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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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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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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 認識《憲法》

去 理解《基本法》

教育局課程發展處

(2)

由 認識《憲法》去 理解《基本法》 (1)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和《憲法》第六十二條 第十四項決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根據《憲法》,制定《基本 法》。

 一個國家,一個主權,一部《憲法》,是各國的通例。香港特別行 政區是國家的一部分,所以國家《憲法》,就是特區的憲法。

 《憲法》是母法,《基本法》是子法。 有《憲法》,才有《基本 法》。所以,《憲法》是《基本法》的立法依據。

(3)

由 認識《憲法》去 理解《基本法》 (2)

 基本法最高解釋權: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之一是解釋法律。《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制定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解釋《基本 法》。這項權力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訂明。

 基本法授予解釋權: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

《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4)

由 認識《憲法》去 理解《基本法》 (3)

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但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

《基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

 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人 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

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 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5)

由 認識《憲法》去 理解《基本法》 (4)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以下情況會解釋《基本法》:

1. 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 2. 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動行使《基本法》解釋權

3. 由國務院提案 ( 包括由行政長官向國務院港澳辦報告,由國務 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

 在過去五次釋法中,這三種方式都曾使用過,並獲得法庭接受。

(6)

由 認識《憲法》去 理解《基本法》 (5)

 《憲法》是「一國兩制」在國家法治上的最高體現。

 《憲法》是制定《基本法》、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提供了 憲制依據。

 《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並保障香港居民所享 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7)

《憲法》如何適用於香港 (1)

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 效力。《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制定的全國 性法律,不能凌駕於《憲法》。

 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和政策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所規定。《基本法》序言和 第十一條也明確述及其與《憲法》的關係。

(8)

《憲法》如何適用於香港 (2)

 從國際公法看,當某個地方屬於一個國家時,該國的憲法必然適用 於這個地方,否則便不可能說這個地方屬於該國家。國家《憲法》

無疑適用於港、澳,如英、美各國,其憲法適用於全國。

 從憲法學看,憲法也是現代國家的法律和制度淵源。

(9)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1)

 根據《基本法》第一條及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 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 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 根據《基本法》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 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 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 香港擁有高度自治的權力,但高度自治並不等於完全自治。香港與 內地其他地方不同,它是一個特別行政區,它的管治權力、範圍有 特別的法律依據。

(10)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2)

 基於高度自治原則,中央人民政府授權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 各項行政事務,亦授權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 關的對外事務,如簽發護照、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不以國 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及會議等。

 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 家事務的管理(《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例如出任全國人 大代表、全國人大常委、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政協常委,以及全國 政協副主席。

(11)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3)

 有關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以及中央所擁有的憲制權力,

在《基本法》內已清楚列明。

 例如《基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 八條、第十九條、 第四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 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章 各條、第一百五十八條、附件一及附件二。

(12)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基本法》相關條文舉隅

(13)

《基本法》第十三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14)

《基本法》第十四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 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15)

《基本法》第十五條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 政機關的主要官員。

(16)

《基本法》第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 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 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 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 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

(17)

《基本法》第十八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 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 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 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 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

(18)

《基本法》第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 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 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 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 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19)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 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 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 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 法》規定。

(20)

《基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除外國軍用船隻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經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許可外,其 他船舶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進出其港口。

《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實行原在香港實行的民用航空管理制度,並按中央 人民政府關於飛機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的規定,設置自己的飛機登記 冊。

(21)

《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中央人民政府經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磋商作出安排,為在香港特別行 政區註冊並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航 空公司,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之間的往返航 班。

(22)

《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凡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往返並經停香港特 別行政區的航班,和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往返並經 停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航班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由中央人民政府 簽訂。

中央人民政府在簽訂本條第一款所指民用航空運輸協定時,應考慮香港 特別行政區的特殊情況和經濟利益,並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磋商。

中央人民政府在同外國政府商談有關本條第一款所指航班的安排時,香 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

(23)

《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可:

( 一 )續簽或修改原有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和協議;

( 二 )談判簽訂新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並以 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提供航線,以及過境和技術停降 權 利;

( 三 )同沒有簽訂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的外國或地區談判簽訂臨時協議。

不涉及往返、經停中國內地而只往返、經停香港的定期航班,均由本條

(24)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 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 判。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

(25)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 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派遣代表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成 員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 以 " 中國香港 " 的名義發表意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 " 中國香港 " 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 和國際會議。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參加而香港也以某種形式參加了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 政府將採取必要措施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保持在這些組織中的 地位。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而香港已以某種形式參加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

(26)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情況和需要,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適用,中 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授權或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適當安排,使 其他有關國際協議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27)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 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 照,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 別行政區的其他旅行證件。上述護照和證件,前往各國和各地區有效,

並載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利。

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 行出入境管制。

(28)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各國或各地區締結互免 簽證協議。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 構,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29)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外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須經中 央人民政府批准。

已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在香港設立的領事機構和 其他官方機構,可予保留。

尚未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在香港設立的領事機構 和其他官方機構,可根據情況允許保留或改為半官方機構。

尚未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的國家,只能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民間機 構。

(30)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 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 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 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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