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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球錦標賽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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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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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葉盃全國大專校院暨高中職學生一般組撞球錦標賽規程

一、依據:全國大專院校撞球錦標賽秩序冊

二、宗旨:為提升全國大專院校撞球運動技術水準,提倡撞球運動風氣,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及增進校際 情誼,特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大葉大學課外活動暨服務學習中心 四、主辦單位:大葉大學撞球聯盟社

協辦單位:中華民國撞球總會

五、比賽時間: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2 日(星期六)

六、比賽地點:定揚飛鏢撞球運動館(台中市北區尊賢街7號,電話:04-2223-9047)。

七、參加單位:凡全國大專院校暨高中職學生皆參加比賽。

八、參賽資格: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 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 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 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 106 學年度 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二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本)。

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 報名參加。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 1 日(中華民國107 年5 月 12 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

運動績優生參賽規定:依據 105.10.06 第八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適用對象為:

本會所屬各會員學校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曾讀上述科系者,亦屬之。

1.以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進入大專校院之高級中學 及職業學校(以下 簡稱高中職)學生及國民中學升專科學校五年制(以下簡稱 五專)之入學學生,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經轉 學插班考試者,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 不在此限)。

2.曾具社會甲組或職業運動員資格者之本會所屬各會員學校在學學生。

3.高中職及五專以上曾入選各運動種類之國家(地區)代表隊運動員,參加國 際運動總會舉辦之正式錦標賽者(含世界盃、世界錦標賽、世青、世青少、亞 洲盃、亞洲錦標賽、亞青、亞青少、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

惟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代表隊,不涉上述一至四目者,得參加一般組。

4.本會所屬各會員學校現就讀於研究所之學生,若就讀大專校院時曾具備上 述 1.至 4.資格者, 須報名參加公開組。

九、比賽分組及限制、競賽項目:

(一)比賽分組:本比賽只辦理一般組比賽,分設女生組及男生組比賽。

(二)參賽限制如下:本比賽只辦理一般組比賽:

1.一般女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及未受第四款限制(非運動績優生)或具有下列參 資格者之各參加單位女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2.一般男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及未受第四款限制(非運動績優生)或具有下列參 資格者之各參加單位男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3.凡受第十條第四款限制之運動員或具有下列資格限制者為公開組運動員,不得報名參賽:

(1)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撞球錦標賽、全國中等學校撞球聯賽高中組各項比賽,獲得前四名成績者。

(2)凡登錄為中華民國撞球總會職業委員會之會員,且於前一年度或當年度排名前三十二名者。

(3)凡登錄為中華民國撞球總會女子委員會之會員,且於前一年度或當年度排名前十六名者。

註:各隊如有不符比賽資格規定之選手出賽,並經查屬實,得依第二十條罰則處理。)

(2)

十、報名辦法:

(一)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民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星期五)止,採網路報名,逾期不予受理,報名後 不再受理變更。

(二) 活動負責人聯絡電話:0905-280-009 (蔡宜庭) 0917-540-830(鄧煒立)

匯款帳號 :700-0081467-0333580 (中華郵政大村郵局-戶名:大葉大學撞球聯盟宋肇咸)

E-mail:[email protected] (三)報名方式:上網報名網址 (FB粉絲頁: 大葉撞球聯盟-撞球社附有連結)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dDDZk3AJuYLubON-XNDZ2wmtpEpJ- 0TjODUsYXRLBltegUVQ/viewform?c=0&w=1

(四)競賽代辦費:個人賽運動員每人繳交新台幣 300 元整,

(五)保險費:凡報名參賽之職隊員保險均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惟必須在球隊報到時提出相關證明,

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大會統一投保場地意外險。

(六)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隊員註冊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撞球委員 會及中國文化大學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辦理保險使用,不另作為其他用途。

十一、競賽辦法:比賽規則:採用 WPA 9 號球國際規則。

十二、比賽方式:

(一)男子選手6-9局,女子選手4-7局(由大會決定不得異議), (二)少數選手由主辦單位加局,不得異議。

(三)比賽制度:視報名人/隊數而定(原則如下列所示),於抽籤日公佈。

1.各組報名人/隊數第一輪比賽採雙敗制 2. 第二輪進行單敗制

(四)比賽衝球制度:本比賽採勝方衝球制。

十三、抽籤:本比賽抽籤採視訊抽籤日期及時間:107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三)晚上 8 時整,定楊飛標 撞球場舉行。本抽籤會議過程將全程錄影存證。(網址:FB粉絲頁: 大葉撞球聯盟-撞球社) 十四、競賽規定事項:

(一)運動員出賽時應都必須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以供查驗,未能出具學生證或在學證明 者不准出賽並以棄權論,取消其比賽資格。若學生證無法顯示在學註冊章,應檢附足以證明運動員

在學之文件以備查驗。

(二)未經報名之運動員不得出場比賽。

(三)為了賽程順利進行,球檯安排得由競賽組視情況調度及分點同時舉行,各隊不得異議。

(四)參賽選手,請著統一整齊服裝出賽。

(五)參賽選手比賽中禁止攜帶任何通訊器材,會場內外一律禁止吸菸、嚼檳榔及使用閃光燈, 違者經 勸阻不聽,得由大會請離會場。

(六)每場比賽經大會公告開賽後,逾時 4 分鐘以上者扣一局,逾時 5 分鐘以上未到達球檯之選手,經 裁判員及裁判長簽認後,該場次比賽以棄權論處。

(七)每場比賽雙方選手各有一次要求暫停的權利(必須在局與局之間要求,需擁有衝球權者), 每次暫 停時間為 5 分鐘。暫停時間結束後,逾時 5 分鐘內未到達比賽球檯之選手扣一局,

逾時 5 分鐘以上未到達球檯之選手,經裁判員及裁判長簽認後,該場次比賽以棄權論處。

(八)選手選擇打安全球(push out)及 8 號球比賽需指定球指定袋時,必須先明確向裁判說明並得到裁 判之確認後方可為之,否則經裁判宣告該次出桿犯規或進攻權交換後,選手不得異議。

(九)比賽衝球規則之處理:

1.若母球已碰觸到子球,犯規選手之對手獲母球自由球。

2.若母球未碰觸到任何子球,犯規選手之對手必須重新開球。

3.衝球時,必須有四顆以上目標球碰觸顆星,包含進球數。

(3)

4.單打賽中嚴禁選手與其他未出場的隊友交談。。

(十)若有冒名頂替之情事,冒名者以及被冒名者,皆以「違反運動員精神條例」論,處以棄權論處外,

並不得再參賽。

(十一)比賽中,比賽選手不得與任何人交談,避免妨礙比賽公正。違者以犯規論處,再犯者, 以「違 反運動員精神條例」以棄權論處。

(十二)凡在比賽中同一球員被裁判罰出場者,在審判委員會處理之前,次場出賽應停止比賽, 若再警 告時,則應再停賽乙場。

(十三)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決定即為終決。

(十四)非當場比賽之選手,不得進入比賽場地內,比賽已結束之選手應迅速離開比賽場地,不得藉故停 留在場內。

(十五)若有未盡事宜,請注意大公告或公佈事項。

十五、獎勵:

(一)錄取優勝之原則如下:取前8(名) (二)冠軍:獎金一萬兩千元 獎狀乙張 亞軍:獎金七千元 獎狀乙張

第三、四名:獎金三千元 獎狀乙張 第五-八名:獎金一千元 獎狀乙張 十六、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類似明白之決定者,均以主辦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比賽中發生非規 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之規定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二)選手的參賽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 受。

(三)所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 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七、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規定資格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

並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承辦單位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若涉及偽造學 籍及在學證明者,則函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或毆打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 議處及追究刑事責任。

(三)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必要時由承辦單位函請大專 體育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議處,並停止該單位參加 大專體總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六)比賽進行中行動電話鈴響或震動及接聽行動電話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判輸該局,第三次再違反 者,以「違反運動員精神」論處,判輸該場比賽。收看簡訊(APP 或 LINE 等),第一次判輸該局,

第二次再違反者,以「違反運動員精神」論處,判輸該場比賽。

十八、附則:

(一)賽會如有平面媒體及電子轉播時,參賽選手之肖像權皆屬大會所有,不得異議。

(二)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大會不提供餐點、住宿、交通,另安全亦應自行負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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