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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執行各項支出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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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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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校107年度執行各項支出應行注意 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修正情形

主計室第二組 洪玉華報告 107年9月27日

1

(2)

大綱

1.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2.修訂本校執行各項支出應行注意事項 3.相關法令修正

4.宣導事項

(3)

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1/9)-

經費來源

自籌收入

節餘款 (含保留款) 年度分配

經費

年度分配經費

 本校內部預算分配會議決議 (學術單位及行政單位)

自籌收入

 本校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

 本校自籌收入提列行政管理 費要點

節餘款

 本校年度節餘款處理要點

(4)

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2/9)-

年度分配經費

系所經費

材料費等 圖儀費

【經、資門】

110教學訓輔 710設備費

【資本門】

720圖書儀器設備費

(5)

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3/9)-

年度分配經費

行政單位經費

基本分配額 專款及其他

【經、資門】

110教學訓輔、120-1管總 710設備費

【經、資門】

150專款

750專款(設備費)

(6)

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4/9)-

自籌收入

 推廣教育收入【T類 211】

 產學合作收入-委辦結餘【T類 202】

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T類 220】

 權利金收入【T類 208】

 雜項收入【T類 200】

 受贈收入【D類計畫】

本校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

(7)

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5/9)-

經常門與資本門

• 經常門需流用至資本門者,應於 憑證明細表上註明。

經常門

• 1萬元、耐用年限2年以上

• 分配各單位之資本門經費,不得 流用至經常門

資本門

(8)

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6/9)-

節餘款

本校節餘款處理要點

• 資本支出:如有節餘,全數繳回學校

• 經常支出:全數留存各單位繼續使用

各單位年度結餘款 ( 原則 )

• 全數留在原單位繼續使用

受贈收入

• 全數留在原單位繼續使用

產學合作計畫等之計畫節

餘款及行政管理費節餘款

(9)

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7/9)-

節餘款

• 目的已達成或不再執行,全數繳回

專款性核給經費

• 全數繳回(全校人事費、總務處經管之

統籌性經費 經費等)

• 全數繳回

營運管理單位

• 應敘明理由專案簽請校長核定

特殊情形

(10)

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8/9)-

會計年度結束

核銷期限 (每年11月通知)

• 1至11月份及12月之單據

• 預借款項

• 應付帳款預估表

• 過期帳應專案簽准

經常支出之 核銷期限

• 於本年11月底執行完畢

資本支出之

核銷期限

(11)

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9/9)-

會計年度結束

經費保留 (每年11月通知)

• 由總務處彙整統簽

經費保留 -新建工程款

• 已發生權責或契約責任:彙總填寫

「保留案件申請表(已發生權責或契 約責任)」並檢附佐證資料

• 未發生權責或契約責任者:依個案 填寫「保留案件申請表(未發生權責 或契約責任)」

經費保留

-資本門、專款、

統籌性經費等

(12)

107年應行注意事項 (1/8)

1.本文修正重點

2.附表修正重點

(13)

107年應行注意事項

(2/8)

-本文修正重點

修正第五、(三)、1之(1)點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配合修訂報支 機票費應檢附之相關單據。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或其他足資證明行程之文件

2.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 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3.登機證存根(含電子登機證)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

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14)

107年應行注意事項

(3/8)

-本文修正重點

增列第五、(三)、1之(2)點

依106學年度第2次行政主管會報各單位工作報

告之決定事項,增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領有各該職

等全額主管加給人員出國搭乘飛機艙等及經費來源

規定。 【本校簡任第12職等以上領有各該職等全額主管加給人員出國如搭乘商務

艙或豪華經濟艙,除學院院長以上及行政單位一級主管(含進修推廣學院院長及國語教

學中心主任)由學校全額負擔其經費外,其餘人員(相當或比照簡任第12職等以上資格

人員)依本校「產學合作計畫節餘款分配及支用要點」第4點規定,得以計畫節餘款支

應搭乘飛機艙等升等所需差額;但委辦補助計畫從其規定辦理。】

(15)

107年應行注意事項

(4/8)

-附表修正重點

1. 通案修正說明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作業基金採用企業會計 準則適用科目,配合修訂會計科目編號。

2.項次41及42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

依據勞動部公告,調整每月(21,009元調高為22,000 元)及每小時(133元調高為140元)基本工資 。

3.項次49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

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爰配合增

列計時與計件人員之特別休假未休畢之工資費用。

(16)

107年應行注意事項

(5/8)

-附表修正重點

4.項次52辦理訓練講習之授課鐘點費

配合行政院規定修正法規名稱,以及提高講座鐘點

費之支給上限,並自107年2月1日生效(訂定「講座鐘

點費支給表」及修正「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

費支給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

給要點」)。

(17)

17

區 分 原支給

上限

修正後支給 上限 邀請國外專家學者來臺擔任

講座 2,400 衡酌相關條件

自行訂定

國內專家學者 1,600 2,000

與主辦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

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 1,200 1,500 主辦機關(構)、學校人員 800 1,000

107年應行注意事項

(6/8)

-附表修正重點

授課鐘點費

(18)

107年應行注意事項

(7/8)

-附表修正重點

5.項次54請專家學者之出席費

配合行政院規定調高出席費支給上限為2,500元,並 自107年1月1日生效。

6.項次62食品

辦理研討會等便當之執行標準,依教育部規定,午

晚餐每餐單價80元,但本校規定為100元,增列「但

委辦補助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19)

107年應行注意事項

(8/8)

-附表修正重點

7.項次73交流活動費

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

練與研討(習)會支給要點」

(20)

20

1.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2.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3.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相關法令修正

(1/6)

(21)

21

1. 修正第六點

(1)修正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因考量現行廉價航空並 未出具機票或電子機票僅以行程確認單替代,並可依 此文件臨櫃報到後換取登機證,爰增列其他足資證明 行程之文件。

(2)修正第六點第一項第三款:因許多航空公司開始使 用電子登機證,致無法取據紙本登機證存根,造成機 票款核銷疑義,爰增列電子登機證。

相關法令修正

(2/6)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22)

22

2.增列第十六點及十七點相關規定:租車費係屬「禮品 交際及雜費」項下,惟禮品交際及雜費有其限額,當 確有租車必要,又所需費用無法於限額內容納時,並 無相關規定可處理,增列規定如下:

(1)新增十六點第四項,司處長級以上人員率團出差,如有 租車必要,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得檢附原始單據覈實報支 租車費,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2)新增十七點第二項,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前點司處長級以 上人員出差者,如有租車必要且提出租車費較出差行程所 需長途大眾陸運工具票價節省之證明文件者,得檢附原始 單據覈實報支租車費,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相關法令修正

(3/6)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23)

23

1.刪除「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2.明定搭乘船舶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者係座(艙)位 有分等之船舶;若無分座(艙)等之船舶,則無須檢附票 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相關法令修正

(4/6)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24)

24

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12月12日函送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5點有關機關奉派出差搭乘便車之解釋案例。

(員工奉派出差,倘搭乘由親友駕駛之自用汽(機)車出差,

其親友或其他共乘者非政府機關員工奉派出差領有交通費等 重複支用公款之情事,可認屬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得 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交通費)

相關法令修正

(5/6)

-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案例

(25)

25

相關法令修正

(6/6)

-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1.刪除分批(期)付款表核章欄位 2.刪除支出機關分攤表刪除核章欄位

3.刪除支出科目分攤表核章欄位(本校予以保留)

(26)

26

宣導事項

(1/6)

-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點:

各機關員工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

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

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27)

27

宣導事項

(2/6)

-代墊規定

 逾1萬元以上公款

 薪資、臨時工資、

工讀費及獎助金

不得 代墊

可以代墊

 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國外研討會報名費、

註冊費、….等。

 研究計畫所需相關 之倫理審查費

 貴重儀器使用費

(28)

28

宣導事項

(3/6)

-代墊規定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逾1萬元以上代墊款申請單

單 位 請購編號: 年 月 日

經費來源 □委辦補助計畫 □單位預算分配款 □單位自籌收入

□其他( )

支付費用或 採購物品名稱 原因說明

代 墊 人

代墊金額 新臺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申請單位 主計室 校長或其授權代簽人

(代墊金額逾1萬元至10萬元,授權一級單位主管決 行;逾10萬元至50萬元者,副校長決行;逾50萬元 者,校長決行。)

備註:

1.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21條第10款後段規定,零用金以外之支付方式,以直接匯入受款人之金融機構、

儲匯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另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6點第6款規定,補助及委 辦計畫款項之支用,除零用金限額以下之小額付款得由相關人員墊付外,其餘均應逕付受款人,不得由計畫 主持人或機關人員代領轉付,若有特殊情況,須先行預借或墊付者,應循內部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2.依本校執行各項支出應行注意事項規定,除下列情形無須填本申請單外,其他如因業務需要須先行墊付者,

請填本申請單,經校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代墊款項由本校逕撥付代墊人。

(1)國外資料檢索費。

(2)國外論文編修費、編稿費、潤稿費、翻譯費、發表費、刊登費。

(3)國外研討會報名費、註冊費。

(4)國外各學術機構之入會費、年費。

(5)國外購置圖書費、軟體、儀器及耗材費用。

(6)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7)研究計畫所需相關之倫理審查費。

(8)貴重儀器使用費。

3.薪資、臨時工資、工讀費及獎助學金等不得代墊。

(29)

29

宣導事項

(4/6)

-搭乘計程車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搭乘計程車申請單

單 位 搭乘人員

搭乘日期(期間) 年 月 日 乘車起訖點

業務需要事由

經費來源 □委辦補助計畫 □單位預算分配款

□單位自籌收入 □其他( )

申請人

一級單位主管 或副校長代為決行

單位主管或

計畫主持人

註:1.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

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2. 若因業務需要,申請核准搭乘計程車者,請於核銷時檢附本申請單。

3. 依101年11月7日本校人事與會計業務問題研商小組會議紀錄項次6 決議略以,有關搭乘計程車資核銷之簽案,授權由一級單位主管(學院 院長、校級中心主任、行政單位主管)決行;如核銷人為一級單位主管,

則應由上一層級長官決行。

(30)

30

宣導事項

(5/6)

-報支一般經費

項目 宣導事項

1

106年度發票,惟業務單位因故延遲於107年9月方行辦理請款作業,是否 需請廠商改開立107年度發票報支?

採購案件完成驗收作業後,廠商開立發票請款,機關依契約已有給付義務,

不宜以機關行政程序延遲而要求廠商改開立107年度發票。依學校規定應 簽奉核准後方得報支過期帳。

2

分批採購可以嗎?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但不包括依不同標 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 別辦理者。

3

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

場地:不得於外部場地辦理。如確有於外部場地辦理之必要,應專案簽奉 核准後辦理。

紀念品:不得編列紀念品、禮品或宣導品之經費。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及依

國際禮儀致贈外賓之禮品。

(31)

31

宣導事項

(6/6)

-報支工程經費

項目 宣導事項

1

廠商逾期交貨之罰款,列為成本減項,或是認列收入? (主計月刊96 年1月版)

逾期交貨並未減損所購財物之未來經濟效益,以「逾期違約金」科目列帳,

並會出納組開立收據。

2

廠商未依合約規定期間投保,辦理減價收受,列為成本減項,或是 認列收入?

保險費已列入契約價金,倘有減價收受情形,列為成本減項,扣抵其結算 總價。爰「發票金額」、「結算金額」及「財產增加單」金額須相符。

3

廠商請求退還保證金,是否要取得廠商收據? 倘廠商如遺失履約保 證金收執聯,如何處理?

退還保證金屬保管款返還,非屬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適用範疇,取得原

開立收取保證金收據,作為退還證明;倘廠商遺失收據,得由其出具切結

書等辦理退還。

(32)

敬請指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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