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道中學 學生改過銷過辦法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落實責任導師制,且鼓勵一時疏忽而違反校規之學生能及 時改過自新、奮發遷善,期能變化氣質敦品勵學,特定改過 銷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改過銷過,係指學生受記過處分後,給與改過機 會,藉由愛校服務方式,對表現優良者,得以註銷其受處分 記錄之統稱。
第三條 適用範圍:
ㄧ、凡本校學生因違反校規且依據獎懲規定處以警告至大過之處 分,得由學生在規定期限向生活輔導組申請銷過,生活輔導 組得依照本辦法辦理銷過審核。
二、凡 99 年 9 月 1 日以後入學之新生及轉、復學學生,均適用本 辦法;另 99 年 9 月 1 日以前入學之學生及轉、復學學生,以 99 年 9 月 1 日為界線,99 年 9 月 1 日以前違犯校規之改過銷 過,適用舊法,99 年 9 月 1 日以後違犯校規之改過銷過,適 用本辦法。
三、凡適用舊法之改過銷過申請,須於 99 學年第 1 學期結束前完 成申請;超過申請期限者,視同自動放棄行使舊法之權益,
一律改依本辦法辦理改過銷過申請。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
ㄧ、觸犯本國法律所列各條之行為者。
二、竊盜、參加不良幫派,或校內、外滋事鬥毆有損校譽者。
三、學生受輔導轉學、及留校察看處分者,不得申請銷過。
四、轉學生於前學校受有記過處分者,不得申請銷過。
五、任何銷過行為,均須事先向學務處生輔組申請,凡未申請而 自行實施者,其銷過行為無效,一概不予採認。
六、其懲處事實為『生活訓練』者,不得適用本辦法。
七、其懲處事實為『存記』者,不得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實施辦法:
ㄧ、學生得於懲處事實發生之日起 30日,未再違反任何校規者,
均可依本辦法申請銷過,如導師不同意,須註明原因。
二、執行學生改過銷過之愛校服務任務分工:
(ㄧ)小過(含)以下之改過銷過:由導師及輔導教官協助。
(二)大過(含)以上之改過銷過:由學務處及生輔組協助。
三、『考核師長』根據學生銷過期間表現記錄於『學生進德修業 輔導紀錄』,以『完成』或『未完成』選項紀錄其該項目銷 過記錄。
四、實施愛校服務期間須完成『考核師長』所律定之作業,如有 『未完成』記錄,得繼續至作業紀錄『完成』,否則均屬銷 過失敗。
五、學生實施銷過期間,其『進德修業輔導紀錄』經評定為不合 格,或中途無故不再執行愛校服務、愛校服務時數不足者者,
均為銷過失敗。
六、凡服務不認真,敷衍了事者,該項次服務時數將不予採記,
累計有三次以上者,屬銷過失敗。
七、『銷過失敗者』其所申請銷過之懲處紀錄不得消除,原已執行 愛校服務紀錄不保留,再申請時得重新計算。
八、銷過考核時間:
(ㄧ)警告乙次須自申請銷過日起ㄧ個月之考核期。
(二)小過乙次須自申請銷過日起二個月之考核期。
(三)大過乙次以上須自申請銷過日起四個月之考核期。
九、銷過愛校服務之時數規定如下:
(ㄧ)警告乙次:須累積參加 4 小時愛校服務。
(二)小過乙次:須累積參加 12 小時愛校服務。
(三)大過乙次:須累積參加 35 小時愛校服務。
十、愛校服務項目包括:校園內外環境打掃及各處室服務。
十一、愛校服務於非課程實施時間進行,且須經導師簽名同意方 可進行,其執行處所分派及執行內容由導師律定之,導師 因故不能執行時,得由適當師長或教官代理之。
十二、學生辦理銷過,一次辦理一個項目銷過,同類案須依本辦 法第五條第一款辦理。
十三、學生實施銷過至考核期限止其行為經評定為『核予銷過』
或『同意銷過』時,得註銷該懲處記錄。
十四、其註銷流程經導師、輔導教官與懲處簽報師長初審,均獲 同意後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
十五、銷過期間如再違反校規處以警告(含)以上處分或存記之處 分亦屬銷過失敗,並自銷過失敗日起30日(含),方得再次 申請銷過。
十六、凡於該學期內申請改過銷過,並完成銷過程序者,其未銷 過前需扣減之德行成績,仍需於該學期末列入計算。
第六條 銷過程序:
ㄧ、申請人:學生本人。
二、申請時間:懲處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含)。
三、申請程序:
(ㄧ)由申請人主動向學務處生輔組領取『學生銷過申請表』與 『進德修業輔導紀錄』,並自行填妥資料後,由生輔組於 『銷過實施日期』欄填註考核時間與『愛校服務次數』欄 填註實施次數,銷過學生愛校服務由考核師長協助考核,
一次以申請一件為限。
(二)銷過之審核於考核期限結束後,提請班導師與輔導教官完 成初審後送交學務處生輔組複審辦理銷過登錄。
(三)申請人在領取申請表後應完成填寫基本資料,及註明原懲 處事由、公告日期、懲處種類等項目,如申請人填寫內容 不實或資料不全將不予核准銷過申請。
第七條 本辦法經過校務會議及校長核定後實施之,未盡事宜處得隨 時修改之,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