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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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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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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

100 年 3 月 14 日南市教中字第 1000172716 號令訂定 106 年 9 月 27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061024701 號函修正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就 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或本市國民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 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 均八十分以上且未受記過處分。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未有曠課紀錄及未 受記過處分;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八十分以上。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未有 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

(四)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乙等)以上,且未有曠課紀錄及未 受記過處分。

前項在學學生不含研究生、空中大學學生、夜校生、補校生、公費生、在 職進修學生、實習生、延畢生、一年級上學期新生。

三、獎學金發給名額如下: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組:一二○名。

(二)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組:八○名。

(三)國民中學組:五○○名。

前項名額,得視實際情形公告調整。

四、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發給原則,申請人數超過發給名額時,先依前項規定排 序,再依學業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國民中學發給原則,依學生數分配學校申請名額,並授權學校推薦符合資 格學生提出申請,如遇某校申請未足額時,得移轉他校超額申請。

五、每學期每名獎學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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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組:新臺幣五千 元。

(二)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組:新臺幣三千元。

(三)國民中學組: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金額,本局得視財源酌予增減,但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公告之。

六、申請獎學金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

彙送本局審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紀錄;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亦需 檢附出勤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五)區公所開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 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印本一份。

本局為審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學金申請案件,應設審核小組;其組織及 運作,由本局另定之。

七、本獎學金每學期受理一次,申請期限如下:

(一)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八、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 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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