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學年度臺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第二次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
成立 109 學年度「臺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代理(課)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國民小學代課 1 名 甄選類別 甄選
名額 缺額性質 備註
代課
教師 普通班科任 1 鐘點代課
1.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聘期為準 或代理原因消失。
2.授課內容為以自然、社會課為主,
具綜合活動學習領域關鍵 36 小時研 習證書者擇優錄取。
3.實際授課內容與節數依學校需求彈 性調配。
說明:1.以上甄選教師備取若干名。
2.預估缺額俟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該計畫後進用。
3.本校如有新增長期代理、代課教師缺額,得由備取人員依備取順位依序進用,
備取時間至 110 年 6 月 30 日止,授課內容依學校需求彈性調配。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109 年 8 月 14 日至 109 年 8 月 27 日止,逕至本校網站
(http://www.kkes.tc.edu.tw/Default.aspx)、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
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教師法第四章不得聘任之情事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 事者(如附錄說明)。
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 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二)資格條件:本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第 1 次招考 資格條件
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2 次招考資 格條件
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次招考資 格條件
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六、報名日期:本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另行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 考):報名資訊公告於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kkes.tc.edu.tw)、臺中市政府教 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http://tsn.moe.edu.tw)。 第 1 次招考報
名日期
109 年 8 月 20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至 12 時。(逾時恕不受理)。
(報名地點:國光國小人事室) 第 2 次招考報
名日期
109 年 8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至 5 時。(逾時恕不受理)。 (報名地點:國光國小教務處)
第 3 次招考報 名日期
109 年 8 月 26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至 12 時。(逾時恕不受理)。 (報名地點:國光國小人事室)
七、報名方式
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八、報名地點(地址:臺中市南區國光路 261 號)
第 1、3 招報名地點:人事室 聯絡電話:04-22872475*750 第 2 招報名地點:教務處 聯絡電話:04-22872475*711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專長證明文件之正、影本
(正本驗畢發還,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切結書及查閱性侵 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 2 吋脫帽半身照 2 張(1 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 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 不接受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免收。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試教:成績佔 50%。
1.國小審定版教科圖書。
甄選類別 試教科目【版本】
代課 教師
普通班科任 三年級上學期自然【南一版】
2.自備教具並編寫教案(一節課教案)1 式 5 份(A4 直式橫書,試教後退還)
3.試教時間為 8 分鐘( 7 分鐘按提醒鈴一次、 8 分鐘按結束鈴二次)
(二)口試:成績佔 50%。
說明:1.需攜帶簡歷 1 式 5 份(口試後 1 份留存,4 份退還)
2.口試內容以教學專業知能、班級經營等應具備之能力為主要範圍。
3.口試時間約為 8 分鐘。
(7 分按提醒鈴一次 8 分鐘按結束鈴二次)
十一、甄選日期、地點與程序:本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甄選日期:
第 1 次招考甄 選日期
109 年 8 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 13 時 30 分起。(請於下午 13 時 10 分前 於教務處報到)
第 2 次招考甄 選日期
109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一)下午 13 時 30 分起。(請於下午 13 時 10 分前 於教務處報到)
第 3 次招考甄 選日期
109 年 8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起。(請於下午 13 時 10 分前 於教務處報到)
(二)甄選地點與程序
地點:臺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 起訖時間
13:10 至 13:30
13:30 至 結束
13:30 至 結束
甄選項目 準備時間 口試 試教
備 註 1.各試場配置圖於當天公布於甄選地點,請於下午 13 時 10 分前報到並察看場 地。
2.口試及試教經試務人員唱名 3 次未到場者,以棄權論,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
3.請考生攜帶國民身分證、准考證以備查驗,未攜帶者不得參加甄選。
4.行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通訊器材一律關機並不准攜入考場。
十二、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
甄選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 取,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項目成績高分者優先錄取;若口試及試教項目成績皆 相同時,以學歷高低優先錄取;若以上條件均相同時,由本委員會抽籤決定之,
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二)放榜
第 1 次招考放榜 109 年 8 月 20 日(星期四)15 時 30 分前放榜 如報名人數過多,致延後考試期程,將延後放榜 第 2 次招考放榜 109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一)15 時 30 分前放榜
如報名人數過多,致延後考試期程,將延後放榜 第 3 次招考放榜 109 年 8 月 26 日(星期三)15 時 30 分前放榜
如報名人數過多,致延後考試期程,將延後放榜
並公告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 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 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三)成績複查
1. 本人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 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第 1 次招考成績複查 109 年 8 月 20 日(星期四)15 時 50 分前 第 2 次招考成績複查 109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一)15 時 50 分前 第 3 次招考成績複查 109 年 8 月 26 日(星期三)15 時 50 分前
2. 報考人經申請成績複查後,若成績複查結果確有影響甄選結果時,本校將於 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tc.edu.tw)重新公告 甄選結果,並以電話及掛號信函方式個別通知當事人;若無影響甄選結果,則 不再另行公告。
3.如報名人數過多,致延後考試期程,而延後放榜時將於放榜公佈後 20 分鐘內進 行申請複查成績。
十三、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於經第 1 次招考錄取人員應於 109 年 8 月 20 日 16 時、經第 2 次招考 錄取人員應於 109 年 8 月 24 日 16 時、經第 3 次招考錄取人員應於 109 年 8 月 26 日 16 時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人事室報到,第 1、2、3 次招考錄取 人員所有錄取人員統一於 109 年 8 月 27 日上午 10 時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 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 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 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 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 聘者,視同棄權。
(三)代 理 教 師 經 甄 選 錄 取 , 須 配 合 學 校 行 政 需 求 與 安 排 。
(四)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 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
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錄 取 分 發 任 用 後 如 發 現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 33 條 或 教 師 法 第 四 章 不 得 聘 任 之 情 事 者 ,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
(六)本校提供身心障礙應考人考試適當服務措施,請於報名時註明。
(七)代理(課)教師聘期及薪給,悉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訂定之 109 學年度代課暨 代理教師聘期、本簡章暨相關規定辦理。如代理原因消滅,應即無條件解聘,不得異 議。
(八)經甄選錄取者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繳交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未依學校 規定期限繳交者取消錄取資格;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法定傳染病者,依傳染病 防治法規定辦理。
(九) 經甄選錄取者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繳交刑事警察紀錄證明,未依學校規定期限繳交 者取消錄取資格
十四、申訴專線
04-22872475*750(人事室)
十五、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六、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七、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 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 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 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 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 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 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 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 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 15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 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或 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五款規定情形 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 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 16 條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 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之審議通過。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 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 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 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 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 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 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 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 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 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 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 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
第十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 長予以解聘之;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或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情形者,
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 審議;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外,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併審酌案件 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 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 者,其調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 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 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情形 之一者,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各級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 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 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 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 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
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臺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 109 學年度第二次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報名:第 次招考 准考證號碼:
甄選類別:
國小普通班科任代課教師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相片黏貼處
請黏貼最近三個月內 二吋半身正面相片 相片背面請加註報考
人姓名及報考類別 現 職 機 關 學
校 身 分 證 字 號
地 址
電 話 TEL: 手機: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 至 年 月
研 究 所 年 月 至 年 月 應
繳 驗 證 件
類 別 證 書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發 證 機 關 備註
□國小合格教師證書
□其他
經 歷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證 件 審 查 情 形
□委託書 □國民身分證
□畢業證書 □國小合格教師證
□修畢特教 3 學分或特教研習證明
□本土語言(閩南語)中高級認證專長證明
□綜合活動學習領域關鍵 36 小時研習證書
□閩南語專長證明 □音樂專長證明
□體育專長證明 □自然專長證明
□社會專長證明 □音樂專長證明
□英語專長證明 □資訊專長證明
□切結書 □同意書
□離職證明 □其他( )
審核人簽章
注意事項
一、請先填妥並簽章,報名時請依序裝訂。
二、相關證件以原始證件為準,正本驗畢發還,影本留查(請依序裝訂於左上角)。 三、審查如有異議,應於報名當天完成補件及處理,事後不再受理。
委託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辦理之 109 學年度代課教師 甄選,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代課報名。
此致
臺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 109 學年度臺中市南區國光國民 小學代課教師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 資格。
一、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 條情事之一者。
此致
臺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為應徵國光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教師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 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臺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
109 學年度第二次代課教師甄選准考證
甄選類別:
代課教師:普通班科任
編號:
姓名: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 一
○ 九 年 八 月 二 十 六 日
( 星 期 三
) 第 三 次 招 考
□ 一
○ 九 年 八 月 二 十 四 日
( 星 期 一
) 第 二 次 招 考
□ 一
○ 九 年 八 月 二 十 日
( 星 期 四
) 第 一 次 招 考
13:10 前
報到
13:10 至
13:30
準備時間
13:30 至 結束
口試
13:30 至 結束
試教
※考場規則※
1.應試時請攜帶本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未攜帶者不准入考場。
2.試場座次表當日在本校公布。
3. 13:20 至 13:30 為試務人員預備時間,請考生離開試場。
4.應考人應嚴守甄試時間,應試人員應提前至休息區等候,如經三次唱名未到者以 棄權論,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
5.應考人應嚴守紀律不得擾亂考場秩序,如有作弊或冒名頂替者,即取消應考資格。
6.行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通訊器材一律關機並不准攜入考場。
相 片
臺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
109 學年度第二次代課教師甄選應考人複查成績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應考人姓名
(簽章)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准考證編號 複查項目 □口試 □試教
---請---勿---撕---開---
臺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
109 學年度第二次代課教師甄選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結果通知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應考人姓名
(簽章)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准考證編號 複查項目 □口試 □試教
複查結果
(本欄應考人請勿填寫)
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得於本人持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本委員會提出成績複查申請(郵寄或電 話申請皆不受理),逾期恕不受理。
二、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
三、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除「收件編號」及「複查結果」欄位外,其餘欄位由申請人 自行填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