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師鐸獎暨
推薦至教育部師鐸獎評選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七點 修正總說明
為形塑優良教師典範,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教師專業精神及服務 熱忱,爰訂定「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師鐸獎暨推薦至教育部師鐸 獎評選要點」,現行要點共計十一點,係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函頒。參 酌教育部「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及實行過程,本要點仍有部分規 定與實務不符,為使本要點符合作業實務,爰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表揚對象。(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修改優良教師監票規定。(修正規定第六點)
三、修改候選人推薦方式。(修正規定第七點)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師鐸獎
暨推薦至教育部師鐸獎評選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七點 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第二點
表揚對象為臺南市(以下簡 稱本市)所轄現任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含本市所轄 管私立寶仁國民小學、私立 昭明國民中學及私立城光國 民中學)及公私立幼兒園之 現職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學人 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
校長及園長。
第二點
表揚對象為臺南市(以下簡 稱本市)所轄現任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含本市所轄 管私立寶仁國民小學、私立 昭明國民中學及私立城光國 民中學)及幼兒園之現職編 制內合格專任教師、運動教 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
。
一、教育部師鐸獎評 選及表揚活動實 施要點第二點(
略以),表揚對象 包含公私立各級 學校、幼兒園之 現職編制內合格 專任教學人員。
二、因應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施行後,
納入教保員與助 理教保員具師鐸 獎被推薦資格為 考量。爰修改本 市要點用字。
第六點 優良教師
(一)資格:符合第三點推 薦標準,且無違反第 四點推薦限制者。
(二)名額:
1.依學校班級數,十七 班以下一名、十八至 三十五班二名、三十 六 至 五 十 三 班 三 名、五十四班以上四 名。
2.高中附設國中部、國 小 部 班 級 數 須 合 併 計算。
(三)票選方法:由學校提
第六點 優良教師
(一)資格:符合第三點推 薦標準,且無違反第 四點推薦限制者。
(二)名額:
1 .依學校班級數,十七 班以下一名、十八至 三十五班二名、三十 六 至 五 十 三 班 三 名、五十四班以上四 名。
2 .高中附設國中部、國 小 部 班 級 數 須 合 併 計算。
(三)票選方法:由學校提
配合第六點第三款,
紙本票選者,維持監 票制度,惟修改監票 人員,由各校依公開 程序產生,毋須由本 局核派人員。爰修改 本市監票規定。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擇 定以下票選方式。
1.紙本票選:校內針對 符 合 第 二 點 資 格 人 員進行票選(校、園 長除外)。由學校自 行製作選票,並召集 全 體 教 職 員 工 於 適 當 場 合 採 無 記 名 投 票,每人至多可勾選 四名,投票過程中校 長 得 邀 請 家 長 代 表 列 席 , 選 票 留 校 備 查 。 未 依 程 序 票 選 者,取消推薦資格。
2.線上票選:校內針對 符 合 第 二 點 資 格 人 員進行票選(校、園 長除外)。由學校通 知 全 體 教 職 員 工 於 規定期限內,至臺南 市政府教育局(以下 簡稱本局)之票選系 統,進行線上無記名 投票,每人至多可勾 選四名。未依程序票 選 者 , 取 消 推 薦 資 格。
(四)紙本票選者,票選後 填具「票選結果紀錄 表」,由召集人、監 票人員、承辦人員簽 章(開票時,需有監 票人員在場,前開人 員 產 生 方 式 由 各 校 依公開程序推派)。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擇 定以下票選方式。
1.紙本票選:校內針對 符 合 第 二 點 資 格 人 員進行票選(校、園 長除外)。由學校自 行製作選票,並召集 全 體 教 職 員 工 於 適 當 場 合 採 無 記 名 投 票,每人至多可勾選 四名,投票過程中校 長 得 邀 請 家 長 代 表 列 席 , 選 票 留 校 備 查 。 未 依 程 序 票 選 者,取消推薦資格。
2.線上票選:校內針對 符 合 第 二 點 資 格 人 員進行票選(校、園 長除外)。由學校通 知 全 體 教 職 員 工 於 規定期限內,至臺南 市政府教育局(以下 簡稱本局)之票選系 統,進行線上無記名 投票,每人至多可勾 選四名。未依程序票 選 者 , 取 消 推 薦 資 格。
(四)紙本票選者,票選後 填具「票選結果紀錄 表」,由召集人、監 票人員、承辦人員簽 章(開票時,國小就 近 邀 請 國 中 小 校 長 或主任監票;國中、
高 中 由 教 育 局 核 派
線上票選者,票選後 填具「票選結果紀錄 表」,由召集人、承 辦人員簽章。
(五)「票選結果紀錄表」
未 簽 章 者 視 為 無 效 推薦,該校喪失推薦 資格。
(六)票選結果同票時,以 在 現 職 學 校 服 務 較 資深者優先提報,服 務年資相同時,抽籤 決定之。
人員監票)。線上票 選 者 , 票 選 後 填 具
「 票 選 結 果 紀 錄 表」,由召集人、承 辦人員簽章。
(五)「票選結果紀錄表」
未 簽 章 者 視 為 無 效 推薦,該校喪失推薦 資格。
(六)票選結果同票時,以 在 現 職 學 校 服 務 較 資深者優先提報,服 務年資相同時,抽籤 決定之。
第七點 本市師鐸獎
(一)名額:
1.校(園)長組:三名。
2.教師組:高、國中七 名;國小及幼兒園十 三名(幼兒園至多二 名)。
3.以上名額得由評選小 組視情況調整。
(二)候選人推薦:
1. 校 ( 園 ) 長 組 : 由 本 局、家長團體、校長 團體、教師團體填具
「 臺 南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師 鐸 獎 評 選校(園)長推薦表」
推 薦 若 干 名 參 與 本 市師鐸獎評選。
2.教師組:各校得自最 近三年內(含當年度) 曾 獲 優 良 教 師 及 曾
第七點 本市師鐸獎
(一)名額:
1.校(園)長組:三名。
2.教師組:高、國中七 名;國小及幼兒園十 三名(幼兒園至多二 名)。
3.以上名額得由評選小 組視情況調整。
(二)候選人推薦:
1. 校 ( 園 ) 長 組 : 由 本 局、家長團體、校長 團體、教師團體填具
「 臺 南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師 鐸 獎 評 選校(園)長推薦表」
推 薦 若 干 名 參 與 本 市師鐸獎評選。
2.教師組:各校得自最 近三年內(含當年度) 曾 獲 優 良 教 師 及 曾
一、因應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實施,教 育部師鐸獎評選 及表揚對象包含 教保員及助理教 保員,爰一併修 改。
二、臺南市出現第2 次以上,修改為 簡稱。
獲 優 良 教 師 自 願 參 與者,票選第一名參 加本市師鐸獎。若婉 拒 參 與 本 市 師 鐸 獎 評選,則可依票選結 果依序遞補。若該校 僅 有 一 名 優 良 教 師,亦選擇放棄師鐸 獎評選,則該校視為 棄權。
3.本市幼兒園教保服務 人 員 另 依 本 市 幼 兒 園 及 其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評 選 表 揚 實 施 計 畫(含書面審查及實 地訪查)推薦獎勵名 額之二倍,經由本局 查核後,參加本市師 鐸獎候選人決選。
(三)評選:
1.書面審查:
由本局組成書面審查 小組,並由局長或指 定之代理人擔任召集 人,自各組推薦名單 評 選 獎 勵 名 額 之 二 倍 , 經 由 本 局 查 核 後,方為本市師鐸獎 候選人。
2.實地訪查:
由本局組成實地訪查 小組,對本市師鐸獎 候選人進行實地訪查 (若該組被推薦數不足 獎勵名額之二倍,經 由本局查核後,逕行
獲 優 良 教 師 自 願 參 與者,票選第一名參 加本市師鐸獎。若婉 拒 參 與 本 市 師 鐸 獎 評選,則可依票選結 果依序遞補。若該校 僅 有 一 名 優 良 教 師,亦選擇放棄師鐸 獎評選,則該校視為 棄權。
3.本市幼兒園教師另依 臺 南 市 幼 兒 園 及 其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評 選 表揚實施計畫(含書 面審查及實地訪查) 推 薦 獎 勵 名 額 之 二 倍 , 經 由 本 局 查 核 後,參加本市師鐸獎 候選人決選。
(三)評選:
1.書面審查:
由本局組成書面審查 小組,並由局長或指 定之代理人擔任召集 人,自各組推薦名單 評 選 獎 勵 名 額 之 二 倍 , 經 由 本 局 查 核 後,方為本市師鐸獎 候選人。
2.實地訪查:
由本局組成實地訪查 小組,對本市師鐸獎 候選人進行實地訪查 (若該組被推薦數不足 獎勵名額之二倍,經 由本局查核後,逕行
實地訪查)。
3.決選:
由 本 局 組 成 決 選 小 組,並由局長或指定 之 代 理 人 擔 任 召 集 人,就本市師鐸獎候 選人中評選本市師鐸 獎得主。
實地訪查)。
3.決選:
由 本 局 組 成 決 選 小 組,並由局長或指定 之 代 理 人 擔 任 召 集 人,就本市師鐸獎候 選人中評選本市師鐸 獎得主。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師鐸獎暨推薦 至教育部師鐸獎評選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七點
修正規定
二、表揚對象為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所轄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 本市所轄管私立寶仁國民小學、私立昭明國民中學及私立城光國民中學)
及公私立幼兒園之現職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學人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
校長及園長。
六、優良教師:
(一)資格:符合第三點推薦標準,且無違反第四點推薦限制者。
(二)名額:
1.依學校班級數,十七班以下一名、十八至三十五班二名、三十六至五十 三班三名、五十四班以上四名。
2.高中附設國中部、國小部班級數須合併計算。
(三)票選方法:由學校提經校務會議通過擇定以下票選方式。
1.紙本票選:校內針對符合第二點資格人員進行票選(校、園長除外)。由 學校自行製作選票,並召集全體教職員工於適當場合採無記名投票,每 人至多可勾選四名,投票過程中校長得邀請家長代表列席,選票留校備 查。未依程序票選者,取消推薦資格。
2.線上票選:校內針對符合第二點資格人員進行票選(校、園長除外)。由 學校通知全體教職員工於規定期限內,至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 局)之票選系統,進行線上無記名投票,每人至多可勾選四名。未依程序 票選者,取消推薦資格。
(四)紙本票選者,票選後填具「票選結果紀錄表」,由召集人、監票人員、
承辦人員簽章(開票時,需有監票人員在場,前開人員產生方式由各校 依公開程序推派)。線上票選者,票選後填具「票選結果紀錄表」,由召 集人、承辦人員簽章。
(五)「票選結果紀錄表」未簽章者視為無效推薦,該校喪失推薦資格。
(六)票選結果同票時,以在現職學校服務較資深者優先提報,服務年資相同 時,抽籤決定之。
七、本市師鐸獎:
(一)名額:
1.校(園)長組:三名。
2.教師組:高、國中七名;國小及幼兒園十三名(幼兒園至多二名)。
3.以上名額得由評選小組視情況調整。
(二)候選人推薦:
1.校(園)長組:由本局、家長團體、校長團體、教師團體填具「臺南市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師鐸獎評選校(園)長推薦表」推薦若干名參與本市師鐸 獎評選。
2.教師組:各校得自最近三年內(含當年度)曾獲優良教師及曾獲優良教師 自願參與者,票選第一名參加本市師鐸獎。若婉拒參與本市師鐸獎評 選,則可依票選結果依序遞補。若該校僅有一名優良教師,亦選擇放棄 師鐸獎評選,則該校視為棄權。
3.本市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另依本市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評選表揚實 施計畫(含書面審查及實地訪查)推薦獎勵名額之二倍,經由本局查核 後,參加本市師鐸獎候選人決選。
(三)評選:
1.書面審查:
由本局組成書面審查小組,並由局長或指定之代理人擔任召集人,自各 組推薦名單評選獎勵名額之二倍,經由本局查核後,方為本市師鐸獎候 選人。
2.實地訪查:
由本局組成實地訪查小組,對本市師鐸獎候選人進行實地訪查(若該組被 推薦數不足獎勵名額之二倍,經由本局查核後,逕行實地訪查)。
3.決選:
由本局組成決選小組,並由局長或指定之代理人擔任召集人,就本市師 鐸獎候選人中評選本市師鐸獎得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