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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學第 21 期校長候用人員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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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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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學第 21 期校長候用人員甄選簡章

壹、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 辦法」辦理。

貳、目的:為儲備品德高尚,身體健康,具良好教育專業素養及卓越領導才能人員,

遴選國民中學校長。

參、申請校長甄選人員應具備之基本條件:

一、本市市立國民中學暨高級中學現職登記專任合格教師、國民小學校長、本市 教育局編制內現職教育行政人員。

二、最近 3 年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三、服務成績優良者。

肆、申請校長甄選人員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民中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 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以 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中學教師至少三年,及國民 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持有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儲訓合格證書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教師,其兼 任高級中等學校主任者,得以該主任年資,採計為第一項第三款國民中學一級單 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

伍、甄選預定錄取名額:

一、國中候用校長:學校人員 3 名。

二、報名人數低於預定錄取人數 4 倍時或甄選總成績未達 60 分時,得不足額錄取。

陸、報名程序:

一、網路報名:106 年 9 月 22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至 106 年 10 月 6 日(星 期五)中午 12 時前完成網路登錄報名

(http://163.30.44.17/principal_test/),以本市甄選報名系統網路登錄時 間為準,逾時概不予受理(不受理通訊報名,為避免網路壅塞,請務必留意報 名截止時間儘早上網報名,以免報名系統關閉或因個人用戶端網路因素致無 法完成網路填報資料)。

二、報名費:考生報名採 2 階段收費,第 1 階段筆試費用新台幣 1,000 元整,於

106 年 9 月 22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至 106 年 10 月 6 日(星期五)晚上

(2)

8 時前完成繳費(不含 ATM 轉帳費),若延遲繳費未完成轉帳者,不得參加現 場積分審查作業;第 2 階段口試費用新台幣 1,000 元整於口試當天報到時繳 交。

三、積分審查地點:本市桃園國小(桃園區民權路 67 號,TEL:3322268)。

四、積分審查時間: 106 年 10 月 25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起,請依公告各梯次、

時間進行審查,逾時概不予受理。

五、繳驗資料:正本查驗,甄選積分審查表及繳驗資料由任職學校人事、校長核 章辦理初審,甄選小組辦理複審。

(一)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學校長第 21 期甄選積分審查表(繳交正本 A3 大小格式)。

(二)身分證正本。

(三)合格教師證書正本。

(四)在職證明書正本。

(五)最近 3 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證明書暨查 詢刑事等紀錄同意書正本。

(六)學歷證明文件正本。

(七)服務證明書 (載明包含組長、導師、學年主任…等經歷年資證明文件)。

(八)歷年考核證明文件正本。

(九)獎懲證明文件正本。

(十)特殊事蹟證明文件正本。

(十一)進修證明文件。

(十二)著作證明文件正本(繳驗著作分數核定之證明,影本概不予採計)。

(十三)最近 3 個月內 2 吋半身光面相片 2 張,供貼報名申請表及准考證之 用。

(十四)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學第 21 期校長甄選經歷分析表。

(十五)初選合格人員基本資料。

(十六)國中主任或國小校長儲訓證書正本。

(十七)限時掛號信封 1 個(請自行填寫好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貼足 32 元郵 票)寄發成績單用。

以上資料(除另有規定外)請繳驗正本,並請依上列序號編號排序,以利審查

作業。

(3)

柒、甄選、儲訓、見習、歷練:

一、甄選(總分 100 分)分初選及複選 2 階段,初選合計佔百分之 60(積分佔 百分之 30、筆試佔百分之 30),複選採口試佔百分之 40(採原始分數核算 成績),合計 100 分,惟總成績未達 60 分者,得不足額錄取。

(一)初選:

1、積分達 70 分者,始得列入參加筆試。

2、筆試:申論題 ----教育專業科目及教育實務。

3、筆試時間: 106 年 12 月 9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4、筆試地點:本市大有國中(桃園區大有路 215 號,TEL:

2613297 分機 510)。

5、積分、筆試兩項依分數比重合計成績,依錄取名額擇優 4 倍人數參 加複選。

6、初選錄取人員最後 1 名同分時,得經甄選小組出席委員 1/2 以上之 決議增額錄取。

7、錄取公告: 106 年 12 月 9 日(星期六)晚上 10 時 30 分前於桃園 市政府教育局網頁( http://www.tyc.edu.tw)及桃園國小門口公 告。

(二)複選:

1、教育人員歷程檔案一式 8 份(經校長、人事主管人員核章,免蓋關 防)應詳實填寫,文字應力求端正,並黏貼最近 3 個月內 2 吋半身 光面相片,請於報到時繳交。

2、考試時間: 106 年 12 月 10 日(星期日)上午 8 時至 8 時 20 分報 到,並繳交複選報名費 1,000 元整。

3、考試地點:本市桃園國小(桃園區民權路 67 號,TEL:

3322268)。

4、考試方式:口試採同時各試場交替進行。

5、成績計算:口試各試場成績合併計算為複選成績。

6、甄選總成績:積分、筆試及口試成績依分數比重計算。錄取人員最 後 1 名同分時,得經甄選小組出席委員 1/2 以上之決議增額錄取。

7、錄取公告: 106 年 12 月 10 日(星期日)晚上 10 時 30 分前於桃

園市政府教育局網頁( http://www.tyc.edu.tw)及桃園國小門口

公告。

(4)

(三)成績複查時間:採現場申請,通訊申請不予受理。

1、申請時間:

( 1)初選:106 年 12 月 10 日(星期日)上午 8 時至 8 時 10 分。

( 2)複選:106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2、申請地點:本市桃園國小(桃園區民權路 67 號,TEL:

3322268)。

3、方式:由本府教育局會同政風室人員就應考人所填申請表之項目 (筆試或口試)成績計算有無錯誤。

( 1)初選:申請初選成績複查者,申請表於成績複查當日發還應考 人,不得申請重新閱卷、各題分數得分或要求影印試卷。

( 2)複選:將申請表寄回應考人之通訊處,不得申請重新閱卷、各 題分數得分或要求影印試卷。

二、儲訓:

儲訓(成績總分 100 分)為期 8 週至 10 週,並須參與自費之國外教育考察 課程,儲訓地點、費用、方式另訂(帶職帶薪,公假登記)。

三、見習歷練:

(一)儲訓合格者應至本府教育局及所屬學校見習,時間、方式另訂。

(二)甄選錄取之學校人員應擔任或歷練 2 處室主任各 1 年以上(代理主任 資歷不得採計),並經儲訓成績及格,始得核發校長儲訓結業證書。

(三)儲訓後未經遴聘之候用校長,具教育行政實習之義務;本府教育局為應 業務需要時,得逕予商借,不得拒絕,商借期間成績納入校長遴選作業 辦理。

捌、甄選錄取並儲訓及格者之候用資格:

一、經甄選錄取及儲訓及格並符合見習歷練(二)者,發給儲訓結業證書(甄選 總成績佔百分之 70、儲訓成績佔百分之 30),得參與本市國民中學校長遴 選。

二、候用人員如經遴聘而不願擔任或候用期間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 政處分者,取消其候用資格。

三、經甄選儲訓合格之候用人員,不得再參加同類甄選。

玖、注意事項:

一、甄選儲訓合格候用校長,如辭去教職或調離本市行政機關學校服務者,即喪

(5)

失校長候用人員資格。

二、當事人如對其積分核定有所疑義時,應於積分審查當場提出申覆,並審查完 畢後由當事人簽名確認積分總分無誤,當事人不得事後提出異議。

拾、檢附資料如下:

一、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學第 21 期候用校長甄選資格及積分審查認定標準補 充說明。

二、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學第 21 期候用校長甄選積分審查表。

三、在職證明書。

四、最近 3 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證明書暨查詢刑事 等紀錄同意書。

五、教育人員歷程檔案。

六、初選合格人員基本資料。

七、桃園市 106 年度度國民中學第 21 期候用校長甄選報名申請表。

八、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學第 21 期候用校長甄選經歷分析表。

(6)

附件一  

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學第 21 期候用校長甄選資格及積分審查認定標準補充說明

壹、依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二、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貳、目的:配合辦理國中校長甄選初選審查工作,以期達到完全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參、甄選人員應具備之基本條件:依據本市校長候用甄選儲訓簡章規定辦理。

肆、應繳驗表件:依據本市候用校長甄選儲訓簡章規定辦理。

一、基本條件(資料):

(一)國民身分證。

(二)派令、聘書。

(三)在職證明及服務證明書(包含組長、導師年資證明)。

(四)最近3 年未受刑事、懲戒、記過以上處分之證明書。

二、學歷:

畢業證書(未能繳驗畢業證書者,得繳驗原畢業學校所核發之畢業證明書或加蓋畢業學校 校印之畢業證影印本。以保證或切結者不予採認)。

三、經歷:

(一)歷任學校服務證明(應有兼任職務之註記)。

(二)在職證明書。

(三)兼職證明書。

四、服務成績:

(一)最近5 年考核:考核通知書。

(二)獎懲:獎懲令、獎狀。

五、考試加分:

(一)高考或相當高考及格證書。

(二)國中主任甄選儲訓證書

六、特殊加分: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或相關證明。

七、進修:學分證明或成績單或結業證書 八、以上所有證件,需以正本為憑。

伍、積分認定標準:

一、學歷:最高28 分。

(一)研究所畢業獲博士學位者,給28 分

(二)研究所畢業獲碩士學位者,給25 分

(三)研究所進修滿40 學分者,給 23 分。

(四)獲有學士學位者,給22 分。

二、經歷:最高33 分。

(一)中等學校校長,教育院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教育行政機關薦任八職等以上職務人 員,積滿1 年給 4 分

(7)

(二)中等學校主任、代理主任,執行秘書,國民小學校長,教育院系專任講師,教育行 政機關薦任七職等職務人員,積滿1 年給 3.5 分

(三)中等學校教師兼組長、兼科主任、童軍團長、縣市教育輔導團團員、教育行政機關 薦任六職等職務人員,積滿1 年給 2.5 分

(四)中等學校教師兼導師,教育行政機關委任職務人員,積滿1 年給 2 分

(五)中等學校專任教師,積滿1 年給 1.5 分

(六)曾在原住民或離島地區中等學校任教,積滿1 年再另加 1.5 分

(七)具有原住民族背景並在原住民地區中等學校任教,積滿1 年再另加 1 分

(八)曾任國民小學教師兼主任,積滿1 年給 1.5 分

(九)曾任國民小學專任教師,積滿1 年給 1 分 三、服務成績:最高19 分。

(一)考核:最高10 分。

1.最近 5 學年度考核列四條一款(或甲等)1 次給 2 分、考列四條二款(或乙等)給 1 次給 1 分。

2.學校校長、職員,或教育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最近 5 年年終考績甲等 1 次給 2 分、

乙等1 次給 1.5 分。

(二)獎懲:最高9 分。

1.辦理與教育有關業務最近 5 年曾獲記大功者,1 次給 4.5 分。

2.辦理與教育有關業務最近 5 年曾獲記功者,1 次給 1.5 分。

3.辦理與教育有關業務最近 5 年曾獲記嘉獎者,1 次給 0.5 分。

4.辦理與教育有關業務最近 5 年曾獲獎狀者,1 次給 0.25 分。

5.最近 5 年曾受申誡處分者,1 次扣 0.5 分;受記過處分者,1 次扣 1.5 分;記大過 者,1 次扣 4.5 分。

四、考試加分:最高5 分。

(一)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其他考試)及格取得證書者,文教行政職系給5 分;非 文教行政職系,給4 分。

(二)經國小校長或國中主任甄選儲訓及格取得證書者,給3 分。

五、特殊加分:最高7 分。

(一)擔任國中處室主任經歷,每1 處室任滿 2 年以上,2 處室主任 1 分、3 處室主任 2 分、4 處室主任 3 分、5 處室主任 4 分。

(二)擔任國中(學務、教導)主任年資(自 81 學年度起)算,積滿 1 年給 0.5 分。

(三)擔任本市教育局科(課)長、專員、督學者,每滿 1 年給 1 分;擔任本市教育局科(課) 員者,每滿1 年給 0.5 分。

(四)獲行政院保舉最優人員或省府特殊貢獻人員,1 次給 4.5 分。

(五)獲行政院及省府模範公務人員獎勵或獲師鐸獎之特殊優良教師,1 次給 3 分。

(六)經縣市政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1 次給 1.5 分(最高以 2 分為限) 。

(七)曾獲教育部核頒教師杏壇芬芳錄入選個人獎,1 次給 1.5 分(最高以 3 分為限) 。

(八)最近5 年內參加縣市級以上主辦有關教育之各項個人比賽獲得名次前 3 名或獲甲等 以上者,縣市級 1 次給 0.25 分,全國以上 1 次給 0.5 分(最高以 1.5 分為限)。

(九)擔任縣市教育輔導團員,實際負責課程規劃,演示教學與巡迴輔導者(由輔導團出具證

(8)

明)每滿一年給0.5 分(最高以 2 分為限)。

(十)擔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1 任以上者給 0.5 分。

(十一)擔任市級教師會理事長1 任以上者給 1 分。

(十二)商借教育局或擔任本市教育資源中心主任或組長,經教育局核定者,每滿1 年給 2 分。

(十三)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證書(基礎訓練及格給 1 分,進階訓練及格給 2 分)或教學視導 人員證書者,給2 分(最高以 2 分為限)。

(十四)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給0.5 分。

(十五)通過各類英語檢定,依據「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種類,

比照全民英檢初級通過者給1 分,中級以上通過者給 2 分(最高以 2 分為限)。

(十六)取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認證之補救教學諮詢輔導人員,入班輔導人員給1 分、到校諮詢人員給 2 分。

(十七)取得本市非營利幼兒園場地主管機關之業務承辦績優證明者,每滿一學年給0.5 分,並以106 學年度至 109 學年度協助開辦者為限(最高以 2 分為限)。

(十八)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者,給1 分。

六、進修:最高 8 分。

(一)最近5 年內參加教育行政機關或委託學校及其他機關舉辦與國民教育有關之教師研 習成績優良或教育專業訓練(最高以8 分為限)。

1.同一研習連續 1 週以上未滿 2 週或不同研習累計 1 週者,每次給 0.5 分。

2.同一研習連續 2 週以上未滿 4 週者,每次給 1 分。

3.同一研習連續 4 週以上未滿 12 週者,每次給 1.5 分。

4.同一研習連續 12 週以上未滿 6 個月者,每次給 2 分。

5.同一研習連續 6 個月以上者,每次給 3 分。

(二)參加本市教育局核定大專院校開辦之校長培育班或教育人員法政專班,每修畢6 學 分給2 分(最高以 8 分為限)。

(三)最近8 年內與教育有關之著作出版,經教育部、教育廳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核定有案 者(最高以7 分為限)。

七、取得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證書:最高以3 分為限(外加項目擇一採計)。

(一)取得初階證書加1 分。

(二)取得進階證書加2 分。

(三)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證書加3 分。

陸、審查補充說明:

一、基本條件及資格:

(一)所謂「受刑事處分」,係指「一審判刑有罪」(含上訴)即認定。

(二)「成績優良」係指考核未列四條三款(含)以下者,如有1 年為四條三款者,而其 原因確係車禍、患重病請假超過規定所致,經機關學校出具證明者,得予以報考。

(三)留職停薪從事與行政、教學有關之學位進修及育嬰假、侍親假,未予考核者,視同 成績優良。

(四)「最近3 年內」係指民國 103 年 10 月 25 日起至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止。

(五)報考資格中各項學經歷所列「師範學院」係指師範大學改制前之師範學院而言,故

(9)

畢業於師專改制之師範學院者,不具報考資格。另簡章第四款所列「曾任分類職位 第七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4 年」,依「派用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 人員不得適用。

(六)凡外縣市教師介聘或甄選本市教師者,須於本市擔任主任滿1 年以上者始得報名。

二、學歷:

(一)甄選積分審查表中學歷欄,大學或獨立學院曾修習教育學分者,應提出正式證明文 件,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各學系及大學或獨立學院教育系畢業者,可 免提上項證明文件;惟師專畢業再就讀一般大學相關科系者,則視同修畢教育學科 及學分。

(二)擁有雙學位者,採最高學歷計分。

三、經歷:

(一)「經歷」採計至106 年 7 月 31 日止。

(二)主任、教師年資積分之採計,係指取得「正式主任、教師」資格,並派(聘)為主 任、教師之日起計算,且依簡章第二款資格報考者,其「曾任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 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之年資,除專任者外,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三)同1 學年度擔任不同等級之兼職年資積分採計方式:兼職未滿 1 年,則採計較低職 務之年資積分,如:

1.兼職主任年資未滿 1 年,得併未任主任前之年資積分計算(如為組長則併組長年 資計算,如為教師則併教師年資計算)。

2.兼職組長年資未滿 1 年,得併教師年資,以教師積分計算。

(四)教師年資積分計算,以每1 學年度為基礎,不滿 1 年年資,則年資積分不予採計,

並不得併入前後年資計算。

(五)補校主任、分校主任等年資,得列入「主任」積分採計。

(六)兼任「主計」、「人事」、「副組長」年資比照「組長」計算。

(七)留職停薪年資(除服兵役年資外),均不予採計,服役年資以教師積分計算。

(八)曾經擔任公私立中學校教師兼主任、兼組長、兼科主任、兼執行秘書報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有案,並提出有關證明文件者,該項年資始予採計。

(九)甄選積分審查表年資欄,所指中小學教師及教育學院系教授、副教授、講師,均以 取得合格專任教師證書者為限,代課教師年資不予採計;教育行政機關職務人員,

需經銓敘機關銓定者,始可採認。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十)學經歷證件,其屬於私人證明保證切結者,不予採計。

(十一)主任年資請檢具「聘書」或「派令」,若無聘書或無派令者,請以「兼職服務證 明」代替,兼職年資請檢具「考核通知書」(應有兼任職務之註記)及「兼職聘 書(或兼職名冊、服務證明書均可)」(2 缺 1 者均不予採計)。

四、服務成績:

(一)「最近五年內考核」採計年度:學校人員自民國100 學年度起至 104 學年度、行政 人員自民國101 年度起至 105 年度。

(二)考核為四條三款者,而其原因確係車禍,患重病請假超過規定所致,經機關學校出 具證明者,得予以報考。

(三)最近5 年考核有缺者(或不滿 5 年)應補附缺考核原因之證明文件。

(10)

五、特殊加分:曾獲教育部核頒教師杏壇芬芳錄入選個人獎項者比照縣市政府核定有案之特殊 優良教師,一次給1.5 分。

六、進修:有關「最近8 年內與教育有關之著作出版,經教育部、教育廳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核 定有案者,最高給7 分。」部分,個人著作尚未核定積分者,應依「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育人員研究著作給分審查要點」辦理,核予著作分數。

七、其他:

(一)甄選積分審查表年資、服務成績及進修欄之各項給分證件,教師需自取得格教師證書 、教育行政機關職務人員,需經銓敘機關銓定後始得採計。

(二)「經歷證明文件」範圍包括「教育行政人員年資證明、調用市政府、輔導團等證明、

其他服務證明、歷年考核、兼職聘書或兼職名冊、服務證明書」等正式文件影本。

(三)時間認定:除「經歷」時間認定外,所有期限依本市規定各期積分審查前一日為基 準日。

(四)證件應隨評分表附填,並按次序繳驗。

(11)

附件二

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學第 21 期候用校長甄選積分審查表

年 月 日填報 認證碼:

姓名 性別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現服務單

位及職稱 聯絡電話 主任證書字號

最高

學歷 通訊處

報考 條件

1.本市市立國民中學暨高級中學現職登記專任合格教師、國民小學校長、本市教育局編制內現職教育行政人員。

2.最近 3 年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者。

3.服務成績優良者。

積分 項目

內 容 給分標準 本人自填

分數核章

人事審核 分數及核章

甄選小組審查

分數及核章 甄選小組複審 ( 最高

28 分

)

學歷 獲有博士學位者 28 分

(人事核章)

獲有碩士學位者 25 分

研究所進修滿40 學分者 23 分

獲有學士學位者 22 分

( 最高

33分

)

服務 年資

中等學校校長,教育院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教育行

政機關薦任八職等以上職務人員 積滿1 年給 4 分

(人事核章) 中等學校主任,代理主任、執行秘書,國民小學校

長,教育院系專任講師,教育行政機關薦任七職等職 務人員

積滿1 年給 3.5 分

中等學校教師兼組長、兼科主任、童軍團長、縣市教

育輔導團團員、教育行政機關薦任六職等職務人員 積滿1 年給 2.5 分 報考人簽名 中等學校教師兼導師,教育行政機關委任職務人員

積滿1 年給 2 分

(審查完畢後請簽名 確認積分總分無誤) 中等學校專任教師

積滿1 年給 1.5 分

曾在原住民或離島地區中等學校任教 積滿1 年再另加 1.5

具有原住民族籍並在原住民地區中等學校任教

積滿1 年再另加 1 分

曾任國民小學教師兼主任

積滿1 年給 1.5 分

曾任國民小學專任教師

積滿1 年給 1 分

( 最高

19分

)

服務 成績

( 最高

10分 ) 考

核 學校教師最近5 年年 終考核(100 學年度 至104 學年度)

四條一款 1 次給 2 分

(人事核章)

四條二款 1 次給 1 分

學校校長、職員,或 教育行政機關公務人 員最近5 年年終考績

甲等 1 次給 2 分

乙等 1 次給 1.5 分

( 最高

9分

)

懲 辦理與教育有關業務最近5 年曾獲記大功者 1 次給 4.5 分

(人事核章)

備 註 辦理與教育有關業務最近5 年曾獲記功者 1 次給 1.5 分

辦理與教育有關業務最近5 年曾獲記嘉獎者 1 次給 0.5 分 1. 學 歷 部 分 採 最 高 學 歷 計 分 , 如 有 雙 重 資 格 一 律 擇 一計分。

2. 經 歷 部 分 除 在 原 住 民 、 離 島 地 區 任 教 年 資 暨 具 有 原 住 民 族 籍 並 在 原 住 民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任 教 年 資 另 加 積 分 外 , 其 餘 各 欄 位 之 年 資 如 有 重 複 , 一 律 擇 一從優計分。

辦理與教育有關業務最近5 年曾獲獎狀者 1 次給 0.25 分

最近5 年曾受申誡處分者 1 次扣 0.5 分 最近5 年曾受記過處分者 1 次扣 1.5 分 最近5 年曾受記大過處分者 1 次扣 4.5 分

( 最

5分

)

考試 加分

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 之其他考試)及格取得證 書者

文教行政職系

5 分

(人事核章) 非文教行政職系

4 分

經國小校長、國中主任甄選儲訓及格取得證書者 3 分

11

(12)

3. 高 等 考 試 類 別 如 有 重 複 , 一 律 擇 一從優計分。

4. 特 殊 貢 獻 人 員 、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及 特 殊 優 良 教 師 獎 勵 , 均 以 最 多 計 採1 次為限。

5. 學 校 教 師 年 終 考 核 , 須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者 , 始 予 採 認 ; 公 務 人 員 年 終 考 績 則 以 銓 敘 機 關 核定者為限。

6. 教 育 人 員 之 獎 勵 , 以 與 教 育 有 關 事 蹟 ,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定者為限。

7. 通 過 各 類 英 語 檢 定 , 係 依 據 「 公 務 人 員 英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 種 類 , 比 照 全 民 英 檢給分。

8. 取 得 本 市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場 地 主 管 機 關 之 業 務 承 辦 績 優 證 明 者 , 以 106 學 年 度 至 109 學 年 度 協 助 開辦者為限。

( 最高

7分

)

特殊

加分 擔任國中處室主任經歷(每1 處室任滿 2 年以上)

2 處室主任 1 分 3 處室主任 2 分 4 處室主任 3 分 5 處室主任 4 分

(人事核章) 擔任國中訓導(學務、教導)主任年資

(自81 學年度起算)

積 滿1 年給 0.5 分

擔任教育局科(課)長、督學、專員者 每滿1 年給 1 分 擔任教育局科(課)員服務成績優良者 每滿1 年給 0.5

獲行政院保舉最優人員或省府特殊貢獻人員 1 次給 4.5 分

獲行政院及省府模範公務人員獎勵或經教育部或省府 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師鐸獎)、縣市政府核定 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師鐸獎)

1 次給 3 分

經縣市政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 1 次給 1.5 分(最 高以2 分為限)

曾獲教育部核頒教師杏壇芬芳錄入選個人獎(最高以 3

分為限) 1 次給 1.5 分

最近5 年內參加縣市級以上有關教育之各項比賽獲得 名次或獲甲等以上者(最高以 1.5 分為限)

縣 市 級 1 次 給 0.25 分

全 國 以 上 1 次 給 0.5 分

擔任縣市教育輔導團員,實際負責課程規劃,演示教 學與巡迴輔導者(由輔導團出具證明)(最高以 2 分為 限)

每滿1 年給 0.5 分

擔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1 任以上者 0.5 分 擔任市級教師會理事長1 任以上者 1 分 商借教育局或擔任本市教育資源中心主任或組長,經

教育局核定者 每滿1 年給 2 分

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證書(基礎給 1 分;進階給 2 分)或

教學視導人員證書(給 2 分)者 最高2 分

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0.5 分

通過各類英語檢定(給分等級比照全民英檢等級) (最高 以2 分為限)

初級給1 分 中級以上給2 分

取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認證之補救教學諮詢輔 導人員

入班輔導人員1 分

到校諮詢人員2 分

本市非營利幼兒園場地主管機關之業務承辦績優證明 者,並以106 學年度至 109 學年度協助開辦者為 限。

每 1 學 年 給 0.5 分

最高2 分

取得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者 給1 分

( 最高

8分

)

進修 最近5 年參加教育部、廳或縣市政府辦理或委託學校 及其他機構舉辦與國民教育有關之教師研習成績優良 或教育專業訓練(最高以 8 分為限)

1.同一研習連續 1 週以上未滿 2 週或不同研習累計 1 週者,每次給 0.5 分

2.同一研習連續 2 週以上未滿 4 週, 每次給 1 分 3.同一研習連續 4 週以上未滿 12 週 , 每次給 1.5 分 4.同一研習連續 12 週以上未滿 6 個月, 每次給 2 分 5.同一研習連續 6 個月以上, 每次給 3 分

最高8 分

(人事核章) 參加本市教育局核定大專院校開辦之校長培育班或教

育人員法政專班

最高8 分(每修畢 6 學分給 2 分)

最近8 年內與教育有關之著作出版,經教育部、教育

廳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核定有案者(最高以 7 分為限) 最高7 分

( 最 高 3分

)

外加 項目

取得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證書(擇一採計)

初階證書1 分、

進階證書2 分、

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3 分

(人事核章) 積 分 總 分

(人事核章)

12

(13)

報考人簽章: 人事核章: 校長核章:

13

(14)

附件三

(機關學校名稱)

在職證明書

查   君自  年  月 日起在本校擔任    職務,現仍在職,特此證明。

(首長簽名蓋章)

(印信)

中華民國 106 年 月 日

14

(15)

附件四

(機關學校名稱)

未受處分證明書

茲證明 最近 3 年內

(自民國 103 年 10 月 25 日起至 106 年 10 月 24 日止)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 以上之行政處分,特此證明。

人事核章: 校長核章:

(印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月 日

15

附註:本表由本人親自詳實填寫,若有虛報,經查屬實者,

取消錄取資格,並依法接受處分。

(16)

同 意 書

本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為報考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小﹞學第 21 期校長﹝主任﹞候用人員甄選,茲同意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暨相關單位﹞查詢〈依 106 年度國民中《小》學第 21 期校長

《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規定為 103 年 10 月 25 日起至 106 年 10 月 24 日止〉是否曾受刑事等行政處分,以玆證明本人符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 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8 條規定。

備註:

一、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8 條規定:「國民中、小學 現職合格教師,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不得參加校長、

主任之甄選」。

二、爰「桃園市106 年度國民小學第 21 期校長候用人員甄選簡章」、「桃園市 106 年度 國民小學第21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學第 21 期校長 候用人員甄選簡章」及「桃園市106 年度國民中學第 21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規 定略以,應考人須檢附最近3 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證明書。

立書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月 日

16

(17)

教 育 人 員 歷 程 檔 案

學校人事核章 校長核章 附件五

姓名 性 別

語文 程度

區 分 精通 流利 尚可

閩南語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客家語 英 語 其他(自

填)

通訊處

戶籍地址 電話

現居地址 電話

電子郵件 手機

緊 急

通知人 姓 名 電話號碼 (公) 電話號碼 (宅)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院系科組別 學習成就或特殊事蹟

修 業 年 限

畢業 結業 肄業 教育程度(學

位) 證明或文件字號

起 迄

年 月 年 月

請 粘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光 面 照 片

(18)

考 試

年度 等 級 職 系 類 科 錄取

等第 證 明 或 文 件 字 號

進 修 研 習

國 內 國 外

進 修 研 習 機 構 進 修 研 習 名 稱 學習領域名稱 期 別

起 迄 進修

時數

證明或文件字號 1

自 費

2 公 費

1 自 費

2 公

費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學 分 數

(19)

著 作

年 度 書 名 出版日期

出版社 獎 勵 種 類

年 月 日

學 術 研 究

專 題 論 文 名 稱 主 辦 機 構 發 表 日 期

期 刊 別 獎 勵 種 類

年 月 日

教 師 資 格

19

(20)

區 分

資格或類科 送審學校

年 月 日

證 名 或 文 件 字 號 1

檢 定

2 登 記

3 審 查

檢 定

登 記

審 查

20

(21)

經 歷 及 現 職

服 務 機 關

職 務

官 職 等

職 務 編 號

主 管 級 別

任職 免職 異 卸

動 職 原 因

不 必 銓 審

人 員 區

實 到 際 職 日

實 離 日際 職

其 它 有 關 銓 敘 事 項

21

(22)

獎 懲

學習領域名稱 事 由 核 定 結 果 核 定 機 關 年 月 日 證明或文件字號

22

(23)

歷 年 五 年 考 績

年 區 總 等 核定結果

度 分 分 次 獎 懲

級或 資 位 ) 官職 等階 ( 官

官 官階 等職

(

)

( 薪

)

點 支

俸薪 點 ( 減

) 核定機關 年 月 日 字號

23

(24)

24

自 述:個 人 優 點 或 專 業 成 就

機 關 首 長 官 章

人 事 主 管 簽 名 或 蓋 章

承 辦 人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填 表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月 日

(25)

附件六

106 年度第 21 期初選合格人員基本資料   

編 號 初審積分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

月日 籍 貫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學 歷 服 務 學 校

實際到職日 年 月 日

任教年資 通訊地址

(詳填鄰里)

縣(市) 鄉(鎮、市、區) 里

鄰 路 號之 聯絡電話 (O) (H)

(手機)

25

區 國民 學

(26)

附件七

桃園市 106 年度第 21 期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報名申請表

姓 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 別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貼最近三月內兩吋 之半身相片一張(另

浮貼一張用於准考 證)

住 址

郵遞區號□□□□□ 聯 絡 電 話 (O)

(H) (手機) 最

高 學 歷

校名: 合格教師證字號

系所名稱:

繳驗資料:正本查驗,甄選積分審查表、

繳驗資料由任職學校人事、校長核章辦理 初審,甄選小組辦理複審。以上資料請依 序排列,以利審查。

申請人查核

學校審核

甄選小組核章 人事 校長

1. 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學第 21 期侯用校長甄 選資格及積分審查表

2. 身分證正本

3. 合格教師證書(或具教師資格之證明) 正本 4. 在職證明書正本

5. 未受處分證明書暨查詢刑事等紀錄同意書正本 6. 學歷證明文件

7. 服務證明書文件正本 8. 歷年考核證明文件正本 9. 獎懲證明文件正本 10.特殊加分證明文件正本 11.進修證明文件

12.著作證明文件正本

13.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學第 21 期校長甄選 經歷分析表

14.初選人員基本資料表

15.國中主任或國小校長儲訓證書正本 16.限時掛號信封 1 個(貼足郵資)

繳交筆試報名費

新臺幣1000 元整 核發准考證 甄選小組核章 備 註

※粗線空格內由相關人員 審核,報名人請勿填寫。

口試准考證編號 筆試准考證編號

(27)

附件八

桃園市 106 年度第 21 期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經歷分析

國中主任甄選合格證書日期(  年  月  日),證書字號(     ),儲訓地區(    ) 名稱 服務機關 職稱全銜 任職期限 年資累計 首長姓名 證件名稱文號 審查

專 任 教 師

導 師

組 長

主 任

其 他 職 務 注意事項:

一、本表請各校確實逐一審核。

     二、各項年資經歷不得重複計算。

     三、同校擔任不同職務(含不同處室主任)請一併詳填。

     

-27-

(28)

報考人簽章: 人事核章: 校長核章:

-28-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學雜費:28 小時* 21 元=588 元 (依本中心工藝文創產業人才培 育訓練、研習課程學雜費收費標準規定,每人每日以 8 小時新臺幣 168 元/每小時新台幣

(三) 研習期間膳宿由學員自理,如申請借住本中心宿舍者,4 人 1 間,需另繳交宿舍管理費(清潔費、水電費等) ,依本 中心規定,每晚宿舍管理費為新台幣

費 用:定價 3500 元/人;團體價(三人以上同行優惠)3200 元/人;早鳥價 3200(2019/11/22 前報名並完成 繳費);會員價 3200

每校每隊補助租車車資最高 500 元整,請填妥領據(抬頭:臺中市國民小學體育

依財政部賦稅署 93 年 2 月 11 日 台稅 一發字 第 0930450078 號函,營利事 業或執行 業務者以郵政 劃撥儲金 存款單繳交聘 僱外國人 工作許可審查 費,得憑存款收據,以費 用列支。. 2

9C.於試務資訊 網站點選報名 繳費單列印功 能勾選資料及 列印繳費單 (https://skil l.tcte.edu.tw )或可至全國統 一超商以ibon

8.設立全國技能檢定專戶,代收報名資格審查費(每人新臺幣 150 元) 、學科測試 費(每人新臺幣 120 元) 、術科測試費(參照各職類級別術科測試費用)及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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