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049800*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46
承辦人:蘇郁雅
電話:02-23979298#553 E-Mail:yuya@dgpa.gov.tw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10300498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曾服軍職年資併計請頒服務獎章一案,請查 照轉知。
說明:
一、查95年1月11日修正公布「獎章條例」第5條請頒服務獎章 已取消「連續任職」之規定,復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 年4月17日局考字第0960009540號書函略以,軍職人員轉 任文職人員得併計軍職年資核頒服務獎章,且不限於轉任 日期銜接,惟該段年資之併計,仍須以服志願役者且其獲 頒忠勤勳章後之積餘年資(含未達獲頒忠勤勳章之年資)
為限。
二、依司法院87年6月5日釋字第455號解釋:「……軍人為公 務員之一種,自有依法領取退伍金、退休俸之權利,或得 依法以其軍中服役年資與任公務員之年資合併計算為其退 休年資;其中對於軍中服役年資之採計並不因志願役或義 務役及任公務員之前、後服役而有所區別……」,其意旨 揭明基於平等原則,服役年資之採計不應區分志願役或義 務役而有差別待遇。是以,基於平等原則及維護公教人員
3
84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依法服兵役之權益,公教人員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 員年資及志願役軍職年資均得併計年資核頒服務獎章。至 志願役軍職年資之併計,因志願役軍職年資得依陸海空軍 勳賞條例核頒忠勤勳章,爰仍須以其獲頒忠勤勳章後之積 餘年資(含未達獲頒忠勤勳章之年資)為限。又依獎章條 例及其施行細則所定服務成績優良規範意旨,上開軍職年 資如有依國防部訂定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受懲罰,應不予採計。
三、另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3年4月29日八十三局考字第14247 號函、96年4月17日局考字第0960009540號書函、96年9月 5日局考字第0960027276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不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灣省政 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 市議會(兼復桃園縣議會103年8月18日桃議人字第1030006918號函)、全國政府機 關電子公布欄
副本: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 2014-10-16
14:3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