個人資料保護執行聯 繫會議」第一次會議 決議,修正第二項第 四款,定明發生重大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事 故 者,移民業務機構應 填 具 附 表 通 報 內 政 部,內政部得依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二 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 所賦予之職權,為適 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五 十 六 條 第 六 項 規 定,移民業務機構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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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議改進措施,避 免類似事故再度發 生。

四、發生重大個人資料 事故者,應於七十 二小時內依附表格 式通報內政部,內 政部得依本法第二 十二條至第二十五 條規定,為適當之 監督管理措施。

前項第四款所稱重 大個人資料事故,指個 人資料被竊取、洩漏、

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

達一百五十筆以上之情 形。

三、研議改進措施,避 免類似事故再度發 生。

四、發生重大個人資料 事故者,應即以書 面通報內政部。

前項第四款所稱重 大個人資料事故,指個 人資料被竊取、洩漏、

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

致危及大量當事人權益 之情形。

每年陳報營業狀況,

並 保 存 相 關 資 料 五 年。另考量每家移民 業務機構經營規模不 同,且實務上大多屬 小公司,營運規模較 小,人力成本有限,

每年度所辦理之移民 案件數相對較低,爰 將第三項後段致危及 大量當事人權益之情 形,修正為達一百五 十筆以上之情形,以 臻明確。

第十四條之一 移民業務 機構使用資通訊系統蒐 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 個人資料達一千筆以上 者,應採取下列資訊安 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 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 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 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 料庫之存取控制與 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 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 為之監控與因應機 制。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

一、本條新增。

二、依行政院一百十年二 月三日「行政機關落 實個人資料保護執行 聯繫會議」第一次會 議決議,為強化資安 標準規範,應建立個 人 資 料 管 理 分 級 制 度。鑒於每家移民業 務機構成立時間及營 運規模不同,經統計 成立十年以上且現仍 存續中之移民業務機 構,約佔三十八家。

相對蒐集、處理或利 用之個人資料數亦累 計增加,爰為能加強 管理成立較久及較大 規 模 之 移 民 業 務 機 構,於第一項定明移 民業務機構使用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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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 練及檢討改善。

訊系統蒐集、處理或 利用個人資料達一千 筆以上者,應採行之 資訊安全措施。

三、參考資通安全責任等 級分級辦法附表十資 通系統防護基準,針 對第一項所列六款資 訊安全措施之實作說 明如下:

(一)系統應建立帳號管 理機制,包含帳號 申請、開通、停用 及刪除程序,並執 行身分驗證管理,

如身分驗證資訊不 以明文傳輸、密碼 複雜度或帳號鎖定 機制等。

(二)系統界面呈現個人 資料時,應以適當 且一致性之隱碼或 遮罩處理,以避免 過多且非必要之個 人資料揭露,可參 考 CNS 二九一九一

「資訊技術-安全 技術-部分匿名及 部分去連結鑑別之 要求事項」國家標 準。

(三)個人資料傳輸時,

應採用傳輸加密機 制,包含使用加密 傳輸管道、資料加 密傳輸等。

(四)儲存於電子媒體及 資料庫之個人資料

(4)

應適當加密保護,

並 提 供 使 用 者 識 別、鑑別及身分管 理,且採用最小權 限原則進行存取控 制管理。

(五)針對外部入侵之防 禦,應採用適當資 安控制措施建立防 禦縱深,包括防毒 軟體、防火牆、入 侵偵測與防禦系統 及應用程式防火牆 等。

(六)針對系統或個人資 料檔案之存取,應 留存系統相關日誌 紀 錄 , 並 定 期 檢 視,抑或設置適當 監控及異常行為預 警機制。

四、隨網路科技之進步,

個人資料遭外部網路 入侵或非法或異常使 用行為損害情形層出 不窮,爰第二項定明 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 款所定措施,應定期 進 行 演 練 及 檢 討 改 善。

第十六條 移民業務機構 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 全維護查核機制,定期 或不定期檢查本計畫之 執行情形。

前項定期檢查本計 畫之執行,每年至少一 次,並作成書面紀錄,

第十六條 移民業務機構 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 全維護查核機制,定期 或不定期檢查本計畫之 執行情形。

前項定期檢查本計 畫之執行,每二年至少 一 次 , 並 作 成 書 面 紀

為落實移民業務機構查核 機制,並強化其對消費者 之個人資料保護,爰修正 第二項,定明第一項移民 業務務機構定期檢查,由 每二年至少一次增加為每 年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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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 年。

(6)

第十三條附表(修正後) 附表

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表與紀錄表 移民業務機

構名稱

通報 機關

通報時間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通報人 簽名(蓋章)

職稱 電話

email 地址 事件發生

時間

事件發生 種類

□竊取

□洩漏

□竄改

□毀損

□滅失

□其他侵害事故

個資侵害之總筆數(大約):

□一般個資 筆

□特種個資 筆

發生原因及 事件摘要

損害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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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侵害 可能結果

擬採取之因 應措施

擬採通知當 事人之時間 及方式 是否於發現 個資外洩後 七十二小時 內通報

□是

□否,理由:

修正說明:

一、本表新增。

二、依行政院一百十年二月三日「行政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執行聯

繫會議」第一次會議決議,定明移民業務機構遇個人資料安全事

故發生後,應依本表格式通報內政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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