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道高級中學處理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依據:本校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校務會議通過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 法第 21 條訂定本辦法。
組織:
學校為審慎處理學生申訴案件,特設置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 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申評會設委員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教 務主任、綜高部主任、國中部主任及教師代表八人、家長代表 一人、學生代表三人組成。
申評會開會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
申評會開會時,申訴人之導師、輔導教官、輔導老師、生活輔 導組長、主任教官、學務主任均應列席申評會。
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除評議書之決議,應 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外,其餘事項之決議,以出席 委員過半數同意後行之。
申訴要件:
申訴人(指學校對其懲處時,具學生身份之在學學生)或其代理 人(指申訴人之父母或監護人),認為學校對其所為之懲處或行政處 分措施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及其受教育之權益,且經依學校正常 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得向申評會提出申訴。學生申訴案件 申訴書至學務處領取。
申訴及處理程序:
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申訴應於學校有關懲處或行政處分之通知 書送達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填寫申訴書,向申評會提出申訴,
申評會應於收件之次日起十日內開會審議,作成評議決定書,申 訴人(或其代理人)如有不服,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依法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提出訴願。
申評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不受理,但確實影響學生權 益重大者不在此限。
申評會就書面資料進行評議,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 時得通知申訴人,對造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另申訴人或代 理人亦得要求到會說明,如其逾越申訴範圍,應以書面駁回。
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評 會之召集人簽署。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委員個別意見,應對 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保密。
評議書應記載事件之經過,兩造之陳述,評議之理由及結果,如 有建議補救措施者,並應提出具體建議。
申評會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 評議。有具體事實,證明申評會某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 者,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列舉其因,向申評會申請某委員迴避。
前項申請由申評會決議之。
有關退學或改變學習環境類似處分行為之申訴,學生於申評會評 議未確定前得向學校提出繼續在校肄業之書面申請,學校於接 到上項申請後,應衡酌該生生活、學習狀況於一週內以書面簽 處後通知申訴人,並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與義務。
評議書應呈校長核備,並由申評會,送達申訴人,對造及其他有 關人員。
評議效力
申評會之評議,如原處分單位認為有與法令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 者,應列舉具體理由。依行政程序呈報校長,如認為理由充分,得 交付申評會再議,否則評議書經呈校長核定後,學校應即採行。
申評會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本處理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