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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9 年度「貿易政策及措施廣宣案」投標須知
(108.11.04 版)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 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 本標案名稱:109 年度「貿易政策及措施廣宣案」
三、 採購標的為:勞務
四、 本採購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五、 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 320 萬元。
七、 上級機關名稱:經濟部。
八、 依採購法第 75 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九、 依採購法第 76 條及第 85 條之 1,受理廠商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之採購申 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 員會、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電話:(02)87897530。
十、 本採購為:未分 批辦 理。
十一、 招標方式為: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之情形,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 標,公開評選優勝廠商方式辦理委託專業服務。
十二、 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我國 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十三、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四、 本採購:不允許共同投標。
十五、 廠 商 對 招 標 文 件 內 容 有 疑 義 者 , 應 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 限:自公告 日或邀標 日起等 標期之四 分之一,其 尾數不 足 1 日 者,
以 1 日計 。
十六、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
。
十七、 本採購依 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不允許 廠商於 開標前補 正非契 約必 要 之點之 文件 。
十八、 本採購依 採購法第 35 條:不允 許提出替 代方案 。 十九、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履約完成日。
二十、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 份數 :
投標文件包括「服務建議書」1 式 15 份、「投標廠商聲明書」、「委託 代理授權書」、「同意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各 1 份。
二十一、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 使用英文。
二十二、 資 格 標 開 標 時 間 : 民 國 1 0 8 年 1 2 月 3 日 上 午 1 1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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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資格標開標地點: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第 4 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湖口 街 1 號 7 樓)。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二十四、 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至多 5 人(另評選請依附件 2 相 關規範)。
二十五、 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限制性招標採公開評選),資格與規格(
服務建議書評選)1 次投標分階段辦理,投標廠商請就各階段之標封分 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等。
二十六、 押標金金額:無。
二十七、無押標金之理由為:勞 務採購 。 二十八、 履約保證金金額:新 臺幣 30 萬元 整。
二十九、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自簽約日起至履約完成,並經機關驗收合格且無 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無息退還。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 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 保 證 金 者 , 其 有 效 期 應 較 契 約 約 定 之 最 後 施 工 、 供 應 或安裝期限長 90 日。但得標廠商以銀行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有效期未能立即涵蓋上述有效期,須先 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其有效期每次至少 3 年。得標廠商應於有效期 屆滿前 60 日辦理完成繳交符合契約約定額度之保證金。
三十、 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應於決標日次日起 60 日內簽約並繳納履約保 證金。
三十一、 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現金繳納處-臺北市湖口街 1 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秘書室事務科(出納);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國庫 局、帳號:264409、戶名-推廣貿易基金 401 專戶。
三十二、履約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
、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 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 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 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三十三、 本採購: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三十四、 決標原則: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準用最有利標。
三十五、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
三十六、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分資格審查、服務建議書評選及議價等程序進 行,依政府採購法相關作業規定採序位法評定優勝廠商順序。
三十七、無 法 決 標 時 是 否 得 依 採 購 法 第 5 6 條 規 定 採 行 協 商 措 施 : 否 。 三十八、 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三十九、 投 標 廠 商 之 基 本 資 格 及 應 附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下 : 詳 見 投 標 廠 商 資 格審查 表。
四十、 廠商所提出之資 格文 件影本,本 機關於 必要時 得通知廠 商限期 提 出 正 本 供 查 驗 , 查 驗 結 果 如 與 正 本 不 符 , 係 偽 造 或 變 造 者 ,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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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 購法第 50 條 規定 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
、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 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投 標 廠 商 之 標 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為 投 標 文 件 內 容 不 符 合 招 標 文 件 之規定 :高於公 告之預 算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 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 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 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機關辦理採購,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有 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 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 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四十一、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 應履行之契約責任:詳見本採購招標規範書及契約草案。
四十二、 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 1 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四十三、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四十四、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 協助投標廠商:
(一 )提 供 規 劃 、 設 計 服 務 之 廠 商 , 於 依 該 規 劃 、 設 計 結 果 辦 理 之 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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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 )提供 專案管理 服務之 廠商,於 該服務 有關之採 購。
前項第 1 款 及第 2 款之 情形,於 無利益 衝突或無 不公平 競 爭 之 虞 , 經 機 關 同 意 者 , 得 不 適 用 於 後 續 辦 理 之 採 購 。 上 述 無利益 衝突或無 不公平 競爭之虞 之情形 ,於 第 1 款 指前 階 段 規 劃 或 設 計 服 務 之 成 果 一 併 於 招 標 文 件 公 開 , 且 經 機 關 認為參 與前階段 作業之 廠商無競 爭優勢 者 。
四十五、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投標須知(附件 1)、招標規範書(附件 2)、投標 廠商資格審查表(附件 3-1)、廠商評選表(附件 3-2)、廠商評選結果 彙總表(附件 3-3)、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 4)、契約草案(附件 5)、授 權書(附件 6)、同意書(附件 7)、保密切結書(附件 8)、證件封(附件 9)、規格封(附件 10)、外標封(附件 11)。
四十六、 投 標 廠 商 應 依 規 定 填 妥 (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 本 招 標 文 件 所 附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 連 同 資 格 文 件 、 規 格 文 件 及 招 標 文 件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 密 封 後 投 標 。 惟 屬 一 次 投 標 分 階 段 辦 理 者 , 各 階 段 之 投 標 文 件 請 分 別 密 封 於 證 件 封 、 規 格 封 (內 置 服 務 建 議 書 一 式 15 份,本 建議書內 之報價 視同標價 )後,再 以大封套 合併裝 封。
所 有 內 外 封 套 外 部 皆 須 書 明 投 標 廠 商 名 稱 、 地 址 及 採 購 案 號 或 招 標 標 的 。 廠 商 所 提 供 之 投 標 、 契 約 及 履 約 文 件 , 建 議 採 雙 面 列 印,以 節省紙張 ,愛惜 資源。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
應 經 該 廠 商 同 意 無 償 授 權 機 關 使 用 , 或 由 機 關 給 予 報 酬 後 , 於 彼 此約定 範圍內使 用。
四十七、 投 標文件 須於 108 年 12 月 2 日下午 5 時前,以郵 遞、專 人送達 方 式送至 下列收件 地點: 臺北市中 正區湖 口街 1 號 經濟部 國際 貿 易局 秘書室文書科總收發。
四十八、 本 須知未 載明之事 項,依 政府採購 相關法 令。
四十九、 其他須知:
(一)立法院審查預算如有下列情形,廠商必須遵守,且本機關不負任 何賠償責任。
1.本計畫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除,本機關即終止契約。
2.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減本計畫經費或刪減本機關總經 費或政策改變須調整委辦工作項目,致影響本計畫執行者,雙方 得協議變更計畫內容後議價(以議價時工作項目調整表為準)。
3.簽約後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得依政府採購 法第 64 條(政策變更)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
(二)本 案有 關分包之 規範, 依據 契約 相關規 定辦理。
(三)出 席 議 價 會 議 之 廠 商 人 員 如 為 負 責 人 本 人 ,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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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文件正 本與會;如 委託代 理出席,請 代理人 攜帶身 分 證明 文 件正本 及委託代 理授權 書,代理授 權書如 於投標時 已檢附 且 未變更 代理人者 則免附 。
五十、 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 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貿易局興利除弊電話:(02)2341-7871;傳真:(02)23222107
;e-mail:462@trade.gov.tw。
(二)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 15 號。
(三)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 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四)臺北市調查處電話:(02)27328888;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 二段 176 號;臺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
(五 )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 74 號;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五十一、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 國史 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 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