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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校園誠信倫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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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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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校園誠信倫理手冊

臺 中 市 政 府 編 印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2)

目錄

第一篇、臺中市政府廉能公約 ………..

第二篇、校園倫理 ………

第三篇、專業與誠信 ………..

第四篇、案例指引 ………

(一)廉政倫理篇 ………..

(二)利益衝突篇 ………..

(三)採購招標篇 ………..

(四)財務管理篇 ………..

第五篇、參考法規 ………

(3)

第一篇 臺中市政府「廉能公約」

本公約旨在貫徹林市長「清廉執政」、「行動市府」之施 政理念,並參照「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UNCAC)」、「國家廉政建 設行動方案」及「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期能藉簽 署展現「首長的決心」,引領全體市府同仁「堅持廉潔、拒 絕貪腐」,並以具體行動「廉能、開放、效率、品質」回應 市民之期待,打造高度廉潔城市為願景,落實下列公約事 項:

一、以身作則,廉潔自持,謹守倫理,不貪不取,不涉足不 妥當場所。

二、保持品味,公私分明,利益迴避,不玩忽職守,不藉職 務牟取不法利益。

三、公正無私,正直誠信,苦民所苦,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看見人民需求,開放創新,展現效率與專業,落實有感 施政。

四、強化廉能,簡政便民,提升行政效能與品質,符合民眾 期待,減少民怨。

五、透明治理,防制貪腐,賞罰分明,不縱容,不包庇,嚴 懲貪瀆。

六、結合企業、民間等力量,廣納各界建言,建構公民參與 機制,共同監督並打造市民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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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校園倫理

張秀雄 2000 年 12 月教育大辭書

(國家教育研究院雙語詞彙、學術名詞暨辭書資訊網)

校園倫理亦稱學校倫理,其涵義頗為複雜。所謂「倫」

即是「類」或「輩」,「理」則是「紋理」、「法則」的意思;

合「倫理」二字,乃謂人與人的相互關係,應本其適當的態 度與行為而各得(處)其宜,包括個人與個人分子對群體,

如家庭、鄰里、社會、國家和世界人類,有兩方相對待時所 應依循的規範。

學校是一種社會組織;因此校園倫理也是一種社會規範,

是由五種人際關係所形成:即校長與教師、教師與學生、教 師與家長、教師與教師、學生與學生。以下依這五種關係說 明校園倫理的內涵。

一、校長與教師的關係:校長為一校之長,猶如大家長,

其職位為學校行政首長,負有策畫、安排人事、分配經費、

推動校務以及考核教職員等職責。教師與校長之關係,係執 行或協助、合作推行校務,所以教師在行政組織上應接受校 長的領導。校長的領導方式影響學校風氣,已有許多研究報 告加以肯定。校長與教師間應避免「長官對部屬」的官僚關 係,而採取民主平等、相互尊重的對待方式。校長在學校組 織中所負的行政責任比教師重,所有的行政權限比教師大,

在制度上,校長對教師的教學有某些基本的要求。教師從本 身觀點出發,對校長也有角色的期望,即期校長盡力支應教 學的需要,並尊重教學工作;要之,校長在觀念上,應兼顧 專業領導與民主作風,在實際作法上,宜採開明倡導熱忱關 懷的策略,隨時協助教師;而教師也應尊重校長的職務,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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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教導學生的職責,共同努力達成教育目標。

二、教師與學生的關係:師生關係是校園倫理中最重要 的一環,直接影響學校教育的成敗。教師在學生人格形成的 過程中所占的地位非常重要:如韓文公所說:「師者,所以 傳道、授業、解惑也。」我國傳統觀念中,「一日為師、終 身為父」,「神聖清高、安貧樂道」等,均對教師有很高的期 望,要求教師有犧牲奉獻的精神。近年來因社會急速的變遷,

影響教師身分和地位,表現幾項特徵如:(1)師生之間的情感 趨於淡薄,關係趨於疏遠;(2)師生接觸偏於知識傳授,忽略 人格陶冶;(3)學習評鑑注重形式,忽略學生的個別差異;(4) 師道觀念趨於重視現實,影響教師的社會形象。社會學者把 班級當作一種社會體系來分析,師生在班級社會體系中,各 有職分;期望師生關係良好,否則會產生角色衝突的現象。

又以為教師是班級中具有制度化權威的人物,學生在教師指 導之下從事各項學習活動;同時,教師的教學活動,亦須有 學生的適當反應與配合,如此班級社會體系才能維持。師生 關係是互動的,要建立良好的師生關係,教師要了解學生對 教師的期望及學生的次級文化;學生也要尊敬並信任教師。

三、教師與家長的關係:家庭背景直接影響學生的學業 成就,間接影響學校教育的成敗,因此加強家長與教師之間 的聯繫溝通,才能充分發揮教育的功能。教師應建立專業態 度,了解每一個學生的家庭背景,不應只憑個人觀點評量學 生的學業成就和行為表現;因學生的學習習慣和行為表現,

常為其本身無法控制的家庭因素所決定。家庭社經地位較差 的家長,常由於工作或缺乏認知,較少關心子女教育,或缺 乏與教師聯繫的意願;教師對這類家長應主動聯繫,以建立 學校與家庭之正常關係。父母的教育方式及親子關係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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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成敗的重要因素,教師必須協助推動親職教育、健全家 庭親子關係、改善父母教養方式,以增進家庭教育效果。同 時家長也應尊重教師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與教師合作。

四、教師與教師的關係:教師同仁之間的互動關係,含 有正式的與非正式的兩種。正式的是學校是全體教師,群策 群力,互信合作;非正式是同仁之間,可能形成職務上或情 感上的團體,但以有益於教學或情誼的增進為主。根據英國 哈格雷夫斯(D. Hargreaves)的研究,中小學教師非正式團體 的規範有三:(1)教學自主:自行選擇與決定教學及管教方法,

不受干涉;(2)忠於同事:同仁之間互相信賴,一切言行以維 護群體利益為重;(3)正常的規範:同仁之間步調一致,不刻 意求表現。哈氏的觀察,也適合我國教師的主要工作是教導 學生,每一位教師對教育工作均應有正確的認知。通常教師 應遵行的準則,約有下列數端:(1)發揚親愛精誠的精神,愛 護學校,維護校譽;(2)善盡職責,切實履行職務上的各項任 務;(3)團結互助,接受主管的領導,與同仁密切合作,認真 推展校務;(4)增進人際關係,對新進的同事予以善意協助,

對遭遇不幸的同事,應予同情和協助。

五、學生與學生的關係:學生的同儕團體是影響學生「社 會化」歷程的重要因素;藉由同儕團體,學生可以在校園生 活中多方面體驗校園生活,並嘗試扮演各種新的社會角色。

良好的同儕關係,可幫助學生學習獨立並獲得正常的人格發 展,故而現代教育學者非常重視學生同儕團體形成的「次級 文化」。學生次級文化不同於成人文化,而且透過角色分配 的過程,迫使參與者接受其行為標準。學生透過別人的評價,

決定自我價值,為了獲得團體中的地位,必須接受同儕的價 值規範及行為準則;若不達此規範,則將被摒除於次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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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貶低自我價值。如果學生認同對象如重視敦品勵學,

則有利於教育;反之,則不利於教育。因此從整體教育而言,

宜重視學生次級文化的發展和導引,不過此一情況仍在於學 校教育的影響。

近年來,臺灣地區由於社會急速變遷,影響傳統的社會 規範面臨極大的挑戰,更由於社會日趨自由與開放,原本極 富權威的倫理規範,因無法調適以應時代的需要,也遭遇嚴 重的考驗。一向作為教化的場所——學校,亟應重振校園倫 理;重振之道,當從前述的五種關係著手,建立合理的人際 關係,形成民主而溫馨的校園氣氛,進而促進整體教育目的 的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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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專業與誠信

教育乃百年樹人之大計,對於從事教育工作者道德標準 之要求相較一般人更為嚴謹。學校教職人員行使職權除須

「依法行事」外,亦須遵守一定的道德規範。

Kimbrough&Nunnery 曾指出:教育人員有明顯的領導地 位,比起一般人而言,有更多情境考驗其道德品格,在組織 中職位越高,相對地其道德操守的要求標準也越高,且教育 人員被許多家長或社會大眾視為是教育行政專業的代表;因 此,教育人員的所作所為,將影響人們如何看待整個教育行 政專業的道德地位。

市長上任後的首次市政會議即簽署「臺中市政府廉能公 約」,公約事項包括落實廉潔自持、公私分明、苦民所苦、

簡政便民、透明治理等。為貫徹市長「清廉執政」、「行動市 府」以及「廉能 開放 效率 品質」之施政理念,營造廉潔 純樸的校園環境,建構校園廉政倫理規範的責任體系與廉潔 深化是當前教育行政人員的重要課題。教育人員的專業與誠 信,其內涵由外而內依序為「遵守法律規定」、「善盡教育責 任」、「社會殷切期待」、「自我高度期許」。專業倫理準則應 力行「誠信原則」,即教育行政人員處理行政事務應誠實無 欺、公正無私,避免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吳清山,2000)。

行政倫理是指行政人員處理行政事務時,須遵循一定的道德 規範,建立適當及正確行為,達成組織目標(謝文全,2005),

本手冊編撰即強調「誠信原則」,蒐集並改編近年來本 市或其他縣市發生教育人員關於「廉政倫理」、「利益衝突」、

「採購招標」及「財務管理」等真實案例,輔以一系列溫馨 叮嚀,期能提供教育人員一套簡明實用之指引,在面對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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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時能做出正確的抉擇,以恪守崇高的專業道德行為,維 護教育人員尊嚴與形象,逐步建構本市教育人員倫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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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案例指引

一、廉政倫理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經行政院 97 年 8 月 1 日實施,

本府於 104 年 2 月 9 日函頒「臺中市政府廉政行動實施計畫」,

嚴格要求本府各機關依據院頒「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行 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遇有受贈 財物、飲宴應酬及請託關說等,應依規依限辦理登錄作業,

對於違反者應嚴予處分。此外,各機關陞遷調動等人事案件,

應杜絕請託關說,避免徇私用人,以杜絕倖進及流言,期以 維護機關廉潔風氣並建構優良人事文化,建立民眾、廠商對 於機關廉潔形象之認同。

過去曾有機關人員收到廠商餽贈裝有現金的禮盒,因認 為繳交政風單位處理很麻煩,遂將禮盒直接退還廠商,其後 檢調人員在廠商的辦公室查到登載贈送上開機關人員款項 之書面紀錄,而該名機關人員因未留下退還禮盒的相關紀錄,

故在舉證上遭遇困難。此外,政風單位人員於處理是類案件 時,可將餽贈物內容(包括品項、數量、金額等)詳細記錄並 拍照存檔,開立收據予機關人員,於餽贈物送還廠商時亦請 廠商人員出具收據。如此,不論廠商的水果禮盒裝什麼東西,

政風單位都已作成紀錄存檔,對機關人員是一種保護。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使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執行職 務,能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機關清廉形 象,爰參照行政院訂定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教育部 訂定之「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 範」,於 101 年 6 月 6 日訂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與所屬機 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該規範不僅適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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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並將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教 師一併納入適用。

(一)廉政倫理規範思考模式

(二)廉政倫理規範-QA

■基本觀念

問: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內涵為何?

答: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 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 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

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 業務往來:特定行業或團體存在目的係居間、代理或 協助自然人、法人等與政府機關有互動往來者。如律 師與檢察機關或法院、地政士(代書)與國有土地管理機 關或地政機關、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與稅務機關等、

先確認對象與公務員之間是否有本規範第 2 點第 2 款所稱之「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次依據本規範所附之各類行為流程圖,判斷應採行 之舉措及應遵循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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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或技師與建築管理機關等。

◆ 指揮監督:如上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長官與部屬、建 築管理處與營建業者、監理站與車輛檢驗代辦業者、

智慧財產局與出版業者、警察機關與義警、民防組織 及保全業者等。

◆ 費用補(獎)助: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提供優惠 折扣予自備餐具消費者補助有店面餐飲業者、經濟部 補助中小企業等。

◆ 正在尋求、進行或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如機關正在辦理勞務或財物採購招標作業,某廠商擬 參與投標、已參與投標或已得標均屬之。另其他契約 關係則係指機關與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簽訂租賃契 約屬之。

◆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 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如各類民眾申請案之處理、

執行檢查、查緝、取締、核課及裁處等業務之對象。

問: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該如 何處理?

答:1.原則:不得要求、期約、收受,應予拒絕或退還。

2.例外: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 之:

(1)公務禮儀。

(2)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3)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或對本 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 幣 1,000 元以下。

(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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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 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 俗標準。

3.處理程序: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 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交政 風機構處理。政風機構應提出適當建議並登錄建檔。

【公務員拒絕或退還受贈之財物除遵循前揭簽報知會程 序外,建議於退還時取得收據留存,避免日後爭議。】

問:公務員對於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餽贈,如 何處理?

答:1.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逕為收受,無須 知會或簽報。

2.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應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3.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且為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 者:逕為收受,無須知會或簽報。

■受贈財物

問:本規範所稱「受贈財物」為何?

答:1.本規範所稱「受贈財物」,係指以無償要求、期約、

收受財物或其他權益。易言之,免費贈送財物,

或提供具有經濟上價值之權利或利益者(如禮券、

會員證)均屬之。

2.公務員對於受贈財物的情形應特別謹慎,該拒絕就 要拒絕。遇有「受贈財物」之事件,首先應思考 的是:送禮的人跟自己是什麼關係?即是否屬「與 其職務有利害關係」,因為這會影響得否收受之判 斷,以及後續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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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機關首長因子女結婚向部屬同仁發放喜帖邀請參加 喜宴,則該首長得否收受部屬同仁致贈之禮金?

答:可以收受。機關首長與部屬同仁間雖具有職務上利 害關係,然部屬同仁因受邀參加喜宴所致贈之禮金,

屬飲宴應酬之例外規定,惟不可超過正常社交禮俗 所訂新臺幣 3,000 元。若金額偏高,則該首長應予 拒絕或退還,並知會政風單位。

問:機關同仁結婚,其承辦申辦案件之廠商致贈之禮金 得否收受?

答:按結婚宴客依禮俗以至親好友、長官、同事、同學 等情誼深者為邀請對象,對於與承辦公務有職務利 害關係之廠商、民眾,應避免通知或濫發請帖,以 免造成不良觀感並與規範牴觸。

問:機關長官陞遷時,機關同仁基於情誼聯名購買蘭花 一盆表示祝賀,該長官得否收受?

答:原則上可以收受,受贈財物屬公務員陞遷異動之例 外規定,且係以每一個人分擔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 3,000 元為準,並非該盆蘭花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 幣 3,000 元。惟若參與聯名的人員眾多,致累積金 額龐大,可購買高價紀念品如金條等,雖與規範似 乎無違,仍應考慮社會觀瞻,不宜贈送金額過高之 紀念品。

問:有業務往來之廠商於年節時送禮至首長辦公室可否 收受?

答:不可以收受,機關首長雖非直接承辦業務,但與有 業務往來廠商係具有職務利害關係,廠商於年節或 平日之送禮應予拒絕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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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民眾將水果禮盒一盒置於首長辦公室桌上即離去,

首長不及拒絕,應如何處理?

答:無法立即拒絕退還者,應於 3 日內將禮品送交政風 單位處理。

問:受贈財物與收受賄賂之區別?

答:按賄賂係指公務員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被他人之賄賂 或不正利益所買通,而雙方相互間有對價關係而言,

若他人所交付之財物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則該財物 即非賄賂而為一般餽贈。故賄賂與受贈財物之區別如 下:

1.以他人有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意思為前提。

2.公務員之職務行為與賄賂或不正利益有一定對價 關係。

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之行為內容、交付 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的種類、價額、贈與之時 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如雙方具有對價關係,縱 使假借餽贈、酬謝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變相給付,

均難謂與職務無關,事前或事後給付,均構成賄賂。

受贈財物之違反為行政責任,收受賄賂則為刑事責 任。

■飲宴應酬

問:何種「飲宴應酬」公務員不得參加?

答:1.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 酬。所謂「飲宴應酬」包括餐宴、球敘、唱歌、旅 遊等相關社交活動。

2.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與其職務雖無利害關係,

但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例如,

(16)

公務員於就任新職(如採購業務主管)前,仍宜 避免參加該機關得標廠商所主辦之餐會。另外,

如公務員出入之餐廳過於奢華,恐影響機關廉潔 形象者,亦應避免。

問:公務員因督導業務、視察、調查出差開會至地方政 府或所屬機關飲宴規定如何?

答: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

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 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本 例進行督訪之同仁需判斷邀宴用餐之地點及餐點是 否屬簡便飲食。

問:公務員得否參加承包廠商因尾牙、開工、上樑等節 慶典禮活動所舉辦之餐會,應如何處理?得否收受 餐會之禮品或摸彩?

答:1.如屬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者,於 事先簽奉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單位後,得參加該 活動。

2.不得參加摸彩。參加廠商尾牙摸彩即屬於「受贈 財物」之情形。

問:公務員於餐廳用餐中,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廠商 恰巧進入同一家餐廳用餐,結帳時才發現該廠商已 私下買單付款,該公務員應如何處理?

答:不得收受。應退還餐費給該廠商,簽報長官並知會 政風單位。

問:公務員遇有承包廠商之邀宴,除拒絕參加外,還需 要哪些保護自己的做法?

答:建議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這些做法可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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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當拒絕邀宴後,卻有人指稱其有參加餐宴,

簽報與知會程序可提供公務員即時澄清事實之管道,

避免日後遭人構陷、檢舉或滋生弊端時,出現無法 證明清白之窘境。

■請託關說

問:業者或民意代表針對採購規格之訂定或員工陞遷等 問題,加以詢問、關心(切)、建議、推薦或為其 他要求時,應如何處理?

答:關心係表達注意、關懷之情。關切係單純反映民意,

二者均非關說。關說有疏通之意,會造成公務員之 壓力。例如業者或民意代表對「特定」公務員的人 事陞遷調動或標案採購規格之訂定或修改,若對於

「特定之公務員或業務之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 或不執行有所影響,應於 3 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 政風單位。

問: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無法判斷是否有違法或不當 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該如何處理?

答:遇有請託關說,可能因專業不足或業務不熟悉,無 法判斷是否違法或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

得於 3 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俾保護 公務員自身之權益。

■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活動

問:機關同仁受廠商或學術單位邀請擔任講座或研習會 之評審(選)等活動,所支領鐘點費及稿費有限制 嗎?若受領名目為出席費,是否屬本規範範疇?

答:公務員參加私部門所舉辦之活動規定:

1.支領鐘點費額度: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 5,000

(18)

元。

2.領取稿費額度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0 元。

3.若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所邀請或籌劃者(如受本部 補助之團體或學術單位),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並 知會政風單位登錄後始得前往。

4.出席費雖未於本規範明定,建議比照前揭額度辦 理。

■其他

問:所稱「不當接觸」為何?

答:「不當接觸」係指公務員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 員私下接觸如餐會、聯誼、打高爾夫球、出遊、出 國等互動行為,特別是公務員與廠商之間未維持雙 方應有之分際,致造成外界質疑與瓜田李下之聯 想。

例如:

1.教育局人員與補教業者。

2.機關採購承辦人員與廠商業者。

3.司法官與訴訟當事人或司法黃牛。

4.檢察官與訴訟當事人或律師。

5.公立醫院醫師與藥商、醫療器材廠商。

6.警察與黑道。

7.各類監理稽核機關如金融管理、通訊傳播、衛生食 品、道路監理、建管、消防之公務員與監理對象 如金融業者、會計師、電信業者、食品廠商、建 商等。

8.關務、稅務人員與報關行。

9.稅務機關與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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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與地政士(代書)。

(20)

(三)案例彙編 1、受贈財物

【案例 1】:幼兒稽查員拒收餽贈案

【故事簡述】

效率姐擔任大島市政府教育局約僱人員,負責 辦理大島市所有公、私立幼兒園稽查業務。某天至 天天私立幼兒園辦理稽查業務時,幼兒園負責人賺 很大拿出一包紀念品贈送給效率姐,效率姐當下婉 拒,但賺很大堅持只是給有緣人的小紀念品,盛情 難卻,效率姐只好暫時收下。

效率姐回到辦公室後,開啟紀念品包裝發現係 臺灣銀行發行之金塊 1 台兩,市價約新臺幣 4 萬 3 千餘元,效率姐同日即通報大島市政府教育局政風 室登錄協處。效率姐執行職務拒收業者餽贈財物,

其操守廉潔,經提報機關年度廉潔楷模並予以獎 勵。

【溫馨叮嚀】

受贈財物:公教人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 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惟純屬公務禮儀、正 常社交禮俗標準之內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 義務之虞者,得例外受贈。

效率姐為大島市政府教育局約僱人員,負責辦 理稽查業務,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與所屬機關學 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適用對 象,依前揭規範第 5 點規定,公教人員遇有與其 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並填報廉政倫理事件表,詳述人、事、時、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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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簽報機關首長並知會政風單位;無法退還 時,應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交政風單位處理;

另天天私立幼兒園負責人賺很大之行為可能涉及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之行賄罪,可藉由檢舉、告 訴或告發,予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廉政倫理規範設置目的,不僅在控管各項倫理 事件,更為公教人員提供自保管道,公教人員於受 贈財物之際,自當審慎評估,是否會引發外界不當 聯想,最萬全的做法就是,遇受贈財物事件即依規 定簽報機關首長並知會政風單位,不但清白有保 障,亦可杜絕日後口說無憑之窘境。

【參考法條】

1、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 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第 1 款、第 4 點、第 5 點

2、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

【案例 2】:廠商致贈現金案

【故事簡述】

正氣哥是大島縣政府農業局作物生產科技 士,平日負責辦理農作物農藥殘留監測與管制計 畫,某天前往大島縣青青合作農場辦理學童午餐食 材抽驗,該農場之負責人歐北座及場長鑽漏洞詢問 正氣哥,為使農場日後食材抽驗作業更順利,得否 透漏日後抽驗學校之順序,並致贈烏龍茶 1 盒、

紅茶 2 罐、橄欖油 2 瓶、有機番茄 1 盒予正氣哥,

正氣哥當下即予以拒絕收受,但是歐北座及鑽漏洞

(22)

兩人不給機會退還,正氣哥只好暫時收下。

正氣哥返回辦公室後,收到歐北座傳給他的 line 訊息「紅茶袋裡有一個重要的文件,請先打開 檢視」,他打開紅茶袋後,發現有一包紙鈔約 10 萬元,正氣哥馬上打電話請歐北座來取回 10 萬元 和先前贈送的物品,後來農場負責人歐北座雖取回 10 萬元現金,但堅持不收回贈送的物品。隔天正 氣哥向大島縣政府農業局政風室通報此事,並將受 贈物品交由政風室保管。

【溫馨叮嚀】

受贈財物: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 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惟純屬公務禮儀、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內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 利義務之虞者,得例外受贈。

正氣哥為大島縣政府農業局作物生產科技士,

依法辦理學童午餐食材抽驗業務,為公務員廉政 倫理規範第 2 點適用對象,依前揭規範第 5 點規 定,公務員遇有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 贈,應予拒絕或退還,並填報廉政倫理事件表,

詳述人、事、時、地、物等情,簽報機關首長並 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青青合作農場負責人歐 北座及場長鑽漏洞之行為可能涉及貪污治罪條例 第 11 條之行賄罪,可藉由檢舉、告訴或告發,予 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廉政倫理規範設置目的,不僅在控管各項倫 理事件,更為公務員提供自保管道,公務員於受

(23)

贈財物之際,自當審慎評估,是否會引發外界不 當聯想,最萬全的做法就是,遇受贈財物事件即 依規定簽報機關首長並知會政風機構,不但清白 有保障,亦可杜絕日後口說無憑之窘境。

【參考法條】

1、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4 點、第 5 點 2、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

(24)

2、飲宴應酬

【案例 1】:接受廠商食宿招待案

【故事簡述】

鳳凰花開,驪歌輕唱,為了給畢業生一份美麗 的回憶,清流國中採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校外教 學採購案,評選項目列有「廠商回饋」,兩光旅行 社於投標企劃書載明「提供行前探勘,並負責食、

宿、交通及門票等所有支出」之回饋項目,經評選 委員認定兩光旅行社最優而得標。

清流國中總務主任曾糊塗未經相關簽報程序,自請 休假攜眷至義大遊樂世界進行 3 天 2 夜之「行前 探勘」,期間曾糊塗及其眷屬之食宿及遊樂園門票 均由兩光旅行社招待。

【溫馨叮嚀】

飲宴應酬:公教人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 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及不得於視察、出差或參加會議 時,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 以外接受相關機關、學校飲宴或應酬活動。

清流國中總務主任曾糊塗為「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

第 2 點適用對象,亦為「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2 條所稱之採購人員,應妥處與廠商往來分際,執行 公務時不得接受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之招 待。

「行前探勘」既為契約工作項目之一,應屬採 購履約管理及驗收程序的一環,總務主任曾糊塗應 以公差假方式辦理「行前探勘」,探勘過程及結果

(25)

亦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驗收並製作驗 收紀錄,由參加人員共同簽認,列入採購相關卷 內,依規定年限保存。

評選項目增設「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 付」,目的雖係為學校向廠商爭取更大權益,但基 於使用者付費及目的性原則,辦理校外教學活動

「行前探勘」人員差旅費應以學校相關費用支應,

不宜由承攬廠商以任何「回饋措施」名義提供交 通、食、宿等免費或優惠招待,避免廠商將成本轉 嫁學生,影響活動品質及學生權益。案例中,兩光 旅行社於投標企劃書載明「提供行前探勘,並負責 食、宿、交通及門票等所有支出」之回饋項目,學 校不應接受,也不該予以評分。

【參考法條】

1、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 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第 7 點、第 9 點 2、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2 條、第 7 條第 2 款、

第 15 款及第 19 款

【案例 2】:出席廠商邀宴案

【故事簡述】

好漢伯擔任公立清流國小總務主任,平時工作 認真,一板一眼,對學校興建校舍之廠商,一概嚴 格要求依照合約、工程圖說規範確實施工。

某日其好友胡來與很瞎以為其慶生為由,主動 邀約渠至喬事飯店餐敘。當好漢伯到場時,卻發現 席間坐著與該校履約中之施工不實廠商沒良心,他

(26)

還沒開口說話,胡來即笑稱,大家都是認識的好朋 友,這頓飯我請客。好漢伯沒好氣的說:「真是宴 無好宴,這頓飯我吃不下去,先離席了。」,隨即 掉頭就走。

當他回家告訴老婆時,老婆建議他隔天還是跟 主管報告比較好。隔天上班,好漢伯馬上將昨天受 邀餐敘情形告訴主管。主管即去電向學校兼辦政風 人員報備,並請好漢伯依照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與所 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第 11 點 規定向政風室登錄報備。

數週後,好漢伯突然遭到不明黑函檢舉接受 沒良心的邀宴,疑似接受沒良心不正利益。所幸 好漢伯當時有登錄報備,證明其清白,否則真是 跳到黃河也洗不清。

【溫馨叮嚀】

如服務之學校與廠商有承攬契約關係存在,雙 方具有職務上利害關係,除公務正常往來外,應避 免參加廠商舉辦之飲宴招待,並依規定知會報備,

以避免外界質疑及不當聯想,保障自身權益。

本案例原係與本人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好友 邀約聚餐,原則上無須知會政風單位,惟因席間意 外出現職務上利害關係人同桌,為免外界有不當聯 想,且考量尚無以此方式聯繫公務之必要,選擇當 下離席,並於事後向政風單位報備是較為正確之做 法。

【參考法條】

1、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

(27)

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第 7 點、第 8 點 第 2 項、第 10 點、第 11 點

【案例 3】:廠商邀約出席尾牙活動案

【故事簡述】

好漢伯擔任公立青青國小總務主任,與廠商長 期互動,雙方交情不錯,但是好漢伯一切依法行 政,並沒有因為交情而影響業務。某日標案驗收合 格後,廠商老劉私下邀請好漢伯參加該公司尾牙活 動。好漢伯想到「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與所屬機關學 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中,似乎對飲宴 應酬這部分有相關規定,但是翻閱了該規範條文,

對於是否可以前往仍存有疑慮,即簽報校長並知會 兼辦政風人員,視校長同意與否再行前往。

【溫馨叮嚀】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 宴應酬(包括餐宴、球敘、唱歌、旅遊等社交活動)。 如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與其職務雖無利害關 係,但與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惟有關廠商尾牙、開工、上樑等公開舉辦之活 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者,由於係屬於公開場合,

公務員於事先簽奉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後,始得參 加該活動。換言之,授權長官決定是否得參加,以 免假尾牙之名,行不當飲宴應酬之實,惟建議仍宜 就應邀者之身分、人數及是否確有應邀以維持良好 公務互動之必要性等,為准駁之考量。

【參考法條】

(28)

1、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 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第 7 點、第 10 點

(29)

3、請託關說

【案例 1】:請託安插編班案

【故事簡述】

青青國小總務主任賈關懷平日與同校三年級 導師高圓圓相處不睦,賈關懷為擔心就讀青青國小 二年級的兒子賈仙可能會被編入高圓圓任教的班 級,在賈仙二年級要升三年級的暑假,賈關懷先在 公開編班作業前先將賈仙轉出青青國小,復於編班 完成後轉入,並私下請託青青國小註冊組長通融哥 省略轉學生應公開抽籤決定班級的程序,幫賈仙安 排到指定班級,註冊組長通融哥基於同事情誼,遂 接受總務主任賈關懷之請託。

青青國小三年級導師高圓圓於開學後即發現 編班狀況有異,並向大島市政府教育局檢舉,經查 註冊組長通融哥違反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事證明 確,惟總務主任賈關懷矢口否認有請託關說情事。

【溫馨叮嚀】

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學校或所屬 機關、學校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

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 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註冊組長通融哥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與所屬 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 適用對象,總務主任賈關懷請託註冊組長通融哥將 其子賈仙排進某特定班級,已有違法或不當影響特 定權利義務之虞,屬倫理規範禁止接受請託關說之 範圍,通融哥於受請託關說之際,如即依規定落實

(30)

簽報機關首長並知會政風單位之登錄程序,不但清 白有保障,亦可杜絕日後口說無憑之窘境。

【參考法條】

1、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 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第 1 款、2 點第 5 款、

第 11 點、第 19 點

【案例 2】:關說新生入學案

【故事簡述】

曾聽樺是大島市立貴森森高級中學教師兼註 冊組長,負責辦理新生入學調查統計、學生註冊、

編班、各項學生表冊等業務。某學年度登記分發放 榜,貴森森高中共錄取 298 名,可是辦理登記分 發入學時還有多位學生沒有辦理報到,於是校長胡 巒來接受學生家長關說,將 17 名未被貴森森高中 錄取的學生成績單、畢業證書等文件交給曾聽樺,

指示曾聽樺將 17 位學生列在錄取名單之中。

曾聽樺知道胡巒來校長提供的 17 名學生名單 並沒有被貴森森高中錄取,居然聽從指示,把那 17 位學生姓名登記在「市立貴森森高級中學某學 年度高中部新生入學名冊」裡,並且將名冊呈報給 大島市政府教育局。

胡巒來校長與曾聽樺製作不正確的新生入學 名冊,觸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 不實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曾聽樺處有期 徒刑 6 月,緩刑 2 年,並應付給大島市政府教育 局新臺幣 6 萬元,另遭降級處分;胡巒來校長也

(31)

因為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13 條罪,判刑 1 年 9 個月,並遭監察院記 1 大過處分。

【溫馨叮嚀】

遇有「請託關說」先判斷是否有違法或不當影 響,如果有,應在 3 日內向機關首長及政風單位 報備。如果無法判斷,請向政風單位諮詢。

假使是遇到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請託關說 時,應先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規定,向長官 說明。長官如果認為命令並沒有違法,而用書面指 示的時候,公務人員就該服從,結果因此產生的行 政責任,由長官負責;但若是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 的時候,公務人員就不需要服從長官命令,應在 3 日內向政風單位登錄。

關說如果牽涉到「收賄」或「違反法令」行為

(例如:不該錄取卻錄取、或通知口試委員刻意坦 護某人員),可能違反刑法、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 法令。

【參考法條】

1、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 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第 1 款、第 2 點第 5 款、第 11 點

2、刑法第 213 條、第 216 條 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

(32)

4、演講撰稿案例

【案例 1】:受邀演講收取鐘點費案

【故事簡述】

小鄭為青青國中候用校長,借調至大島市政府 教育局服務,負責全市國中小校舍工程審核相關業 務,因具工程專業背景,深獲主管倚重,經常協助 市內學校處理校舍工程爭議。某日,受邀前往當地 建築師公會演講 2 小時,收受鐘點費新臺幣 5 萬 元。

【溫馨叮嚀】

公教人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

等活動,應先瞭解對方是否與本職職務間具有利害 關係。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 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單位登錄後始得前 往,且擔任講座或領取撰稿費用並受有限制。

本案候用校長小鄭其業務與建築師公會及其 成員互有往來,故兩者間屬「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 係」者。為避免遭外界質疑藉勢獲取利益,候用校 長小鄭受邀出席演講前,應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內 容,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單位登錄。

又候用校長小鄭所取得之報酬並應同規範內 容,每小時鐘點費不得超過新臺幣 5,000 元,領 取稿費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0 元。本案若 受領名目為出席費者,建議比照辦理。

【參考法條】

1、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

(33)

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第 14 點

(四)處理廉政倫理事件應有的認知與建議

1、由於倫理規範所涵蓋的範圍相當廣泛,法令無 法鉅細靡遺規定,於實務上遇有疑義時,得依 據立法精神及目的,加以闡釋以彌補法令不足 之處。其揭示之精神包括:

(1)追求「依法行政」及「公眾利益」為依歸,

以判斷各種事件態樣是否符合廉政倫理。

(2)進行「風險評估」,判斷事件是否會引發 媒體扭曲報導或民眾不當聯想揣測及負面 觀感。

2、遇有「請託關說」、「受贈財物」及「飲宴應酬」

等行為時,應先行判斷與對方是否有職務上的 利害關係,例如與學校間已有或未來可能會有 契約關係的承攬廠商、家長會、學生及其家長 等,再行判斷後續處理方式。國人向來注重「情、

理、法」,禮尚往來、講究人情,法紀觀念較 為薄弱,惟廉政倫理規範制度之創設,係杜絕 潛存引發貪瀆因子之「關說文化」、「紅包文化」

及「應酬文化」行為,只要恪遵倫理規範之相 關規定,即可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

3、公教人員應廉潔自持、行為端莊,並不得涉足 不妥當場所,依內政部警政署函釋列舉範圍包 括如舞廳、酒家、酒吧、特種咖啡廳茶室;僱 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俱樂部、夜總會、

KTV 等營業場所;有色情營業之按摩院、油壓 中心、三溫暖、浴室泰國浴、理髮理容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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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坊、護膚中心等場所;色情表演場所、妓女 戶及暗娼賣淫場所;職業賭博及利用電動玩具 賭博之場所;並考量個案情節以涉足之公教人 員有無實際不妥行為作為認定標準。另亦不得 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私下或不當接觸,諸如餐會、聯誼、打高爾夫 球、出遊、出國等互動行為,特別是教職員與 廠商間應維持雙方應有之距離與分際,避免瓜 田李下之聯想。

4、公教人員不可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包括受薪 或非受薪的兼職,尤其專任教育人員應依有關 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不得在 校內外從事升學補習或兼課,應力求平時教學 之正常,促進學生身心靈健全發展。如利用寒 暑假期間舉辦學藝活動,亦不得專門從事升學 或課業之不當補習,並尊重學生自由參加意願;

如需兼職,必須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 職處理原則」及相關法令規定,簽報核准。另 亦不得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以維教 育人員師道風骨。

5、教職員如遇有關「請託關說」、「受贈財物」或

「飲宴應酬」或其他「違反廉政倫理規範」事 件等問題而無法解決時,可向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政風室或臺中市政府政風處諮詢。

(35)

二、利益衝突篇

所謂「迴避」,是指因為避嫌而不參與其事。公務員在 執行職務的時候,凡是涉及其本人或一定親屬關係者的利益 有關的事件,為了避免因為參與其事,以致其相關作為或不 作為的公正性,引發民眾的質疑或不信任。目前我國有關公 務員利益迴避制度的規定,散見於各種法律、法規命令及行 政規則中,為避免瓜田李下,遭受質疑,機關首長及相關人 員應注意迴避相關規範。

學校教職人員於處理校務時,常遇本人及親屬利益與學 校利益,相互衝突情形。為使教職員不因私人利益而做出違 背學校整體利益之行為,利益衝突迴避制度因應而生,惟散 見於各種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中,如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公務員服務法、政府採購法等,因其業務特性不 同,迴避之目的、範圍與違反之法律效果亦各有不同,在發 生競合時,應就各案情形適用較為嚴格規定之法條。

(一)案例彙編

【案例 1】:聘用子女兼任學校主任案

【故事簡述】

賈關懷是青青國小的校長,他的女兒賈仙於青 青教育大學畢業後,經過了一番努力,終於皇天不 負苦心人,在去年透過全市教師聯合甄選合格,並 幸運的分發至青青國小任教。賈仙教學卓著、認真 負責,甚獲校內師生及家長好評。

前陣子,青青國小的一年級導師及某些行政主 任分別出缺,基於對教育行政團隊理念共識,該校 將於近日從正式教師內遴選適當人選擔任,但又為 顧及學生課程的銜接,於是賈關懷校長考慮是否讓

(36)

教學風評不錯的賈仙兼任導師或兼任行政主任職 務。

【溫馨叮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利益」包括 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非財產上利益係指 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任用、陞遷、調動及 其他人事措施。

賈關懷校長,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對象,也 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適用規範之人員,

與女兒賈仙有一親等血親關係,為本法所稱之關 係人。賈仙係透過全市教師聯合甄選後分發至該 國小任教,因賈仙是經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賈關懷校長對於是否任用賈 仙並無決定權,賈關懷校長行使聘任程序,不構 成利益衝突。

但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 101 年 1 月 10 日 臺國(四)字第 1000231733 號書函認教師兼任 導師之聘用非屬行政職務,校長選擇及決定聘用 何名教師兼任導師,因仍有選擇與裁量空間,如 涉及關係人,顯有利益衝突。校長聘任子女兼任 學校行政職務一節,有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2 條之規定,且聘其子女兼任學校行政職務,為人 事權運用之範圍,乃人事措施,屬本法所稱「非 財產上利益」,應予迴避。

【參考法條】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2 條、第 26 條第 1 項 第 1 款

(37)

2、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7 條、第 14 條

【案例 2】:校長僱用妻為僅投保保險未領薪資之臨 時人員案

【故事簡述】

青青國小校長賈關懷的太太吳優是位家庭主 婦,因為沒有工作,一直以來是以賈關懷校長的眷 屬身分參加健保,因校內臨時校務人員出缺,賈關 懷校長明明知道自己的太太吳優是他的一親等親 屬,卻聘用吳優擔任青青國小的臨時校務人員。

吳優雖受聘為青青國小臨時校務人員,但既未 受學校差勤管理,也沒有在校工作情形,且在接任 此工作之際,曾簽署同意書表明「願以無給職擔任 本項工作」,所以該校並未實際支付薪資;但實際 上,青青國小卻以月薪 1 萬 5,840 元之薪資標準 為吳優投保勞工與全民健康保險,每月為吳優支付 保費新臺幣 1,507 元。

賈關懷校長所為行為使吳優享有學校為其投 保之勞健保,也就是獲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4 條所稱之利益,觸犯本法第 7 條規定,法務 部乃依同法第 14 條規定處以罰鍰 100 萬元。

【溫馨叮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利益」包括 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非財產上利益係指 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任用、陞遷、調動及 其他人事措施。其他人事措施如:約、聘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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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之聘用、約僱、機關人 力派遣等。

賈關懷校長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身分,係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適用規範之人員,與吳 優為一親等親屬,卻不避瓜田李下之嫌,聘用吳 優擔任臨時校務人員,給予外界有校長假借職務 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之聯想。復以月薪 1 萬 5,840 元之薪資標準為吳優投保勞健保險,每月 支付保費 1,507 元,已使其妻獲取投保勞健保之 財產上利益,明顯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7 條規定。

【參考法條】

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7 條、第 14 條

【案例 3】:圖利親友陞任教務主任案

【故事簡述】

賈仙校長甫至青青國小履新,而她的弟媳高圓 圓剛好也在青青國小,且已任教多年。最近,青青 國小的教務主任出缺,校內具有資格之同仁為了爭 取陞任教務主任之職位,展開激烈的競爭。

而高圓圓老師因為是賈仙校長的弟媳,遂私下 向賈仙校長請託,希望賈仙校長顧念親友情誼,協 助自己獲得教務主任之職位。賈仙校長一口答應高 圓圓老師,並開始積極運作人事甄審會議,使高圓 圓老師順利陞任教務主任職位。

【溫馨叮嚀】

(39)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 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關係人亦不得向機 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 公職人員之利益。

賈仙校長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身分,係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適用規範之人員,其弟媳高圓 圓與賈仙校長為二親等姻親關係,為本法所稱關係 人,高圓圓向賈仙校長請託協助陞任教務主任職位 之舉,已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關說請 託之規定。

賈仙校長明知其關係人高圓圓有意競逐教務 主任職位,未於人事甄審會議上自行迴避,反利用 職務權力使高圓圓順利陞遷,違反公務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第 6 條及第 10 條第 1 項等規定。

公職人員執行公務或教育工作須公平與公 正,倘有人要求不當行使職權,例如請託關說陞 遷、職位等,都應立刻予以拒絕;亦不以職務上權 力、機會或方法圖利親友等關係人,千萬不可因關 係人說情感到難以推辭,或認係私誼幫忙,卻因圖 利行為以致觸犯法令。

【參考法條】

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10 條、第 14 條、第 16 條

【案例 4】:學校選購關係人教科書案

【故事簡述】

(40)

青青國中歷史科伲大偉老師兼任該校的總務 主任,因為伲大偉老師教學卓著、認真負責,甚獲 校內師生好評。伲大偉老師的妹婿曾貪心是賺很大 教科圖書公司的老闆,曾貪心想倚重伲大偉老師歷 史方面的長才,於是請他擔任賺很大教科圖書公司 歷史教科書的編輯委員,伲大偉覺得歷史科是自己 的強項,就答應接任此項編緝教科書的工作。

最近,青青國中為辦理下一學年度教科書採購 評選作業,擬成立採購評選小組,伲大偉老師因兼 任總務主任,而擔任教科圖書評選小組的召集人。

教科書採購評選結果出爐,由賺很大教科圖書公司 的教科書獲得青青國中之採用。

【溫馨叮嚀】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 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 行為。故事中的伲大偉老師是青青國中總務主任,

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身份,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所規範之人員,與妹婿曾貪心是二親等姻親關 係,伲大偉老師任職之機關不得與曾貪心所經營之 教科圖書公司進行教科書買賣交易。

伲大偉老師身為專任教育人員,卻擔任業界教 科書編輯委員,違反廉政倫理規範及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禁止兼職規定。另伲大偉老師擔任國中教科圖 書評選小組召集人,應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政 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避免任教職期間同時為賺很大 教科圖書公司所僱用,參與該公司教科書編輯作 業,復又參與任教學校教科書評選作業,違反採購

(41)

人員倫理準則「採購人員不得於機關任職期間同時 為廠商所僱用」之規定。

【參考法條】

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7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14 條、第 15 條、

第 16 條

2、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第 11 款

【案例 5】:校長聘兒子內舉不避親案

【故事簡述】

賈關懷是大島市山地原住民區青青國小的校 長,因青青國小位處偏遠山區,該校經多次招考代 課老師,卻都無人報名。眼看開學在即,賈關懷校 長為解決該校有學生無老師的窘境,一方面仍然持 續努力招聘外,另一方面卻利用職權聘任剛退伍的 兒子賈仙到學校出任臨時短期代課老師。青青國小 家長會得知後,懷疑有人事黑箱作業,於是向大島 市教育局檢舉。

經查青青國小位置偏遠,賈關懷校長多次尋才 碰壁,最後才聘用自己兒子擔任臨時短期代課老 師,所圖利益雖不巨大,但違法事證明確,賈關懷 校長遭法務部裁罰 100 萬元。

【溫馨叮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利益」包括 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非財產上利益係指 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任用、陞遷、調動及 其他人事措施。其他人事措施如:約、聘僱人員、

(42)

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之聘用、約僱、機關人 力派遣等。

校長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對象,也是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範之人員,依規定公職人員不 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 係人之財產或非財產上利益。再者,校長與其兒子 為一親等之血親關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所稱之關係人,聘任兒子擔任臨時代課教師,使其 子獲取非財產上利益,明顯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迴避法之相關規定。

【參考法條】

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14 條。

【案例 6】:僱用媳婦擔任工友案

【故事簡述】

賈關懷擔任公立青青國小校長多年,近日其繼 子的配偶吳優因面臨失業的窘境,曾私下拜託賈關 懷校長,如果有機會請他幫忙介紹工作。該校近期 剛好有新僱普通工友的需求,因此賈關懷校長決定 僱用吳優為青青國小的工友。

賈關懷校長明知與吳優有一親等姻親(媳婦)

關係,吳優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關係 人,且僱用後使吳優獲取非財產上利益,顯然與其 校長職務有利益衝突,賈關懷校長應依法迴避,但 他仍批示僱用,明顯違法,遭法務部處以 100 萬 元之罰鍰。

(43)

【溫馨叮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利益」包括 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非財產上利益係指 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任用、陞遷、調動及 其他人事措施。其他人事措施如:約、聘僱人員、

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之聘用、約僱、機關人 力派遣等。

賈關懷校長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對象,也是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適用規範之人員,其 媳婦吳優是本法第 3 條第 2 款之關係人;僱用吳 優擔任青青國小工友,屬校長職權;且僱用之結 果將使關係人得到相類於任用之非財產上利益。

此一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圖其關係人利益之行為,

顯然已違反本法規定,賈關懷校長應及時迴避,

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為處理,或是選擇不僱用,以 免陷瓜田李下之嫌。

【參考法條】

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7 條、第 10 條、第 14 條、第 16 條

(二)利益衝突迴避應有的認知與建議

市長強調「清廉是從政人員的第二生命!」公職 人員在初任時一定都有初衷,希望能為社會有所貢 獻,但許多人往往進入政府體制內,礙於法令不熟悉 或環境影響,導致有違法犯紀情況發生。校長是學校 的領航員,亦為學校形象的表徵,行使行政權力,舉 止作為動見觀瞻,期望各校長樹立表率,帶領學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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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守正不阿、誠實廉潔、透明且有效率的公務文化,

進而齊心啟動優質廉政治理希望工程,讓臺中邁向高 度廉潔城市。重點建議如后:

1、主動自行迴避:學校教職員遇到任何涉及個人或 特定親等內之親屬利益或在執行職務時,因其作 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 利益之可能的情況時,必須主動迴避;教育人員 尤應以高標準檢視,學者 Vanghn 稱:「利益衝 突本身就是外觀形貌(appearance)的問題」,

任何足以導致家長及社會大眾對教職員有不良觀 感的行為均應予以迴避。

2、執行公務或教育工作須公平與公正:對待有公務 往來的同仁、廠商應秉持一視同仁之態度辦理業 務。倘若有人要求不適當地行使職權,例如請託 關說陞遷、職位等,都應立刻予以拒絕;亦不以 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利親友等關係人。

3、合法合情範圍內以學校利益為優先考量:學校教 職員應誠信履行各項公務和專業倫理規範,當公 領域與私領域利益衝突時,應優先考量學校利益,

以維護校務正常運作,促進校園廉潔風氣。

4、教職員如遇「利益衝突迴避」相關迴避義務及圖 利、關說、交易行為之禁止等問題,可向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政風室或臺中市政府政風處諮詢。

(45)

三、採購招標篇

學校行政人員中,大致可分為教務、學務、總務、

輔導、人事及會計等人員,各司其職推動執掌行政事務。

在所有的處室中,總務行政工作負責文書處理、出納管 理、財物管理、工程、財物與勞務採購等教學服務及後 勤支援等業務,甚至還要承接上級教育局所委辦之全市 學校課桌椅、圖書、電腦、…等等之各項重大採購,可 謂是最為繁瑣、專業及挑戰性的工作,總務主任係由教 師所兼任,且非專業人員,無不抱持如臨深淵如履薄冰 的態度辦理。

採購程序每一環節所涉及人員,無論是訂定招標文 件、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 處理,如缺乏品德操守,有可能降低採購效率與品質,

影響採購目標之達成,甚有違法圖利情事發生,致阻礙 政府政策之推動並損害公共利益。因此,採購人員應明 確清楚從事採購業務之道德規範標準及違反法令時之 相關懲處規定,在知法不違法的前提下,對採購業務才 能有更大的發揮空間。

「廉能」、「開放」、「效率」、「品質」是本府的施政 目標,也是辦理採購的核心價值。由於採購業務所涉及 之法令層面極為廣泛,各項採購標的龐雜,學校採購人 員要能充分了解相關規定,並正確的運用在實務上,確 非易事;更因採購牽涉龐大利益,係各方競爭及外界關 注之焦點,易因人為因素或疏失衍生流弊,近年來其它 縣市更爆發營養午餐、改善教學環境設備、特色洗手台、

圖書、電腦軟體等採購弊案,足為殷鑑,是刻不容緩且 必須嚴肅正視的課題。106 年本府教育局規劃成立「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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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諮詢輔導團」機制,負責督導所屬學校採購作業,以 確保本市各級學校採購品質,促使採購制度健全發展。

(一)案例彙編

【案例 1】:不當限制廠商資格 連續圖利特定業者

【故事簡述】

清流國小校長伲大偉於學校辦理改善教學環 境設施及設備工程等採購案件中,負責訂定底價、

投、開標資格之審查及指派開標主持人等。伲大偉 明知本件採購案件包含 OA 辦公設備費 39 萬 9,400 元及教室裝修費 68 萬 8,020 元,屬於營繕 工程性質,此部分工程不得由經銷事務機器廠商承 作,竟於招標公告中將標的分類設定為「電及電子 設備零件」,並將廠商資格限制為「具有事務機器 營業之工廠登記證」、「具有辦公事務機器設備營業 之廠商」,對投標廠商資格為不當限制。又伲大偉 明知底價所訂之價格應符合一般市場行情,竟訂定 高於市價甚多之底價,且明知狠狠賺廠商報價高於 市價甚鉅,仍予以決標,圖利狠狠賺廠商負責人曾 貪心不法利益達新臺幣 173 萬 3,700 元(採購總 價計 288 萬 6,900 元,訪價總價 115 萬 3,200 元)。 全案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伲大偉明知機關訂 定投標廠商之資格,須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 必須之能力為限,然而明知狠狠賺廠商資格並不符 合公開招標公告所限定之資格,仍違背法令予以受 理,且無視於廠商之報價高於市價甚鉅,仍決標予 曾貪心,據以判處伲大偉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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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行政責任部分經監察院移送公懲會彈劾依法 懲戒,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最高法院 105 年 11 月 3 日 105 年台上字 002865 號)。

【溫馨叮嚀】

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 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為廠商資格訂定之規範,訂 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 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投標廠商 基本資格之訂定原則須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及與 履約能力有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視採購案件 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另擇定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 文件。

辦理採購招標作業時,應依規定嚴予審查廠 商提供之投標文件,以判定廠商資格是否符合規 範,若有未符情事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不予受理。另底價之訂定,應依政府採購 法第 46 條及施行細則第 52、53 條規定辦理,並 落實訪價作業,確實掌握「市場行情」,以作為底 價訂定之重要參考依據。

【參考法條】

1、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

2、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第 2 項、第 46 條

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2 條、第 53 條

【案例 2】:收受回扣及驗收不實 工程品質大打折

(48)

【故事簡述】

清流國小依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活動中心環境及設備改善工程,校長錢追逐為使賺 很大廠商得標,明知但默許賺很大廠商借用另外 2 家廠商名義或證件投標以取得標案,並談好將工程 款項 5%計新臺幣 20 萬元作為回扣。

另賺很大廠商為節省成本,未依契約規定鋪設 花崗岩地磚,而以次級品石英磚矇混偷工減料,為 求通過驗收,故請校長錢追逐向驗收人員總務主任 金無奈關說,總務主任金無奈囿於校長關說壓力,

就製作不實之驗收紀錄,使廠商順利驗收合格。

【溫馨叮嚀】

校長錢追逐與廠商談好將部分工程款項作為 回扣,可能構成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 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應予追究其刑事及行政 責任。

另廠商借牌圍標部分亦有刑事責任,就學校而 言於採購程序上不可不慎,發現投標廠商有借用或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 標、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 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 反法令行為時,應依法不予開標或決標。決標或簽 約後發現,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 得追償損失。

主持驗收程序,應抽驗查核廠商履約結果有 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驗收結果與契 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

(49)

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本案總務主任雖 囿於校長壓力而製作不實之驗收紀錄,使廠商順 利驗收合格,惟仍構成登載不實甚或圖利之刑事 責任,實值引以為戒。

【參考法條】

1、刑法第 213 條

2、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6 條 第 1 項第 4 款

3、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72 條第 1 項、第 87 條第 5 項

4、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第 1 款及第 17 款

【案例 3】:多 A 午餐錢 食在有風險

【故事簡述】

青青國中校長伲大偉,利用學校辦理午餐團膳 採購時,在契約書上以「清潔及行政管理費」的名 目,向得標廠商收取營養午餐金額 5%款項(約每 人每餐 2 元)充作學校清潔處理餐盒垃圾的費用,

並先以員生消費合作社盈餘入帳,再用營養午餐工 作人員加班津貼的名義按月發放給自己、採購承辦 人、員生社理事主席、經理與總務主任等相關工作 人員。

檢察官認為伲大偉是巧立「清潔行政管理費」

的名目向廠商索取賄賂,得標廠商雖然知道營養午 餐之善後清潔及廚餘回收等工作均由承包廠商負 責,而代收代付本來就是學校的業務,學校或員生 社收取清潔行政管理費是無理要求,但為了順利履

(50)

約和有機會繼續承包學校營養午餐業務,無奈之下 只好配合付錢。檢察官遂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收受賄賂 罪將校長伲大偉及相關工作人員起訴。

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該地方政府及教育部關於 是否能向廠商收取營養午餐清潔費及行政作業費 的函釋,並沒有表達完全禁止,多家廠商也作證 學校人員從沒講過不繳清潔及行政管理費下次就 無法得標,而且有辦理午餐團膳採購的學校多數 也都有收取這樣的費用,許多按契約繳交清潔及 行政管理費的廠商也有無法在下學年得標的狀況,

所以這種費用並不是具有與職務上行為有對價關 係的賄賂,判決校長伲大偉及相關工作人員全部 無罪定讞。(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5 號、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1912 號)

【溫馨叮嚀】

校長伲大偉雖然在刑事上獲判無罪,但因違反 合作社法第 23 條規定:「合作社盈餘,除彌補累 積損失及付息外…在其他合作社,應提百分之十以 上為公積金,百分之五以上為公益金,百分之十為 理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104 年 6 月 3 日 修正為「合作社結餘,除彌補累積短絀及付息外,

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五以上為公 益金與百分之十以下為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 員酬勞金。」),擅自巧立「營養午餐工作人員加 班津貼」名目,仍被記申誡 1 次,且承受訴訟期 間的交通往返、律師費用與精神折磨等心理與經濟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 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3.表 2 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勾選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 3 條第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7.本案如屬參採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 105 條辦理之情形者,且本單位就本案,係屬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