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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釋例彙編 109.12 目 錄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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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釋例彙編 109.12 目 錄

釋 1、教育部歷年對資深優良教師年資採計之釋例。 ... 6 釋 2、學校軍訓教官得比照「各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辦法」敘獎。 ... 6 釋 3、中等以上學校專任合格之護理教師,得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辦法」自 65 學

年度起推薦請獎。 ... 6 釋 4、師範專科學校專任輔導員,且有教師資格者,自 65 學年度起,得依「各級學校資深優

良教師獎勵辦法」推薦敘獎。 ... 6 釋 5、曾任職教育行政機關之教師,其任職如係經政府機關令調或商調有案且年資未曾中斷

者,於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任行政職務之年資不予採計,前後教師年資可視同 連續。 ... 6 釋 6、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辦法」致贈資深優良教師獎

勵金,係政府贈與性質,可免納所得稅。 ... 6 釋 7、陸軍第一士官學校之專任教師(非軍職)如合於「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辦法」

有關規定,可予敘獎。 ... 7 釋 8、師專地方教育指導員如具教師資格,得比照一般教師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7 釋 9、教師最近 3 年考績符合規定,但曾有記過處分而為記功相抵銷者,如符合獎勵辦法規

定,得予以獎勵,惟如其記過處分未經扺銷,雖經考績晉級或給予獎金,仍不得予以 獎勵,以符原訂辦法精神。 ... 7 釋 10、教師因案停職,經奉准復職者,於辦理資深優良教師敘獎時,停職期間之年資不計,

停職前後之年資,可視同連續。 ... 7 釋 11、各級學校軍訓教官於任內奉調本部軍訓處及省市教育廳局軍訓室服務,於回任軍訓教

官後,未再調任其他軍職者,於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除服務軍訓處、室之年資 不計外,其前後之年資視同連續。 ... 7 釋 12、國民小學民教部失學民眾補習班任教年資,如任教師為編制內專任且具教師任用資格

者,其年資同意採計。 ... 7 釋 13、專任合格教師因遷調改任代課教師,如何核計年資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疑義。 .... 7 釋 14、師範校院畢業學生實習期滿未受聘前應徵入伍,役畢復繼續任教,其服役年資應視同

連續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8 釋 15、公私立各級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之 8 月底前到職,連續服務至每年 7

月底止屆滿 10 年、20 年、30 年、40 年成績優良者,准依規定程序由服務學校報請 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8 釋 16、教師受記大過處分,如合相扺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疑義。 ... 8 釋 17、資深優良教師慰問金標準。 ... 8

(2)

釋 18、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計算方式:(以 86 年請頒為例) ... 9 釋 19、教育部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審查委員會歷次會議決議摘錄。 ... 9 釋 20、「科員」係屬行政職務,於任教師轉任科員之際,其教學年資即告中斷,須自重任教

師起核算其年資屆滿 10 年、20 年、30 年、40 年成績優良者,始得申報資深優良教 師獎勵。 ... 10 釋 21、特殊教育學校之試用教師具有一般學校合格教師資格,得採計其服務年資辦理資深優

良教師獎勵。 ... 10 釋 22、教師於任教期間應征入伍服役(義務役),後改服 4 年制預官役(志願役),退伍後

返回原校繼續任教,其服志願役年資,不得併資辦理獎勵。 ... 10 釋 23、國防部、兵工學院等單位之研究員、技正、技術員等職非屬教學工作,該年資尚不得

併計教學年資申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10 釋 24、大專校院訓導員係屬行政職務(職員),擔任訓導員年資不得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

獎勵。 ... 10 釋 25、因叛亂嫌疑被押期間無教學事實,故應扣除後以被押前後擔任教師之年資併計辦理資

深優良教師獎勵。 ... 10 釋 26、教師因案未決,其申請服務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宜俟宣判決確定後,再依有

關規定研處。 ... 11 釋 27、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4 條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

授、講師、助教。」上開規定未配合大學法完成修正前,已取得助教證書並擔任助教 之年資,仍得併計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11 釋 28、教師因資格送審未通過,未具所聘教師等級證書,可否以低一等級教師證書申請資深

優良教師獎勵及請頒服務獎章疑義。 ... 11 釋 29、擔任聯勤總司令部人事署編制外編譯員職務年資不得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11 釋 30、教師曾受行政處分記過或記大過,但未予記功或大功相互扺銷者,其資深優良教師獎

勵宜順延辦理。 ... 11 釋 31、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自給自足班教師,因無服務成績,可否併資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

勵疑義。 ... 12 釋 32、教師於獲頒 10 年、20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後離職,年資中斷後又再任教屆滿 10 年,

不得重覆請頒服務屆滿 10 年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12 釋 33、代用教師之後服兵役,可否併計年資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疑義。 ... 12 釋 34、軍訓教官退伍後轉任教師,以教官亦屬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範圍,如其退伍轉任教職之

到離職日相同,得視同連續服務併計年資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13 釋 35、教師平時考核曾經記過 1 次懲處,同學年度又累積嘉獎 3 次,可功過相扺辦理資深優

良教師獎勵。 ... 13

(3)

釋 36、任職教育行政機關人員因辭職改任教師,其前後教師年資不得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 獎勵。 ... 13 釋 37、私立學校教師辭職改任公立學校兵役代課教師,經補實後,其兵役代課教師年資是否

准予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疑義。 ... 13 釋 38、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採計起計期間疑義。 ... 14 釋 39、曾任鄉公所托兒所保育員年資,不得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14 釋 40、取得電工科工廠實習技藝教師證書前擔任該科導工、技士之任教年資(連續任教)可

否併計申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14 釋 41、幼稚園教師仍需具合格教師資格始可併計年資辦理資深優良教師。 ... 14 釋 42、學校教官因參加進修改隸國防部,原職位開缺;進修完畢又繼續擔任教官,其辦理資

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計算疑義。 ... 15 釋 43、自願留營服役年資應予扣除。 ... 15 釋 44、教師於 90 年 2 月 1 日年滿 55 歲申請退休,其於 60 年 1 月 1 日任教職至 90 年 2

月 1 日退休,服務年資恰滿 30 年,可否從寬申請辦理 89 年資深優良教師。 ... 15 釋 45、合格教師由縣府發聘函調擔任聘用督學(佔實缺),職缺留原服務學校並核支學校教

師薪資逐年晉級,該段年資可否併計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疑義。 ... 16 釋 46、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最近 10 年考核其中 1 年考列 4 條 2 款,可否視同成績優良

給予獎勵。 ... 16 釋 47、國小教師服務教職 29 年又 11 月個月整,辦理退休後再任,可否比照服務滿 30 年資

深優良教師獎勵。 ... 16 釋 48、教師於民國 91 年服務滿 30 年,服務期間因故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3 款,致不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 10 條規定未予獎勵,可否准予 92 年提 報 30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疑義。 ... 17 釋 49、教師因故受刑事處分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3 款,於辦理資深

優良教師獎勵審查作業,其年資採計疑義。 ... 18 釋 50、教師申請辦理服務屆滿 30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採計疑義。 ... 18 釋 51、○師於民國 65 年取得合格教師,其於民國 62 年至 64 年擔任私立學校教師年資,可

否採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疑義。 ... 19 釋 52、教師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有關年資採計疑義。 ... 19 釋 53、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規定,係以各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

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成績優良者為獎勵對象。是 以,來函建議採認私立高中職專任教師及公立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未取得合格教師證 之年資乙節,核與規定不符,尚不宜從寬採認。 ... 19 釋 54、資深優良教師服務年資採計疑義。 ... 19

(4)

釋 55、私立學校教師於學年度中轉任公立學校,轉任當年度未晉級,其於辦理資深優良教師 獎勵時服務成績優良認定疑義。 ... 21 釋 56、公立學校教師退休後繼續至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未中斷),其已請領資深優良教師獎

勵金後至退休生效日仍有積餘年資,其積餘年資併同私立學校任教年資,重新申請獎 勵。 ... 21 釋 57、私立幼稚園教師是否適用「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 ... 22 釋 58、專任合格教師辭職就讀大學,於畢業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資深優良教師年資採計疑

義。 ... 22 釋 59、教師於臺灣省各師範學校畢業任教後,辭職前往師範專科學校(3 年制)進修,畢業

後仍任教師,進修前後之年資於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可否視為連續。 ... 22 釋 60、有關自私立學校資遣後繼續至公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者,於採計資深優良教師年資

時,其資遣結算之年資應否列入計算疑義。 ... 23 釋 61、教師曾任大學助教及私立學校試用教師、專任教師之年資得否於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

勵時予以採計。 ... 23 釋 62、教師依學校「教職員工在職進修暨專題研究辦法」辦理留職停薪國內、外進修,其進

修期間年資得否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 6 點第 12 款規定,採計請 頒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疑義。 ... 23 釋 63、教師因公傷病請公假全年度未到校服務,致當年度考列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者,得

視為成績優良,併計年資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24 釋 64、有關教師請延長病假,其得否視為成績優良疑義。 ... 24 釋 65、有關建請本部研議公立學校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教師資格年資,得否比照退休

年資採計方式,亦得併計為資深優良教師年資疑義。 ... 25 釋 66: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四點第二項第三款,專任合格教師年資採計疑義(教師辭職

進修於 6 月取得學位證書,學校依聘任程序於同年 8 月份在起聘教師,其前後年資是 否視為連續?) ... 25 釋 67:客座專家年資是否得採計。 ... 26 釋 68:2688 增置教師年資是否得採計、教師離職到職連續如何認定及私校年資得否採計等

疑義。 ... 26 釋 69:有關公立學校教師退休至私校任教,其資深優良教師年資計算方式。 ... 27 釋 70:有關教師因考核未過,後續請獎時間;年資已符申請高一年屆之獎勵者,不得申請補

辦低一年屆之獎勵。 ... 27 釋 71:有關私立學教師未參加私立學校保險之年資,是否可採計至資深優良教師年資。 . 28 釋 72:有關教師於代課前已取得教育學分證明書,代課年資得否採計。 ... 28 釋 73:試用教師之年資採計疑義。 ... 29

(5)

釋 74:擔任臺灣省中等學校教師研習會之副研究員及研究員年資得否納入資深優良教師年資

採計 ... 30

釋 75:曾任私立學校未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年資得否採計為資深優良教師年資 ... 31

104 年 5 月 8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40062187 號 ... 31

釋 76:函請本部協助認定其試用教師資格一案 ... 31

釋 77:軍校文職專任教師是否適用本部訂頒之「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 ... 31

釋 78:教師因故留原薪級,其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採計疑義。 ... 32

釋 79:另予成績考核能否併計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32

釋 80:有關教師因學校改制而改聘專任組長期間仍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得否併計為資深優良 教師年資案。專任組長再聘為兼任講師,具有授課事實之期間,是否可併計為教師年 資。 ... 32

釋 81:有關公職行政人員依法擔任校長能否請領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 ... 33

釋 82:有關本市所屬教師前於 104 學年度末已屆滿 20 年,惟自次學年度即留職停薪迄今, 現擬於 108 年 2 月 1 日申請復職並於當日辭職,是否得補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疑義。 ... 33

釋 83:有關貴屬○國民小學教師因身體健康因素而命令退休,致服務年資屆滿 19 年又 1 學 期而未能屆滿 20 年,得否從寬請領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 ... 33

釋 84:為因應新修訂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建請准予從寬認定 108 年度申請資深優 良教師服務年資標準。 ... 33

釋 85:師範結業生畢業後其實習之 1 年,得否採計資深優良教師年資。 ... 34

釋 86:有關校長商借至行政機關擔任課程督學,或專任合格教師於服務其間商借至行政機擔 任行政支援教師,致未能返校授課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其年資得否採計資深優良教師 年資。 ... 34

釋 87:有關長期代理教師因地方政府統一敘薪起迄日,導致聘約月份未連續情形,其該段代 理年資得否採計為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 ... 34

(6)

釋 1、教育部歷年對資深優良教師年資採計之釋例。

教育部 65.7.22 台(65)人字第 188521 號 一、歸國學人在美、加、日等外國大學或研究院任教之年資不予採計。

二、師大畢業生服務年資可自實習當年開始計算年資。

三、同 1 年屆之獎勵以不重複為原則,已經接受獎勵者,應再任教 10 年,方得給予次 1 年 屆之獎勵。

四、奉派(准)留職出國考察研究進修或應徵入伍之教師應於屆滿當年請假,並由推薦學 校領存後轉發。

五、在軍事學校任教如具有教師名義之服務年資可以採計,惟仍應自本部認可各該校學籍 生效之年月起算。

釋 2、學校軍訓教官得比照「各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辦法」敘獎。

教育部 65.7.29 台(65)人字第 19526 號 學校軍訓教官自 64 學年度起,得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辦法」規定,推 薦請獎,其年資之計算,以擔任學校軍訓教官或各級學校教師之連續服務年資為準,

其他年資,不得採計。

釋 3、中等以上學校專任合格之護理教師,得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辦法」自 65 學 年度起推薦請獎。

教育部 66.7.5 台(66)人字第 18519 號

釋 4、師範專科學校專任輔導員,且有教師資格者,自 65 學年度起,得依「各級學校資深優 良教師獎勵辦法」推薦敘獎。

教育部 66.7.15 台(66)人字第 19768 號

釋 5、曾任職教育行政機關之教師,其任職如係經政府機關令調或商調有案且年資未曾中斷 者,於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任行政職務之年資不予採計,前後教師年資可視同 連續。

教育部 66.9.2 台(66)人字第 25119 號

釋 6、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辦法」致贈資深優良教師獎 勵金,係政府贈與性質,可免納所得稅。

(7)

財政部 66.9.6 台財稅字第 35996 號 教育部 66.9.16 台(66)人字第 26616 號

釋 7、陸軍第一士官學校之專任教師(非軍職)如合於「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辦法」

有關規定,可予敘獎。

教育部 66.9.19 台(66)人字第 26766 號

釋 8、師專地方教育指導員如具教師資格,得比照一般教師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 66.10.17 台(66)人字第 29976 號

釋 9、教師最近 3 年考績符合規定,但曾有記過處分而為記功相抵銷者,如符合獎勵辦法規 定,得予以獎勵,惟如其記過處分未經扺銷,雖經考績晉級或給予獎金,仍不得予以 獎勵,以符原訂辦法精神。

教育部 66.10.17 台(66)人字第 29976 號

釋 10、教師因案停職,經奉准復職者,於辦理資深優良教師敘獎時,停職期間之年資不計,

停職前後之年資,可視同連續。

教育部 67.7.12 台(67)人字第 18502 號

釋 11、各級學校軍訓教官於任內奉調本部軍訓處及省市教育廳局軍訓室服務,於回任軍訓教 官後,未再調任其他軍職者,於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除服務軍訓處、室之年資 不計外,其前後之年資視同連續。

教育部 72.11.30 台(72)人字第 50517 號

釋 12、國民小學民教部失學民眾補習班任教年資,如任教師為編制內專任且具教師任用資格 者,其年資同意採計。

教育部 75.5.19 台(75)人字第 21062 號

釋 13、專任合格教師因遷調改任代課教師,如何核計年資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疑義。

教育部 77.9.3 台(77)人字第 41265 號 各級學校專任合格教師如因遷調改任代課教師,嗣後復聘(派)任為專任合格教 師未曾中斷者,同意參照本部 71 年 6 月 5 日台(71)人字第 18863 號函釋:「凡教師

(8)

進修深造,於畢業後,仍任教師未曾中斷者,除進修期間之年資不計外,進修前後之 年資於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可視為連續」之案例,從寬核釋為除代課教師之年 資不計外,前後專任合格教師年資於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可視為連續。

釋 14、師範校院畢業學生實習期滿未受聘前應徵入伍,役畢復繼續任教,其服役年資應視同 連續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 78.3.20 台(人)字第 12042 號 依據師範教育法第 17 條暨師範院校學生實習及服務辦去第 10 條規定,師範校院 畢業生依法均應服務一定年限,如未受聘,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亦應分發服務,故受聘 與否,並不影響前開應分發服務之效力;至入伍服役,亦係依法盡國民義務,渠等役 畢復繼續任教,自應適用「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辦法實施注意事項」2─(3):

「服務期間應徵入伍…」視同連續服務之規定,予以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釋 15、公私立各級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之 8 月底前到職,連續服務至每年 7 月底止屆滿 10 年、20 年、30 年、40 年成績優良者,准依規定程序由服務學校報請 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 78.6.26 台(78)人字第 30057 號

釋 16、教師受記大過處分,如合相扺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疑義。

教育部 79.4.3 台(79)人字第 14208 號 資深良優良教師獎勵係以兼備「資深」及「優良」為獎勵要件。本部 74 年訂頒 之「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第 10 點規定:「所稱成績優 良…係指最近 10 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 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上述所指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處分,如係記過處分,仍得 適用本部 66 年 10 月 17 日台(66)人字第 29976 號函釋,以記功扺銷。如係受記大過 處分,依據上項函釋之精神,仍應以功過程度相當之一次記大功始得扺銷,以符本獎 勵制度之意旨。

本案教師於 64 年受記大過處分,因該處分已不在獎勵要點所稱之「最近 10 年」

範圍內,如其最近 10 年年終考核與平時考核結果符合獎勵要點規定,宜准辦理獎勵。

釋 17、資深優良教師慰問金標準。

教育部 79.6.30 台(79)人字第 30822 號

(9)

資深優良教師慰問金標準奉行政院 78 年 12 月 21 日台 78 教字第 31599 號函核定 自 80 會計年度起調整,調整標準如下:

服務屆滿 10 年者,致贈新台幣 4 仟元。

服務屆滿 20 年者,致贈新台幣 6 仟元。

服務屆滿 30 年者,致贈新台幣 8 仟元。

服務屆滿 40 年者,致贈新台幣 1 萬元。

釋 18、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計算方式:(以 86 年請頒為例)

教育部 79.6.30 台(79)人字第 30822 號 一、凡 76 年 8 月 1 日至 31 日到職者,迄 86 年 7 月 31 日止,服務滿 10 年。

二、凡 66 年 8 月 1 日至 31 日到職者,迄 86 年 7 月 31 日止,服務滿 20 年。

三、凡 56 年 8 月 1 日至 31 日到職者,迄 86 年 7 月 31 日止,服務滿 30 年。

四、凡 46 年 8 月 1 日至 31 日到職者,迄 86 年 7 月 31 日止,服務滿 40 年。

五、申請條件,以「專任」「合格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為原則,中斷者,從 中斷結束後再任日起算。

釋 19、教育部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審查委員會歷次會議決議摘錄。

教育部 79.6.30 台(79)人字第 30822 號 一、教師服務期間曾任「助理」、「實習助教」、「佐助」、「助理助教」之年資,同意

採計。

二、任客座副教授年資同意採計。

三、教師借調行政機關服務,仍返校義務授課者,其借調年資同意併計。

四、任助理研究員年資不予採計。

五、留職停薪年資應予扣除,帶職帶薪年資可併計。

六、教官轉調聯絡處或駐區軍訓督導年資,應予扣除。

七、任研究助理年資不予採計。

八、任美國伊利諾大學研究員年資不予採計。

九、任夜間部臨時專任助教年資不予採計。

十、任私立學校兒童中心約僱教師及教師,因非編制內教師,未參加私校保險,年資不予 採計。

十一、任退輔會專業人員教育中心教師年資不予採計,

十二、辭聘入伍服役者,其服役年資應予扣除;保留底缺入伍服役之年資方得併計。

(10)

十三、任台灣省交響樂團團員,因非教職,任教年資中斷。

十四、請事病假合計超過 28 天,年終考核留支原薪,難認服務成績優良,宜俟最近 10 年 考核均列 4 條 2 款以上後再報。

釋 20、「科員」係屬行政職務,於任教師轉任科員之際,其教學年資即告中斷,須自重任教 師起核算其年資屆滿 10 年、20 年、30 年、40 年成績優良者,始得申報資深優良教 師獎勵。

教育部 79.11.23 台(79)人字第 58035 號

釋 21、特殊教育學校之試用教師具有一般學校合格教師資格,得採計其服務年資辦理資深優 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 79.12.20 台(79)人字第 63475 號 特殊學校之試用教師,如已具備一般學校教師資格,並在規定期間內登記為合格 教師者,該試用教師之服務年資,得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釋 22、教師於任教期間應征入伍服役(義務役),後改服 4 年制預官役(志願役),退伍後 返回原校繼續任教,其服志願役年資,不得併資辦理獎勵。

教育部 80.4.22 台(80)人字第 18917 號

釋 23、國防部、兵工學院等單位之研究員、技正、技術員等職非屬教學工作,該年資尚不得 併計教學年資申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 80.12.27 台(80)人字第 70023 號

釋 24、大專校院訓導員係屬行政職務(職員),擔任訓導員年資不得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 獎勵。

教育部 84.6.22 台(84)人字第 029124 號

釋 25、因叛亂嫌疑被押期間無教學事實,故應扣除後以被押前後擔任教師之年資併計辦理資 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 84.8.21 台(84)人字第 041068 號

(11)

釋 26、教師因案未決,其申請服務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宜俟宣判決確定後,再依有 關規定研處。

教育部 84.8.21 台(84)人字第 041068 號

釋 27、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4 條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 授、講師、助教。」上開規定未配合大學法完成修正前,已取得助教證書並擔任助教 之年資,仍得併計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 84.12.23 台(84)人字第 063733 號

釋 28、教師因資格送審未通過,未具所聘教師等級證書,可否以低一等級教師證書申請資深 優良教師獎勵及請頒服務獎章疑義。

教育部 85.4.1 台(85)人(二)字第 85020993 號 查本部 84 年 2 月 8 日台(84)審字第 005798 號函規定:「基於任用資格公正平 等原則,於教育人員任用條實施後,對於教師之聘用均應依該條例之規定辦理,…於 74 年 5 月以前已佔高缺,迄今仍未取得資格者,限於 84 年 8 月 1 日前須補送著作再 審,逾期未送或送審不通過,即回復原任用等級。」茲以「各級學校資格優良教師獎 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暨「私立各級學校教師請頒服務獎章作業注意事項」規定教 師之請獎資格為在職專任合格教師,本案有關送審未通過之教師請獎事宜,於未按上 開規定就渠等所具資格改聘前,宜暫緩辦。

釋 29、擔任聯勤總司令部人事署編制外編譯員職務年資不得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 85.5.10 台(85)人(二)字第 85035506 號 資深優良教師年資之採計與退休年資之採計不同,係以全部任職年資中之連續實 際任教年資為採計標準,故「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請頒服務獎章要點」第 1 點規定,公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需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且成績優良。案內黃 員曾任之聯勤總司令部人事署編制外編譯員職務,非屬教學工作,尚難採計作為資深 優良教師獎勵年資。

釋 30、教師曾受行政處分記過或記大過,但未予記功或大功相互扺銷者,其資深優良教師獎 勵宜順延辦理。

教育部 85.6.4 台(85)人(二)字第 85043386 號

(12)

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第 10 點規定:「依本要 點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所稱成績優良,係指依…考核辦法,最近 10 年考核結果,

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復查 本部 66 年 10 月 17 日台(66)人字第 29976 號函規定,教師曾有記過處分而為記為相 扺銷者,如符合獎勵辦法規定,得予以獎勵,惟如其記過處分未經扺銷,雖經考績晉 級或給予獎金,仍不得予以獎勵,以符原訂辦法精神。本案教師受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而未經扺銷者,其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宜順延辦理,至其最近 10 年內未有記過或記大 過處分紀錄再予推薦請獎。

釋 31、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自給自足班教師,因無服務成績,可否併資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 勵疑義。

教育部 85.6.6 台(85)人(二)字第 85042119 號 查本部 80 年 8 月 5 日台(80)人字第 41121 號函釋:「專任合格教師於任教前充 任經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幼稚園教師,如其轉任前後服務年資銜 接者,同意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有關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自給自足班教師,

因無服務成績,如何認定其成績優良一節,請依權責自行核處。

釋 32、教師於獲頒 10 年、20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後離職,年資中斷後又再任教屆滿 10 年,

不得重覆請頒服務屆滿 10 年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 85.6.15 台(85)人(二)字第 85042117 號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顉服務獎章要點」規定意旨在獎勵教師連續從 事教學工作,故對教師連續服務屆滿 10 年、20 年、30 年、40 年分別予以獎勵。查本 案教師前曾請頒服務屆滿 10 年、20 年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如再基於同一事實給獎,

不符上開規定獎勵本旨,爰規定同一年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不得重覆請頒。

釋 33、代用教師之後服兵役,可否併計年資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疑義。

教育部 85.6.15 台(85)人(二)字第 85044865 號 查本部 76 年 6 月 11 日台(76)人字第 25617 號函規定:「代用教師如嗣後擔任 專任合格教師且年資相連續者,其代用期間之年資同意從寬採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 勵。」復查本部 76 年 6 月 29 日台(76)人字第 2883 號函規定:「教師任教期間奉 召服兵役留職停薪之年資,其依敘薪辦法准予提敘或依成績考核辦法辦理成績考核 者,…經查本部前頒『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助辦法實施注意事項』3─(3)規定

(13)

『服務期間應徵入伍』者,視同連續服務,此項規定目前仍繼續適用。」依上開規定,

代用教師之年資既經採認,其服務期間經保留底缺奉召入伍服役年資,同意視同連續 服務,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釋 34、軍訓教官退伍後轉任教師,以教官亦屬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範圍,如其退伍轉任教職之 到離職日相同,得視同連續服務併計年資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 85.6.18 台(85)人(二)字第 85046479 號

釋 35、教師平時考核曾經記過 1 次懲處,同學年度又累積嘉獎 3 次,可功過相扺辦理資深優 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 85.6.24 台(85)人(二)字第 85050228 號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嘉獎 3 次作為記功 1 次,…

平時考核同一學年度之獎懲得相互扺銷。」本案教師於同學年度累積嘉獎 3 次,依上 開規定,可視為記功 1 次,與其同學年度所受記過懲處相互扺銷。

釋 36、任職教育行政機關人員因辭職改任教師,其前後教師年資不得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 獎勵。

教育部 85.7.9 台(85)人(二)字第 85050229 號 查本部 79 年 11 月 23 日台(79)人字第 58035 號函釋:「…按『科員』係屬行政 職務,於任教師轉任科員之際,其教學年資即告中斷,須自重任教師起核算其年資…。」

本案教師經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分發至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實習期滿畢業後,商調至教師 研習中心歷任組員、編審、組長等職務後辭職再任教師,參酌上開規定,其服務年資 已告中斷,不宜與進修前之任教年資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釋 37、私立學校教師辭職改任公立學校兵役代課教師,經補實後,其兵役代課教師年資是否 准予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疑義。

教育部 85.7.10 台(85)人(二)字第 85052943 號 兵役輪代教師年資前經本部 83 年 6 月 6 日台(83)人字第 029231 號函釋,如於 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者,於補實 後,其服務年資准予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惟以資深優良教師之獎勵係著重於 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故於採計該項年資時,仍應視其前後年資是否連續。案 內李師於 76 年 7 月 31 日辭職,同年 8 月 28 日至 78 年 6 月 29 日任兵役代課教師,78

(14)

年 8 月 1 日補實,其間年資因未連續,己告中斷,其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應自 78 年 8 月 1 日起算。

釋 38、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採計起計期間疑義。

教育部 85.7.13 台(85)人(二)字第 85047772 號 查本部 78 年 6 月 26 日台(78)人字第 30057 號函規定:「公私立各級學校在職 專任合格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之 8 月底前到職,連續服務至每年 7 月底止屆滿 10 年、

20 年、30 年、10 年成績優良者,准依規定程序由服務學校報請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 勵。」上開規定係以教師到職日為起計日期,到職當年如於 8 月底前任職,則向後推 算至請頒當年度 7 月 31 日止屆滿規定年資者,得予申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釋 39、曾任鄉公所托兒所保育員年資,不得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 85.9.2 台(85)人(二)字第 85074482 號 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係規定各級公立及已立案 之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之年資,得採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本案托兒所非 屬學校,保育員職務亦非教職,該項年資尚不得採計。

釋 40、取得電工科工廠實習技藝教師證書前擔任該科導工、技士之任教年資(連續任教)可 否併計申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 87.8.8 台(87)人(二)字第 8706632 號 查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計算方式申請條件,以「專任」「合格教師」「連續」

實際從事教學工作為原則,未具教師資格之導工、技士年資,因非屬編制內合格教師,

尚不得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釋 41、幼稚園教師仍需具合格教師資格始可併計年資辦理資深優良教師。

教育部 87.7.10 台(87)人(二)字第 87070191 號 查本部 80 年 8 月 5 日台(80)人字第 41121 號函規定略以,專任合格教師於任教 前充任經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幼稚園教師,如其專任前後服務年 資銜接者,同意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據此,國小附設幼稚園專任教師於納編 前,經縣市政府核備有案之幼稚園教師,仍需具專任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服務年資始 得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15)

釋 42、學校教官因參加進修改隸國防部,原職位開缺;進修完畢又繼續擔任教官,其辦理資 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計算疑義。

教育部 87.7.23 台(87)人(二)字第 87068246 號 查本部 71 年 6 月 5 日台(71)人字第 18863 號函釋:「凡教師辭職就讀研究所,

於畢業後,仍任教師,未曾中斷,除進修期間之年資不計外,進修前後之年資於申請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可視為連續。」本案宜請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釋 43、自願留營服役年資應予扣除。

教育部 87.8.5 台(87)人(二)字第 87082163 號 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一、規定各級公立及已立案 之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至每年 7 月底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 10 年、20 年、30 年、40 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慰問金。案內○師 47 年 8 月 任教職,50 年 8 月至 51 年 8 月自願留營服役,該段年資因非屬「專任」、「合格教 師」年資應扣除,其前後年資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釋 44、教師於 90 年 2 月 1 日年滿 55 歲申請退休,其於 60 年 1 月 1 日任教職至 90 年 2 月 1 日退休,服務年資恰滿 30 年,可否從寬申請辦理 89 年資深優良教師。

教育部 89.5.31 台(89)人(二)字第 89058132 號 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及請頒服務獎章要點」第 1 點規定:「各級公立 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至每年 7 月底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 10 年、20 年、30 年、40 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慰問金」,故本(89)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年資,應計算至 89 年 7 月 31 日止。復查本部 82 年 4 月 26 日 台(82)人字第 022159 號函釋:「教師服務滿 39 年 4 個月即自願退休者,不得辦理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內○師係自願退休,且其年資依前揭規定計至 89 年 7 月 31 日止,又僅 29 年 6 月,未滿 30 年,自應準用前開函釋辦理,且 78 年 8 月 5 日 台(78)人字第 38361 號函釋:「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合格教師連續服務屆滿 39 年 又 1 學期、29 年又 1 學期、19 年又 1 學期,9 年又 1 學期、因屆齡退休或死亡,致服 務年資無法屆滿 40 年、30 年、20 年及 10 年者,因已無受獎機會,准從寬於當年度 由服務學校申請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規定,係以屆齡退休或死亡為限,與本 案○師屬自願退休,且享有加發基數優惠之情況不同,不宜比照。本案仍請依本部 82 年 4 月 26 日台(82)人字第 022159 號函釋辦理。

(16)

釋 45、合格教師由縣府發聘函調擔任聘用督學(佔實缺),職缺留原服務學校並核支學校教 師薪資逐年晉級,該段年資可否併計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疑義。

教育部 90.7.13 台(90)人(二)字第 90095693 號書函 查資深優良教師之獎勵,以合格、專任及連續為主要條件,復查本部 86 年 6 月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法令彙編」肆-三規定,教師借調行政機關服務,仍返校義務授 課者,其借調年資同意併計。參酌上開規定,合格教師如經借調擔任督學,以督學之 工作性質與教師不同,雖職缺留原服務學校並核支學校薪資逐年晉級,倘無返校義務 授課者,因無教學事實,未符「連續任教」之獎勵要件,該段年資仍不宜併計辦理資 深優良教師獎勵,但其前後擔任教師之教學年資可視為連續。

釋 46、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最近 10 年考核其中 1 年考列 4 條 2 款,可否視同成績優良 給予獎勵。

教育部 91.5.17 台(91)人(三)字第 91062770 號函 一、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第 10 點之規定:「依本要點申請資

深優良教師獎勵所稱成績優良,係指依大學暨獨立學校教授年功加俸辦法、公立學校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或各級私立學校自訂之考核辦法,

最近 10 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 過以上處分者」。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略以:「在同一學年度內合 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俸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 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 1 個半月薪給額之一次獎金…」。

三、本案○師最近 10 年考核,其中 1 年考列上開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核定晉級或 發給獎金者且無其他消極條件,即可依照相關規定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釋 47、國小教師服務教職 29 年又 11 月個月整,辦理退休後再任,可否比照服務滿 30 年資 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 91.5.30 台(91)人(三)字第 91071508 號書函 一、本案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第 1 點規定:「各級公立及已立 案之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至每年 7 月底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 10 年、

20 年、30 年、40 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慰問金。」

(17)

(二)復查本部 78 年 8 月 5 日台(78)人字第 38361 號函釋:「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合 格教師連續服務屆滿 39 年又 1 學期、29 年又 1 學期、19 年又 1 學期,9 年又 1 學 期、因屆齡退休或死亡,至服務年資無法屆滿 40 年、30 年、20 年及 10 年者,因 已無受獎機會,准從寬於當年度由服務學校申請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二、本部資深優良教師表揚以服務滿規定年限者為表揚對象,至上開函釋之規定,主係針 對在表揚年度屆齡退休或死亡且服務滿 39 年又 1 學期者、29 年又 1 學期、19 年又 1 學期,9 年又 1 學期,以其受限於年齡或死亡致無受獎機會所為從寬之解釋,有關教 師服務滿 29 年又 11 個月辦理退休後再任並無前開函釋情事,不符請頒服務滿 30 年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規定。

釋 48、教師於民國 91 年服務滿 30 年,服務期間因故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3 款,致不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 10 條規定未予獎勵,可否准予 92 年提 報 30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疑義。

教育部 92.4.3 台人(二)字第 0920040166 號函 一、本案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第 10 點之規定:「依本要點申 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所稱成績優良,係指依大學暨獨立學院教授年功加俸辦法、公 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或各級私立學校自訂之考 核辦法,最近 10 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 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復查本部 84 年 10 月 23 日台(84)人字第 051947 號函釋略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 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最近 3 年考核結果,如有 1 年留支原薪,而其原因確 係患重病請假超過規定所致,經准假機關學校出具證明者,得視同成績優異。」(現 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業已修正為 5 年)。本部並 以 70 年 7 月 16 日台(70)人字第 23240 號函釋,教師最近 3 年因請病假超過規定 致考列 4 條 3 款者,准予比照上開細則第 6 條規定,仍視同成績優良辦理資深優良 教師獎勵。

二、本案○師最近 10 年考核結果,其中 1 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3 款,若確係因患重病請假超過規定所致,經准假機關學校出具證明,將視同成績優 良。

(18)

釋 49、教師因故受刑事處分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3 款,於辦理資深 優良教師獎勵審查作業,其年資採計疑義。

教育部 92.5.16 台人(二)字第 0920065379 號書函 一、本案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第 10 點之規定:「依本要點申 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所稱成績優良,係指依大學暨獨立學院教授年功加俸辦法、公 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或各級私立學校自訂之考 核辦法,最近 10 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 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但受獎前或受獎後 3 年內因受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刑 事處分或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7 款規定之情形者,推薦學校應即主動 報請撤銷之」。

(二)復查銓敘部 82 年 12 月 24 日(82)臺華甄二字第 0941229 號函規定略以,公教人員 最近 10 年考績(成)有考列丙等者,若其未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 過之處分,得扣除丙等之考績(成)補足 10 年考績(成),認定其服務成績優良,

據以請頒服務獎章。又本部 85 年 6 月 15 日台(85)人(二)字第 85042117 號函略 以,教師於獲頒 10 年、20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後離職,年資中斷後又再任教屆滿 10 年,不得重覆請頒服務屆滿十年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二、教師受刑事處分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3 款,獎勵年資即告中 斷,應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規定重新起算連續實際從事 教學工作成績優良年資,且同一年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不得重覆請頒。本案教師若符 合上開規定,自年資中斷後,重新連續服務滿 20 年始得請頒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釋 50、教師申請辦理服務屆滿 30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採計疑義。

教育部 92.6.13 台人(二)字第 0920081177 號書函 一、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第 1 點規定略以:各級公立及

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至每年 7 月底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 10 年、20 年、30 年、40 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慰問金。

二、查本部 62 年 7 月 28 日臺(62)參字第 19082 號令修正公佈中等學校教師登記及檢定 辦法第 1 點規定略以,中等學校教師資格之登記及檢定,均依本辦法辦理。凡未依本 辦法之規定登記或檢定者,不得充任中等學校教師。同辦法第 7 點規定,凡合於本辦 法規定資格而未經取得中等學校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或持有登記檢定合格證已 失時效者應於受聘後 1 個月內申請登記,未經登記合格者不得敘薪。

(19)

三、所稱合格教師,須依相關規定辦理教師資格登記或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本案宜請究 明○師於任教當時是否符合相關任用法令規定及○年獲頒 20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 原因後秉權責核處。

釋 51、○師於民國 65 年取得合格教師,其於民國 62 年至 64 年擔任私立學校教師年資,可 否採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疑義。

教育部 92.7.18 台人(二)字第 0920093739 號書函 一、查本部 62 年 7 月 28 日台(62)參字第 19082 號令修正公佈中等學校教師登記及檢定

辦法第 1 點規定略以,中等學校教師資格之登記及檢定,均依本辦法辦理。凡未依本 辦法之規定登記或檢定者,不得充任中等學校教師。同辦法第 7 點規定,凡合於本辦 法規定資格而未經取得中等學校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或持有登記檢定合格證已 失時效者應於受聘後 1 個月內申請登記,未經登記合格者不得敘薪。

二、據上,所稱合格教師,須依相關規定辦理教師資格登記或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釋 52、教師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有關年資採計疑義。

教育部 92.7.21 台人(二)字第 0920106901 號書函 一、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規定,係以各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

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成績優良者為獎勵對象。復查同 要點第 9 點規定略以,所稱連續服務,係指受獎教師於公私立學校自任職之當月起,

連續服務未曾中斷而言,其非因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轉(調)任其他學校服務,

前後任職時間銜接者,視同連續服務。

二、茲因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精神係以鼓勵連續從事教學工作之久任教師為原則,除留職停 薪期間,扣除留職停薪年資併計年資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外,其他請獎資格仍須依 上開規定辦理。

釋 53、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規定,係以各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 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成績優良者為獎勵對象。是 以,來函建議採認私立高中職專任教師及公立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未取得合格教師證 之年資乙節,核與規定不符,尚不宜從寬採認。

教育部 95.5.26 台人(二)字第 0950058220 號函

釋 54、資深優良教師服務年資採計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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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95.5.29 台人(二)字第 0950071035 號函 一、所詢疑義分項說明如下:

(一)有關私立學校代理教師年資得否採計作為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及敘薪有案之認定 乙節:

1、查本部 93 年 8 月 12 日台人(二)字第 0930088594 號函,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 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規定,係以各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 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成績優良者為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對象。茲以上開獎勵 要點係獎勵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者,爰現職專任合格教師於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 勵時,得併計曾任 3 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且依規定敘薪有案年資,並以前後任 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為限。前揭規定尚不包含實習教師及代課教師之年資,且係 為獎勵各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連續從事教學工作且成績優良 之教師,私立學校之教師自為適用之對象。

2、有關私立學校「敘薪有案」之認定標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私立專科以上學 校教職員工敘薪原則」及各私立高中職以下學校參酌「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訂定之教職員工敘薪辦法,秉權責核處。

(二)有關私立國民小學教師年資得否適用中等學校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及如何採認乙 節:查本部「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法令彙編」釋 96 所引之「中等學校教師登記及檢 定辦法」,其規範之對象為中等學校之教師,至私立國民小學教師年資之採認,應 依前開本部 93 年 8 月 12 日台人(二)字第 0930088594 號函規定辦理。

(三)有關教師借調至印尼泗水臺北學校服務,期間辦理留職停薪,其年資得否採計作為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乙節:茲因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精神係以鼓勵連續從事教學工 作之久任教師為原則,非限於國內學校任教之教師,教師如借調至海外臺灣學校(包 括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北國際學校、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 亞吉隆坡臺灣學校、馬來西亞檳吉臺灣學校),期間倘實際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其 年資於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得予以併計。

(四)有關代理教師服務期間無成績考核,其「成績優良」應如何認定乙節:查各級學校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規定,係以各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 職專任合格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成績優良者為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對象。

復查同要點第 10 點規定略以,依本要點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所稱成績優良,係 指依大學暨獨立學院教授年功加俸辦法、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按:95 年 1 月 20 日修正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 核辦法(按:94 年 10 月 3 日修正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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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私立學校自訂之考核辦法,最近 10 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 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各校應依相關規定,秉權責核處。

二、案內所提建請本部比照服務獎章條例,修正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於退休時一併請頒乙 節,本部業錄案研議。

釋 55、私立學校教師於學年度中轉任公立學校,轉任當年度未晉級,其於辦理資深優良教師 獎勵時服務成績優良認定疑義。

教育部 96.5.29 台人(二)字第 0960078795 號函 一、查本部 95 年 8 月 1 日台人(二)字第 0950033733D 號函規定略以,為維護教師轉調

學校間之權益,私立學校如已建立與同級公立學校一致之薪級制度,私立學校教師於 學年度中轉任公立學校教師,其前後在校任教 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併資辦理成 績考核(年資加薪或年功加俸);至公立學校教師學年度中轉任私立學校教師者,亦 得比照辦理。惟案自發文日往後生效,合先敘明。

二、另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 5 點規定略以,所稱成績優良,指依公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各 級私立學校自訂之考核辦法、大學自訂之評鑑規定或教授年功加俸辦法,最近 10 年 考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 記過以上處分者。案內教師於學年度中轉任公立學校,轉任當年度因不得併資辦理成 績考核(年資加薪或年功加俸)致轉任當年度未晉級,應由前後服務學校各就其請獎 年資予以審查,並經各該學校認定服務成績優良,始得據以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釋 56、公立學校教師退休後繼續至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未中斷),其已請領資深優良教師獎 勵金後至退休生效日仍有積餘年資,其積餘年資併同私立學校任教年資,重新申請獎 勵。

教育部 97.3.4 台人(二)字第 0970029925 號函 一、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 6 點第 2 款規定略以:自公立學校退休後繼

續至私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且未曾接受教育部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各獎助年屆獎勵者,其前後之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但已獲贈 10 年、

20 年、30 年之獎勵者,應自受獎後重新計算其獎勵年資。爰公立學校教師退休後繼 續至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未中斷),其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年資計算,應依上開規定 辦理,即其退休前已請領 10 年、20 年、30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後,至退休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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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積餘年資者,其積餘年資得併同私立學校任教年資,重新計算申請 10 年、20 年、

30 年之獎勵。

二、另「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教育部業於 96 年 5 月 3 日台人(二)字第 0960046905C 號令修正發布在案,爰教育部 66 年 7 月 13 日台(66)人字第 19485 號 函釋併予廢止。

釋 57、私立幼稚園教師是否適用「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

教育部 97.3.13 台人(二)字第 0970038085 號函 查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 2 點第 1 項規定略以,獎勵對象係以 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本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

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本國籍在職專任合格教師為限,爰本案所詢於核備有案之 私立「幼稚園」任教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尚不得適用旨揭要點。

釋 58、專任合格教師辭職就讀大學,於畢業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資深優良教師年資採計疑 義。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97.3.13 教中(人)字第 0970502842 號書函 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 4 點第 2 項規定略以:「下列情形,其 年資視為連續:…(三)專任合格教師辭職就讀研究所,於畢業後仍任專任教師者。」

上述年資連續之規定尚無涵括教師辭職就讀大學。惟為鼓勵教師進修取得較高學歷,

以精進、豐富教學技巧及內涵,爰本案所詢專任合格教師辭職就讀大學,於畢業後接 續任教師者,其年資可同意從寬視為連續,惟該段年資仍不予採計。

釋 59、教師於臺灣省各師範學校畢業任教後,辭職前往師範專科學校(3 年制)進修,畢業 後仍任教師,進修前後之年資於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可否視為連續。

教育部 97.3.14 台人(二)字第 0970037963 號函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97. 3.20 教中(人)字第 0970560237 號書函 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 4 點第 2 項規定略以:「下列情形,其 年資視為連續:…(三)專任合格教師辭職就讀研究所,於畢業後仍任專任教師者。…。」

為鼓勵早期於臺灣省各師範學校畢業之教師進修取得較高學歷,以精進、豐富教學技 巧及內涵,爰本案所詢專任合格教師辭職後就讀師範專科學校(三年制),於畢業後 仍任專任教師者,其年資視為連續。另辭職就讀大學,於畢業後仍任專任教師者,亦 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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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 60、有關自私立學校資遣後繼續至公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者,於採計資深優良教師年資 時,其資遣結算之年資應否列入計算疑義。

教育部 97.6.3 台人(二)字第 0970097808 號函 查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 6 點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有關教師自公立 學校退休後繼續至私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其已獲贈 10 年、

20 年、30 年之獎勵者,應自受獎後重新計算其獎勵年資。惟上述規定是否包括自私 立學校資遣後繼續在公立學校任教之教師一節,考量教師配合學校改制政策,結算改 制前年資並領有資遣費,於改制後繼續任職,非屬自願,與自願退休後至私立學校擔 任專任教師應有區別,為保障是類教師權益,同意因配合學校改制,自私立學校資遣 後繼續(未中斷)至公立學校擔任教師者,其資遣結算之年資得予採計辦理。

釋 61、教師曾任大學助教及私立學校試用教師、專任教師之年資得否於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 勵時予以採計。

教育部 98.4.7 台人(二)字第 0980044723 號函 一、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係以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

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成績優良為獎勵對象。依前開要點第 3 點及第 4 點分別 規定:「前點第 1 項所稱專任合格教師,指編制內有給之專任且依相關規定辦理教師 資格登記或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及「第 2 點所稱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 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 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又依同要點第 6 點第 11 款規定,曾任代用或試用教師,嗣 後擔任專任合格教師且年資連續者,其代用或試用之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二、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釋 62、教師依學校「教職員工在職進修暨專題研究辦法」辦理留職停薪國內、外進修,其進 修期間年資得否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 6 點第 12 款規定,採計請 頒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疑義。

教育部 98.4.16 台人(二)字第 0980045709 號函 一、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 6 點第 12 款規定,專任合格教師奉准帶職

帶薪於國外進修者,其進修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復查本要點所稱「帶職帶 薪」係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4 條第 1 項:「教師法第 23 條所定帶職帶薪進 修、研究,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全時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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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教師,在一定期間內,經辦妥請假手續,並 保留職務與照支薪給而參加之進修、研究。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服務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 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三、休假進修、

研究:係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依規定核准教師休假而從事學術性之進修、 研究。四、

公餘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

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研究。」之規定辦理。

二、貴校教師依貴校「教職員工在職進修暨專題研究辦法」規定教師之進修方式之一為留 職停薪國內、外進修,進修期間支給部分薪資,但無考核成績,該段年資得否採計辦 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仍請上開「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及「教師進修研 究獎勵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釋 63、教師因公傷病請公假全年度未到校服務,致當年度考列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者,得 視為成績優良,併計年資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育部 98.4.27 台人(二)字第 0980903002B 號函 一、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 5 點規定略以,所稱成績優良,指依公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各級 私立學校自訂之考核辦法、大學自訂之評鑑規定或教授年功加俸辦法,最近 10 年考 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 過以上處分者。前項最近 10 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其係因患重病請病假 超過規定所致者,仍視為成績優良;其係因患重病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所致者,應 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足 10 年成績優良年資。第 1 項最近 10 年考核或評鑑 結果未達成績優良者,除前項規定之情形外,應重新起算達連續 10 年成績優良,並 於符合服務屆滿 20 年時,始得請頒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二、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6 款規定,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 2 年以內者,給予公假。其假別係屬公假,非屬因患重病 請病假或請事病假;考量其傷病係因公所致,爰同意教師全年度因公傷病未到校服務 致當年度考列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者,仍視為成績優良,得採計請頒資深優良教師。

釋 64、有關教師請延長病假,其得否視為成績優良疑義。

教育部 99.6.8 台人(二)字第 0990072499 號函

(25)

一、查本部 90 年 9 月 19 日台(90)人(二)字第 90126190 號書函略以,教師最近 3 年因 請病假超過規定致考列第 4 條 3 款者,仍視同成績優良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復查 本部 92 年 5 月 21 日台人(二)字第 0920073385 號書函略以,教師因請事病假致考列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3 款,得扣除考列第 4 條第 3 款年資補足 10 年考列優良年資,據以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合先敘明。

二、教師因病請延長病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6 目考列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者,應屬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 5 點第 2 項前段項所訂「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仍視為成績優良」。本部 98 年 4 月 22 日台人(二)字第 0980043139 號函釋自 98 年 4 月 22 日起停止適用。

釋 65、有關建請本部研議公立學校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教師資格年資,得否比照退休 年資採計方式,亦得併計為資深優良教師年資疑義。

教育部99.12.7臺人(二)字第0990205148號函 一、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 2 點及第 3 點規定略以,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

學校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及本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本國籍 在職專任合格教師至每年 7 月 31 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 10 年、20 年、30 年、

40 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獎勵金;所稱專任合格教師,指編制內有 給之專任且依相關規定辦理教師資格登記或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審酌上開規定 意旨係為鼓勵專任合格教師長期連續從事教學工作,為教育投注心力。

二、有關貴府建請比照本部 99 年 6 月 28 日台人(三)字第 0990092142 號函釋,放寬採計公 立學校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教師資格年資一節,以教師退撫年資與資深優良教 師獎勵年資採計係屬二事,尚不宜比附援引。

釋 66: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四點第二項第三款,專任合格教師年資採計疑義(教師辭職 進修於 6 月取得學位證書,學校依聘任程序於同年 8 月份在起聘教師,其前後年資是 否視為連續?)

教育部102.3.26臺教師(二)字第10200038167號函 一、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四點規定:「(第一項)

第二點所稱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 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第二項)下列情形,

其年資視為連續:…(三)專任合格教師辭職就讀研究所,於畢業後仍任專任教師者。

但該段年資不予採計。…」

(26)

二、本案教師辭職進修於 6 月取得學位證書,學校依聘任程序於同年 8 月份在起聘教師,

其前後年資,依現行規定視為中斷。基於鼓勵教師進修取得較高學歷,以精進、豐富 教學技巧及內涵;而現行學校多配合學年學期起迄聘任教師,爰將本要點第四點第二 項第三款研究所畢業後仍任專任教師,從寬採認於畢業後次一學期仍任專任教師,其 年資同意視為連續,不受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之限制,但該段年資不予採 計。

釋 67:客座專家年資是否得採計。

103 年 2 月 25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30024100 號 專任合格教師曾任客座專家期間之年資得否採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疑義一 案,請逕行查明該師於 73 年 8 月 1 日至 75 年 7 月 31 日是否有實際從事教學工作,

倘確有教學事實,同意其年資採計比照獎勵要點第 6 點辦理。

釋 68:2688 增置教師年資是否得採計、教師離職到職連續如何認定及私校年資得否採計等 疑義。

103 年 3 月 7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30031420 號 一、來函所指甲師代理期間已具有教師證,其代理期間可否併入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及

其到、離職日非同日等,說明如下:

(一)依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以下簡稱獎勵要點)」第 6 點之第 10 項,

曾任 3 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含兵役輪代及懸缺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 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 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復依據第 7 點之第 1 項,

曾任兼任教師、約聘僱教師、代課教師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合先敘明。

(二)甲師於 92 年擔任 2688 增置教師年資一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 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第 5 條之第 3 項,進用人員類別分為 兼任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等 4 類。該師任教期間係屬長 期代理教師、兼任教師或代課教師,請 貴校依相關佐證資料逕行酌處。

(三)獎勵要點第 4 點:第 2 點所稱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 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其明定以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而非以離職與到職之「日 期」,一併敘明。

(27)

二、有關乙師前於私校任教之年資得否採計一節,依獎勵要點第 2 條明定,各級公立及已 立案私立學校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至每年 7 月 31 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 10 年、20 年、30 年、40 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獎勵金,其獎勵對象 並未排除私立學校教師。另依第 8 條明定,符合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教師因故未於當 年度申請者,得申請補辦。

釋 69:有關公立學校教師退休至私校任教,其資深優良教師年資計算方式。

103 年 3 月 19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30040301 號 一、依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 6 點第 2 款略以,下列年資得採計辦理獎

勵:自公立學校退休後繼續至私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且未 曾接受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獎助年屆獎勵者,其前後之年資。但已獲贈 10 年、20 年、30 年之獎勵者,應自受獎後重新計算其獎勵年資。

二、另依本部 97 年 3 月 4 日台人(二)字第 0970029925 號函略以如下:爰公立學校教師 退休後繼續至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未中斷),其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年資計算,應依 上開規定辦理,即其退休前已請領 10 年、20 年、30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後,至退 休生效日仍有積餘年資者,其積餘年資得併同私立學校任教年資,重新計算申請 10 年、20 年、30 年之獎勵。

三、貴校提報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之資料,其簡介指出○師於 96 年自國立○○大學退休,

應不符前揭要點請領 40 年獎勵金之規定,檢還所報資料如附件,請 貴校修正後另 案函報本部。

釋 70:有關教師因考核未過,後續請獎時間;年資已符申請高一年屆之獎勵者,不得申請補 辦低一年屆之獎勵。

103 年 4 月 2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30044497 號 一、本要點第 10 點規定:「依本要點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所稱成績優良,係指依大學暨

獨立學院教授年功加俸辦法、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 辦法或各級私立學校自訂之考核辦法,最近 10 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

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復依據本部 79 年 4 月 3 日台(79)人字第 14208 號函釋略以,本案教師於 64 年受記大 過處分,因該處分已不在獎勵要點所稱之「最近 10 年」範圍內,如其最近 10 年年終 考核與平時考核結果符合獎勵要點規定,宜准辦理獎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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