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道高級中學學生改過銷過辦法
98 年 06 月 26 日修訂 99 年 06 月 30 日修訂 99 年 08 月 16 日修訂 101 年 09 月 05 日修訂 103 年 6 月 20 日修訂 106 年 9 月 25 日修訂 107 年 1 月 22 日修訂
壹、依 據: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之規定辦理。
貳、目 的:為落實教師輔導管教辦法及責任導師制,且鼓勵一時疏忽而違反校規之學生能及時改 過自新、奮發遷善,藉由愛校服務方式,對期間表現優良者,得以註銷其處分,期能變 化氣質,敦品勵學,特定改過銷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參、適用範圍:
凡本校學生因違反校規且依據獎懲規定受警告至大過之處分,得由學生在規定期限向生活輔 導組申請銷過,生活輔導組得依照本辦法辦理銷過審核。
肆、實施辦法:
ㄧ、學生得於最後一筆懲處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未再違反任何校規者,均可依本辦法申請銷 過,如導師不同意,須註明原因。
二、學生當學年度之懲處,必須於新學年度 8 月 31 日(含)以前完成改過銷過程序,未完成者視 同放棄改過銷過機會,於新學年度不得再申請上一學年度處分之銷過。
三、執行學生改過銷過之愛校服務任務分工:
(ㄧ)小過(含)以下之改過銷過:由導師及輔導教官擔任考核師長。
(二)大過(含)以上之改過銷過:由學務處及生輔組擔任考核師長。
四、『考核師長』根據學生銷過期間表現記錄於『學生進德修業輔導紀錄』,以『完成』或『未完 成』選項紀錄其該項目銷過記錄。
五、實施愛校服務期間須完成『考核師長』所律定之作業,如有『未完成』記錄,得繼續至作業 紀錄『完成』,否則均為未完成銷過。
六、學生實施銷過期間,其『進德修業輔導紀錄』經評定為不合格,或中途無故不再執行愛校服 務、愛校服務時數不足者者,均為未完成銷過。
七、凡服務不認真,敷衍了事者,該項次服務時數將不予採記,累計有三次以上者,屬為未完成 銷過。
八、『未完成銷過』其所申請銷過之懲處紀錄不得消除,原已執行愛校服務紀錄不保留,再申請 時得重新計算。
九、銷過愛校服務之時數規定如下:
(ㄧ)警告乙次:須累積參加 4 小時愛校服務。
(二)小過乙次:須累積參加 12 小時愛校服務。
(三)大過乙次:須累積參加 35 小時愛校服務。
十、愛校服務項目包括校園內外環境打掃及各處室服務,須於非課程時間實施,且須經導師簽名 同意方可進行,其執行處所分派及執行內容由導師律定之,導師因故不能執行時,得由適當 師長或教官代理之。
十一、學生辦理銷過,一次辦理一個項目銷過,同類案須依本辦法第一款辦理。
十二、其註銷流程經導師、輔導教官初審,均獲同意後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
十三、銷過期間如再違反校規處以警告(含)以上處分或存記之處分亦屬未完成銷過,並自未完成 銷過日起 30 日(含),方得再次申請銷過。
十四、暑假(含暑輔)期間違規所記懲處,應於新學年度申請銷過。
伍、銷過程序:
須由受懲處學生於最後一筆懲處發生之日起 30 日(含)後,向學務處生輔組或教官室領取『學 生銷過申請表』填表申請後,經家長簽名及導師簽名(蓋章),送學務處生輔組審核完成後,
印發『進德修業輔導紀錄』給申請學生實施愛校服務,一次以申請一件為限,學生完成愛校 服務由班導師與輔導教官完成初審後送交學務處生輔組複審並辦理銷過登錄。
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行改過銷過:
ㄧ、涉及毒品、霸凌及性平事件,經調查後屬實者。
二、除上述行為外,觸犯本國法律所列各項條列之違法行為者。
柒、ㄧ般規定:
ㄧ、學生受留校察看處分者,經考核表現良好,始可申請銷過。
二、任何銷過行為,均須事先向學務處生輔組申請,凡未申請而自行實施者,其銷過行為視為未 完成銷過程序。
捌、本辦法經過教學輔會報及生活教育推動委員會通過,並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