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107年度執行各項支出應行注意 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修正情形
主計室第二組 洪玉華報告 10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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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1.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2.修訂本校執行各項支出應行注意事項 3.相關法令修正
4.宣導事項
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1/9)-經費來源
自籌收入
節餘款 (含保留款) 年度分配
經費
年度分配經費
本校內部預算分配會議決議 (學術單位及行政單位)
自籌收入
本校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
本校自籌收入提列行政管理 費要點
節餘款
本校年度節餘款處理要點
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2/9)-年度分配經費
系所經費
材料費等 圖儀費
【經、資門】
110教學訓輔 710設備費
【資本門】
720圖書儀器設備費
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3/9)-年度分配經費
行政單位經費
基本分配額 專款及其他
【經、資門】
110教學訓輔、120-1管總 710設備費
【經、資門】
150專款
750專款(設備費)
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4/9)-自籌收入
推廣教育收入【T類 211】
產學合作收入-委辦結餘【T類 202】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T類 220】
權利金收入【T類 208】
雜項收入【T類 200】
受贈收入【D類計畫】
本校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
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5/9)-經常門與資本門
• 經常門需流用至資本門者,應於 憑證明細表上註明。
經常門
• 1萬元、耐用年限2年以上
• 分配各單位之資本門經費,不得 流用至經常門
資本門
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6/9)-節餘款
本校節餘款處理要點
• 資本支出:如有節餘,全數繳回學校
• 經常支出:全數留存各單位繼續使用
各單位年度結餘款 ( 原則 )
• 全數留在原單位繼續使用
受贈收入
• 全數留在原單位繼續使用
產學合作計畫等之計畫節
餘款及行政管理費節餘款
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7/9)-節餘款
• 目的已達成或不再執行,全數繳回
專款性核給經費
• 全數繳回(全校人事費、總務處經管之
統籌性經費 經費等)
• 全數繳回
營運管理單位
• 應敘明理由專案簽請校長核定
特殊情形
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8/9)-會計年度結束
核銷期限 (每年11月通知)
• 1至11月份及12月之單據
• 預借款項
• 應付帳款預估表
• 過期帳應專案簽准
經常支出之 核銷期限
• 於本年11月底執行完畢
資本支出之
核銷期限
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9/9)-會計年度結束
經費保留 (每年11月通知)
• 由總務處彙整統簽
經費保留 -新建工程款
• 已發生權責或契約責任:彙總填寫
「保留案件申請表(已發生權責或契 約責任)」並檢附佐證資料
• 未發生權責或契約責任者:依個案 填寫「保留案件申請表(未發生權責 或契約責任)」
經費保留
-資本門、專款、
統籌性經費等
107年應行注意事項 (1/8)
1.本文修正重點
2.附表修正重點
107年應行注意事項
(2/8)-本文修正重點
修正第五、(三)、1之(1)點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配合修訂報支 機票費應檢附之相關單據。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或其他足資證明行程之文件
2.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 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3.登機證存根(含電子登機證)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
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107年應行注意事項
(3/8)-本文修正重點
增列第五、(三)、1之(2)點
依106學年度第2次行政主管會報各單位工作報
告之決定事項,增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領有各該職
等全額主管加給人員出國搭乘飛機艙等及經費來源
規定。 【本校簡任第12職等以上領有各該職等全額主管加給人員出國如搭乘商務
艙或豪華經濟艙,除學院院長以上及行政單位一級主管(含進修推廣學院院長及國語教
學中心主任)由學校全額負擔其經費外,其餘人員(相當或比照簡任第12職等以上資格
人員)依本校「產學合作計畫節餘款分配及支用要點」第4點規定,得以計畫節餘款支
應搭乘飛機艙等升等所需差額;但委辦補助計畫從其規定辦理。】
107年應行注意事項
(4/8)-附表修正重點
1. 通案修正說明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作業基金採用企業會計 準則適用科目,配合修訂會計科目編號。
2.項次41及42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
依據勞動部公告,調整每月(21,009元調高為22,000 元)及每小時(133元調高為140元)基本工資 。
3.項次49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
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爰配合增
列計時與計件人員之特別休假未休畢之工資費用。
107年應行注意事項
(5/8)-附表修正重點
4.項次52辦理訓練講習之授課鐘點費
配合行政院規定修正法規名稱,以及提高講座鐘點
費之支給上限,並自107年2月1日生效(訂定「講座鐘
點費支給表」及修正「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
費支給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
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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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分 原支給
上限
修正後支給 上限 邀請國外專家學者來臺擔任
講座 2,400 衡酌相關條件
自行訂定
國內專家學者 1,600 2,000
與主辦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
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 1,200 1,500 主辦機關(構)、學校人員 800 1,000
107年應行注意事項
(6/8)-附表修正重點
授課鐘點費
107年應行注意事項
(7/8)-附表修正重點
5.項次54請專家學者之出席費
配合行政院規定調高出席費支給上限為2,500元,並 自107年1月1日生效。
6.項次62食品
辦理研討會等便當之執行標準,依教育部規定,午
晚餐每餐單價80元,但本校規定為100元,增列「但
委辦補助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107年應行注意事項
(8/8)-附表修正重點
7.項次73交流活動費
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
練與研討(習)會支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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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2.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3.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相關法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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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正第六點
(1)修正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因考量現行廉價航空並 未出具機票或電子機票僅以行程確認單替代,並可依 此文件臨櫃報到後換取登機證,爰增列其他足資證明 行程之文件。
(2)修正第六點第一項第三款:因許多航空公司開始使 用電子登機證,致無法取據紙本登機證存根,造成機 票款核銷疑義,爰增列電子登機證。
相關法令修正
(2/6)-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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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列第十六點及十七點相關規定:租車費係屬「禮品 交際及雜費」項下,惟禮品交際及雜費有其限額,當 確有租車必要,又所需費用無法於限額內容納時,並 無相關規定可處理,增列規定如下:
(1)新增十六點第四項,司處長級以上人員率團出差,如有 租車必要,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得檢附原始單據覈實報支 租車費,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2)新增十七點第二項,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前點司處長級以 上人員出差者,如有租車必要且提出租車費較出差行程所 需長途大眾陸運工具票價節省之證明文件者,得檢附原始 單據覈實報支租車費,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相關法令修正
(3/6)-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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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刪除「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2.明定搭乘船舶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者係座(艙)位 有分等之船舶;若無分座(艙)等之船舶,則無須檢附票 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相關法令修正
(4/6)-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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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12月12日函送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5點有關機關奉派出差搭乘便車之解釋案例。
(員工奉派出差,倘搭乘由親友駕駛之自用汽(機)車出差,
其親友或其他共乘者非政府機關員工奉派出差領有交通費等 重複支用公款之情事,可認屬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得 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交通費)
相關法令修正
(5/6)-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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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修正
(6/6)-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1.刪除分批(期)付款表核章欄位 2.刪除支出機關分攤表刪除核章欄位
3.刪除支出科目分攤表核章欄位(本校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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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事項
(1/6)-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點:
各機關員工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
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
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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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事項
(2/6)-代墊規定
逾1萬元以上公款
薪資、臨時工資、
工讀費及獎助金
不得 代墊
可以代墊
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國外研討會報名費、
註冊費、….等。
研究計畫所需相關 之倫理審查費
貴重儀器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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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事項
(3/6)-代墊規定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逾1萬元以上代墊款申請單
單 位 請購編號: 年 月 日
經費來源 □委辦補助計畫 □單位預算分配款 □單位自籌收入
□其他( )
支付費用或 採購物品名稱 原因說明
代 墊 人
代墊金額 新臺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申請單位 主計室 校長或其授權代簽人
(代墊金額逾1萬元至10萬元,授權一級單位主管決 行;逾10萬元至50萬元者,副校長決行;逾50萬元 者,校長決行。)
備註:
1.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21條第10款後段規定,零用金以外之支付方式,以直接匯入受款人之金融機構、
儲匯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另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6點第6款規定,補助及委 辦計畫款項之支用,除零用金限額以下之小額付款得由相關人員墊付外,其餘均應逕付受款人,不得由計畫 主持人或機關人員代領轉付,若有特殊情況,須先行預借或墊付者,應循內部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2.依本校執行各項支出應行注意事項規定,除下列情形無須填本申請單外,其他如因業務需要須先行墊付者,
請填本申請單,經校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代墊款項由本校逕撥付代墊人。
(1)國外資料檢索費。
(2)國外論文編修費、編稿費、潤稿費、翻譯費、發表費、刊登費。
(3)國外研討會報名費、註冊費。
(4)國外各學術機構之入會費、年費。
(5)國外購置圖書費、軟體、儀器及耗材費用。
(6)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7)研究計畫所需相關之倫理審查費。
(8)貴重儀器使用費。
3.薪資、臨時工資、工讀費及獎助學金等不得代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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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事項
(4/6)-搭乘計程車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搭乘計程車申請單
單 位 搭乘人員
搭乘日期(期間) 年 月 日 乘車起訖點
業務需要事由
經費來源 □委辦補助計畫 □單位預算分配款
□單位自籌收入 □其他( )
申請人
一級單位主管 或副校長代為決行
單位主管或
計畫主持人
註:1.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
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2. 若因業務需要,申請核准搭乘計程車者,請於核銷時檢附本申請單。
3. 依101年11月7日本校人事與會計業務問題研商小組會議紀錄項次6 決議略以,有關搭乘計程車資核銷之簽案,授權由一級單位主管(學院 院長、校級中心主任、行政單位主管)決行;如核銷人為一級單位主管,
則應由上一層級長官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