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新莊國民中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
108 年 1 月 10 日第一次籌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立新莊國民中學學生自治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培養學生民主觀念,促進師生溝通,建立班級、社團、學校彼此
之間良好的溝通管道,以推動學生自治活動,發揮同儕輔導功能,達到 學生自治為宗旨。
第二章 任 務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
一、推展學生自治活動,舉辦或協辦全校性之學生活動。
二、出席與學生事務相關之學校會議,參與學生事務之討論。
三、參與學生重大懲罰事件之審核與申覆。
四、暢通學校行政單位與學生之間的意見交流管道。
五、擔任學校競賽活動評分。
六、增進社區及校際之間的聯繫與合作。
七、協助學校社團規劃與發展。
八、其他學生事務相關之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四條 凡本校全體在校生(不含補校)均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享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罷免權,遵守本會決議 及履行會員應盡責任之義務。
第六條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得透過代表向本會提案。
四、擔任本會各職務之權利。
五、非本會幹部及代表可於每月召開之學生議會中旁聽。
第七條 本會會員均應盡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執行本會委派之任務。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級於年 度改選後代表班級成員參加,任期一年。
第九條 班級會員代表
經由班級全體學生選出本會會員班級代表 1 位,代表班級行使發言權及表決 權,負有出席議會義務,並向班級之會員負責。各班級代表之出席狀況及表 決情形與會議紀錄於會後一併公布。
第十條 本會設會務輔導小組,由學務主任、訓育組長及師長若干人組成(輔導小
組如附件一),協助會務輔導工作。
第十一條 本會置會長、副會長各一人,任期自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共 一年。(選舉辦法如附表二)
第十二條 會長之職責: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本會會務。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會議,並擔任主席,率領行政幹部向各班代表報告工作 項目及進度,並回答相關諮詢及提問。
三、籌劃並主持每月一次的幹部例行會議。
四、臨時交辦事項。
會長因故無法主持會務時,由副會長代理其職務。
第十三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設下列各組以利推展會務:
一、行政文書組:擬定年度計畫及行事曆、負責各項文書處理、發送開會通 知及邀請卡、整理並公告會議紀錄、會員意見彙整與收集
、邀請相關師長及來賓列席相關會議。
二、活動企劃組:規劃辦理或協助校內外各項活動、場地洽借及交辦活動事宜。
三、總務庶務組:協助各項工作及器材管理、經費處理等。
四、美編宣傳組:負責海報製作及電子媒體宣傳、聯絡、接洽及布置、活動攝 影等事宜。
五、評分督核組:擔任各處室辦理競賽之評分與考核。
第十四條 各組置組長一名,組員若干名,由會長提名任用之,解除任用時亦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之召開為一年 4 次,分別於 3 月(校慶、畢典及重要活 動規劃)、6 月(年度工作計畫檢討與擬定)、9 月(籌備新學年度工作 計畫及選舉工作)、12 月(會務改選與交接),必要時得由會長召開臨 時會議。若三分之一以上班級代表連署,亦可提請會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
一、年度行事曆及重要活動計劃之審議。
二、本會組織章程之修訂。
三、會長、副會長罷免案之審議。
四、檢討本會之缺失及討論改進方針。
五、討論、處理其他有關學生之事務。
第十七條 會議程序:
一、主席宣佈開會。
二、主席報告議程。
三、報告上次會決議案執行情形。
四、各組工作報告。
五、對上次決議案之執行,或其他會議進行情形,檢討其利弊得失,及其改進 之方法。
六、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之事項。
七、臨時動議。
八、意見反映。
九、主席結論。
十、宣佈下次開會時間地點及討論主題。
十一、主席宣佈散會。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須有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議事須經 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始得通過,前條(第十六條)第二、三、四、
五款等重大議案,需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且出席人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八條 本會每月得召開幹部例行會議一次,由各組組長及組員參加,並得邀請學 校相關主管列席,由會長召集並主持,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經費來源
本會得以接受各處室及相關單位之補助。
第 廿 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各組組長、組員等均為無給職,表現優異者,由學務 處公開獎勵並辦理敘獎。
第廿一條
章程之修訂需由班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經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
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修改章程,始得修改之。
第廿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新北市立新莊國民中學學生自治會會務輔導小成名單
職 稱 姓 名 工 作 執 掌 備註
學務主任 吳崇榮 統籌學生自治會各項工作推動
訓育組長 戴岑熹 協助自治會辦理活動及選務工作諮詢 生教組長 陳琼瑤 學生事務與獎懲申訴之諮詢
教學組長 張美蓮 提供教學與文藝活動之諮詢
輔導組長 陳姿吟 協助自治會成員之輔導
衛生組長 張永錩 校內評分及規則之協助
社會領域公民科召集人 張永芳 議事規則之諮詢
附件二:
新北市立新莊國民中學學生自治會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新北市立新莊國民中學學生自治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
第十一訂定之。
第二條 會長、副會長候選人採「聯名登記」參選,會長、副會長可分屬不同班級。
第三條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採無記名投票單記法票選,由得票數最高之一組當選。
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
第四條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及罷免由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辦理之,選委會 於每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中由會員代表互選產生,由得票最高之七人組 成,並以得票最高者擔任選委會召集人。第一屆選委會由學務處輔導小組協 助擔任。
第五條 選務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與規劃。
三、候選人資格之登記審理事項。
四、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事項。
第三章 選舉
第六條 候選人參選需具以下資格:
一、本校在籍之八年級學生(不含補校)。
二、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乙等(含)以上。
三、至登記截止日前無被記警告兩次(含)以上之處分(競選期間累積達警告兩 次(含)以上之處分,自動喪失參選資格)。
四、曾擔任班級幹部或社團、自治會幹部一學期(含)以上者。
第七條 產生方式
一、選舉方式為搭檔競選(可分屬不同班級),不記名投票。
二、各組候選人於學年初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後,由選務委員會公告選舉辦法 後於期限內填寫資格審核表送交學務處審核。
三、凡本會會員皆有選舉投票權。
四、各組候選人於競選期間不得做人身攻擊及不法行為,若經查證屬實除取消 資格外並記過處分。
第八條 產生時間:
於每年十一月份辦理或配合班級模範生選舉產生。
第九條 任期:
會長、副會長任期均為一年,任期為每年 12 月 1 日起至次年 11 月 30 日止。
第十條 候選人辦理登記時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候選人登記資料表。(如附件二-1)
二、一年內半身相片或兩吋大頭照 1 張。
三、家長同意書。(如附件二-二)
文件齊備後於指定日期內繳交,由選委會、學務處共同進行審核,於審 核無誤後即公佈合格候選人名單,並擇日由合格候選人抽籤決定選舉號 次。該組候選人均未親自參加或未委託他人代抽者,由選委會代為抽 定。
第十一條 選委會應於候選人號次決定後發布選舉公報,內容應包括:
一、公辦理念發表會之時間、地點與程序。
二、投、開票之時間與地點。
三、候選人之個人履歷、理念。
第十二條 候選人得於選委會公布之競選時間內從事下列選舉活動:
一、參加公辦理念發表會。
二、印製、張貼、分發傳單、海報等宣傳品。
三、其他經選委會許可之活動。
若候選人於競選時間內非從事以上活動或於競選時間以外從事選舉活動,選委
會可視情況予以口頭警告、違規公示或勒令停止該活動。
第十三條 候選人之競選活動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候選人不得有誹謗、賄選之情事,違反此項規定者,經由選委會查證屬實 者,取消其候選人資格,已當選者取消當選資格,並依校規處分。
二、競選期間候選人之文宣須經學務處訓育組蓋章,始可發送、張貼,張貼地 點須符合學務處之規定。
三、候選人於投票日當天 12:30 前拆除所有競選文宣。
四、投票當天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競選活動。
第十四條 選舉人投票時應攜帶學生證,由選務人員查驗,以證明其身分。
第十五條 選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圈選二人以上。
二、使用非選委會製發之選票。
三、圈選位置不能辨別。
四、圈後加以塗改。
五、簽名、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七、將選票污染致不能辨別。
八、完全空白。
九、不用選務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十、同欄重複區選、畫記。
前項無效票,應由選委會認定;認定有爭議時,由選委會表決之。
第十六條 當會長、副會長選舉之候選人僅一組登記參選時,投票人數須達全體選舉 人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有效贊成票過半,始為當選。否則選委會須立即重 新辦理選舉。
第十七條 當選名單經選委會確認,並經校長核准後公告,候選人對於選舉結果有異 議者,應於三日內向選委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罷免
第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如有具有下列情事者,即構成罷免要件。
一、受大過(含)以上處分者。
二、行為有損學校名譽經查有具體事實者(由學生獎懲會認定之)。
三、能力不佳,荒廢會務有具體事實者。
會長、副會長如有上述情形者,會員得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經選委會 審議受理後,由提案單位(個人)徵求連署。
罷免案須有會員人數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方為完成。連署完成,經選委 會審議無誤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罷免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 過後使得成立,選委會應於廿日內辦理罷案之投票。
第十九條 罷免案須有會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參加投票,投票人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始得通過。
第 廿 條 罷免案通過後,選委會應立即公告,被罷免者應自公告之日起解職。
第廿一條 罷免案未通過時,在公告日後三個月內,不得對其再提罷免案。
第五章 會長、副會長之缺位
第廿二條 會長缺位時,若會長所餘任期超過 180 天(含),選委會應重新辦理會長、
副會長選舉。
會長缺位時,若會長所餘任期為 180 天以下,由副會長代行其職務至任期結束。
第六章 附則
第廿三條 本辦法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二-1
新北市立新莊國民中學 學年度學生自治會會長、副會長選舉登記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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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審 結 班級 年 班 班級 年 班 果
姓名 姓名
參選
類別 會 長 參選
類別 副 會 長
基本 條件
1.上兩學期學業平均乙等以 上。
2.未受警告兩次以上處分。
3.曾擔任班級幹部一學期。
幹部名稱:
通過
1.上兩學期學業平均乙等以 上。2.未受警告兩次以上處分。
3.曾擔任班級幹部一學期。
幹部名稱:
通 過
不通過 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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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選 政 見
1.
2.
參 選 政 見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