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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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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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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第 2 次公告辦理 109 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汽車車體板金」職類乙、丙級 術科測試監評人員資格培訓報名事宜

一、目的:

為儲備技術士技能檢定「汽車車體板金」職類乙丙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資格者,齊一監評標 準,建立公正、公平及確實之監評制度,以落實技術士技能檢定之推動與發展。

二、培訓日期:另函通知 三、辦理地點:另函通知

四、培訓對象及名額:甄選參訓名額,預定 50 人,採資格審查,並依評分表評比之方式辦理;

審查會審議結果,由本中心另函通知。

五、單位推薦及自我推薦之參訓資格:

(一)下列單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推派人員參加監評人員資格之培訓:

1.培訓職類之術科測試辦理單位。

2.培訓職類之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題庫命製人員服務單位。

3.培訓職類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經評鑑合格之單位。

4.設有與培訓職類相同或相關科別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學校。

5.具有與培訓職類相同技術、設備等之事業單位。

6.與培訓職類相關之職業工會、同業公會及專業團體。

7.各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經前項單位推派或自我推薦參加監評人員資格之培訓:

1.專科學校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培訓職類依法領有登記證明文件相關機構之技術人 員、高中 (職) 以上學校教師、軍事學校教官、技術人員或職業訓練機構訓練師,並 從事與培訓職類相關工作達八年以上。

2.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聘請擔任培訓職類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題庫命製人員。

3.由各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推薦具有相當學經歷之專家或主管 (辦)人員。

4.取得培訓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曾從事相關工作達十年以上。

(三)其他相關規定事項:

1.符合前項所列資格條件之人員,以培訓職類相關科系畢業、實際教授培訓職類相關課 程,並持有培訓職類技術士證者,優先遴選參加監評人員資格之培訓。

2.在技能檢定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相同性質單位之負責人、或行政、教學等工作者,不 得參加培訓。

3.為擴大各界參與,已持有 1 職類(含)以上監評資格者,不得再參加本職類監評人員 資格培訓,倘經發現所推薦之人員有上開情形,則不予受理;如因參加人員未誠實告 知而獲准參加並獲成績及格,本中心將取消其資格,參加人員不得異議。惟同一單位

(2)

報名人員不足(含)3 人時,則(1)已具板金、金屬成型職類監評人員資格者(以不超過 1 職類為限),且已取得汽車車體板金職類技術士證者,亦可報名參加本培訓;(2)設有 本職類乙或丙級術科場地之單位,其所屬人員均不具本職類監評人員資格者,得推薦 已具其他職類監評人員資格者報名參加本培訓(需由單位發函推薦)。

4.單位推薦人員參訓應請以公函(文)報送,以作為審查依據,未備公文者,以自我推 薦審查。。

5.同一單位錄取培訓人員以不超過 3 人為原則(含單位推派及自我推薦);本中心得視報 名人數及預算額度調整。

6.所送相關學經歷證明文件不齊全者,一律退件不予審查。請報名者自行評分,審查會 依上開審核,無佐證資料或無資料供比對者,均以不採計處理,不通知補正。

7.經審查符合資格錄取者,錄取名單將以專函通知參加培訓課程。

六、培訓資格審查認定標準:報名相關規定及應檢附文件,請參考「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 評人員資格培訓審查作業要點」。

(一)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33 條第 1 款:「專科學校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培 訓職類依法領有登記證明文件相關機構之技術人員、高中(職)以上學校教師、軍事學校 教官、技術人員或職業訓練機構訓練師,並從事與培訓職類相關工作達八年以上。」資 格報送者,曾分別擔任教師(官)、技術人員或職業訓練師,其年資採併計(年資重疊 請擇一選填)。

(二)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33 條第 1 款,以職訓機構、軍事學校教官或高中 職以上教育單位職務報名參訓者,需檢附授課相關課程內容(如附課程表須加蓋單位 章);職訓機構須附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公共職業訓練單位免附)。

(三)事業機構之認定為:「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領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 證明文件之公司行號」,並投保勞工保險者(勞工保險單位出具勞保異動明細表及工作服 務年資證明須相符,否則不予採計;事業單位應填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事業 單位地址)。

(四)技術人員之認定,係指於事業機構技術部門從事與培訓職類相關之技術性工作之人員。

(五)「事業機構」及「技術人員」之認定,均需由報名參加監評培訓之人員提供具體書面資 料,作實際審核認定。

(六)實習教師、助教、代課教師年資不計;兼任教師(講師)工作年資採折半計算。

(七)業界有關學徒、顧問、兼任工作年資均不予採計。

(八)公共職業訓練單位(含立案之職業訓練中心)專職訓練之研究員、助理訓練師及副訓練師 等職務年資,視同正訓練師認定採計。

七、培訓課程內容:

(一)培訓內容:技能檢定監評相關法規;本職類乙、丙級術科測試流程、內容及評分標準。

(二)培訓程序:聘請講師以授課及模擬監評方式,就相關課程解說及實務演練,並辦理參訓人

(3)

員結訓測試。

(三)測試內容:1.紙筆測試:含技能檢定監評相關法規、本職類術科測試專業知識及評分標準。

2.模擬監評測試。(函文參訓時通知) 八、報名方式及截止收件時間:

請登錄本中心資訊服務網(https://eservice.wdasec.gov.tw/Information)監評人員報名申請(請 參閱附件操作說明檔),逐欄詳填,並於填寫完成送出後列印報名表﹙名冊﹚,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於 109 年 6 月 22 日止(以郵戳為憑),逕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臺中 市黎明路二段 501 號 6 樓)場地評鑑及監評培訓管理科收件,逾期不予受理。

九、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資料,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簽章,裝訂順序如下:

(一)單位推薦或自我推薦人員名冊﹙逕由監評報名系統填寫後列印﹚,附照片。

(二)評分表(請填報人依各項配分先自評分數加總)。

(三)最高學歷﹙相關科系﹚畢業證書影本。(持國外畢業證書須有外交部駐外館處文書驗證 證明文件影本)

(四)曾任相關工作年資及現職一覽表﹙請核實填寫﹚。

(五)相關工作年資(服務)證明書(含擔任職稱、工作內容及起訖年資,配合前項依時間順 序排列)。

*以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33 條第 1、2 款以職訓機關(構)或教育單位職務報名 參訓者,需檢附單位(學校)開具之服務證明書(或載有任職期間之離職證明)、或歷年 授課相關課程內容證明(如附課程表請加蓋單位章)。

(六)取得技術士證影本。

(七)教師證書影本。

(八)切結書。

(九)各項培訓資格審查相關書面證明及佐證文件(如勞保異動明細表、歷年授課相關課程內容 證明,兼職聘書免附等)

十、附件(含表格):

培訓報名事宜、監評人員報名線上申請流程說明、評分表、服務證明書格式、曾任相關工作 年資及現職一覽表、切結書各 1 份(如附件)。

※選送性質不同,請使用不同表格。

項目 單位推薦 自我推薦

一、名冊 單位選送人員名冊 自我推薦人員名冊 二、切結書 選送單位暨被推薦人員切結書 自我推薦人員切結書 十一、聯絡方式: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場地評鑑及監評培訓管理科)

主辦單位聯絡人:李娟娟小姐 、黃楹喬小姐(協辦) 聯絡電話:04-22595700 轉分機 707、713(協辦) 傳真號碼:04-22551662

E-mail:leejj235@wda.gov.tw、amberhuang@wda.gov.tw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場地評鑑及監評培訓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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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40873 台中市黎明路二段 501 號 6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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