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學年度臺中市西屯區上安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代理 教師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四﹚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二、組織:成立「109 學年度臺中市西屯區上安國民小學代理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小普通班 自然專長 (已錄取 1 人,
尚有缺額 2 人)
2
(預估缺) 依據教育部國 民教育署補助 各地方政府 109 學年度推 動國小合理教 師員額計畫
(預估缺)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核定 109 學年度
代理教師聘期為準
1.各類專長教師授 課科目需依學校需 求彈性調配。
2.須擔任科展、科 遊指導老師。
3.備取若干名。
國小普通班 體育專長
2 (預估缺)
1. 授 課 以 體 育 為 主,其餘科目由學 校配課彈性調整。
2.須擔任體育性社 團指導老師 3.備取若干名 幼兒園
一般教師 (缺額已補滿)
0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09 年 08 月 06 日至 109 年 08 月 14 日止,逕至本校網站(http://www.saes.tc.edu.tw/)、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國小教師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或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2.幼兒園教師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或教 育人員任 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 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登記
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二)資格條件
1.國小教師資格條件:
2.幼兒園教師資格條件:
六、報名日期
本次甄選簡章,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前一次招考足額錄取,缺額補滿,並於網站 公告即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不另行個別通知。
招考次別 報名日期、時間
第 1 次招考 109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00 分至上午 9 時 30 分(逾時恕不受理)
第 2 次招考 109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至上午 9 時 30 分(逾時恕不受理)
第 3 次招考 109 年 8 月 13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至上午 9 時 30 分(逾時恕不受理)
第 4 次招考 109 年 8 月 14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至上午 9 時 30 分(逾時恕不受理)
七、報名方式
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西屯區上安國民小學(地址:臺中市西屯區上安路 156 號)。
聯絡電話:04-24527322 分機 710 .750 或 771(幼兒園)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不得以 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 2 吋脫帽半身照 1 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 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 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免收。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請注意試教及口試規定)
第 1 次招考 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2 次招考 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次招考暨 第 4 次以後招
考資格條件
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第 1 次招考 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具幼稚(兒)園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2 次招考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次招考暨 第 4 次以後招
考資格條件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應取得近 2 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未檢附者須於應聘前(109 年 8 月 30 日前)取得基本救命術 8 小時以上訓練證明,倘未能取得則取消錄取資格(依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27 條)。
(一)國小普通班(自然科任)
1.試教:成績佔 55%。(試教內容限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高年級、南一版本,不 限單元,試教時間為 10 分鐘,需自備教案三份,格式不拘,可自備教具。)
2. 口試:成績佔 45%。(口試時間 10 分鐘,可自備個人檔案。) (二) 國小普通班(體育科任)
1.試教:成績佔 55%。(試教內容限體育(樂樂棒教學尤佳),不限年級、版本和單 元,試教時間為 10 分鐘,需自備教案三份,格式不拘,可自備教具。)
2.口試:成績佔 45%。(口試時間 10 分鐘,可自備個人檔案。) (三)幼兒園
1.試教:成績占 70%。(試教主題:葉子,試教時間 10 分鐘,教學演示現場 禁止攜帶個人先行準備之教具入場。)
2 口試:成績占 30%。(口試時間 10 分鐘,可自備個人檔案。)
※甄選成績同分時以試教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十一、甄選日期
招考次別 甄選日期、時間
第 1 次招考 109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二)上午 10 時(請於上午 9 時 30 分前報到)
第 2 次招考 109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請於上午 9 時 30 分前報到)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第 3 次招考 109 年 8 月 13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請於上午 9 時 30 分前報到)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第 4 次招考 109 年 8 月 14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請於上午 9 時 30 分前報到)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西屯區上安國民小學 十三、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
甄選成績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並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 為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招考次別 放榜日期、時間
第 1 次招考 109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前。
第 2 次招考 109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前。
第 3 次招考 109 年 8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前。
第 4 次招考 109 年 8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前。
放榜並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本校網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及教育部全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 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 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二)成績複查
招考次別 複查日期、時間
第 1 次招考 109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二)放榜後至下午 3 時前。
第 2 次招考 109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三)放榜後至下午 3 時前。
第 3 次招考 109 年 8 月 13 日(星期四)放榜後至下午 3 時前。
第 4 次招考 109 年 8 月 14 日(星期五)放榜後至下午 3 時前。
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 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十四、附則
(一) 經錄取人員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人事室報到,並訂於
109 年 8 月 19 日上午 9 時(日期若有變更再行通知)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完成資格 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 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 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 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 聘者,視同棄權。
(三)代 理 教 師 經 甄 選 錄 取 , 須 配 合 學 校 行 政 需 求 與 安 排 。
(四)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 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
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錄 取 分 發 任 用 後 如 發 現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各 款 、 33 條 、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2 條 第 1 項 各 款 或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情 事 者,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
(六)經錄取者,應向錄取學校或幼兒園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 3 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未繳交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取消錄取資格;如患有傳染病病防治 法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另經幼兒園甄 選錄取者需於報到後 7 日內檢具近 3 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十五、申訴專線:04-24527322 分機 750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備查。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 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 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 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 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 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 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
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 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 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 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 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 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 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 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 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
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 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 款、第十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 以解聘之;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或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情形者,應經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其有第十三款規 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外,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 為教師,並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其調 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實者,得 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情形之一者,
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各級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 定。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 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 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
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附錄五】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節錄)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幼兒園教師總量需求,適量培育。
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取得,應採職前培育及在職進修方式為之。
幼兒園教師培育及資格之取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師資培育法規定辦理;
教師資格於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未修正前,適用幼稚園教師資格之規定。
除前項規定外,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幼稚園教師資格,
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幼兒園教師者,亦取得幼兒園教 師資格。
第 12 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
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諮詢相 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後,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教保服務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三款情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及第四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外,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前項經免職、解聘或解僱之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符合該法所定退休之條 件者,應依法給付退休金。
教保服務人員有第一項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幼兒園應辦理通報、
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2 條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 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
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且幼兒園應予協助。
前項任職後每二年之訓練時數,得併入第一項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附錄六】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節錄)
第 11 條 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
得以具相同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執行其職務;代理人因故有請假必要時,亦 同。
依本法第 25 條第 4 項規定,於改制後繼續於原機構任用之人員,因請假、留職停 薪等原因之職務代理,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 定辦理。
第 1 項具相同資格之代理人員難覓時,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以具教保員資格者為限。
二、教保員:以具助理教保員資格者為限。
離島及偏鄉地區,遴用符合前項規定資格之代理人員仍有困難者,得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准,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於任職前完成教保專業知能研習 18 小時以上者代理之。但未及於任職前完成者,至遲應於任職後其代理期間二分 之一日數內完成,且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
依第一項規定以原有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他人職務者,該幼兒園之人力配比,仍應符 合本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
前條及第 1 項代理期間,以不超過 1 年為限。但因請假或留職停薪之代理期間,不 在此限。
第 12 條 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聘任,應辦理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 校(園)長聘任之。但代理期間未滿 3 個月者,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查程序,由校(園)長就符合資格者聘任之。
公立幼兒園聘任 3 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且具幼兒園教 師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備查;再聘至多以 2 次為限。
第 1 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及解聘、停聘之相關事項,準用中小學兼任代課 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11 條規定。
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薪及其學術研究費,比照國民小學代理教師規定支給。但未具幼兒園教師資 格者,其學術研究費,依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二、前款本薪及學術研究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代理期間 3 個月以上,並經公開甄選聘任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
但服務未滿整月部分,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 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二)代理期間未滿 3 個月或未經公開甄選聘任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按日支給;
其每日計發金額,依前目規定辦理。
三、代理未滿 1 日者,按實際代理之時數,按時支給;其每小時計發金額,以日薪 資除以 8 小時計。
109 學年度臺中市西屯區上安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 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國小普通班專用表格 第 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 A4 紙張列印】
甄選類別: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正面半身 脫帽照片 現職機
關學校 身 分 證 字 號
服役
情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連 絡 電 話 TEL:
手機:
地 址 電 子 郵 件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 究 所 年 月至 年 月 應
繳 驗 證 件
類 別 證 書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發 證 機 關 備註
□國小合格教師證書
□其他
經 歷
曾 服 務 之 機 關 學 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109 年 月 日
109 學年度臺中市西屯區上安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 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幼兒園專用表格 第 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 A4 紙張列印】
甄選類別:幼兒園一般教師
准考證號碼 應考人
姓名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現職機 關學校
服役
情形 (請張貼最近 3 個月
內個人彩色正面證件 照 2 吋 1 張)
聯絡 電話
(日) 行動電話
(夜) E-MAIL
通訊地址 □□□
學歷
學校名稱 系科 組別 起訖年月
大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究所 年 月至 年 月
報考 資格
項目 序號 檢附之證明 審查人員核章
基本 證件
1 國民身分證
2
106 年 8 月 1 日以後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 或研習時數證明。【未檢附者需於錄取任職後 3 個月取得上開證 明,倘未能取得則取消錄取資格】
3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請填列畢業學校及所、系、科名稱)
項目 序號 檢附之證明(請於空格中勾選) 審查人員核章
教師 資格 證件
4
□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持 82 年 7 月 31 日前核發之幼稚園合格 教師證書報名者,須另檢附自教師證核發日期後迄今之服務 年資證明文件)
□幼稚園教師證核發日期後迄今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
經歷
曾服務之
機關學校 職稱 起訖年月 曾服務之
機關學校 職稱 起訖年月
備註
以上證件請備齊正本及影本,影本請依序排列,並均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 1.證件正本驗畢發還(影本留存)
2.准考證驗畢發還 報考人簽章 中華民國 109 年 月 日
109 學年度臺中市西屯區上安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 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黏貼資料表
國民身分證
(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
(背面)黏貼處
備註:請將國民身分影本黏貼於資料表上,並請一律使用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 進行審查,不得以其他證件代替。另各項繳驗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 姓名、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有不符者,不得報名。更名者應附有更名 記事之 3 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有詳細記事足茲證明更名之新式戶口名 簿正本佐證。
國小普通班用表
幼兒園教師用表
委託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辦理之 109 學年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並願意負起一切法律責任,
恐口說無憑,特此具結。
此致
臺中市西屯區上安國民小學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日
國小普通班用表
幼兒園教師用表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 109 學年度臺中市西屯區上安國 民小學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 件放棄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 條情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西屯區上安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國小普通班用表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 109 學年度臺中市西屯區上安國 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代理教師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 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一者。
四、 經甄選錄取者,應向錄取學校或幼兒園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
(含最近 3 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未繳交體格檢查合格表者。
五、 報到後 7 日內檢具近 3 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未繳交證明 者。
六、 106 年 8 月 1 日以後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 或研習時數證明。【未檢附者需於錄取任職前(109 年 8 月 30 日) 取得上開證明,倘未能取得則取消錄取資格】。
七、
此 致
臺中市西屯區上安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幼兒園教師用表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OOO,OO年OO月OO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OOOOOOOOOO)為應徵西屯區上安國民小學代理(代 課)教師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 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西屯區上安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