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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小與高中職( ( (六 ( 六 六) 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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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工作坊 實務工作坊 實務工作坊 實務工作坊 國中小與高中職 國中小與高中職 國中小與高中職

國中小與高中職( ( (六 ( 六 六) 六 ) ) )

宜教不宜罰 宜教不宜罰 宜教不宜罰 宜教不宜罰

─談少年的校園性危害行為處理原則 談少年的校園性危害行為處理原則 談少年的校園性危害行為處理原則 談少年的校園性危害行為處理原則

蘇滿麗 蘇滿麗 蘇滿麗 蘇滿麗

( ( (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講師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講師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講師)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講師 ) ) )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96 96 96 96 年 年 年 年 5 55 5 月 月 月 27 月 27 27 日 27 日 日 日

(2)

「宜敎不宜罰 宜敎不宜罰 宜敎不宜罰 宜敎不宜罰」- 」- 」- 」-談少年的校園性危害 談少年的校園性危害 談少年的校園性危害 談少年的校園性危害

行為處理原則 行為處理原則 行為處理原則 行為處理原則

蘇滿麗

∗∗

摘要 摘要 摘要 摘要

本文透過法規範來檢視校園性危害行為的法律責任,討論主體以中小學學生 為對象,先確定國家對於兒童少年的保護—「宜教不宜罰」的思想,進而討論對 於兒童少年性偏差行為的處理原則。行為人主體為學生時,透過刑法關於法定責 任能力的實體法規定、少年事件處理法等,瞭解少年的定義,以及少年的法定責 任能力。先瞭解在發生校園性危害行為時,完全責任能力人所應負擔的各種法律 責任,另外以國內所發生之一實際個案,瞭解少年的法律責任,以及相關的程序 法理規定,尤其是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保護特性,進而討論在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意旨下,如何面對處理該少年之行為。

前言 前言 前言 前言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性 騷擾防治法」制定完成,同年三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公佈,同年六 月「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亦公布實施。要求教育者應進行性別平等教育,同 時也針對發生於校園的性危害(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明文應進行行政調查的相關 程序規定。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五款規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任務中,必須 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因此,當發生於校園的性危害事件之行為人為學生 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面對之受調查人為兒童少年,其本身亦是國家之保護對 象,應注意國家對於兒童少年法制規定的整體適用。本文即是以少年為調查對象 時,透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嘗試尋找出在性別 平等教育法的調查程序中所應相互融合的原理原則。

在使用文字敘述的名詞界定,有將發生於校園中的「性騷擾、性侵害」行為,整體含括稱為「校 園性別暴力」,理由一:本文認為「暴力」易造成閱讀者誤認為是指「使用有形之不法腕力」;理 由二:可能造成校園性別安全環境危害之行為,除了來自於傳統的性別刻板教育文化之外,包括校 園內發生具體個案的「性騷擾、性侵害」之行為,因此,作者將「性騷擾、性侵害」統一以「性危 害」來敘述,此核先敘明。

∗∗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講師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班

(3)

大綱

壹 壹 壹

壹 從法規範看少年的角色 從法規範看少年的角色 從法規範看少年的角色 從法規範看少年的角色 一 少年的定義

何謂少年?少年在法律上有何不同的處理程序?國家對於少年的政策為何?而 面對少年的犯罪行為是如何的處遇?這是本章節先欲瞭解的前提。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條中規定: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而少年是指 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另外,就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於適用對象的規定,在該 法第二條明文: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但第八十五條之一則規 定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 事件之規定處理之。前項保護處分之執行,應參酌兒童福利法之規定,由行政院會 同司法院訂定辦法行之。簡單的說,由上述二法所明文法定年齡的範圍得知,中小 學學生則皆是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所適用的對象。

世界多數國家包括我國法制所稱的兒童、少年的定義,是以生理年齡作為區分,

在該生理年齡階段的主體,因為其心智發展尚未成熟,多數的立法例皆是以保護教 化為出發的原則來進行處遇。因此我國對於兒童及少年也特別明文針對其福利事項 予以明文法律保留,該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一條所揭示立法的目的在於:「為促 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兒童及少年 福利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由此可以得知並確定 了立法者對於兒童及少年是以保護、教育為中心出發。

壹 少年的定義與責任 一 少年的定義 二 法定責任能力

(一)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貳 校園性危害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 性危害行為人為非少年—校長、教師、職員、

工友 (一)性侵害

1刑事責任 2民事責任 3行政責任 (二)性騷擾

1刑事責任 2民事責任 3行政責任 二 性危害行為人為少年

(一)性侵害 1刑事責任 2民事責任

3 行政責任

(二)性騷擾 1刑事責任 2民事責任 3行政責任

參 如何對待他(她)—個案為例 一 案例內容

二 現行相關法令之適用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 1適用主體

2程序發動

3處理單位 4保密與通報 5資訊告知 (二)刑事責任 (三)民事責任 (四)行政責任

三 和平秩序回復的倫理性探索 (一)違法的少年性行為

(二)去標籤化的法制政策

(三)找到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目的 肆 結論

(4)

二 法定責任能力

發生校園性危害事件之行為人之法律責任,計有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 任三種法定責任,惟當行為人為中小學之學生時,因其年齡因素,並非可以如同成 年人擔負完全之責任,因此必須先予以釐清瞭解法律上,即刑事法、民事法、行政 法等關於責任年齡的相關規定。

(一)刑事責任

責任能力又稱為罪責能力,我國在刑法第十八條關於少年的刑事責任規定:未 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國家在 進行刑事處罰時之對象,排除了十四歲以下之人。換言之,立法者認為十四歲以下 之人在刑事政策的程序中,並無需以嚴厲的刑事處罰為之。

若從刑法理論的討論,責任能力的概念其本質上是在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認識 力與控制力。所謂的認識力(知)是指辨識其行為是合法或是非法的能力;控制力(意) 是指依其所辨識而行為的能力。我國關於責任能力的立法,是以生物年齡來統一擬 制規定,在具體個案中,審判者在行為人未達法定的年齡時,即認為其不具有完全 的認識力與控制力。因此,若行為人當時是為無責任能力的情況,縱然其所為不法 行為,亦無刑事責任。此即為刑法所謂「責任能力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1

因此刑法對於未滿十四歲無責任能力的行為人,並無施以刑罰的規定,換句話 說,現行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第三十 四條規定的從刑:褫奪公權、沒收、追徵、追繳、抵償等刑罰手段,是無適用於未 滿十四歲之人的餘地。

去除了刑罰手段,國家對於未滿十四歲行為人的不法行為,僅僅能以刑法第八 十六條保安處分的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人,另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

(二) 民事責任

在民事責任關於年齡的規定,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成年人若無 心神喪失、精神障礙致不能處理自己之事務之情況者,則其可以為完全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說,該行為人主體有完全的能力可以瞭解其在法律上的意義。民法對於未滿 二十歲之未成年人,為了保障其權利,設有法定代理人來為其意思表示,以免未成 年人思慮不週,上當吃虧。但在未成年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仍負有侵權行為的 損害賠償責任,此時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可能必須與未成年 人連帶賠償。

2

(三) 行政責任

行政罰的意義是在於為了維持國家行政的目的,對於違反了行政上的義務之人

1

另外有學者從不同面向強調責任能力是為「刑罰能力」,與前述的理論不同之處在於認為刑罰能力 是指對於刑罰的反應能力。請參照許玉秀,本土法學,第3期,頁64。

2

TVBS 新聞, 「女國中生罵人三字經遭判罰 3 萬」,更新日期:2007 年 4 月 5 日,記者:李晴。

台北市某國中女學生,用三字經辱罵同班女同學,造成對方心靈受創,甚至疑似罹患憂鬱症,雖然

校方介入協調,仍然鬧上法院,法官最後判決罵人的女同學,必須罰 3 萬元作為精神賠償,但由於

(5)

所科的制裁而言。而與行政罰不同者另有懲戒罰,此是指不同於前者制裁的對象為 一般人民,懲戒罰是指公務員或是獲得國家一定資格,例如律師或是會計師等從事 於專門職業之人,因其違背了職務上的義務行為,因此給予制裁。

3

而在進行行政罰、

懲戒罰時,依其年齡或是精神狀態是否健全與否來決定是否得以擔負該責任,在行 政法領域與刑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類似,因此在行政法領域中亦有責任能力、減輕 責任能力的相關規定。

4

以下簡單整理如下:

表 1

年齡 民法 刑法 少年事件處

理法

適用 意思表示 法律行為 責任能力 刑罰 宜教不宜罰 0-未滿 7 歲 無行為能力 法定代理人 無 無 —

滿 7-未滿 12 歲

限制行為能 力

法定代理人 無 無 有

滿 12-未滿 14 歲

無 有 滿 12-未滿 18

限制行為能 力

法定代理人

滿 14 未滿 18 歲

有:減輕 有

滿 18-未滿 20 歲

限制行為能 力

法定代理人 男

男 男

男滿 滿 滿 滿 18 歲 歲 歲 歲, , , , 女 女

女 女滿 滿 滿 滿 16 歲已 歲已 歲已 歲已 結婚者有行 結婚者有行 結婚者有行 結婚者有行 為能力 為能力 為能力 為能力

有 有 無

滿 20 歲 成年 有行為能力 有 有 無

貳 貳 貳

貳 校園性危害行為的法律責任 校園性危害行為的法律責任 校園性危害行為的法律責任 校園性危害行為的法律責任

發生校園性危害行為時的法律責任為何?本節以行為人主體區分為非少年 即校長、教師、職員、工友以及少年來敘述瞭解。

一 性危害行為人為非少年—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 1性侵害

(1)刑事責任

民國八八年我國的刑法關於性的犯罪有重大修正,除保留原來的妨害風 化罪章外,另增訂妨害性自主罪章,依據現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對於男

3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頁 461,作者自版,第 9 版。

4

行政罰法第九條【民國94年2月5日修正】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 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6)

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新法著重於個人對其「性的自主」的保護,個 人不應成為他人性的工具、客體。因此除了使用暴力方式使人淪為發洩客體 之外,加入以「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的行為態樣。但關於中小學校園 中,若被害人為在校學生,則被害人的年齡將會影響行為人所適用的法條。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從法條第二百二十一、二百二十二、二百二 十七、二百二十七條之一的明文規定,可簡單整理如下:

表2

法條規定 保護對象 行為態樣 刑期 程序 刑法

第221條

任何男女 以強暴、脅迫、

恐嚇、催眠術或 其他違反其意願 之方法性交

處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 期徒刑

非告訴乃論

刑法 第222條 第2款

未滿14歲男 女

以強暴、脅迫、

恐嚇、催眠術或 其他違反其意願 之方法性交

處7年以上 有期徒刑

非告訴乃論

對於未滿14 歲之男女

為性交者 處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 期徒刑。

非告訴乃論

※未滿18歲 之人→告訴 乃論 未滿14歲之

男女

為猥褻者 處6個月以 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非告訴乃論

※未滿18歲 之人→告訴 乃論 對於14歲以

上未滿16歲 之男女

為性交者 處7年以下 有期

非告訴乃論

※未滿18歲 之人→告訴 乃論 刑法

第227條

對於14歲以 上未滿16歲 之男女

為猥褻者 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非告訴乃論

※未滿18歲 之人→告訴 乃論 刑法

第 227-1條

18歲以下之 人犯前條之 罪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

減刑或免刑

刑法

第 229-1條

未滿18歲之 人犯第227條 之罪者,須告 訴乃論

告訴乃論

(7)

現行刑法在個人的性的自主年齡所認定為十六歲,換句話說,若與未滿 十六歲之人進行性交行為,縱使未經使用暴力態樣,法律仍認為是屬於妨害 他人的性自主意願,因為,現行法認為未滿十六歲之人並沒有性的自主同意 的能力。

一 一 一 一般在校園所發生的師對生性侵害,可能使用的方式多為以學業成績作 為手段,脅迫被害學生屈從於性的侵害,被害學生受控於課業成績,另一方 面也可能缺乏對於身體自主的知識,而服從於老師的權威,不知抵抗與自我 保護。

另外,若行為人具有刑法第十條公務員身分者,必須另依據刑法第一三

四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民事責任

行為人故意侵害被害學生之人格權,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因故意 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可以依據第民 法第十八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

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 撫金。」及第一百九十五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 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 之適當處分。

若被害人未成年,無為完全有效的意思表示,則就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 法律行為。

(3)行政責任

行為人若為校長、教師於校園中性侵害學生,違反校園教師倫理應無疑 義,若行為人確有性侵害行為,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教師法第 十七、十八條,學校可以懲處甚至解聘該教師,此為行為人之行政責任。

若行為人為職員、工友,則可移請考績委員會進行討論,對於重大不當 行為進行懲處甚至解雇。

(4)其他

若行為人具有公務員身分,被害人可依據國家賠償法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2性騷擾

(1)法律競合

目前我國關於性騷擾的定義規範於三立法條文之中,依立法時間先後為:

A 兩性工作平等法【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公(發)布,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 行】

第十二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8)

一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 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 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 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

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B 性別平等教育法【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公(發)布】

第二條規定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 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 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 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C 性騷擾防治法【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公(發)布,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施 行】

第二條規定,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 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 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部立法因其時間先後以及規範的目的、主體並非相同,但因性騷擾防

治法第一條已明文規定,為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

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 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十二條、第二四條及第二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因此若發生於校園的性危害事件,除非行為人與被害人皆非具有學生身分,

例如教師對教師,應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並非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適用對象。

因此,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性騷擾防治法所可能發生的競合僅有性騷擾防治法

第十二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等。

(9)

表3

(2)刑事責任

校園發生性騷擾事件時,依其所為的行為態樣,行為人仍可有性騷擾防 治法第二十五條的適用,而必須負擔刑事責任。即行為人是基於意圖性騷擾 之主觀犯意,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 隱私處之行為者,此有稱為「強制觸摸」罪,當初之立法考量即是為了補足 刑法對於此類行為未有明文規定之闕漏。而行為人之刑責可以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刑事訴訟程序部分,則須告訴乃論,以尊重被害人之意願。

(3)民事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第九條規定,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損害賠償責任,而且被害 人的請求內容尚可包括財產、非財產上之損害,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即在法律明文下,確定性騷擾被害人的損害賠償的 法律上的請求權依據。但是前述因為性騷擾防治法第一條的但書除外規定,

在發生校園性騷擾事件時,被害人應以何規定據以請求損害?

此則可回至民法,被害人可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責任之規 定,向行為人提起損害賠償。

(4)行政責任

此部份與前述性侵害行為所負之行政責任相同,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二十五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 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為需注意者,本 法條第二項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 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10)

二 性危害行為人為少年 1 刑事責任

依據前述表 1,若行為人未滿十四歲,則目前我國的刑法並不會對行為人 應用刑法,處以刑罰,而是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對該非行少年進行矯治教育。

若行為人滿十四歲未滿十八歲,則雖然可以處以刑法規定之罪,但法律上規定 必須減輕刑責。因為這一階段的行為人畢竟多數仍屬心智未完全成熟階段,因 此仍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重在對其矯治教育並非是處罰。

行為人滿十八歲以後,已經具有完全的責任能力,因此,行為人必須負擔 完全的刑事責任。

2 民事責任

行為人若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者,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須由其法 定代理人共同連帶賠償。若為滿二十歲成年者,則由行為人自行負擔賠償責任。

3 行政責任

若發生於校園性危害之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等,其有懲戒罰 之適用並無疑義,有疑問者在於,當校園內發生性危害行為之行為人為中小學 之學生,其有無行政責任?過去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是屬於行政法上的營造物 利用關係,為特別權力關係,因此學校可以對學生進行懲戒,學生有服從而無 救濟之途徑。但我國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三八二號認為,若改變學生身份並損 及其受教育之機會,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可以提出行政 訴訟以資救濟。而從釋字理由書所揭示意旨,套用德國學者 Carl Hermann Ule 之見解,可分為「基礎關係」 ,與「經營關係」 。前述改變學生身份屬於基礎關 係,對相對人影響甚大,因此應該適用法律保留及權利救濟;至於影響較小之 經營關係,為了維持行政內部秩序與行政目的,則保護的密度不若前述基礎關 係之嚴密。

5

以上之論述得知,學校因為學生為校園性危害行為時,學校得依據性別平 等教育法、輔導管教辦法等相關規定,對學生施以懲處,並無疑問,惟該懲處 之方法與手段為何,則屬另一層面之問題。

而校園性危害事件中,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若調查屬實,則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可以依據本法第二五條,對行為人進行懲處。

參 參 參

參、 、 、 、處罰或是教育他 處罰或是教育他 處罰或是教育他 處罰或是教育他( ( ( (她 她 她 她) ) ) )

中小學校園中學生的年齡在現行法律的規定下,為未滿十八歲以下的兒童少 年,既然國家對於這個年齡階段的行為人,有不同於完全責任能力人的制度,以 下運用實際案例來討論。

5

惟有學者認為,縱然學校對於學生僅以如書面予以警告,亦可能侵犯學生之人格權,或是將學生調

班或是轉校,皆可能會涉及該學生基本權領域,因此皆應有行政救濟之法律保留規定。許育典,「教

(11)

一 案例內容

6

年僅十四歲的兩小無猜「偷嘗禁果」 ,小男生向同學炫耀自己的「性愛初體驗」 , 同窗好友投以羨慕的眼神並懇求讓他「嘗嘗看」 ,未料,小男生一口答應,趁與女 友翻雲覆雨時,安排同學「接棒」 ,讓女友一怒告上警局。

就讀台北縣某國中的「阿祐」與「小琪」 ,兩人如膠似漆,是班上同學人人稱羡 的班對。小琪禁不起阿祐屢次要求發生性行為,將第一次獻給他後,兩人關係更為 親密並趁阿祐父母不在家時,多次發生性關係。

少男觀念錯誤 死黨第一

阿祐與女友有過「性愛初體驗」後,竟得意忘形,在班上四處向同學誇耀自己 的「性能力」 ,讓同窗好友們聽得瞠目結舌;其中,從未交過女朋友的死黨「小偉」,

也想體驗「偷嚐禁果」的滋味,遂向阿祐提議「共享」女友。

沒想到,阿祐竟情義相挺,毫不猶豫答應讓小偉加入「戰局」 ,一起大玩 3P 遊 戲。六日晚間,阿祐再度趁父母外出時,邀女友到家裡做愛,並私下通知小偉在屋 外「待命」 ,當阿祐完事後,打開房門讓小偉接棒。

原本私密的兩人世界,突然出現第三者,嚇得小琪手足無措,雖極力抗拒同學 強行闖入自己的身體,但體形瘦弱的她,無法抵擋對方的攻勢,讓小偉一償宿願,

性侵害得逞。

小琪事後向父母哭訴遭小偉性侵害一事,但深愛男友的她,避而不談與阿祐發 生性行為;小琪父母得知平日乖巧的愛女被同學欺負,怒不可遏並一狀告上警局。

少女純真 仍為男友求情

小偉到案後坦承性侵小琪,但他向警方供出是取得阿祐的同意,讓承辦員警大 吃一驚,並進而得知阿祐與小琪也有過性行為,由於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是公 訴罪

7

,警方依法將阿祐併案偵辦。

一心想讓小偉接受法律制裁的小琪,發現男友也被列為被告,不斷向承辦員警 及父母求情,她說,她只想告小偉,盼能放男友一馬;小琪父母雖見女兒所愛非人,

但又不忍讓女兒傷心,便向警方表示願意和解,不過,為時已晚,警方仍依加重強 制性交罪嫌,將阿祐及小偉函送法辦。

二 現行相關法令之適用

本案例的當事人是國中生,發生該件疑似性侵害行為,從性別平等教育法及 其相關法律的適用如何呢?以下便針對本案例之相關適用法令列舉說明:

1 性別平等教育法 (1)適用主體

依本法第二條規定,無論於公私立學校中,若侵害者一方為學校校長、教 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發生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 之行為時,有本法相關規定的適用。

6

中時電子報,陷害女友少男「做」完 叫同學「接棒」,更新日期:2006 年 12 月 13 日,04:09,記 者:顏玉龍,北縣報導。

7

此部分之報導有誤,詳請見文後論述。

(12)

本件為國中男學生疑似涉嫌性侵害另名國中女同學,因其行為人與被害人 皆為學生,則為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之案件。

(2)程序發動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得由申請人、檢舉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調 查申請或是檢舉,學校在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3)處理單位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明文,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 件,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並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4)保密與通報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明文,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 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5)資訊告知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 件,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 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性別平等教育之規定乃是法律課以學校性別平等之教育環境,即為促進 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 之教育資源與環境,而制定之法律明文。本案例於校園中學生對學生涉嫌性 侵害之情形,因此,學校必須負擔調查、懲處之行政責任。因被害人未成年,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可向學校提出調查之申請,要求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針對該發生涉嫌性侵害之事件,進行調查懲處程序。而加害事件若為屬實,

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處置。因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三 款規定,關於校園性侵害的定義是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的性侵害犯罪 行為,因此,案例中的小偉是否屬於性侵害之行為應回歸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適用。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 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 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 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8

據此,若以上述案情的描述為真,以下則討論小偉、小祐、小琪的法律 責任:

8

該法條第二項:「本法所稱加害人 加害人 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加害人 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法律之名詞有其一 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定之定義,故建議性別平教育委員會進行調查,撰寫調查報告時,應避免使用「加害人」之名詞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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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責任

(1)小偉

小偉並未獲得小琪之同意,並且是在小琪極力抗拒之下,但仍無法抵擋 小偉的行為,因此小偉的確是妨害小琪的性自主意願。但是在法條的適用上,

還必須以小琪是否滿十四歲來決定,若小琪已滿十四歲,則小偉為刑法第二百 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若小琪是未滿十四歲之人,則小偉應適用刑法第二百 二十二條第二款,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加重強制性交罪。

(2)小祐

小祐與小琪發生合意的性行為,是否合法?刑法關於妨害性自主的規範 中,對於行為主體與行為客體以生物年齡來界定有無所謂的「性的同意能力」 , 本案中,若小祐未滿十四歲,則如前所述,無刑事責任能力,刑法不處罰;若 小祐已滿十四歲,刑法的處罰可以減輕其刑。惟因小祐與小琪是合意的性行 為,屬刑法是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與幼童、幼年人性交罪,但因小 祐為未滿十八歲之人,故另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減輕、或免除其刑的 適用,此有稱為「兩小無猜」條款,而在程序的發動上,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一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排除於 非告訴乃論之罪之外。

(3)小琪

小琪有無法律責任?一般過去傳統的兩性刻板印象,有所謂「賺賠理 論」,認為男女進行性行為,總是女方吃虧,但是,民國八十八年,我國 刑法關於性犯罪的修正,已經將過去姦淫的客體限為婦女,修法為「男女」 , 因此,男與女二者皆為性自主之主體,並且,立法者是以生物年齡來界定 有無性同意能力,因此,本案中的小琪與小偉發生合意的性行為時,小琪 的年齡若未滿十四歲,則因為無責任能力,不罰;但若小琪之年齡已滿十 四歲,第一種情形,小偉未滿十四歲,則小偉是屬於無性的自主同意能力,

而小琪卻與無性的自主同意之人發生性交行為,此則小琪有刑法第二百二 十七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第二種情形,若小偉已滿十四歲,則小琪有 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與幼年人性交罪之適用。此部分則與上述小偉有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之一條, 「兩小無猜」條款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九之一條告 訴乃論規定之適用。

刑法關於未滿十四歲或是十四歳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認為其身心發

展尚未成熟,思慮也欠周詳,並無性行為的同意能力,即使行為人獲得少

年(少女)或兒童的同意而發生性關係,也因他們無性的同意能力而無法

免責,因此構成犯罪。因此,雖並無使用不法腕力之手段,縱使是兩情相

悅發生猥褻或是性交之情形,仍是屬於犯罪行為。而刑法上述的各條文的

適用,在行為人的部分,仍須配合其責任能力規定的整體適用。因此,本

案中的小祐、小偉、小琪是否滿十四歲,成為其是否會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的重要依據。若未滿十四歲,則依前所述,因為刑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未

滿十四歲之人之行為不罰,縱然被害人提出告訴,行為人並不會進入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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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但另外有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事件的適用,少年法院得視少年 之行為,斟酌是否裁定保護管束或是感化教育;若行為人已滿十四歲,則 若其行為調查屬實,刑事處罰則是減輕其刑,在程序面的處理,因為本案 之行為人為未滿十八歳之人,屬於刑法所認為的非完全的責任能力之人,

換句話說,程序上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適用,與對一般完全責任能力人所 進行刑事訴訟法之原理原則不同。

少年法院則會依該名少年身心等事證評估,可能會依具體個案審 酌,在進行刑事審判程序時,少年法院可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

條為責付、觀護收容處分,並裁定處訓誡、假日輔導、保護管束、感化 教育等保護處分。

2民事責任

在性侵害行為發生,被害人可以依據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第一百 八十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第一百八十七條法定代理人之責任、第一百九 十三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以及第一百九十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 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等規定,向加害人提出如精神損害、醫藥費、工 作損失等。如加害人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指父母、無父母時指監護人)應連 帶負賠償之責。本案中加害人為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因此該加害人之法定 代理人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3行政責任

學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該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必須對於學生發 生疑似性侵害行為進行調查,若調查屬實,則必須進行懲處。本件是否有性別 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此疑義在於該法第一項規定,校園性侵害或性 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 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由此得知,若行為人為學生時,該懲處機關即 是學校。但是同條第二項卻僅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 性騷擾事 性騷擾事 性騷擾事 件之懲處

件之懲處 件之懲處

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三、

接受心理輔導。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因此,當發生性侵害之事件時,

是否無適用該第二項之規定?在此可能的解釋之一為屬於立法的疏漏,其二則 就學理的討論有主張性侵害是屬於性騷擾範圍內,換句話說,性騷擾包含對於 性的嚴重侵害的行為,因此,就第二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內容來看,第一款命向 被害人道歉的處置,目的是在於和平秩序的回復,而第二至第四款,目的在於 對行為人進行矯治;再就法律之解釋方法運用,若性騷擾之程度較輕之行為皆 有適用,則程度較重之性侵害行為屬於「舉輕以明重」,亦可適用該各項的處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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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和平秩序回復的倫理性探索 (一)違法的少年性行為

檢視過相關的法律規定後,需要瞭解的是倫理性的探索。就本案的行為人而 言,小佑與小琪的合意性行為應如何跳脫法律面的思考?在法律的規範中,二個 未滿十六歲的合意發生的性交行為,在刑法上以未滿十六歲,無性自主的同意能 力,因此認為各自妨礙了他人的性自主的法益。但是,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範 中,這樣的同儕的合意的性交行為,到底破壞了校園的如何的秩序?規範?是否 應該檢討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於援引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為性侵害的定義,是屬一 不適當的立法之外,刑法本身對於未滿十六歲人的性的自主同意能力的管控是否 違反了未滿十六歲人的基本人權?

我國近年來立法通過以及修正關於以性的意涵為出發的行為,即性騷擾、性 侵害行為的規範,出現了交互層疊的情況,在性騷擾的部份除了前敘述中之性別 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之外,尚有更早之兩性工作平等法,而性侵害的部份,

除了刑法在民國八十八年,關於妨礙風化罪章的修正為現行的妨害性自主,從社 會風化─善良風俗的法益,精緻為個人自主─性同意自主的保護法益,另外尚有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國家對於以「性」為出發的

「不法」行為,而明文為規範對象,已呈現緊密的狀態,但是在各個明文的規範 中,卻又呈現主軸核心價值不一的問題,國家現行的公 國家現行的公 國家現行的公 國家現行的公布 布 布 布施行的法律明文 施行的法律明文 施行的法律明文 施行的法律明文, , , ,對於 對於 對於 對於 國民包含少年的性的管控是否適當

國民包含少年的性的管控是否適當 國民包含少年的性的管控是否適當 國民包含少年的性的管控是否適當? ? ? ?

再從刑法法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人的規範保護,認為未滿十六歲人並無完全的 性自主同意能力,因此,若完全責任能力人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行為,當然 成為了「妨害他人性自主」之犯罪人,然而實體法的補救方式是以告訴乃論以及 未滿十八歲人犯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為法條文字,因此得出一初步之觀察:國 家目前對於個人身體決定性自主的同意權,並非完全得由個人自行決定。對於未 滿十六歲人的身體決定性自主能力的否定,是否是一適當之規範?小佑與小琪因 為具有學生身份,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下,需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再以刑 法的妨害性自主的規定來檢驗該二人的性交行為,除了刑法的規範,又有性別平 等教育法的規定,這樣的多重規範,是否已經將小佑與小琪「標籤化」?這樣的 標籤是否可以達到國家管控國民「性」的行為?

(二)去標籤化的法制政策

如何去除標籤化的負面假想,勢必要找到有力的其他說理,以免造成相當 的誤解,更是造成對少年的不利影響。造成少年不當行為的原因,不僅僅是少年

單一主體的問題,其周遭包含家庭、學校、社會等諸因素,由於少年智識尚未成 熟,必須透過教育方式給予其無論是在人格品行、生活知識以及職業技能等基本 能力,因此,國家在統合教育、家庭、社會整體資源時,教育環境及教育執行者 成為國家對於教育行政中,對於少年最重要的從人生的發展歷程最重要的參與。

而少年因尚未成熟,故許多國家在關於少年的政策也重在於教育和保護,使其發 展成為足以自我決定能力的人。

若以少年為權利主體的國家政策,在行政權的國家給付部分,即兒童及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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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法;以及少年司法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二者的立法方向為對少年違法行為之 處理,採取應儘量避免司法程序介入,代之以專門機構之輔導教育,對受虐、受 嚴重傷害的少年或不良行為的少年,應給予心理輔導,必要時得強制。拋棄法律 性的控制,盡量增加社會對少年犯罪的容忍,將部分的少年非行之處罰行為自司 法系統中移除,減少少年被司法標籤的機率,以教育感化方法,促使犯罪少年改 過遷善,適應社會生活。

另外在少年司法制度中,若以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於犯錯少年的處遇程序 來看,整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原則是在於以保護少年為中心主旨,並考量成長中的 少年的特性,摒除刑法處罰的應報思想,希望透過矯治教育,使觸法、非行少年 得以獲得矯治而非懲罰的效果。因此,在多數有關於少年的法制中,不可單一適 用而欠缺整體保護教育中心的少年處遇原則,以免因為少年未得良好之成長而將 來惡化於社會。學者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即是要建立「整合型法律」之少年法體 系,此體系基本結構是以少年為中心的三層同心圓保護圈,建立使少年能自我健 全成長的主體結構,其中同心圓的第一層保護圈(最內圈)為強化少年成長的教養 (家庭)及學習(學校)功能,因此,當家長與老師無法負擔協助少年成長的角色時,

司法機構所主持的第二層保護圈就應該介入,而其介入的目的除了重建第一層的 保護圈外,更應積極整合第三層保護圈,選擇適當的社會福利資源系統力量介入 幫助少年成長工作,同時,也隔離影響少年的負面力量,因此,司法機構僅在於 第一層對於少年的教養與學習功能失調時,才需要進入做橫向連結工作,因此,

第一層的執行者並不能懈怠應負之任務,而將困境丟給第二層的司法機構後,而 從此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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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國家的政策是以教育為主,希望以矯治教育改變少年的非行,則學校的 教育環境是否足夠給予學生基本的知識,成為重要的關鍵。例如,案例中的小佑 與小琪,縱然是兩情相悅,但是否瞭解其行為在法律上的意義?若以教育的立場 出發,小佑與小琪及小偉並未得到具體的資訊,甚至對於欠缺他人之身體自主權 之尊重,因此會產生小佑答應小偉共同分享親密關係的情形。這樣的困境必須檢 討學校的教育內容,而不應由學生獨自承擔違反法律的標籤。

(三)找到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目的

案例中的「小偉到案後坦承性侵小琪,但他向警方供出是取得阿祐的同 意,…」從國中生的性/性別觀念所展現的問題:性的親密行為是否仍落入過去 女性之附屬於男性之地位,小偉為何可以因為取得小佑的同意,卻無顧及小琪的 人身自主權?孩子的想法與作法往往是模仿學習複製於大人的行為模式,而性別 平等教育法第一條所揭示的立法目的為: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 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而 所謂的人格尊嚴的內涵中,即是包括二基本元素,一是人為一獨立個體;二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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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生,「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檢討與展望-以刑事司法與福利行政兩系統的交錯為

論點」 ,檢索資料來源: http://www.law.ntu.edu.tw/03/professor/Mau_sheng_Lee.htm。查訪

日期:2007 年 4 月 30 日。

(17)

有自由的意志。因此,在性別平等的教育中,除了以性別作為教育內容,使受教 育者得以理解性/性別之外,由人格尊嚴所展開的基本人權,即是對他人的基本 尊重更是最大的基本前提。

對於七至十六歲的國民進入教育機關,給予國民教育的過程中,這個階段的 學習成長過程,往往是其人格養成的最初階段,智識與品行的培養與建立成為教 育的重心。從人類或是動物的原始行為來觀察,當其行為表現獲得正向肯定,並 給予一定之獎勵時,則該行為模式會成為行為人的選擇;相反而言,當行為人的 行為遭受負面評價,並給予一定的不利益,行為人便可能會因產生痛苦而選擇轉 向。

我們不能否認,每個人的個體差異的存在,或甚至於男女的先天的不同,另 外因為學生的家庭環境、家庭成員,皆會影響學生的行為模式,因此,如何面對 行為偏差的學生,更尤其關於性的偏差行為,在現今的社會觀感,仍存在有風化 道德的倫理性評價,則應如何做才是公平?

以下提供一法學基本原理的檢驗方法:

任何規範的最上位指導原則即是比例原則,比例原則之內涵為:

「必要」:比例原則(禁止過度) 一 適當性:合於目的的達成。

二 必要性:影響最輕微手段。

三 衡量性:損害需輕於達到目的 (狹義比例原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究竟是為了達到何種目的?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所使 用的方法中,必須是影響最輕微的選項,最後,在欲達成的目的利益必須高於所 採用的手段會造成的損害。

對三位學生的行為,在校園的部分,應如何處理為最佳?採用懲處模式,即 透過輔導管教辦法而記過處分,是不是最好的模式?記過處分之後,是否可以達 到學生對於性行為及尊重他人身體權的目的,或是僅僅是得到威嚇應報的效果?

本案中的小佑、小偉、小琪,對於生理性的能力,從文字的報導得知,我們不能 否認與成年人相同,但是,在與他人身體為親密關係發展性的行為的價值觀,顯 然是匱乏而無知的,如何加強給予這方面的觀念,即是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目 的,另外,家長的法治觀念,當然也是需要認識與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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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肆 肆

肆 結語 結語 結語 結語

再一次地檢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一條文字:「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 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而整部法條的規定編排,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學習環境與資源、第三章課程、教材與教學、第四章校園性侵害或 性騷擾防治、第五章申請調查及救濟、第六章罰則。性別平等教育法於第五章中,

有規定對於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時,該學校負有調查、懲處行為人的行 政調查責任,以確保維護校園內性別安全教育環境,可以確認的是,性別平等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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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類似案件如東森新聞報:「父愛看 A 片小六鹹豬手摸遍師生!」法辦首例,更新日期:2007 年

1 月 14 日,記者: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小四帶A片上學 襲胸掀裙摸腿 小六男騷擾師生」更新日

期:2007 年 1 月 14 日,記者:慶淋、許俊偉中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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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法是為了維護校園性別安全環境的程序行為規範,透過教育的方法,對於受教 育者進行性別的平等教育,而長遠地效果在於建構社會的性別和平秩序。

筆者參與若干教育部性騷擾、性侵害專業調查人才訓練研習,也許是因為校 園中對於這樣的法律的強行規定,顯有措手不及的恐懼與排斥,大多數的疑慮是 在於如何進行調查程序?調查程序中如何不違法?前有家庭暴力防治法進入家門 之後,打破過去「法不入家門」的迷思,我們樂見於因為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通過 施行,讓校園的法治觀念必要地活絡了起來!當參與研習的熱忱教師們,積極地 想讓自己在短短幾天的研習課程內,瞭解所有相關的法律規範及法的原理原則,

這樣的勇氣與使命感,是值得正面的鼓勵與喝采。但在法律的立法目的與原則下,

千萬別忘卻了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目的,如何積極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設 計與性別議題有關的課程教學、宣導活動等防治的工作,遠遠大於案件發生後的 亡羊補牢的遺憾。當然,在面對具體個案的行為人,透過法定的程序,並在比例 原則的檢驗下,如何給予中小學學生在有關於「性」的偏差行為,適當的處理模 式,是所有教育人員的應有的使命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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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原則並非僅僅適用於校園的性危害行為,同樣的,在處理學生的其他偏差、非行,亦應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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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主題 會議主題 會議主題

會議主題: : : :校園性別事件之預防與處理 校園性別事件之預防與處理 校園性別事件之預防與處理 校園性別事件之預防與處理

實務工作坊 實務工作坊 實務工作坊

實務工作坊( ( ( (國中小與高中職 國中小與高中職 國中小與高中職 國中小與高中職) ) ) )

研討議題 研討議題 研討議題 研討議題

主持人:蕭昭君(國立花蓮教育大學教育學系副教授)

引言人:張明敏(國立竹北高中專任輔導教師)

蘇滿麗(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講師)

◎工作坊目的:

一、加強現場老師辨識校園性別事件的能力

二、加強現場老師「合法」以及「合教育理想」的處理校園性別事件的能力 三、培養現場老師從被動旁觀到積極行動,營造性別友善校園

◎ 工作坊的活動:

一、案例研討

這部分著重在分析:為什麼這是性別事件?學校為何需要關注這樣的事情?依法,

學校該如何行動?現場老師可以如何有效的行動?跟性平法有什麼相關?

二、反身教育學演練

這部分著重在反身自己:面對校園中的性別事件,我的立場為何?我會站在哪個位 置觀看?教育工作者可以如何投身營造性別友善校園?我們可以如何從旁觀者變成 積極行動者?積極行動跟教育專業化有什麼重要關聯?

三、分享討論成果:

◎ 發展一個在學校推動性別平等的說帖

◎ 發展一個在家庭推動性別平等的說帖

◎發展積極行動力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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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一個國中校園平凡的一天 年一個國中校園平凡的一天 年一個國中校園平凡的一天 年一個國中校園平凡的一天

6:50a.m.----7:30 a.m. 早安,台灣!

早上吃早餐時,任職於某國中的王老師聽到電視新聞說,XX 高中的一個男學 生,竟然用事先準備好的凶器,在公園的公廁中,將一位 YY 女中的學生砍殺重傷,

女學生的內褲被螁到小腿上,倒在血泊中,被附近早起運動的居民發現送醫,媒體 紛紛猜測是「情殺分手暴力」 。在上班途中,看到許多高中生正在等公車,王老師一 邊開車,一邊跟坐在旁邊正在喝咖啡的丈夫滴沽,不知道這些高中生會如何想這件 暴力事件;同樣是任職於另一所明星高中的先生朱老師,特地轉過身,笑笑的對著 坐在後座的女兒說,誰叫那個女生那麼笨,這樣的男朋友還敢交,女生自己如果不 尊重自己,就會惹禍上身,怪得了誰啊?讀國一的女兒正在背她的英文單字,沒有 回應。王老師跟女兒下車後,就把車子交給她先生,她提醒朱老師她晚上要跟學校 同事聚餐,記得準時到補習班接女兒,不要看球賽看過頭了。

8:00—8:20 教師早會

聽說隔壁 GG 國中有一個女學生懷孕,那個女學生自己就跟同班同學說她懷孕 的事,很多同班同學知道這件事,她跟比較好的同學講,其他同學聽得津津有味,

例如懷孕的感覺,同學都很有興趣在聽,覺得很有趣。GG 國中的學生到補習班,

都在說這件事情,AA 國中的家長知道後,就跟 AA 國中的學務主任反應,為什麼學 校要讓這樣行為不檢的女生繼續來學校上課,會教壞其他小孩,家長希望 AA 國中 要注意這樣的事情。學務主任在開會時報告這件事情,有的老師當場開玩笑的說:

如果 AA 國中的學生生小孩,我們這些老師豈不是要要當阿媽了?全場哈哈大笑。

AA 國中的校長因此指示,請老師多多提醒學生,在校外補習時,要跟異性保持五 十公分的距離。

9:00---11:00am. 莊敬走廊

去教室上課前,王老師注意到,許多女學生怎麼走路都在駝背,大熱天仍然罩 著外套,好像害怕凸顯日漸長大的胸部,成為注目的焦點。她突然想到,前幾天有 一位家長打電話給她,抱怨說這個時代真是亂,害他女兒不想上學,因為學校一些 男生, 「除了愛說令人討厭的黃色笑話以外,還有女生胸部排行榜、屁股翹度排行 榜」 ,甚至把「英文髒話」掛在嘴邊,這位家長說得很激動,他說他女兒還說,三年 級有一些男生,每次都喜歡在聚集在走廊上看女生,他們還「在算數字,算到第幾 個女生,就說是誰的女朋友,或是誰可以去吻她」 ,學校怎麼不好好管這些男生啊?

但是這個家長也擔心自己的女兒會被學校異樣對待,就教女兒不要理這些沒家教的

男生,專心讀書,不理他們就好了。因為跟王老師以前是鄰居,所以才打電話來抱

怨一下。王老師一直說,現在媒體影響太大,孩子都像一些不三不四的綜藝節目學

一些不該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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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pm. 教師辦公室

在辦公室吃午飯時,看到英文老師周美英一個人坐在辦公桌前面發呆,王老師 突然發現周老師眼睛紅紅的,好像哭過,她靠過去跟周老師打招呼,周老師又掉下 眼淚,原來她一大早跟學生複習英文時,學校不知道為什麼剛好停電,教室有點暗,

周老師就抱怨說,光線這麼暗,要怎麼教啊、要用什麼教啊?這時候,這個班上有 一個男學生就說「用口教(交)啊。」說完後,全班很多男生跟著哄堂大笑,女學生 則安靜的看著老師,周老師很失望沒有人聲援她,下課後,她跟這一班的男導師抱 怨,沒想到男導師說,同學只不過開一個玩笑,不用大驚小怪,怪她太不懂得幽默 了。王老師跟她安慰說,許多年輕單身的女老師剛出來教書時,經常會遇到男學生 這種沒有禮貌的發言,再過幾年,每一個女老師就會練就一套不壞之身,結了婚,

男學生就比較不敢對妳亂來了。旁邊的另一位資深的女老師李安琪也加入談話,她 說,結婚不保證就可以免於這種困擾,有一次國文課上到「亂竄」這個名詞,班上 一個男生就對著李老師說: 「師丈也在妳的身上亂竄!」一些男同學跟著哈哈大笑,

女同學也是沈默以對,李老師說她雖然難過,就假裝沒事繼續上課。李老師咬了一 口蘋果,一付薑是老的辣的神情說,這些男生讀書壓力大,對於性很好奇,每天都 在亂想,男生就是調皮、天生本色啊!所以,年輕女老師不要被他們嚇壞了,比較 好的方法是當作沒聽見,以及不用太過敏。

13:30---15:30 敬業會議廳

下午教務處承辦鄰近縣市國中的數學科教學研討會,來了將近六十位數學老 師,駐區督學和師大的教授也都應邀出席,校長在介紹本校的工作同仁時,當眾誇 獎兩位示範教學的老師,校長介紹江健老師時說: 「江老師是一位有為青年,數理能 力很強,他正在讀三民主義研究所,做事很有魄力,又很熱心服務學校。」至於早 就獲得數學碩士學位的陳若蘭老師,校長則說: 「我們若蘭目前仍是單身喔,長得美 麗,很會打扮,很有挑衣服的品味。辦公室有她在,真是賞心悅目呀!」說完後,

現場有人哈哈大笑,校長還打趣的問王老師, 「妳是國文老師,我應當沒有用錯成語 吧?」一位來賓後來還跟王老師說: 「妳們校長真是幽默,在他領導下校園一定很有 活力。」

13:30-14:20 輔導室

輔導室裡坐著這個校園中最不快樂的男生。秀氣的廖清達已經是第 N 次來輔導 室找張老師抱怨同班男生對他亂來。聲音細細的廖清達跟張老師說: 「昨天他們還問 我是不是 Gay,每次他們都對我毛手毛腳的,除了會故意伸手摸我的胸部,假裝要 脫我的褲子,還會用手一直「撫摸」我的手臂、臉等等,除此之外,有同學還會叫 我親他一下,或是假裝要親我一下,甚至還會做動作, 「開玩笑」的要求我幫他們口 交,除了這一些動作,加上他們色瞇瞇的表情和眼神,都讓我覺得很不舒服,也讓 我覺得很噁心。」張老師問他: 「導師怎麼說?那你可以躲掉嗎?」他拼命的搖頭、

一臉無奈的說: 「不可能!有時候他們在「戲弄」我時,旁邊是有滿多人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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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他們要摸我、鬧我時,我根本躲都躲不掉,根本沒有辦法反抗,只好任憑他們宰 割了!我們導師就別提了,他每次都很好意跟我說,我什麼都好,如果不要那麼娘、

那麼 C 會更好,同學就不會惹我,還叫我小心,不要當同性戀。」張老師雖然在輔 導室作行政工作,但是她是學地理的,剛來這個學校,因此除了聽學生抱怨,她也 不知道可以如何有效的幫助廖清達解決這個困擾。張老師私下問王老師要怎麼處理 比較好,因為廖清達說,如果同學知道他去告訴老師,他就麻煩了。

18:00---20:00 吉利廳

為了慰勞所有教職員在八十週年校慶活動的努力,家長會今天晚上開慶功宴。

校長顯然很高興,頻頻到各桌勸大家喝酒,王老師一向不喝酒,藉著尿遁,到外面 打電話,提醒先生要去接女兒。在大廳走廊,她看到一個喝得滿臉通紅的男客人,

身體一直靠過去貼女服務生,一隻手摟著女服務生的腰,問說什麼時候可以請她看 電影,女服務生頻頻掙扎閃躲,男性領班靠過來問男客人需要什麼幫助,他才站穩 走回去自己的位置。王老師再回到會場,剛好看到校長也是滿臉通紅的正在吆喝學 校幾位比較年輕的實習老師: 「小姐們,來來來,來認識一下我們的家長委員,過來 這裡陪酒。」結果,幾位年輕的男性實習老師主動跑過去敬酒,女性實習老師則站 在男老師後面尷尬的敬酒。

22:00 王老師家

午夜新聞上說,西部某女中,有兩位女學生在學校附近的咖啡店,當眾接吻,

路過的同校同學跟學校教官打小報告,後來學校查出是哪兩位女學生後,以行為不 檢違反校譽為由,各記小過,讓其中一位家長非常反彈。依據學校的說法,學生穿 著制服,就要時時維護校譽。該校的性平會在家長反彈後,才召開會議,沒有展開 調查,經過教官報告後,全體通過這不是什麼性平事件,因為兩位都是女生,所以 沒有兩性問題,所以這個事件跟性平會無關。記者也訪問一位教育學者,這位教育 學者倒是呼籲學校要好好的依照性平法重新討論。王老師的先生朱老師說, 「什麼跟 什麼,本來就是學校自主,這個教授有問題,女學生自己不檢點,不能什麼都跟兩 性扯在一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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