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審查作業手冊 外國藝術及演藝工作人員申請聘僱許可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審查作業手冊 外國藝術及演藝工作人員申請聘僱許可"

Copied!
21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F-107-V01

107 年 5 月 編印

外國藝術及演藝工作人員申請聘僱許可

審查作業手冊

(2)

1

目 錄

一、工作項目………2

二、申請資格……… 2

三、應備文件……… 8

四、其他規範………17

手冊使用須知:

本部為使資訊公開化及提高審查作業透明度,編訂並公 告本審查作業手冊。本手冊依相關法令編訂,審查標準仍以 最新法規規定為準。然為彈性因應多元類型之申請案件,本 手冊若有未盡事宜,將持續增修後公告周知。

(3)

2

F 類(藝術及演藝工作人員)

一、藝術及演藝類工作項目(得依實際情形複選):

(一)藝術工作(代碼 02),指於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民俗技藝、工 藝、環境藝術、攝影、廣播、電影等領域從事以下工作:

1、指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非 表 演 型 態 之 藝 術 工 作,惟 需 有 實 際 藝 術 創 作 或 對 公 眾 有 藝 術 展 覽 之 事 實 。

2、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分享傳授之工作,且分享傳授之內涵為前開所列藝 術領域範疇者(例如講座或工作坊等)。

3、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開所列藝術領域之研究、調查、製作、推廣、評審 (論)、競賽等工作。

(二)大眾傳播之演藝工作(代碼 03):指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電 視、廣 播、電 影 或 廣 告 拍 攝 之 演 藝 工 作,如 模 特兒、大 眾 藝 人(歌手或演員拍攝影 劇 、 音 樂 製 作 宣 傳 或 電 視 通 告)等。

(三)公開表演之演藝工作(代碼 04):指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前述以外之演藝工 作,如歌 手 舉 辦 演 唱 會 或 簽 唱 會、表 演 者 參與各藝文活動演出、駐點公 開演出者(如遊樂區表演者、PUB 駐唱者等人員於一定場所從事常態性音樂 或舞蹈表演工作)等。

二、申請資格

號 項目 相關法規 審核原則

1 雇主資格 依審查標準第 47 條第 1 項 規定,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應 具應下列條件之一:

1.學校、公立社會教育文化 機構。

2.觀光旅館。

3.觀光遊樂業者。

4.演藝活動業者。

1.學校係指公立或已立案之 各級學校,含各公、私立 小學、國中、高中及大專 以上之學校等;公立社會 教育文化機構係指由中 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鄉(鎮、市)

公所依相關法規設立之

(4)

3 5.文教財團法人。

6.演藝團體、學術文化或藝 術團體。

7.出版事業者。

8.電影事業者。

9.無線、有線或衛星廣播電 視業者。

10.政府機關或行政法人。

11.各國駐華領使館、駐華外 國機構、駐華國際組織。

機構及行政法人,如國家 表演藝術中心、博物館或 展覽場館、各地文化中 心、藝術中心或表演場館 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法人法第 2 條;教育 部-終身學習法第 8 條) 2.觀光旅館:公司設立或變

更登記表之營業登記項 目包含觀光旅館業,並持 有交通部觀光局核發觀 光旅館營業執照者。

3.觀光遊樂業者:公司設立 或變更登記表之營業登 記項目包含觀光遊樂業,

並持有交通部觀光局核 發觀光遊樂業執照者。

4.演藝活動業者:公司設立、

變更或商業登記表之營 業登記項目包含演藝活 動業。

5.文教財團法人:經合法設 立登記之財團法人,且組 織設立章程載有推動或 辦理藝術、文化或教育等 相關事項者。

6.演藝團體、學術文化或藝 術團體:

(1)演藝團體指依地方機關 自治條例之規定於地方

(5)

4

機關立案,並從事音樂、

戲劇、舞蹈、雜藝等表演 及各項演藝活動而以非 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2)學術文化或藝術團體:

以促進教育、文化、藝術 活動及增進學術研究為 主要功能之團體。(內政 部-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 業規定)

7.出版事業者:公司設立、

變更或商業登記表之營 業登記項目包含出版事 業。

8.電影事業者:依法設立或 變更登記項目包含電影 事業。

9.無線、有線或衛星廣播電 視業:公司設立或變更登 記表之營業登記項目為

「 J501011 廣 播 業 」 、

「 J502011 電 視 業 」 、

「J504011 有線電視系統 經營業」、「J505011 有線 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

「J506011 直播衛星廣播 電 視 服 務 經 營 業 」 及

「J506021 衛星廣播電視 節目供應業」者,應依廣 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

(6)

5

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規 定,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申請許可,並檢附相關 許可證。若非屬從事無 線、有線或衛星廣播電視 業者(如傳播公司),則依 審查標準第 47 條第 1 項 第 4、7 或 8 款規定提出 申請並檢附相關文件。

10.政府機關含中央、地方等 各級政府機關;行政法人 係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 務,依法律所設立之公法 人,如國家表演藝術中 心。

11.各國駐華領使館、駐華外 國機構、駐華國際組織,

如美國在臺協會、澳洲辦 事處等。

2 外 國 人 資 格

依審查標準第 46 條規定,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藝術及 演藝工作,應出具從事藝 術、演藝工作證明文件或其 所屬國官方機構出具之推 薦或證明文件。但因情況特 殊,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 者,不在此限。

1.藝術、演藝工作證明文件,

包含公開發行專輯作品 (如 CD、VCD、DVD)、從 事藝術或演藝工作之活 動海報及其他文宣品(如 DM)、媒體公開報導、公 開演出影音檔案之光碟 或其他可供影音檔案儲 存裝置(如隨身碟)等;惟 外國人之學、經歷介紹說

(7)

6

明資料文件不屬 從事藝 術、演藝工作證明採認之 列。針對不同類型工作舉 例說明如下:

(1)藝術工作:可檢附載有 外國人名字(或照片)申 請當次或以往從事相關 藝術工作活動海報及其 他文宣品、媒體公開報 導或藝術創作作品集或 從事藝術工作之影音檔 案等。

(2)大眾傳播及公開表演之 演藝工作:

a.駐點演出:新聘申請案 件,須檢附國外公開演 出之影音檔案(非彩排 或練習帶)。展延聘僱申 請案件,須檢附前一聘 僱 期 間 於 許 可 工 作 場 所 公 開 演 出 之 影 音 檔 案(非彩排或練習帶)。

b.模特兒:檢附外國人平 面廣告型錄等作品 (得 摘錄雜誌內頁)或走秀 及 拍 攝 廣 告 代 言 影 音 檔案。

c.電影、電視劇、電視節 目等演員、主持人、通 告藝人等:檢附載有外

(8)

7

國人名字(或照片)之電 影、電視劇、電視節目 海報或其他文宣品 (如 DM)、演出影音檔案或 媒體公開報導。

d.唱片歌手:檢附公開發 行專輯作品、公開演出 影 音 檔 案 或 媒 體 公 開 報導。

e.演唱會、演奏會、舞台 劇等演出者:檢附載有 外國人姓名(或照片)之 申 請 當 次 或 以 往 演 出 活動海報等宣傳品、公 開 演 出 影 音 檔 案 或 媒 體公開報導等。

f.於國內外無上開演出 實 績 而 初 次 在 臺 演 出 者:檢附申請當次載有 外國人姓名(或照片)之 演 出 活 動 相 關 宣 傳 資 料(包含演出活動海報、

DM 等宣傳品、演出活 動網站訊息等)。

g.臨時演員(註):檢附申 請 當 次 從 事 臨 時 性 演 出活動行程、拍攝影片 腳本或分鏡圖、擔任模 特兒之商品目錄(如服 裝目錄)等。

(9)

8

2.其所屬國官方機構出具之 推薦或證明文件,包含聯 合國、所屬國官方機構、

駐華外國機構等出具之 推薦函或證明文件。

註:依本部 100 年 5 月 23 日發布(104 年 7 月 21 日更新)之「申請外籍臨時演員 應備文件暨注意事項」,臨時演員係指主要為受聘僱於國內其他雇主或因依 親而取得居留權,且原非從事演藝、藝術工作之人士,因經紀公司或廣告公 司之需求,請其擔任電視、電子或平面廣告、短片等之臨時演員或模特兒之 非常態性工作,工作內容不涉及專業且無須接受專業訓練養成。

三、應備文件

號 應備文件 審查原則 注意事項

1 審 查 費 收 據 正本

1 申請書應填寫審查費收據 相關資訊,故免附審查費收 據,惟仍得視個案情形,請 雇主檢附。(依勞動部 104 年 9 月 23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405118501 號公告)。

2.審查費為新臺幣 500 元 整。

1.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應 繳交之審 查費係以案件 為單位計算,不以申請人 數計算,如同一公司之申 請文件(申請2 位以上外 國人之工作許可),僅需 檢附500 元審查費用。

2.新聘、展延不得同案申請,

應請申請人拆案辦理,並 補繳審查費。

3.申請變更資料者,不需繳 納審查費 。另撤銷申請 者,不退費。

4.如審查費溢付、不足或非

(10)

9

郵局劃撥收據,將收據正 本退還雇主,並請雇主重 新依規定 繳納及檢附重 繳納後之收據正本。

5.溢(誤)繳審查費退費方 式:請雇主填寫申請書,

勾選退費 項目,檢附溢

(誤)繳 審查費收據正 本,辦理退費。

6. 依財政部賦稅署 93 年 2 月 11 日 台稅 一發字 第 0930450078 號函,營利事 業或執行 業務者以郵政 劃撥儲金 存款單繳交聘 僱外國人 工作許可審查 費,得憑存款收據,以費 用列支。

2 申請書 1.申請書各欄位如申請工作 類別、申請項目、申請單 位名稱、申請單位統一編 號、負責人、單位所在地、

本申請案回函投遞地址、

連絡人、審查費收據、本 案聘僱之具體理由並說 明聘僱外國人之正面效 益(展延案免填)為必填欄 位。

2.申請單位名稱應與單位章 一致;單位所在地址應與 公司登記或機構立案登

1.新聘、展延應分案填寫申 請書。

2.聘僱外國專業人員正面效 益欄位資料應具體填寫,

並應與工作內容相關,但 展延案免填。

3.必填欄位未填寫完整者,

將請雇主重新補正。

4. 若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該機構之名稱、

字號、專業人員簽名、機 構單位章及負責人章、聯 絡電話欄位資料應填寫。

(11)

10 記證明文件相同。

3.應加蓋單位章及負責人 章。

4. 若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該機構之名稱、

字號、專業人員、單位圖 記、簽名及聯絡電話欄位 資料應填寫。

3 受 聘 僱 外 國 人名冊

1.名冊各欄位如申請單位名 稱、編號、姓名、性別、

國籍或地區、出生日期、

護照號碼、申請聘僱期 間、最高學歷、每月薪資 或場次酬勞、職稱、工作 內容、在臺工作地址等為 必填欄位,且需黏貼外國 人照片。

2.個人資料應依據護照或旅 行文件正確填寫。

3.申請聘僱期間所載起訖日 期應與聘僱契約、活動企 劃書所載外國人在臺活 動或工作期間相符。

4.薪資應與聘僱契約書一 致。

5. 在臺工作地址依外國人 實際工作地址填寫。惟外 國人工作地址尚未確定 者,則填寫雇主單位立案 登記所在地址。

1.「職業類別代碼」欄位免 填。

2.薪資或酬勞依實際情形,

可填寫實際金額、「如合 約」、「整團費用」或「無 償」。

3.1 吋或 2 吋照片皆可,彩 色或黑白不拘。若照片併 名冊以印表機印出,該照 片須清晰可辨識。

4.「最高學歷」欄位依外國 人 實 際 情 形 擇一勾 選 即 可,無須檢附學歷相關文 件。

(12)

11 6.應加蓋單位章。

4 負 責 人 身 分 證明文件

1.國民身分證影本,另社團 負責人需 檢附有效之當 選證書。

2.負責人係外國人,則提供 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1.護照或居留證影本於申請 時 應 為 有 效 期限內 之 文 件。

2.應與公司登記表(或機構 設立證明)所載之負責人 一致。

5 公司登記(商 業登記)或機 構 立 案 登 記 證明文件

1.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行 政法人及 公立社會教育 文化機構免附。

2.公司應附公司設立、變更 或商業登記表,且營業登 記項目須 符合審查標準 第 47 條規定(詳如申請資 格之雇主資格)。

3.人民團體應附立案證書或 登記證,如文教、演藝、

學術文化及藝術類團體,

且須加附組織章程(章程 目的應包含文化、藝術、

教育等內容) ;另首次申 請者,為確認統一編號正 確性,須加附統一編號編 配書。

應依「申請資格」之「雇主 資格」相關規定檢附相關文 件,惟於雇主符合相關法規 之登記營業項目情形下仍 有疑義,得依雇主實際經營 情形之主要營業項目(以其 營業所得申報項目為認定)、

演藝活動之有無售票、承辦 藝文活動契約或相關辦理 活動之證明文件等作為判 定標準,必要時將請雇主提 出文件或說明、實地訪查或 啟動會商機制。

(13)

12 6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護 照 影 本 或 外 僑 居 留 證影本

1.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於聘僱 起始日時仍應有效。

2.資料頁應完整、清楚可辨 識。

3.除港澳人士外,大陸居民 尚未開放來臺工作。

1. 文 件 上 所 載 文 字 包 含 travel document 、 identify certificate 或 not passport 等 原則不採認。惟針對烏克 蘭籍未成年者,原則仍應 檢附護照影本為原則,例 外以旅行證件代替;至其 他國家須以個案認定。

2. 英 國 護 照 如 有 註 記 overseas 字樣者,為香港地 區居民。

3.護照空白頁可免附。另本 次申請時 之護照號碼因 護照更換 而與前次申請 不一致時,檢附新護照影 本即可。

4.如於許可函發文後變更護 照號碼,應另案申請資料 異動。

外 僑 居 留 證 影本

如為臨時演員須加附效期 內居留證影本。

7 聘 僱 契 約 書 影本

1.聘僱契約書內容應載明雇 主單位、受聘僱外國人姓 名、工作內容、聘僱期間、

薪資報酬 及經勞雇雙方 簽章。

2.工作內容應符合藝術或演 藝工作性質。

3.申請工作期間不得逾契約 期間,又所附契約應有明

1.聘僱契約書(或工作合約 書) 得採認雇主單位與受 聘 僱 外 國 人 間聘僱 關 係 文件如下:

(1)雇主單位與受聘僱外 國人雙方合意簽署者。

(2)雇主單位與受聘僱外 國人所屬國外單位代 表(如經紀公司或經紀

(14)

13

確之聘僱始日,或可依民 法之規定載明契約之生效 日為自勞動部核發聘僱許 可後始生效力(外國人名 冊之申請期間應載明聘僱 之起日)。

人)雙方合意者。

(3)雇主單位、國內(事業) 單位(或本國人)、受聘 僱外國人三方合意簽 署者。

2.如以團體演出,可由團體 負責人(或團員代表)為一 方代表簽章。

3.申請聘僱期間若為 30(不 含)日內之從事藝術或演 藝工作得以邀請函(應含 外 國 人 簽 署 同意或 外 國 人回復函)或往返電子郵 件替代,內容須載明受邀 外國人姓名、聘僱期間、

工作內容、薪資報酬、邀 請 單 位 及 經 受邀人 回 復 確認之文件。(104 年 7 月 30 日 勞 動 發 事 字 第 1040508752 號函)。

8 活動企劃書 1.內容應敘明受聘僱外國人 姓名(或藝名、或外國團體 名稱)、外國人申請聘僱期 間工作行程(含日期、工作 內容)。

2.外國人工作行程所載期間 須與受聘僱外國人名冊所 載申請聘僱期間相符。

1.活動企劃書內容應為外國 人在臺工作行程,非雇主 活 動 計 畫 內 容或私 人 參 訪行程。

2.外國人各工作行程間因私 人活動或其他因素等達 7 日以上無工作行程者,因 工作期間已中斷,應分案 辦理。

3.針對外國人從事工作或表

(15)

14

演內容:

(1)外國人從事活動或工作 涉及成人議題,兒童不 宜或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相關規定或及 社會善良風俗之虞者,

得請雇主聲明(內容包 含不違反兒童及青少 年保護、社會秩序維護 法相關規定等)後,予 以許可,並於許可函內 加註附款保留許可處 分之廢止權。

(2)顯有疑慮時,本部得依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 及管理辦法第6 條第 2 項規定,邀集相關單 位、團體及專家學者予 以會商審查後,予以許 可,並於許可函內加註 附款保留許可處分之 廢止權。

9 從事藝術、演 藝 工 作 具 體 實績

1.藝術、演藝工作證明文件,

包含 CD、VCD、海報、專 輯作品、媒體宣傳報導或 公開演出影音光碟等。

2.提供之演藝工作實績應加 註團體名稱或演出人員姓 名。

1.依工作內容不同,可檢附 之文件參閱「申請資格」

之「外國人資格」。

2.若係檢附影音檔者,檔案 格式可為 RM、MPEG 或 AVI 等 , 檔 案 大 小 為 5MByte。如申請人數為 2 位以上者,須另檢附文件

(16)

15

說明個別外國人露出時 間點及截圖照片。

3.所附外國人從事藝術、或 演藝工作影音檔案,以紙 本申請送件者,應以光碟 或其他可供檔案儲存裝 置(如隨身碟)儲存檔案方 式檢附;以網路申辦送件 者,應以申辦系統可接收 之檔案格式上載為之。僅 以提供影音檔案讀取網 址或影片截圖照片者未 得採認。

4. 臨 時 演 員 之 臨 演 工 作 實 績,不得列為正式演出工 作實績認定。

5.在臺就讀僑外生於就學期 間所為之藝術、影劇等相 關學分修習之藝術創作 或演藝活動,非屬外國人 從事藝術或演藝工作之 具體實績。

6.外國人曾受聘同為藝術工 作(F02),或同為演藝工作 (即 F03、F04)經本部許可 者,於轉換雇主或仍受聘 同一雇主因聘期中斷而 以新聘案件方式提出者,

得免付外國人從事藝術、

或演藝工作具體實績證

(17)

16

明。

10 法 定 代 理 人 同意書

未滿 20 歲之外國人,需出 具法定代理人同意文件及 其護照。

1.未滿 20 歲之計算方式,以 聘期起始日起計算(非以 申請日起算),仍未滿 20 歲,則需出具該項文件。

2.若法定代理人未能檢附護 照,則檢附其他足以證明 其身分之文件,例如當地 之身分證或駕照。

3.除臨時演員外,對於短期 (30 日內)演出者,例外得 以雇主切結書替代,切結 內容須包含未滿 20 歲外 國人之人數、聘僱期間及 保 證 擔 負 外 國人之 人 身 安全及相關法律責任。

11 原 聘 僱 許 可 函影本

1.展延案之聘僱期間應接續 原聘僱許可期間。

2.若為展延、增加演出場次 或資料變更之申請案,均 需檢附原聘僱許可函影 本。

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依雇主 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 法第8 條規定,應於聘僱許 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4 個月 期間內提出,聘期未滿6 個 月者,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期 間逾三分之二後始得申請,

若提早申請,將予以退補件 處理。

12 中譯本文件 雇主所送應備文件倘非中 文作成者,應檢附中文譯 本(依勞動部 106 年 10 月 11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605185961 號令)。

1. 受聘僱外國人契約書得 就法規審查必要內容進 行中文節譯,雙方簽章 處如述及單位名稱、姓 名、職稱及簽署日期者,

(18)

17

亦應併予載明於中譯本 內。

2. 外國人從事藝術及演藝 工作具體實績證明,文 件倘出自網站、報章雜 誌等,可依外國人介紹 內容就法規審查必要內 容進行中文節譯,資料 來源及出處亦應併予載 明於中譯本內。

四、其他規範

號 項目 相關規範及說明 注意事項

1 親 自 領 件 聲 明書

欲親自領件者,應至本部櫃 檯送件辦理,並填寫親自領 件聲明書,不得以掛號方式 辦理。

2 用印原則 申請文件係為影本者,應加 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

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 章。

雇主所檢附之文件,原則皆 須加蓋單位及負責人章。惟 政府機關或學校之申請案 件,除申請書及名冊需蓋關 防外,其餘文件得以單位或 系所章替代。

3 逾 期 展 延 處 理原則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 管理辦法第46 條之 1 規定。

1.雇主已逾原聘期屆滿日提 出展延案件,原則上以新 聘案件辦理。

2.例外情形,雇主主張依雇 聘辦法第46 條之 1 規定,

(19)

18

於逾原聘期15 日內補行申 請者(雇主需檢附說明函,

補行申請以一次為限),同 意其展延申請(以本次為 限),並追溯聘期(審查同仁 請於系統註記管制,下次 不得以此再為主張補行申 請)。

4 工作許可期間 裁量基準

1.依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規 定,外國人工作許可期間 依雇主申請及契約簽訂期 間予以核發許可,最長原 則為 3 年。

2.臨時演員則以 7 天為原則。

臨時演員申請聘僱許可期間 以不超過 7 日為原則,如申 請許可時間超過 7 日者,應 於活動企劃書詳細敘明拍攝 期間合理預估之依據或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

5 轉聘文件 依就業服務法第 53 條規定,

申請聘僱工作期間仍受聘僱 於其他雇主時,則請新雇主 確認外國人是否更換雇主:

1.是:請提供離職證明文件 或請前雇主辦理解聘 2.否:視為兼職,免附文件。

6 表演藝術團體 之隨團支援外 國人員(104 年 7 月 30 日勞動 發 事 字 第 1040509278 號 函)

1.對於以表演團體形式來臺 表演者,考量部分隨團支援 外國人員屬為達成演出不 可或缺、密切相關之必要人 員,且於聲明書之備註所列 範圍者,得依藝術及演藝工 作相關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2.受聘僱外國人名冊之「職

為 兼 顧 保 障 本 國 人 就 業 機 會,本部得綜合評估其隨團 支援人數、演出型態、場地及 聘僱期間等因素後,審認隨 團支援人員之必要性,或啟 動會商機制請中央目的主管 機關表示意見。

(20)

19

稱」及「工作內容」須如實 填寫。

3.須檢附「外國團體來臺從事 藝術及演藝工作隨團支援 人員必要性聲明書」,列明 該團體所屬產業以及公開 演出人員、隨團支援人員人 員人數與編號。

7 文件驗證 所附外國人從事藝術、演藝 工作之所屬國官方機構出具 之推薦或證明文件,係於奈 及利亞、阿富汗、阿爾及利 亞、古巴、孟加拉、不丹、伊 朗、伊拉克、寮國、緬甸、尼 泊爾、斯里蘭卡、索馬利亞、

敘利亞、巴基斯坦、菲律賓、

泰國、越南、馬來西亞、柬埔 寨、印尼等國家地區國外作 成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之 驗證 (依勞動部 104 年 7 月 21 日 勞 動 發 管 字 第 1040508120 號令) 。

8 審核作業天數 本部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申 請案審核天數(本部105年1月 29日勞動發事字第

1040516707號公告)。

1. 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自本 部系統收件次日起7個工 作天。

2. 書面送件申請:自本部收

1. 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 略以,外國人未經雇主申 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 境內工作,故本部係經雇 主申請並審核通過後,予 以許可,許可期間自發文 日或發文日後之申請聘僱 日起算。

(21)

20

受案件次日起12個工作 天。

2. 為避免雇主與受聘僱外國 人違反上開法令規定,請 雇主考量本部審核作業天 數所需時間及早送件申 請。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dispar,包 含囊體及活動體) ,指定醫院必須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

1.名冊各欄位如申請單位名 稱、編號、姓名、性別、國 籍或地區、出生日期、護照 號碼、申請聘僱期間、最高 學歷、每月薪資或酬勞、職

二、 有關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或其分支機構變更 登記許可之審查費部 分,現行收費為新臺 幣二百元,經財政部 於一百十年十月二十

廠商須繳交期中進度報告及經費核銷單據等,審 查委員視計畫執行情形挑選個案進行簡報審查 或國內實地訪視或海外實地查核,以瞭解計畫執

畢業於國際學術機構 QS 世界大學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或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 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Application via internet: Please use the on-line application function in Work Permit Application Webpage for Foreign Professional, the address:

2 申請書 1.申請書各欄位如申請工 作類別、申請項目、申請 單位名稱、申請單位統一 編號、負責人、單位所在

藝文及運動服務業、休閒服務業工作、製造業工作、批發業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