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委託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辦理南部地區
區域性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資源服務網
主題探討二
促進精障者成功就業之職業重建服務模式分析
期末報告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承辦單位: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委託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辦理南區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資源中心
101 年主題探討二 期末報告
促進精障者成功就業之 職業重建服務模式分析
研究小組:徐淑婷、陳樺萱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
壹、研究目的
精神障礙者是國內身心障礙者的第三大族群,但是其中有能力、有意願、卻沒去找工 作的怯志工作者卻不少。在職業重建服務實務中,常見到接受職訓後或是尋求職業重建個 案管理員就業媒合後,仍舊沒有就業的精神障礙者。根據勞委會「98 年身心障礙者勞動 調查報告」顯示,14.9%之精神障礙者有工作;而這群成功就業之精神障礙者中,只有 9.7%
是透過職業重建服務體系而得到的。實務經驗顯示,不論是精神障礙者本人,或是服務精 神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專業人員,常在職業重建服務的過程中充滿挫折。
我國自民國 98 年起於各縣市政府正式設置職業重建單一窗口,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 員(以下簡稱職重個管員)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諮詢、評估及開案、研擬職業重建 服務計畫、派案或轉介、追蹤及結案等服務,亦即由職重個管員進行初步評估,若有困難 或需進一步釐清時則轉介職業輔導評量,待評估完成並擬定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之後,進而 連結其他職業重建資源,如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庇護性就業服務等,並進行定期追蹤,
使個案獲得連續性且完整的服務。
國外的文獻在探討精障者成功就業的因素時,偏重個人因素之了解,例如病史、病前 功能、工作技能等等;較少描述工作環境本身因素。而且,由於支持性就業是美國主要的 精神障礙者的職業重建服務,不像台灣一樣提供多樣性的職業重建服務。換言之,缺乏國 外文獻提供架構來了解精神障礙者接受職業重建服務的軌跡(trajectory)。由於全國設 置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迄今已邁入第 4 年,因而,以職業重建服務的過程面與結果面來分析 經過職業重建服務的精神障礙者就業成功的因素,以了解促進成功就業的適切服務特性,
進而提供方案設計、服務提供、與政策制定之參考,有其必要。
貳、文獻探討
一、精障者的就業現況
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8 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報告」指出,15 歲至 64 歲之 精神障礙者人口為 95,319 人,就業率約 14.8%,失業者占 6.7%,而非勞動力人口占 78.4
%。精障者就業率為同年 15 個身心障礙者類別(排除植物人類別)中排名第十一,僅高 於自閉症智能障礙者、多重障礙者、平衡機能障礙者、失智症。若進一步來看,失業之精
障者 6,386 人,再加上非勞動力人口(74,758 人)中有工作能力且有工作意願者占 18.8
%(約 14,055 人),顯示在精神障礙者勞動人口中,仍有約 21.4%的精障者(約 20,441 人)尚待就業中,而這群人亦為職業重建服務領域的潛在服務對象。
就業之精障者從事職種以「非技術工及體力工」占 44.6%最多,其次為「服務工作 人員及售貨員」占 22.6%,再次為「技術工、機械設備操作工及組裝工」占 10.5%。平 均每週工作時數為 35.7 小時,而以「月薪制」計薪之受雇者平均每月薪資為 18,813 元,
僅高於智能障礙者之 14,660 元與自閉症智能障礙者之 15,648 元,為所有身心障礙者中平 均月薪第三低。
國外的精障者就業率方面,根據歐美各國精障者就業率的研究結果顯示,英國的精障 者就業率為 4%~60%,多數研究介於 20%~30%;歐洲精障者的就業率為 8%~35%,多 數研究是在 10%~20%之間;而美國的精障者就業率則介於 3%~42.8%之間(Marwaha & Johnson ,2004)。就業率的差異可能來自於方法學的不同,例如研究對象、地區性等差 異。
Andrews 與 Barker (1992) 檢視美國州立聯邦職業復健系統中於 1977 年至 1984 年 接受服務的身體障礙者與精神障礙者的相關紀錄,從結案的個案中選取 10%的個案,並 將穩定就業結案的個案分為競爭性就業、其他就業結果(庇護性工作場所、無薪工作等),
結果發現重度身體障礙者在這 8 年間於競爭性市場就業的比例增加 19.9%,但重度精障 者則減少 3.4%,兩者的就業有顯著差異。而 Cook 與 Razzano(2000)分析 1989 年至 1999 年的文獻也發現,精障者的就業率普遍偏低,而就業者中有全職工作或持續就業的比例也 偏低,顯示精障者在就業市場上相較其他障別來得困難。
整體而言,無論國內外的研究及報告皆顯示,精障者面臨就業率偏低的問題。精障者 就業的困難包含污名化、歧視、害怕失去相關福利及缺乏適當的專業協助(Marwaha & Johnson,2004)。由「98 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報告」亦可了解,失業之精障者無 法找到工作的主要原因以年齡限制(占 26.4%)為最高,其次為工作內容不合適(占 15.2
%)、一般人對身心障礙者之刻板印象(占 14.6%)。而就業者在工作場所因身心障礙受 到不公平待遇原因之前三高為工作配置、薪資與考績。
二、影響精障者的個人就業因素
(一)人口學資料
人口學資料如性別、年齡、教育程度、障礙等級等,是過去最常被研究是否為預測精 障者就業的重要因素。由范珈維、張彧與潘璦琬(2007)的文獻回顧中,蒐集 2002 至 2007 年共 13 篇相關文獻,發現研究結果並不一致,部份研究認為年齡與教育變項並非預測精 障 者 就 業 的 重 要 因 子 (Anthony & Jensen,1984 ; Rogers, Anthony, Cohen, & Davis, 1997)。但 Tsang, Leung, Chung, Bell 與 Cheung(2010)蒐集 1998 年至 2008 年間的 62 篇相關文獻,進行系統性回顧精障者就業的預測因素,研究發現年齡與教育程度為就業的 預測因素之一,而性別及醫療史則無法預測就業結果。此外,任麗華(2011)針對國內 15 至 64 歲精障者,以郵寄與面訪方式蒐集 458 份問卷,進行影響就業之重要因素調查,結 果也發現年齡、教育程度、障礙等級和社區復健為影響就業的重要因素。
Marshak 與 Bostick (1990) 檢視賓夕法尼亞州立職業復健單位的結案成果,隨機抽 取接受服務 18 個月後的 500 位精神障礙者及 500 位身體障礙者,發現精障者的年齡、障 礙程度與診斷類別與結案狀態有顯著相關,且非重度的精神官能症與 26-40 歲間之精障者 有較高成功復健的機會。范珈維 (2007) 等學者研究精神障礙者探討重返工作之因素的結 果顯示,在醫療面向中嚴重程度影響精神障礙者重返工作甚鉅。
(二)疾病診斷與症狀
早期研究認為診斷與症狀等變項不是顯著的預測因素(Anthony et al., 1984;Tsang, Lam, Ng & Leung, 2000;Rubin & Roessler, 2001),但近來有許多研究支持精神症 狀與診斷為預測因素(Marshak et al.,1990;Cook, Judith&Razzano,2000;Marwaha
&Johnson2004)。
Banks, Charleston, Grossi 與 Mank(2001)調查 243 位參與支持性就業的精障者 特性,發現診斷、精神症狀與就業結果相關。Tsang 等人(2010)進行系統性回顧精障者 就業的預測因素,進一步將精神症狀區分為正性症狀與負性症狀,研究發現負性症狀為影 響精障者就業成功的因素之一,而正性症狀則無法預測就業結果。Cook 與 Razzano (2000) 以系統性回顧 1989-1999 年間的精障者就業文獻,發現症狀是精障者就業的預測因素之
一,特別是負性症狀愈多時,就業結果愈不佳。范珈維(2011)等學者的文獻回顧顯示,
精神症狀的多寡與嚴重程度影響精障者重返工作甚鉅,若精障者殘存較多精神症狀,尤其 是負性症狀,就業較不易成功,若對症狀有較佳的控制,則重返工作的機率較大。國內學 者的研究也有相同的結果,在就業成功與就業失敗的精障者中,負性症狀為影響就業的重 要因素(吳宜容,2004)。
(三)認知功能
認知功能是文獻中普遍發現為精障者就業的重要因素。Tsang, Lam, Ng 與 Leung 於 2000 年系統性地回顧 1985 年至 1997 年以來 35 篇有關精障者就業成功預測因素研究,發 現認知功能是個案就業成功的重要因素,而在隨後 10 年的賡續研究中,亦仍維持相同結 論(Tsang et al., 2010)。范珈維等學者(2007)的研究結果顯示,認知功能影響個案是 否能獲得、維持工作及工作總時數,是決定精障者能否重返工作的重要因子之一。
Cook 和 Razzano(2000)回顧 1989 年到 1999 年針對精障者在職業重健中的相關研 究,其研究結果顯示認知功能為精障者就業的預測因素之一。Hoffmann, Kupper, Zbinden 與 Hirsbrunner(2003)在職業重建計畫中,對 53 位精障者驗證 Anthony 和 Jansen 兩位 學者所提出來預測就業相關因子的假設,研究結果與 Anthony 等學者提出的看法不同,即 過去認為認知功能無法預測未來工作表現,但在此研究結果中,發現認知功能為預測就業 的相關因素。
(四)社會功能
Tsang, Lam, Ng 與 Leung 於 2000 年系統性地回顧 1985 年至 1997 年以來 35 篇有關 精障者就業成功預測因素研究,研究發現社區生活技能和其他相關生活經驗都是就業的重 要預測因素。Marwaha 與 Johnson(2004)的研究也發現社會功能與就業有顯著相關。Michon, Weeghel, Kroon, 與 Schene (2005)以系統性文獻回顧的方式,瞭解精神職業復健方案後 影響就業結果的個人因素,結果顯示較好的社會功能也與正向的就業成果顯著相關。
此外,不論早期或現在的研究皆顯示社交技巧是精障者就業的重要預測因素。Anthony
(1984)等學者的文獻回顧中,發現與他人相處的社交功能是就業的良好預測因素。Tsang
(2000)等學者除了早期的文獻回顧中,支持社交技巧是相當重要的因素,在 2010 年的
文獻回顧中,同樣發現社會技能仍是預測就業的重要因素(Tsang et al.,2010)。Cook, Judith 與 Razzano (2000) 以系統性文獻回顧 1989-1999 年間精障者職業重建的相關研 究,發現精障者就業的預測因素之一為社交技巧。范珈維等(2007)等學者也指出,個案 的社交技巧會影響社會支持網絡之發展、人際互動功能之維持、壓力調適以及社會適應,
是精障者重返工作上最頻繁被提及的重要因素。
(五)工作史
工作史也是研究常被提到預測精障者就業之重要因素。早期 Anthony(1984)等學者 的文獻回顧即提到,人口學資料中的過去就業史是就業的重要預測因素。而 Marwaha 與 Johnson(2004)研究發現就業的預測因素最一致的是精障者的工作史。而 Tsang 等學者 在 2000 年及 2010 年的研究皆發現,工作史為重要的就業因素。
(六)工作技能、工作表現
Tsang, Lam, Ng 與 Leung 於 2000 年系統性地回顧 1985 年至 1997 年以來 35 篇有關 精障者就業成功預測因素研究,研究發現病前的職業表現如:工作技能、工作態度、工作 調適、社區生活技能和其他相關生活經驗都是就業的重要預測因素。Michon, Weeghel, Kroon, 與 Schene (2005)回顧研究精障者職業重建服務的就業結果之相關文獻,研究結 果發現較好的工作表現與較好的就業結果相關。
(七)家庭與社會支持
家庭支持也是需要考量的因素。Rogers 與 Cook (2003) 追蹤從伊利諾州職業復健系 統成功就業結案的精障者,對 315 位精障者進行為期一年的電話晤談,瞭解其維持就業率 及相關因素,並使用李克特 5 點量表瞭解家庭對其工作的支持程度,結果發現家庭支持為 正向的預測因素,且從結案後追蹤發現,對精障者有長期的就業成果。而另有研究發現,
精障者本身認為家庭的支持及其本身對朋友、家人認同是決定其成功的重要因子(Henry
&Lucca,2004)。
國內的研究也顯示精障者的家人、親戚與朋友也是影響精障者就業的重要因素(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2009;林幸台、邱滿豔、張千惠、柯天路、張自強,2007;何華欽,2011)。
由「98 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報告」為例,精障者的求職方式以透過親友介紹(31%)
的比例為最高,其次為自家經營(16.1%),顯示家人與朋友的支持對於精障者的求職有 相當大的影響。
綜上所述,影響精障者就業的重要因素除了須瞭解其人口學資料如年齡、教育程度、
障礙程度及精神症狀等,其他重要的預測因素包含社會功能、認知功能、工作史、工作技 能、社交技能與家庭支持等。
三、影響精障者就業的職業重建過程相關因素
除了個人因素之外,精障者所接受的職業重建相關服務也是影響精障者就業的重要因 素。Rogers 與 Cook (2003) 追蹤從伊利諾州職業重建系統成功就業結案的 315 位精障 者,進行為期一年的維持就業率及相關因素,結果發現結案後一年有 71%的精障者仍在 就業,其中 63%的精障者與結案時的就業狀態是一樣的。Watzke, Galvao 與 Brieger(2009) 以準實驗設計的方式研究職業重建服務方案對精障者的助益,該研究以參加職業重建服務 方案的 106 人為實驗組,未參加之 75 人為對照組,研究發現參加職業重建服務方案與未 參加的精障者相較,在 9 個月後的就業率實驗組為 39.7%、對照組為 18.7%,且兩組有顯 著的差異,其他如幸福感、症狀及一般功能表現都有顯著幫助與改善。顯示職業重建服務 能促進精障者就業成功,且對其功能與心靈福祉有正向的影響,以下分方案類型及其他過 程因素進行討論。
(一)職重方案類型
Rosenthal, Dalton 與 Gervey(2009)分析復健服務管理部門 2001 年的精障者個案服 務紀錄,接受服務的精障者人數為 85,274 人,結果發現接受職業安置服務是最重要的因 素,接受職業安置服務的精障者就業率可達 67.6%,但未接受者的就業率則僅為 38%。
Ellison, Danley, Bromberg 與 Palmer-Erbs (1999) 調 查 以 精 神 復 健 Choose-Get-Keep 模式為基礎的職業教育方案的長期結果。此方案結合引導個別化職業發 展的小團體,以及支持性精神復健諮商課程,協助精障者訂定職業目標,發展與執行職業 計畫,此外運用結構化的課程協助選擇適合自己的優點與喜好的職業,並請專業人員與精 障者一同進行體驗。研究者追蹤在 1985 年至 1989 年間參與方案,年齡介於 18 歲至 35 歲、
智力在平均以上的 50 名精障者,結果發現該方案具有持久且正向影響,特別在職業地位、
自尊分數和住院率的降低在 9 年後仍維持一樣,顯示該方案對於個人與職業皆有立即與長 期的益處。
Bailey, Ricketts, Becker, Xie, 與 Drake(1998)分析由日間住院治療轉至支持 性就業之精障者的就業結果,從日間留院挑選自願的 32 位個案在過去 5 年平均有將近 500 天的日間留院,並接受個別化支持性就業安置服務模式(IPS, Individual Placement and Support)作為實驗組,另外挑選 32 位以傳統社區支持模式(CSP, Community Support Program)的個案作為對照組,進行為期一年的就業成果分析比較。結果顯示,在就業的 成果部分,個別化支持性就業安置服務模式的個案到一般競爭性職場的比率從 12.9﹪增 加到 64.5﹪,而傳統社區支持模式則只有 16.1﹪到 19.4﹪,並無顯著增加現象。此外,
個別化支持性就業安置服務模式的個案,在持續就業人數以及每週工作時數部分,也比傳 統社區支持模式個案有顯著改善。而國內范珈維等人(2007)的文獻回顧也發現,精障者 是否接受支持性就業計畫或其相關服務(工作發展/工作現場支持)是案重返工作的關鍵 因子;且接受支持性就業模式之精障者,其獲得競爭性就業之比例、工作時數及薪資均較 接受相同時數一般復健團體之精障者佳。
(二)其他因素
Marshak 等人 (1990) 檢視賓夕法尼亞州立職業復健單位的結案成果,隨機抽取接受 服務 18 個月後的 500 位精神障礙者及 500 位身體障礙者,發現接受服務的精障者與其諮 商師在擬定個別化職業重建計畫的過程出現狀況,31%的精障者結案原因是無法完成計畫 的討論或嘗試執行。
Rogers, Embree, Masoudi, Huber, Ford, 與 Moore(2011)從精障者與諮商師的觀 點去調查職業重建未能成功結案的原因。精障者認為未能成功的重要原因是障礙程度、缺 乏工作機會、缺乏額外的服務等比例較高,但諮商師則認為失約、受服務之精障者尚未準 備好、障礙程度、拒絕服務、失聯和物質使用疾患才是主要原因。精障者與諮商師的觀點 有相當程度差異。
Rogers 與 Cook (2003) 追蹤從伊利諾州職業重建系統成功就業結案的 315 位精障 者,進行為期一年的維持就業率及相關因素,結果發現家庭支持與參與自助團體為正向的
預測因素,而且結案後追蹤也發現這兩項因素,對精障者就業有長期的成效。顯示在個案 結案後,仍須建立精障者自然支持以維持就業的重要性。
整體而言,職業重建相關服務確實能對精障者產生助益,特別是職業重建服務強調發 展個別化的職業重建計畫,並依精障者的需求與優勢,進行支持性的諮商課程與就業安 置,皆能大幅提升精障者的就業率。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職業重建服務的過程中,職重 個管員與支持性就業服務員需要運用不同的策略與精障者討論職業重建計畫並付諸行 動,以減少精障者中途拒絕或退出服務的狀況,而在成功就業後準備結案前,協助檢視與 連結相關的支持資源,亦為協助維持精障者就業的重要因素。
四、影響精障者就業的環境因素
精障者是否能順利進入職場並維持工作,雇主的僱用態度與環境亦是重要的因素之 一。由於社會大眾對於精障者的標籤與刻板印象,雇主同樣在僱用精障者的態度上多為保 留,有部分研究指出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的態度多是負面的,且有刻板印象(Freedman & Keller, 1981、Greenwood & Johnson, 1987),因此,雇主僱用具有工作能力的精障者 之意願仍不高。
然而,Heineman 和 Geist(1985)與 Levy(1993)的研究中指出,曾與身心障礙員 工有直接共事經驗的人,會對身心障礙者有較正面的態度(引自陳鳳雅,1996)。Wilgosh 和 Skaret(1987)在回顧和分析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的相關文獻中亦提出以下三點:(1)
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的態度會影響身心障礙者晉用和升遷的機會;(2)雇主表達出的僱 用意願和實際僱用有差異;(3)曾與身心障礙者有正向經驗的雇主,會改善其僱用態度。
國內的研究也提到相同的觀點,鄭雅敏(2004)以質性研究與 5 位有僱用精障者經驗的雇 主進行深度訪談,結果顯示雇主當初僱用精障員工的理由會影響其後的僱用經驗,而僱用 經驗則影響雇主對於精障者就業的看法,進而影響雇主未來僱用意願。
若進一步瞭解有僱用經驗的雇主,在雇用態度與職場支持的特點,將有助於專業人員 協助精障者就業。 Gilbride, Stensrud 與 Vandergoot (2003)以質性研究方式,針對具 有成功經驗的身心障礙者、雇主與就業安置專業人員進行 8 次焦點團體與 10 次訪談,結 果歸納出工作文化議題、工作媒合、及雇主經驗與支持議題等三種層面的特點能正面影響
身心障礙者就業。在工作文化議題部分,包含雇主平等對待所有員工、雇主能接受多樣性、
雇主的管理風格具有彈性、雇主重視個人的工作能力而非障礙、雇主可接受職務再設計、
公司提供「彈性福利」 (cafeteria style benefits);在工作媒合部份,包含雇主重視 身心障礙者的能力能符合工作需要、雇主可從工作表現與職務再設計來瞭解身心障礙者、
雇主重視必要的條件而非無關緊要的僱用條件、雇主提供實習與晉用的機會;在雇主經驗 與支持議題的部份,包含雇主有能力去督導一個多樣性的工作場所、雇主將社區復建方案 或機構視為持續支持的夥伴。
Secker 與 Membrey(2003)以質性研究方式進行半結構式的訪談共 17 位參加就業方 案的精障者,來了解能維持就業的職場相關因素有那些,例如工作時間、流程與任務的彈 性、支持性的人際互動關係、職場文化、員工管理的方法等等。研究結果歸納對維持精障 者就業幫助的因素如下:在訓練及支持學習的部份,能允許個案用自己的步調學習、將工 作任務分解成便於管理的內容及確保在問題中可獲得支持;與同事的關係部份,在職場能 感到舒適、提供與工作相關及個人問題的支持;職場文化的部份,能有輕鬆非正式的氛圍、
能接受文化差異性及關心員工福利;而員工管理的有效方法為:表達對員工福利的關切、
對完成工作設立明確的界線及提供建設性的批評。另外亦有研究發現,參與支持性就業方 案的精障者,若提供社會互動和自然的職場支持將可促進精障者的就業成功(Banks et al., 2001)。
綜上所述,雇主能保持開放的態度,重視個人能力並平等對待,對於工作執行保有彈 性,並能接受職務再設計,職場能提供支持性的人際互動,並在工作上有明確的界線,皆 為精障者能維持就業的相關因素。
由綜合文獻探討的資料所述,精障者就業成功是環環相扣的,除了個人因素外,職業 重建過程所提供的服務方案,在於提升精障者的可就業性,進而透過支持性就業服務,以 順利銜接職場,而在同時,亦需瞭解職場的雇主要求、職場文化等因素,才能提供精障者 的適性媒合,有助其就業成功。
叁、研究方法
一、研究方法
本主題探討以「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職重系 統)之資料進行次級資料分析。由於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制度是最近加入的職業重建體系的 新服務,這項制度強調諮詢、評估、與連結資源等措施,相當程度地改變了職業重建服務 的風貌,而這是在民國 98 年實施的新制度。因此本專案主題經由職訓局同意後,由職訓 局下載職業重建系統資料庫中 98 年到 101 年 3 月間的精障者職業重建的資料,進行次級 資料的整理與統計分析。
二、研究對象
顧慮職業重建服務的服務輸送與分佈,以及追蹤時間的太短無法顯示其就業成效,都 可能會影響研究結論,故研究對象選定為民國 98 至 100 年全國所有至職業重建個案服務 管理窗口尋求服務之精神障礙者。
三、研究變項與分析方法
就職業重建系統資料庫中(98 年至 100 年)最後的就業狀態,以就業與否、安置成 功與否、或持續與否等結果狀態為依變項。以卡方檢定、t 檢定、或多變異分析比較不同 依變項組的精神障礙者之個人資料、服務資料、與就業環境資料,以瞭解精障者經過職業 重建卻有不同成果的差異。所謂個人資料,指人口學與就業能力等變項;服務資料,指各 類職業重建服務使用時間、頻率等變項;就業環境資料指工作職種、職場環境等等與工作 環境相關的變項。進一步以內容分析法,分析這些組的服務資料(表 0C),以期了解研 究對象在職業重建方案服務的過程。
四、研究步驟
本中心函請職訓局協助提供下載「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系統」
之資料,並於 4 月份取得資料光碟,光碟為職重系統中民國 98 至 100 年接受職業重建服 務的精障者,相關服務紀錄截至民國 101 年 3 月 31 日,包含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 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庇護性就業、就業服務、庇護見習、職場紮根、個案派案歷程等 所有表格,共計 59 個 Excel 檔案。
由於職重系統下載之檔案,僅其中 1 個檔案為精障者的服務紀錄,其餘檔案皆包含全 部障別,因此資料數量最多可達 170 多萬筆,受限於 Excel 檔案僅可呈現約 6 萬 5 千筆,
因此需先將所有檔案轉換為 Access 檔,以檢視資料內容。此外,由於職重系統資料轉換 成 Excel 檔的欄位皆為英文,與原始之系統表格不同,亦需先核對資料與表格,並針對有 疑問之處請教系統管理員,以製作「資料庫檔案基本操作紀錄」(附件一)。
在檔案間的變項與障別之選取部份,由於過程繁雜,因此特別請去年度協助處理與彙 整職重系統資料之工作人員,分享與實際操作資料選取的方法,以利資料初步篩選與彙 整。此外,請有資料連結專業之工程師,協助建立精障者這 3 年間於職重系統中的縱貫性 資料,由於職重系統資料龐大,目前常用之 OFFICE 作業軟體無法負載資料量,需另外使 用專業程式進行連結,且檔案間的連結與串聯需要與工程師不斷地溝通及修正,耗時 2 個 多月完成精障者職重系統資料庫分析檔。
肆、研究結果與討論
一、接受服務者的基本資料 (一)和精障總人口數的比較
至 100 年 12 月底精神障礙人口數佔所有身心障礙的人口數 10.36 % ,在全體身心障 礙類別中排名第三。根據 98 年身心障礙勞動調查顯示,就業之精神障礙者約佔所有就業 之身心障礙者的 15.5 %,在全體身心障礙類別中排名第十,有偏低的現象。
在所下載的 98 年 1 月 1 日至 101 年 3 月 31 日的資料中,共有 7,298 人次接受職業重 建服務之資料。檢視其身分證號碼來瞭解在這三年中接受服務的次數,發現共有 4,618 人 接受各類型的職業重建服務,共開案 7,298 次。98 年與 99 年服務人數與人次約略相等,
皆佔當年精障總人口數的 1.3 %。民國 100 年時接受職重服務人數增加,約佔精障總人口 的 1.5 %,但服務人次卻微幅下降(表 1)。
表 1 98-100 年精障者接受職業重建人口之比較 98 年 99 年 100 年 服務人次b
(n=7,298)
2,555 2,425 2,318
服務人數b (N=4,618)
1,429 1,463 1,726
當年精障人口總數a 107,663 110,809 113,992 前來職重尋求服務者佔
精障人口數比率 1.3 % 1.3 % 1.5 %
a內政部統計年報身心障礙按年齡或等級與男女,表 04-18 身 心障礙者人數按年齡與障礙等級分
b職訓局下載之 98-100 年精障者服務資料
(二)受服務者人口學資料 1. 年齡
精障者在 98 到 100 年間共 4,618 人接受職重服務。第一次接受職重服務時,最年輕 為 15 歲,最年長者為 68 歲,平均年齡 37.1 歲(SD=9.1)。其中以 30-34 歲者為最多,佔 54.1%,其次為 18-29 歲者,佔 24.1%,如下表 2。顯示前來職業重建體系尋求服務者的年 齡層正是處於勞動力的高峰時期。
在接受服務的精障者當中,有 2 位超過 65 歲之個案,皆主動表示尚有就業需求,而 有經濟收入,職重服務專業人員考量其就業意願及尚具工作能力,仍然決定開案服務。開 案服務之後,1 位因家人反對而決定不再就業,另 1 位則於就服員協助媒合工作之後,因 雇用單位外包契約僅到年底而未再續約,最後個案自行就業。
表 2 精障者接受職業重建的年齡層與精障人口之比較
15-17 歲 18-29 歲 30-44 歲 45-59 歲 60-64 歲 65 歲以上 100 年精障人口數a
(N=113,992)
222 (0.2%)
7,577 (6.6%)
38,627 (33.9%)
48,047 (42.1%)
9,089 (8.0%)
10,369 (9.1%) 服務人口數b
(n=4,610)
11 (0.2%)
1,110 (24.1%)
2,496 (54.1%)
970 (21.0%)
21 (0.5%)
2 (0.0%)
a內政部統計年報身心障礙按年齡或等級與男女,表 04-18 身心障礙者人數按年齡與障礙 等級分
b職訓局下載之 98-100 年精障者服務資料
2. 性別與教育程度
根據內政部身心障礙統計,在 100 年時,精障人口的女稍多於男,但各約半數 (50.1%
vs. 49.9%),但在前來職業重建體系尋求服務的精障者中,男性佔 53.0 %,女性佔 47.0 %。
教育程度的分佈以高中職最多,佔 47.9%,其次為國中 18.0%,專科 15.4%,而大學、碩 士、博士共佔了 14.9%。婚姻狀況大部分為未婚 67.4%,大部分(80.9%)與家人同住(表 3)。
至於障礙程度,前來尋求服務者之障礙程度偏重於輕度與中度者;輕度佔 43.5 %,
中度佔 52.2 %,也有重度(佔 4.2 %)及極重度精障者(佔 0.2%)(表 3)。和 100 年底所有 精神障礙者的障礙嚴重程度等級稍有差距,其輕、中、重、與極重的比例分別為 25.5 %、
56.7 %、16.6 %、與 1.3 %。由於 98 年勞委會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並沒有進一步將 就業者、失業者、與非勞動力之障別及障礙程度做交叉分析,無法進一步驗證這三年來職 業重建體系尋求服務之精障者之障礙程度是否和失業或非勞動力之精障者之障礙程度是 否相似。
表3 接受職重服務之精障者的人口學基本資料(n=4,618) 人數(人) 百分比(%) 性別(n=4,618)
男性 2,449 53.0
女性 2,169 47.0
教育程度(n=4,063)
不識字 6 0.1
國小 147 3.6
國中 731 18.0
高中職 1,945 47.9
專科 627 15.4
大學 574 14.1
碩士 28 0.7
博士 4 0.1
其他 1 0.0
婚姻狀況 (n=4,032)
已婚 656 16.3
未婚 2,717 67.4
分居 43 1.1
離婚 571 14.2
其他 45 1.1 與家人同住(n=4,072)
是 3,296 80.9
否 776 19.1
障礙等級 (n=4,616)
極重度 8 0.2
重度 192 4.2
中度 2,410 52.2
輕度 2,006 43.5
進一步交叉分析前來職業重建體系尋求服務之精障者的性別與教育程度,發現女性精 障者之教育程度在高中職以上者佔 82.7%,相對來說,男性精障者有 25.7%為不識字到國 中程度者 (x2=54.2, df=8, p<.05)。(表 4)
表 4 前來尋求服務之精障者性別與教育程度 性別
教育程度
女性 N(%)
男性 N(%)
不識字 4(0.2) 2(0.1)
小學 63(3.3) 84(3.9)
國中 262(13.8) 469(21.7) 高中職 940(49.5) 1,004(46.4) 專科 326(17.2) 301(13.9) 大學 289(15.2) 286(13.2)
碩士 16(0.8) 12(0.6)
博士 0(0) 4(0.2)
其他或不詳 0(0) 1(0)
總計 1,900(100.0%) 2,163(100.0%)
女性精障者這三年間第一次尋求服務之年齡平均為 37.0 歲(SD=9.0),稍高於男性精 障者平均年齡 36.2 歲(SD=9.2),統計上達顯著差異(F(1,4616)=7.71. p<.05)。
而不同教育程度之精障者在 98 到 100 年這三年間第一次尋求服務的年齡也有顯著不 同,如表 5 (F(8,4050)=28.2. p<.05)。大學程度者的平均年齡最低,但也高達 34.7 歲,
次低為高中職者,平均年齡 36.0 歲,和嚴重且導致障礙的疾病(精神分裂症等)好發的年 齡對照,顯示前來職業重建服務時似乎略晚。
表5 不同教育程度之第一次尋求服務之年齡
教育程度 個案數 平均 標準差 最小值 最大值
不識字 6 49.0 7.5 37 57
小學 147 45.2 8.0 23 60
國中 730 38.1 9.0 17 61
高中職 1,942 36.0 8.9 16 64
專科 627 36.2 8.1 20 60
大學 574 34.7 8.8 18 68
碩士 28 40.3 9.6 27 66
博士 4 45.8 10.2 35 55
其他或不詳 1 22.0 . 22 22
總計 4,059 36.6 8.984 16 68
二、職業重建路徑
(一)開案分析
這三年間於系統中開案之人數與人次來自於已登錄開案晤談紀錄表(表 2-1)之資料,
共 7,298 人次,4,618 人,開案者的專業身分分析請見表 6,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所開 案的比例達 49.1%,顯見職業重體系的單軌制已慢慢成形。
表 6 開案者的專業身分
人數 百分比
1 .0
專業督導 86 1.2
縣市職業重建個管員 3,580 49.1
區就服中心督導 48 0.7
支持機構督導 83 1.1
庇護機構督導 12 0.2
縣市督導 65 0.9
專業督導 41 0.6
縣市就服站就服員 237 3.2
區就服站服員 476 6.5
支持機構就服員 1,351 18.5
居家機構就促員 1 0.0
庇護機構就服員 214 2.9
業務承辦人 4 0.1
職訓機構督導 30 0.4
職訓機構輔導員 775 10.6
職訓機構承辦人 294 4.0
總計 7,298 100.0
三年間這 4,618 位精障者於職業重建個案服務管理系統共開案 7,298 次,表 7 顯示 58.4%的服務使用精障者只開案 1 次,30.4%開案 2 次。超過 6 次者也有 15 人。
表7 精障者接受服務的次數 開案次數 人數(人) 百分比(%)
1 次 2,696 58.4 2 次 1,405 30.4
3 次 343 7.4
4 次 127 2.8
5 次 32 0.7
6 次 10 0.2
7 次 5 0.1
總計 4,618 100.0
表 8 顯示開案次數不同組的每次服務期程的平均值與開案後穩定就業三個月結案的 比例。接受服務的天數,不同開案次數組的服務前期,如第一次或第二次,約為 200 天左 右,服務後期則每次服務時間則月縮短;開案次數越多者,其每次接受服務的天數相對較 少。但因為服務期程的平均天數的標準差大,這個趨勢只能做參考。
開案次數越多,接受服務的時間越長,和是否成功就業之間的關連,並沒有一致性的 趨勢。從表 8,約略可看出不同的開案次數,其每次成功就業三個月而結案的比率大約在 兩成左右。
表 8 不同開案次數者其接受各次職業重建天數與結案狀況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第五次 第六次 第七次
不同開案 次數(有 2-1表)組
人數
(%) 服務 期程 平均 天數 (SD)
穩定就 業三個 月結案 之總數 與比例 (%)
服務 期程 平均 天數 (SD)
穩定就 業三個 月結案 之總數 與比例 (%)
服務 期程 平均 天數 (SD)
穩定就 業三個 月結案 之總數 與比例 (%)
服務 期程 平均 天數 (SD)
穩定就 業三個 月結案 之總數 與比例 (%)
服務 期程 平均 天數 (SD)
穩定就 業三個 月結案 之總數 與比例 (%)
服務 期程 平均 天數 (SD)
穩定就 業三個 月結案 之總數 與比例 (%)
服務 期程 平均 天數 (SD)
穩定就 業三個 月結案 之總數 與比例 (%) 1 次者 2,698
(58.4)
192.1 (156.5)
566 (21.0)
-- -- -- -- -- -- -- -- -- -- -- --
2 次者 1,403 (30.4)
212.8 (157.1)
268 (19.1)
202.4 (148.7)
316 (22.5)
-- -- -- -- -- -- -- -- -- --
3 次者 343 (7.4)
213.6 (183.0)
56 (16.3)
179.2 (133.4)
76 (22.2)
183.6 (147.6)
80 (23.3)
-- -- -- -- -- -- -- --
4 次者 127 (2.8)
218.9 (175.4)
19 (15.0)
216.8 (168.0)
31 (24.4)
163.2 (120.6)
24 (18.9)
171.2 (132.2)
27 (21.3)
-- -- -- -- -- --
5 次者 32 (0.7)
227.4 (162.6)
6 (18.8)
167.5 (123.7)
5 (15.6)
176.9 (146.4)
4 (12.5)
194.2 (137.5)
7 (21.9)
168.3 (103.6)
4 (12.5)
-- -- -- --
6 次者 10 (0.2)
162.4 (102.0)
2 (20)
177.6 (90.5)
2 (20)
120.2 (77.1)
1 (10)
191.6 (95.7)
2 (20)
136.9 (84.4)
1 (10)
83.8 (63.3)
1 (10)
-- --
7 次者 5
(0.1)
140.0 (93.0)
1 (20)
86.2 (60.0)
1 (20)
273 (167.8)
2 (20)
203.8 (157.7)
1 (20)
105.0 (38.2)
1 (20)
70.5 (91.2)
0 (0)
376.6 0 (0) 總計 4,618
(100.0)
(二)職業重建安置與結案分析
在職業重建各項服務的次數如圖一,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之人次與人數來自於系 統上已登錄案主職業重建計畫表(表 2-4)之服務使用者,共 2,833 人次,1,826 人;職 業輔導評量服務之人次與人數來自於系統上已登錄職業輔導評量報告(表 VE3)之服務使 用者,共 741 人次,714 人;支持性就業服務之人次與人數來自於已登錄案主就業服務計 畫(表 3-2)者,共 2,159 人次,1,899 人;庇護性就業服務之人次與人數來自於已登錄 案主就業服務計畫(庇護性就業適用,表 3-2B)者,共 306 人次,280 人。職業訓練之人次 與人數來自於已登錄職業訓練計畫(表 T2)者,共 166 人次,166 人,此表為民國 99 年 開始加入之表格,以此表來估計使用職訓的人數,相對低估實際之人數;以南區職評資 源中心 100 年度的主題「探討身心障礙者個別化職業訓練計畫內容模式之建立:以智能 障礙及精神障礙者為例」來看,提供資料之 187 個職訓單位在 98 與 99 年兩年間接受職 訓之精障者就高達 630 人。職業重建體系前來尋求服務後,從表 2-4 的職業重建目標來 看,最後連結其他相關資源、其他與就業相關目標者,共 281 次,208 人。若不計職業 重建個案管理服務之次數,上述其他服務之次數共有 3,698 人次之人次與人數,與開案 之 7,298 人次比較,有將近一半的差距,意謂這群受服務者結束該次服務時,其狀態為 仍在職管與/或就服的服務,未到安置階段,即結束了該次職重服務。
圖一、接受各項職業重建服務之精障者之人數與人次
在資料庫當中,一共有 5,331 份案主結案表。結案的原因以「穩定就業三個月以上」
最多(28.3%),其次是「其他」(22.4%),包括個案無工作動機、因家庭因素而不需服務、
個案表示可自行求職等等,與「拒絕服務或表示不再需要提供服務」(15.2%)(如表 9)。
從開案到結案,服務時間最少 1 天,最多 1,084 天,平均服務時間 198.4 天(SD=154.6)。
表 9 結案原因
結案原因 人次 百分比(%)
穩定就業三個月以上 1,510 28.3
升學 31 0.6
需長期醫療達 3 個月以上 435 8.2
案主死亡 18 0.3
案主失聯 133 2.5
轉介其他服務單位 592 11.1
案主服刑 12 0.2
職重系統開案 4618人,7298次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 1826人,2833次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714人,741次 庇護性就業服務
280人,306次 支持性就業服務 1899人,2159次
職業訓練 166人,166次
連結其他資源 208人,281次 職重系統開案
4618人,7298次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 1826人,2833次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714人,741次 庇護性就業服務
280人,306次 支持性就業服務 1899人,2159次
職業訓練 166人,166次
連結其他資源 208人,281次
其他 1,196 22.4
拒絕服務或表示不再需要提供服務 808 15.2
達成表 2-4 職業重建目標 471 8.8
就養中 36 0.7
因故不符服務資格 44 0.8
見習滿期 7 0.1
自找到工作 0 0
己協助找到工作 1 0.0
離退訓 5 0.1
未就業拒絕後續服務 13 0.2
未就業需後續服務 19 0.4
初步由圖一之數據,接受庇護性就業、支持性就業、與職訓等安置模式的精神障礙 者的總人次約只有職重系統開案總人次的一半,表 9 亦顯示穩定就業三個月與達成職業 重建目標而結案者加起來只佔 37.1%,可以推論精神障礙者在尚未安置成功之前即已結 案者約占一半以上。有一半以上的服務開案後,在尚未安置就業前,即已結案,需要進 一步分析是否不適合開案卻開了案,以至於服務提供未能接上?抑或是等待時間太長而 流失?這個現象凸顯開案評估的重要性,以及開案後到安置前的職重服務的重要性。
(三)庇護就業
接受庇護性就業之280位精障者的年齡,在整體接受職業重建服務之精障者中顯得年 輕,女性也較多(表10、表11)。障礙程度以中度為最多佔57.5%,其次為輕度35.4%,
教育程度以高中職(55.4%)為主(表11)。從案主就業服務計畫(庇護性就業適用,表3-2B) 中的雇用單位及受僱職位來看,分布在庇護工場共64家,大多是隸屬於精神科附設之庇護工 場,職種共82種。
表 10 接受庇護性就業之精障者的年齡層與精障人口之比較
15-17 歲 18-29 歲 30-44 歲 45-59 歲 60-64 歲 65 歲以上 100 年 精 障
人 口 數 a (N=113,992)
222 (0.2%)
7,577 (6.6%)
38,627 (33.9%)
48,047 (42.1%)
9,089 (8.0%)
10,369 (9.1%) 服務人口數b
(n=4,610)
11 (0.2%)
1,110 (24.1%)
2,496 (54.1%)
970 (21.0%)
21 (0.5%)
2 (0.0%) 庇護性就業b
(n=278)
1 (0.4%)
86 (30.7%)
131 (46.8%)
59 (21.1%)
1 (0.4%)
0 (0.0%)
a內政部統計年報身心障礙按年齡或等級與男女,表 04-18 身心障礙者人數按年齡與 障礙等級分
b職訓局下載之 98-100 年精障者服務資料
表11 接受庇護性就業之精障者的人口學基本資料(n=280) 人數(人) 百分比(%) 性別(n=280)
男性 133 47.5
女性 147 52.5
教育程度(n=240)
不識字 0 0
國小 10 4.2
國中 25 10.4
高中職 133 55.4
專科 38 15.8
大學 33 13.8
碩士 1 0.4
博士 0 0
其他 0 0
婚姻狀況 (n=258)
已婚 19 7.3
未婚 211 81.8
分居 2 0.8
離婚 25 9.6
其他 1 0.4
障礙等級 (n=280)
極重度 1 0.4
重度 19 6.8
中度 161 57.5
輕度 99 35.4
280位接受庇護性就業之精障者,其中已結案者119人占42.5%,未結案者116人占 57.5%。已結案者於庇護工場最短有8天,最長有1,562天,平均就業時間為381.6天 (SD=154.6),結案原因最多為其他(42.0%),其次是拒絕服務或表示不再需要提供服務 (16.8%),及轉介其他單位(16.8%)。未結案者於庇護工場之平均就業時間為527.5天 (SD=393.6),最長者有1,848天。
以有登錄薪資的210人當中,以時薪計酬的工作型態占最大宗(179人,85.2%),時薪 起薪從20元到110元不等,平均時薪為50元(SD=29.5),每月工作若以表中所填之最少時數 計算,則為6到1,400小時不等,每月平均領取之薪資為5,175元;其次為按月計酬者(29 人,13.8%),每月工作20到29天,每月從2,500元到18,000元不等,平均領取之薪資為6,465 元。按件計酬因未登錄薪資,而無法進一步瞭解薪資狀況。
(四)支持性就業
接受支持性就業服務之 1,899 位精障者以在 30-44 歲者最多佔 56.0%,其次為 18-29 歲者,佔 21.9%,再次為 45-59 歲者,佔 21.5%,如表 12。顯示接受支持性就業服務者
的年齡層正是處於勞動力的高峰時期。性別以男性偏多(53.5%),障礙程度以中度為 最多佔 49.1%,其次為輕度 47.0%,教育程度則以專科(46.0%)為主(表 13)。
表 12 接受支持性就業之精障者的年齡層與精障人口之比較
15-17 歲 18-29 歲 30-44 歲 45-59 歲 60-64 歲 65 歲以上 100 年 精 障
人 口 數 a (N=113,992)
222 (0.2%)
7,577 (6.6%)
38,627 (33.9%)
48,047 (42.1%)
9,089 (8.0%)
10,369 (9.1%) 服務人口數b
(n=4,610)
11 (0.2%)
1,110 (24.1%)
2,496 (54.1%)
970 (21.0%)
21 (0.5%)
2 (0.0%) 支持性就業b
(n=1,899)
5 (0.3%)
415 (21.9%)
1,064 (56.0%)
408 (21.5%)
6 (0.3%)
1 (0.1%)
a內政部統計年報身心障礙按年齡或等級與男女,表 04-18 身心障礙者人數按年齡與 障礙等級分
b職訓局下載之 98-100 年精障者服務資料
表13 接受支持性就業之精障者的人口學基本資料(n=1,899) 人數(人) 百分比(%) 性別(n=1,899)
男性 1,016 53.5
女性 883 46.5
教育程度(n=1,736)
不識字 0 0
國小 2 0.1
國中 55 3.2
高中職 316 18.2
專科 799 46.0
大學 270 15.6
碩士 284 16.4
博士 10 0.6
其他 0 0
婚姻狀況 (n=1,792)
已婚 287 16.0
未婚 1,194 66.6
分居 17 0.9
離婚 268 15.0
其他 26 1.5
障礙等級 (n=1,898)
極重度 4 0.2
重度 69 3.6
中度 932 49.1
輕度 893 47.0
薪資與每週工時的部份,依據表3-2的計薪包括月薪、週薪、日薪、時薪、計量等不 同方式(表14),接受支持性就業之1,899位精障者以月薪計薪者最多佔51%,每週工作時 數由7到72小時不等(以表中所填之最少時數計算,例如,填20-40者,以20小時計算),平 均 為 42.3 小 時 (SD=31.3) , 月 薪 由 5,000 元 到 42,000 元 不 等 , 平 均 時 薪 為 18,700 元 (SD=3342.2)。其次為時薪計薪者(34.0%),每週工作時數由0到60小時不等,平均為30.4 小時(SD=40.9),時薪由40元到1,000元不等,平均時薪為101元(SD=46.1)。再次為週薪計 薪者11.4%,每週工作時數由0到48小時不等,平均為36.1小時(SD=10.7),週薪由100元到 2000元不等,平均週薪為802元(SD=233.7)。而由職務的每週工作時數來看,每週工時大 於20小時者佔80.6%,20小時以下者佔19.4%。
表 14 支持性就業計薪方式(n=1,878)
計薪方式 人數 百分比
月薪 960 51.1
週薪 215 11.4
日薪 8 0.4
時薪 639 34.0
計量 46 2.4
面議 10 0.5
由於表3-2的計薪包括月薪、日薪、時薪、計量等方式,因此參考該職務的工作時數/
日、每週工作時數,將所有計薪換算月薪。換算月薪之平均月薪為16,128元(SD=5075.6), 全體支持性就業的薪資級距如下表15,有58.8%集中在10,001元~18,780元,而在最低基本 工資(18,780元)以上者只有22.5%。
表 15 全體支持性就業薪資級距(n=1,769)
月薪 人次 百分比
5,000元以下 36 2.0 5,001元~10,000元 295 16.7 10,001元~18,780元 1040 58.8 18,781元以上 398 22.5
由於薪資換算涉及部份工時的薪資,可能會將整體薪資低估,因此,進一步將領取月 薪者以薪資級距來看,如下表16。有65.1%集中在10,001元~18,780元,而在最低基本工資
(18,780元)以上者略微提升至31.8%。
表 16 月薪者之薪資級距(n=960)
月薪 人次 百分比
5,000元以下 1 0.1
5,001元~10,000元 29 3.0 10,001元~18,780元 625 65.1 18,781元以上 305 31.8
(五)結案後追蹤
最後一次開案就業成功者中,由表OC查詢為「結案後追蹤」狀態者有88人,年齡在30-44 歲者最多佔46.8%,其次為18-29歲者,佔33.0%,再次為45-59歲者,佔20.5%,如下表17。
以男性偏多,佔52.3%,且教育程度集中於國中程度69.2%(表18)。
表 17 結案後追蹤之精障者的年齡層與精障人口之比較
15-17 歲 18-29 歲 30-44 歲 45-59 歲 60-64 歲 65 歲以上 100 年 精 障 人 口
數a (N=113,992)
222 (0.2%)
7,577 (6.6%)
38,627 (33.9%)
48,047 (42.1%)
9,089 (8.0%)
10,369 (9.1%) 服務人口數b
(n=4,610)
11 (0.2%)
1,110 (24.1%)
2,496 (54.1%)
970 (21.0%)
21 (0.5%)
2 (0.0%) 最後一次穩定就
業(分組 1 及 4)
之結案後追蹤b (n=88)
0 (0.0%)
29 (33.0%)
41 (46.6%)
18 (20.5%)
0 (0.0%)
0 (0.0%)
a內政部統計年報身心障礙按年齡或等級與男女,表 04-18 身心障礙者人數按年齡與障礙 等級分
b職訓局下載之 98-100 年精障者服務資料
表18 結案後追蹤之精障者的人口學基本資料(n=88) 人數(人) 百分比(%) 性別(n=88)
男性 46 52.3
女性 42 47.7
教育程度(n=78)
不識字 0 0
國小 14 17.9
國中 54 69.2
高中職 0 0
專科 9 11.5
大學 1 1.3
碩士 0 0
博士 0 0
其他 0 0
婚姻狀況 (n=78)
已婚 14 17.9
未婚 54 69.2
分居 0 0
離婚 9 11.5
其他 1 1.3
障礙等級 (n=88)
極重度 0 0
重度 3 3.4
中度 41 46.6
輕度 44 50
薪資部份,參考表3-2該職務的工作時數/日、每週工作時數,將所有計薪換算月薪。
換算月薪後最少為2,000元,去掉不合理的極端值(342,000)後最高為22,000元,之平均月 薪為14,400元(SD=4745.6),並以每週工作20小時以上之專職為主(87%)。
三、職業重建結果分析
(一)職業重建服務最終結果的判斷流程
為了分析促進精障者成功就業的服務模式,須先定義何謂就業成功的職業重建模 式。傳統上,分析就業成功的向度包括工作持續時間長短、每週工作時間以及每週薪資。
在職業重建系統當中,能夠就業並且穩定持續至少三個月者,是本研究定義的成功就業。
因而,在資料庫當中,有兩大群是屬於成功就業的服務使用者,一群是已就業穩定三個 月結案者,一群是已經就業三個月但是仍持續服務者。前者以結案表查詢可得知,後者 則必須在沒有結案者查詢是否有表 3-2,有表 3-2 者表示正在進行就業服務。更進一步 查詢是否在追蹤輔導狀態,而且最後一次輔導日期在上班日之後,且尚未離職者。(職業 重建結果分類圖如附件二)
(二)受服務者就業狀態與薪資
在所下載的資料庫中,由於薪資欄位的遺漏值太多,很難正確估計就業狀態。在可 以判斷的 641 人的資料中,專職工作者佔 83.9%,每週工時 20 小時以下的兼職工作者佔 16.1%。
在系統中,一共有 2,159 人次建立表 3-2,其中有薪資紀錄者為 1,768 人次。去掉 極端值如月薪 34 萬元之後,平均 15,600 元(SD=9637.7)。進一步以薪資級距來看,不論 是全體接受就業服務之人次或是最後一次開案成功就業者,皆有超過 50%的薪資在 10,001~18,780 元,但最後一次開案成功者薪資在 5,000 元以下的比例大幅減少(表 19)。
表19 薪資級距 接受就業服務之 人次(n=1768)
最後一次開案成功 就業者(n=774)
人次 % 人數 %
5,000元以下 160 9.0 11 1.4
5,001元~10,000元 288 16.3 127 16.4 10,001元~18,780元 936 52.9 460 59.4 18,781元以上 384 21.7 176 22.7
(三)影響職業重建後就業結果的個人因素
個人因素包括基本人口學資料、疾病因素以及功能。由於在表 2-1 健康狀況填寫上 有許多遺漏,並且所填寫的病名及填寫位置並不一致,因時間限制,本次分析沒有納入 疾病相關因素。功能的計算方式,來自於案主分析表(表 2-1A),此表分為五大領域,
包括功能性學科能力(3 題)、工作表現(13 題)、工作態度(6 題)、社會能力(9 題)
及其他(5 題)。此次分析以前四領域的功能為主(表 20),由於題項包含單選及複選題,
因此先將複選題重新編碼,計算該題勾選的總分,再計算各領域的平均分數,及四大領 域加總的平均分數(功能分析總分)。
表 20 不同安置模式的精障者之功能分析 所有受服務者
(n =2,050) Mean (SD)
成功就業者 (n = 711 ) Mean (SD)
庇護就業者 (n = 84 ) Mean (SD)
結案後追蹤者 (n =54 ) Mean (SD) 功能性學科能力
(F1~F3) 10.44(1.4) 10.37(1.5) 10.70(1.4) 10.29(1.5)
工作表現(F4~F16) 39.93(4.1) 40.41(3.7) 38.63(4.0) 39.66(2.9)
工作態度(F17~F22) 12.28(2.0) 12.40(2.0) 11.69(1.7) 12.22(2.2)
社會能力(F23~F31) 20.89(2.7) 21.29(2.4) 20.14(2.7) 20.97(2.5)
功能分析總分
(F1~F31) 83.54(7.4) 84.49(6.8) 80.69(7.1) 82.96(6.5)
以邏輯回歸分析(logistic regression) 分析年齡,性別,四組教育程度(把不識 字,小學,國中歸為一組,高中職一組,專科一組,大學及以上一組),四種障礙程度,
與功能,是否能預測成功就業,發現障礙程度,功能性學科能力,工作表現,與社會能 力,是顯著預測因子(表 21)。就障礙程度而言,只有輕度障礙者,相對於極重度障礙者 (即表中統計虛擬變項障礙程度(3)),有更好的就業成功率。至於功能層面,反應出認知 功能,工作技能,與社會功能,會影響就業是否成功。
表21 預測就業成功與否的個人因素的預測效力
斜率值 標準誤 Wald值 自由度 顯著性 Exp(B)
年齡 -.005 .006 .691 1 .406 .995
性別 -.010 .102 .009 1 .925 .990
教育程度a 3.632 3 .304
統計虛擬變項教育程度(1) -.015 .178 .007 1 .931 .985
統計虛擬變項教育程度(2) .167 .148 1.278 1 .258 1.182
統計虛擬變項教育程度(3) -.047 .172 .076 1 .783 .954
障礙程度b 12.836 3 .005
統計虛擬變項障礙程度(1) -.899 1.243 .523 1 .469 .407
統計虛擬變項障礙程度(2) .035 .258 .018 1 .892 1.036
統計虛擬變項障礙程度(3) .355 .105 11.507 1 .001 1.426
功能性學科 .169 .043 15.621 1 .000 1.184
工作表現 -.050 .016 10.389 1 .001 .951
工作態度 .002 .027 .004 1 .953 1.002
社會能力 -.063 .022 8.167 1 .004 .939
Constant 2.147 .671 10.233 1 .001 8.560
a教育程度之統計虛擬變項(1)高中職相對於國中及以下 (2)專科相對於國中及以下 (3) 大學及以上國中及 以下
b障礙程度之統計虛擬變項(1)重度相對極重度 (2)中度相對極重度 (3)輕度相對極重度
(四)影響職業重建後就業結果的職場因素
不同區域的經濟社會環境,造就出不一樣的就業成功率。由各縣市的開案人數與最 後一次開案之成功就業人數之比例來看,以宜蘭縣,桃園縣,及金門縣這三個縣市的就 業成功率最高,分別是 44.3 %,39.5%,34.8%(表 22)。這個現象除了地區性職業重建 服務的差異外,地區產業因素以及促進身心障礙就業的地方政策也值得進一步探討。而
初步由職重系統資料所得之資料來看,最後一次開案成功就業人數之結案原因,宜蘭縣 58 人中,自行就業者 10 人,政府短期就業方案 5 人,兩者佔成功就業的 25.9%;桃園 縣 151 人中,自行就業者 12 人,政府短期就業方案 9 人,兩者佔成功就業的 13.9%;
金門縣 16 人中,自行就業者 2 人,政府短期就業方案 4 人,兩者佔成功就業的 37.5%。
顯示地方政府的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的相關政策,也是職業重建的重要資源之一,但在 精障者長期就業的效益則尚需再進一步探討分析。
表22 不同縣市的開案與成功就業人數
縣市別 開案人數 最後一次開案之
成功就業人數 成功就業比例 1.台北市 768 188 24.5%
2.基隆市 114 23 20.2%
3.新北市 998 276 27.7%
4.宜蘭縣 131 58 44.3%
5.新竹市 121 31 25.6%
6.新竹縣 71 14 19.7%
7.桃園縣 385 152 39.5%
8.苗栗縣 124 31 25.0%
9.台中市 234 58 24.8%
10.彰化縣 100 25 25.0%
11.南投縣 107 16 15.0%
12.嘉義市 38 10 26.3%
13.嘉義縣 91 25 27.5%
14.雲林縣 102 27 26.5%
15.台南市 211 39 18.5%
16.高雄市 647 133 20.6%
17.澎湖縣 52 12 23.1%
18.屏東縣 102 27 26.5%
19.台東縣 65 17 26.2%
20.花蓮縣 108 26 24.1%
21.金門縣 46 16 34.8%
人 數 4,615 1,204 26.1%
以就服員所填的表 3-2 來分析職務類別(表 23),發現推介成功的比例,即成功錄用 人次佔就業媒合人次,從 50%到 100%都有。但是,可以穩定就業三個月者,則大幅減少,
平均為 30%。有專門技術者若能成功錄用,則穩定就業三個月結案的機會較高、如軍公 教、專業人員、醫療護理類、經營管理類等,但是人數很少。常被推介的職類,也是職 業訓練與庇護就業常見的職類,如餐飲旅遊類、環境保護職類、及非技術服務職類等,
能成功就業者佔推介就業之比例反而低。更進一步分析職務類別(表 24),顯示就服員推 介的工作相當多樣化,幾乎每種職務類別都曾被推介過。最常被推介的職務類別依推介 次數,分別是,清潔工推介 882 人次,274 次就業成功,成功率 31.07%;體力工 294 人 次,80 次就業成功,成功率 27.21%,餐飲服務接待員 149 人次,34 次就業成功,成功 率 22.82%,文書處理員 137 人次,51 次就業成功,成功率 37.23%,洗車工 124 人次,
38 次就業成功,成功率 30.65%,店員、售貨員 127 人次,49 次就業成功,成功率 38.58%
(表 24)。
表23 推介就業次數之職務類別
工作類別 就業媒合人次 成功錄用人次 成功就業結案者 成功就業之職類
1 農林漁牧職類 38 28
(73.7%)
11
(28.9%)
2 採礦冶金職類 0 0
(0%)
0
(0%)
3 軍公教職類 27 21
(77.8%)
11
(40.7%)
4 經營管理職類 1 1
(100%)
1
(100%)
5 專業人員職類 2 2
(100%)
1
(50%)
6 人事法務職類 0 0
(0%)
0
(0%)
7 醫療護理職類 17 15
(88.2%)
7
(41.2%)
8 財會金融職類 12 8
(66.7%)
5
(41.7%)
9 業務銷售職類 180 152
(84.4%)
61
(33.9%)
10 行政秘書職類 375 307
(81.9%)
143
(38.1%)
11 技術服務職類 69 56
(81.2%)
19
(27.5%)
12 電腦資訊職類 13 8
(61.5%)
3
(23.1%)
13 生產製造職類 253 204
(80.6%)
66
(26.1%)
14 機械操作職類 62 52
(83.9%)
21
(33.9%)
15 營建職類 17 14
(82.4%)
3
(17.6%)
16 娛樂演藝職類 0 0
(0%)
0
(0%)
17 傳播媒體職類 2 1
(50%)
0
(0%)
18 交通服務職類 13 10
(76.9%)
4
(30.8%)
19 餐飲旅遊職類 200 158
(79.0%)
46
(23.0%)
20 保全警衛職類 87 75
(86.2%)
32
(36.8%)
21 家事服務職類 70 57
(81.4%)
20
(28.6%)
22 環境保護職類 988 877
(88.8%)
298
(30.2%)
23 非技術服務職類 524 439
(83.8%)
147
(28.1%)
總計(人次) 2,950 2,485
(84.2%)
899
(30.5%)
表 24 各職務類別的成功就業比例
第一層 第二層
就業 媒合 人次
成功就業 者之就業 職種
百分比
01 農林漁牧職類 0101 水產養殖工 1 1 100.00%
0104 動物飼育工 3 2 66.67%
0106 園藝工、花農、果農 22 7 31.82%
0107 農作工 5 0 0.00%
0108 農作工、茶農 3 0 0.00%
0110 農林漁牧作業人員 2 1 50.00%
0113 種苗工 2 0 0.00%
02 採礦冶金職類 0 0
03 軍公教職類 0302 小學教師 1 1 100.00%
0304 公職人員 1 1 100.00%
0305 幼教老師 2 0 0.00%
0308 政府約聘僱人員 7 4 57.14%
0311 特教老師 3 1 33.33%
0313 補習班教師、家教、教練 13 4 30.77%
04 經營管理職類 0407 監督人員 1 1 100.00%
05 專業人員職類 0505 電子及通訊工程師 2 1 50.00%
06 人事法務職類 0 0
07 醫療護理職類 0703 牙醫助理員 1 0 0.00%
0710 醫院管理人員 6 3 50.00%
0712 醫藥助理 4 2 50.00%
0714 藥劑師 1 1 100.00%
0715 護理師、護士 5 1 20.00%
08 財會金融職類 0803 核保員、保險經紀人 1 0 0.00%
0806 會計、簿記 10 5 50.00%
0808 銀行櫃台人員、外匯員 1 0 0.00%
09 業務銷售職類 0901 出納員、售票員、收費員 7 1 14.29%
0902 叫賣員 4 1 25.00%
0904 店員、售貨員 127 49 38.58%
0906 售貨員 6 3 50.00%
0907 推銷員 14 1 7.14%
0908 採購員 1 0 0.00%
0911 買賣經紀人 1 1 100.00%
0912 業務代表、直銷人員 19 5 26.32%
0913 職業介紹員、人力仲介員 1 0 0.00%
10 行政秘書職類 1001 文書處理員 137 51 37.23%
1002 市調員 2 0 0.00%
1003 事務員 78 28 35.90%
1004 物料管理員、品管員 8 3 37.50%
1005 社工員 3 0 0.00%
1006 倉管人員、收發貨人員 12 4 33.33%
1007 秘書、助理 87 33 37.93%
1008 接待員、櫃台人員 25 11 44.00%
1009 速記員、打字員 1 0 0.00%
1010 圖書管理人員 8 5 62.50%
1011 總機人員 10 6 60.00%
1012 繕寫人員 4 2 50.00%
11 技術服務職類 1103 技術員 18 6 33.33%
1104 汽車裝修工、機車裝修工 3 0 0.00%
1105 放射性設備人員 1 0 0.00%
1106 社會工作師 1 0 0.00%
1108 按摩師、徵信員 1 0 0.00%
1110_1 美容師、美髮師 19 4 21.05%
1113 神職人員 1 0 0.00%
1119 葬儀業從業人員 1 0 0.00%
1120 電子設備裝修工 10 3 30.00%
1121 電子通訊工程技術員 1 0 0.00%
1123 電機工程技術員 2 1 50.00%
1124 電機裝修工 5 2 40.00%
1125 精密儀器裝修員 1 0 0.00%
1126 製圖員 2 0 0.00%
1129 機械工程技術員 1 0 0.00%
1130 機械裝修工 1 0 0.00%
1131 檢驗員、安衛管理員 1 1 100.00%
12 電腦資訊職類 1203 資料登錄員 5 1 20.00%
1204 資訊工程師 1 0 0.00%
1205 資訊助理員 7 2 28.57%
13 生產製造職類 1301 工具製造工 5 1 20.00%
1302 手藝品作業員 17 3 17.65%
1303 木製品製作工 6 3 50.00%
1304 毛皮製品操作工 2 0 0.00%
1305 打樣工、剪裁工 2 0 0.00%
1306 印刷品製作工 18 7 38.89%
1307 板金工 1 0 0.00%
1308 金屬製品操作工 6 1 16.67%
1309 玻璃陶瓷製造工 2 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