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勞資團體辦理技能競賽計畫
1、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勞資團體辦理技能競賽,提升國 民學習職業技能,提高國家職業技能水準,特訂定本計畫。
二、辦理本計畫之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
1、本計畫之訂定及發布事項。
2、本計畫之修正及釋示事項。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1、本計畫之統籌規劃及協調事項。
2、申請補助案件之核定。
(三)本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
1、受理申請補助案件。
2、召開審查小組會議,並提報審查結果送本署核定。
3、通知申請單位核定結果。
4、辦理經費請款與核撥、查核、績效彙整、提報執行績效及 成果報告等事項。
三、本計畫所稱勞資團體指依法設立登記之全國性工業團體、全國性商 業團體及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
前項設立登記達一年以上之勞資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得 依本計畫向技檢中心申請補助。
四、本計畫補助之技能競賽範圍如下:
(一)國際賽:應有五個以上之國家參加,選手人數不得少於十人。
(二)全國賽:應有六個以上之縣市(含直轄市)參加,選手人數不 得少於二十人。
申請單位舉辦之競賽職類應與其所屬行業或職業屬性相同,且 以申請年度技能檢定或技能競賽已公告辦理之職類為限。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已向其他機關(構)申請 同項目之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計畫申請補助。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構)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構)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同一競賽職類,每年以補助一個單位辦理一次國際賽或全國賽 為限。
年度經費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及審查。
五、本計畫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一)場地佈置費。
(二)場地費。
(三)競賽資料印製費。
(四)國內平安保險費。
(五)競賽材料費。
(六)獎牌(盃)製作費。
(七)裁判費。
(八)工作人員費。
(九)其他經本署核定之必要經費。
六、本計畫補助標準及補助額度如下:
(一)補助標準: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 結報應行注意事項、勞動部辦理技能競賽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 準表及技術士技能檢定收費標準術科測試費用丙級及單一級規 定辦理,並就申請單位之計畫書完整性、經費預算編列之合理 正當性、過去執行績效以及參賽人數等,酌為增減補助金額。
(二)補助額度:
1、國際賽: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四十萬元,最高補 助比率為競賽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2、全國賽:每案最高補助二十萬元,最高補助比率為競賽活 動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所有補助費用加入收入後,不得高出支出總金額。
七、申請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技檢中心提出:
(一)補助申請書(附件一)。
(二)申請補助費用概算表及收入概算表(附件二、附件三)。
(三)組織運作動態表、單位圖記、印模及代表人職章(附件四、
附件五)。
(四)切結書(附件六)。
(五)實施計畫書(應包含預期效益)。
八、技檢中心於受理申請單位之申請後,應邀集產、學界專家學者共同 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並視需要要求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技檢中心於審查結束後,應將審查結果送本署核定,並以公文 通知各申請單位。
九、前點之審查會議,審查重點如下:
(一)競賽活動是否符合本計畫規定。
(二)計畫書內容是否完整可行(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 地點等)。
(三)申請單位之執行能力及過去計畫書執行績效。
十、經本署核定補助之單位,應於競賽結束後三十日內,彙整支出之原 始憑證正本(黏貼憑證用紙擡頭註明受補助單位,並經受補助單位 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如附件七至附件十)及相關資料(大會 手冊、得獎名單、出席人員簽到冊、活動照片及執行績效報告),
報送技檢中心辦理請款。
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 機關(構)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構)實際補(捐)助金額。
十一、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全數繳回。
十二、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視情節輕重不予補助、撤銷 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並於三年內不予受理 申請本計畫: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
(二)以同一計畫書項目向技檢中心以外之機關(構)申請補助,
或以其他機關(構)已核定補助之計畫書項目向技檢中心申 請補助。
(三)未依據本署核定之計畫書辦理競賽,經本署或技檢中心派 員實地訪視查證屬實。
(四)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
前項三年之計算,以本署作出不予補助處分 (撤銷或廢止 補助處分) 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之較早發生日為期間之始日。
申請單位有第一項各款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 機關偵辦。
十三、因特殊情形導致無法執行或需變更原核定活動內容者,應以書面 敘明理由報經技檢中心同意後,始得變更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之計畫書內容部分,應不予補助。
本署或技能檢定中心得派員實地訪查舉辦競賽活動之執行情 形,申請單位不得拒絕。
十四、受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及執行期間如下:
(一)受理申請期間:上半年為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止,下半 年為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但必要時得視預算額度調 整之。
(二)執行期間:自核定補助通知送達次日起至當年度十一月二十 日止。
十六、本計畫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附件一
(全銜)技能競賽經費補助申請書
(申請單位)
一、項目(全國或國際競賽):
二、競賽名稱:
三、競賽職類:
四、競賽目的:
五、競賽時間: 年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
六、競賽地點:
七、參加對象及預定人數:
八、預期效益:
九、經費預算:(含辦理費用、獎勵費用、競賽工作人員酬勞費等各 項費用)
十、申請單位承辦人員聯絡方式:(含地址、電話、e-mail) 負責人: (簽章) 單位圖記:
中華民國 ○○○年○○月○○日 附件二
項目 單價 數量 小計 備註
場地佈置費
場地租金
機具設備維護費
印刷費
保險費
競賽材料費
獎牌(盃)製作費
裁判酬勞費
每人每天最 高以 2000 元 為限
工作人員酬勞費
每人每天最 高以 600 元為 限
合 計
承辦人 主辦會計 業務主管(秘書長或總幹事) 負責人
註:1.本表所列費用項目以競賽活動期間(含籌備)及活動需要為限。
2.所列人員酬勞費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3.酬勞費用於請款時應附印領清冊(如附件七)。
(全銜)申請補助費用概算表
附件三
(全銜)組織運作動態表
會
成立日期
會址 聯絡電話
傳真電話
統一編號 電子郵件
理事長 姓名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
秘書長或 總幹事姓名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
會員會數 會員人數 實際繳費
會員人數 常務理事人數 常務監事人
數
代表人數
理事人數 監事人數 單位網址
以上請另附單位登記證書影本、單位圖記及負責人職章(請用印於附件四)、會員團體名 錄、本屆理事、監事名冊、單位章程、申請日前一年度單位預、決算書
申請日前一年度 定期會議召開情
形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代表大會
召開日期
附件四
(全銜)單位圖記、單位印模及負責人職章印模
單 位 稱
單 位 印 模
單 位 印 模 (大印)
負 責 人 條 戳
目前會址 登記會址 負 責 人 職 章 印 模
遷入日期
附件五
切 結 書
(單位名稱)舉辦○○年度「○○○
競賽活動,除依「 技能競賽經費補助公告 」向勞動部申請 補助以外,未向其他政府機關重複申請同項目之補助。
此致 勞動部
具結單位:○○○
負責人:○○○
私章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
中華民國○○○年○○月○○日
○○○○ 會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所屬年度:
傳票 ( 付 款 憑 單、 轉帳 憑 單 ) 編 號 : 黏 貼 單 據 張
第號
工作(或業務)計畫:接受勞動部補助辦理○○年度○○○技能競賽經費補助款
金額 用途別
十 億 千 百 十 萬 千 百 十 元
用途摘要
承辦人 出 納 會 計 秘書長(總幹
事) 負責人
---憑---證---黏---貼--- 說明:
1.對不同工作計畫或用途別之原始憑證及發票請勿混合黏貼。
2.單據黏貼時,請按憑證黏貼線由左邊至右對齊,面積大者在下,小者在上,由 上而下黏貼整齊,每張發票之間距離約 0.5 公分,並以 10 張為限。
3.簽署欄位依職稱大小,「由上而下,由左而右」。
4.標準格式直式(210 * 297)mm。
附件七
(競賽名稱) 裁判及工作人員酬勞費印領清冊
姓名 職稱 日期 酬勞費 身分證字號 簽名處
○○○ 裁判
總計
承辦人 出納 會計 秘書長(總幹事) 負責人
註:無申請本項人員補助經費者免付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