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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1793
承辦人:許倖瑤
電話:02-23979298#656
E-Mail:hsurinoa@dgpa.gov.tw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1040029221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104E001654_1_3111384462258.doc)
主旨:104年至106年「闔家安康」公教員工團體意外保險,經公 開徵選由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選承作,請查照轉 知所屬機關(構)參考運用。
說明:
一、「闔家安康」公教員工團體意外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由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作至104年3月31日止,
經重行辦理公開徵選承作保險公司後,由南山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獲選承作。
二、本保險係由本總處公務人員協會委任本總處辦理,並以該 協會為要保人,相關內容如下:
(一)辦理期間:自104年4月1日0時起,至106年3月31日24時 止,期間2年;辦理期間保險費固定,不得調漲。
(二)適用對象: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營事業 機構編制內現職員工(含各機關派駐海外人員、依「聘 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 辦法」進用之約、聘僱人員,不含留職停薪人員,以下 同)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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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齡限制:
1、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編制 內現職員工及其配偶投保年齡上限為70歲,續保可至 80歲。
2、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編制 內現職員工之父母(含配偶之父母),投保年齡上限 為80歲。
3、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編制 內現職員工之子女及繼子女,投保年齡為自出生起至 30歲。
4、保險費:員工及其配偶年繳新臺幣(以下同)1,140元
,子女年繳588元,父母年繳864元。
5、保險給付項目:含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重大燒燙 傷保險、傷害醫療保險、意外醫療住院保障(病房費 日額、住院前後一週門診醫療、加護病房費日額、每 次住院手術費用、骨折未住院)、航空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1至6級傷殘補償金、意外傷害保險特定意外雙 倍給付及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
6、原被保險人保障不中斷:104年3月31日止仍在保保誠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承作之「闔家安康」公教員 工團體意外保險者,如於104年6月12日前加保且提供 104年3月31日在保證明資料,不受續保年齡之限制,
保險效力並接續自104年4月1日起生效,發生之事故 得依本保險規定申請理賠。
三、檢附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保險投保計畫及加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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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1份,並請逕至公務福利e化平台(https://eserver.d gpa.gov.tw)之公教團體保險專區下載使用。另請各機關 轉知有需求之同仁,逕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洽詢電話:0800-020-090。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
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 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 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不含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灣 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含附件) 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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