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選手作品保存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21 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能字第 1090319776 號函頒訂 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16 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能字第 1100332502 號函頒訂
一、目的:
勞動部定期舉辦各項技能競賽,因應競賽後成績爭議審議需求,有保 存選手作品之必要。鑒於各職類選手作品性質及保存方式不一等因素,
爰訂定本處理原則,俾利依循辦理。
二、法規依據: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六章第 44 條、第 45 條及第 46 條規定。
三、適用範圍:
青年組及青少年組全國技能競賽(含分區賽及國手選拔賽)、全國身心 障礙者技能競賽(含國手選拔賽)及社會組全國技能競賽等。
四、選手作品定義:
選手作品係指競賽時,選手依據試題製作產生,且經裁判人員評分完 成之實體作品、相片及電子檔案等。
五、保存期限:
選手作品自競賽成績公布日起集中保存 90 日,必要時,得延長保存期 限。該期間除大會舉辦公開展示外,不得移動或外借。
六、保存期間屆滿處置:
保存期間屆滿得由承辦單位銷毀或自行運用處置。處置前應抹除選手 編號或競賽崗位編號等辨識文字。
七、選手作品分類表:
依據各職類之競賽內容特性,區分為下列四種性質及保存範圍(詳如附表):
(一) 可保存實體作品者之職類,保存實體及相片。
(二) 可保存實體作品者之職類,但因佔用教學訓練空間時,實體作品得 於競賽結束 3 日後拆除,但保存相片或電子檔案。
(三) 過程或功能評分性質之職類,僅保存相片或電子檔案。
(四) 花材或食品加工性質之職類,僅保存相片。
八、各項技能競賽於展覽場(館)辦理時,選手作品由承辦單位銷毀或自行 運用處置,前點選手作品分類表不適用之。
九、本原則報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 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作品性質分類表
選手作品 性質分類
技能競賽項目及職類 青年組/青少年組
全國技能競賽 (含分區技能競賽)
全國身心障礙者 技能競賽
社會組 全國技能競賽 可 保 存 實
體 作 品 者 職類
綜合機械、模具、集體 創作、CAD 機械設計製 圖 、 CNC 車 床 、 CNC 銑 床、冷作、銲接、外觀 模型創作、汽車板金、
板 金 、電 子、 家 具 木 工、門窗木工、珠寶金 銀細工、美髮、服裝創 作、汽車噴漆、平面設 計 技 術 、 工 業 機 械 修 護、國服、鑄造、應用 電子、美容
籐 藝 、 家 具 木 工、CAD 機械設計製 圖、陶藝、繪畫、基 礎女裝、男裝、工業 電 子 、 珠 寶 金 銀 細 工 、 攝 影 、 海 報 設 計、編輯排版、平面 木雕、自行車組裝、
進階女裝、電腦輔助 立體製圖
綜 合 機 械 、 CNC 車 床、金屬銲接
可 保 存 實 體 作 品 者 職 類 , 但 佔 用 教 學 訓練空間
建築舖面、砌磚、漆作 裝潢、粉刷技術與乾牆 系統、造園景觀
無 泥 作 創 意 、 室 內 裝 潢 創 作 、 櫥 窗 設 計、 工 廠 自動 化 技 術、造園景觀
過 程 或 功 能 評 分 性 質職類
電氣裝配、工業控制、
汽車技術、機電整合、
商務軟體設計、網頁技 術、資訊與網路技術、
冷凍空調、餐飲服務、
飛機修護、健康照顧、
機器人、配管與暖氣、
資訊網路布建、3D 數位 遊戲藝術、雲端運算、
網路安全、旅館接待、
行動應用開發、展示設 計、建築資訊模型、工 業設計技術、機器人系 統整合
電腦程式設計、網頁 設計、資料庫建置、
電腦組裝、電腦軟體 應用、電腦操作、電 腦中文輸入、自行車 組裝
餐飲 服務 、汽 車保 修 技 術 、 機 車 修 理、粧髮創意造型
花 材 或 食 品 加 工 性 質職類
花藝、西餐烹飪、西點 製作、中餐烹飪、麵包 製作
蛋糕裝飾、西餐烹 飪、花藝、麵包製作
麵包 製作 、 西 餐 技 藝、蔬食創意料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