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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申請作業參考及表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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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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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職業訓練機構申請作業參考及表件

一、 申請設立作業流程及應備文件

(一) 申請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之作業流程圖

步驟 1、申請許可程序 步驟 2、許可及發證之審核程序 1-1 前置作業 1-2 申請許可作業

※地方主管機關:

1. 審核程序:(設管辦法第 7 條)

2. 審核文件:

(1)許可階段:(設管辦法第 8 條 或第 9 條)

(2)發證階段:(設管辦法第 10 條)

3. 審核表。

4. 審核同意或駁回說明。

※取得訓練品質 規範證明文 件:

1. 向主管機關所 指定之申請單 位申請訓練品 質評核。

2. 中央主管機關 派員至受評單 位實地進行評 核。

3. 主管機關依評 核結果發給合 格單位訓練品 質規範(TTQS) 證明文件。

※檢附申請許可文件:

1. 申請書。

2. 設立計畫書。

3.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 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4. 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

5. 符合訓練品質規範之證 明文件。(如 1-1 前置作 業)

6. 民營事業機構附設者,其 設立主體之章程、股東或 董事會議事錄及營利事 業登記證影本。

7. 社團法人附設者,其設立 主體之章程、大會會議紀 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立案證書及直接監督機 關同意附設職業訓練機 構之文件影本。

8. 財團法人附設者,其設立 主體之章程、董事會會議 紀錄、法人登記證書及直 接監督機關同意附設職 業訓練機構之文件影本。

步驟 3、許可及發證作業

※中央主管機關:

1.許可階段:發給許可文件,或 駁回說明。

2.發證階段:發給設立證書,或 駁回說明。

(2)

(二) 申請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之類別及文件

1、 申請設立階段之類別及文件:

第一類:登記制(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6 條)

※申請對象:

◎政府機關設立職業訓練機構

◎公營事業機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

◎公立學校附設職業訓練機構

※應備文件:

(1) 直接監督機關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直接監督機關核准 函應載明訓練實施方式、訓練職類及容量)

(2) 負責人資料 (3) 職業訓練師名冊 (4) 組織及重要管理規章

(5) 開辦年度之業務計畫及預算 (6) 建築物完成圖說

(7) 建築物使用執照及最近一年內之有效消防安全檢查 合格證明文件等影本

(8) 訓練設備清冊

※登記類申請程序:

檢附(1)-(8)項 文件 1 份

送請中央主管 機關登記

中央主管機關 發證 報請各該直接

監督機關核准

(3)

第二類:許可制(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至第 10 條相 關規定,區分許可及發證 2 階段作業)

※申請對象:

◎財團法人申請設立職業訓練機構

◎民營事業機構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

◎社團法人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

◎財團法人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

※應備文件:(依申請許可及申請發證 2 階段辦理,檢附備齊 2 階段文件者,可合併申請辦理)

◎財團法人設立職業訓練機構者:

【許可階段】:於申請設立職業訓練機構時(第 9 條)

(1) 申請書 (2) 設立計畫書

(3)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4) 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

(5) 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6) 捐贈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

(7) 董事名冊、戶籍謄本及印鑑;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

戶籍謄本及印鑑

(8)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法人印鑑 (9) 董事會議紀錄

(10) 直接監督機關同意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之文件影本

【發證階段】:於許可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後 2 年內(第 10 條)

(1) 許可文件影本

(2) 負責人資料與身分證影本

(4)

(3) 職業訓練師名冊 (4) 組織及重要管理規章

(5) 開辦年度之業務計畫及預算 (6) 建築物完成圖說

(7) 建築物使用執照及最近一年內之有效消防安全檢查 合格證明文件等影本

(8) 訓練設備清冊

◎民營事業機構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者:

【許可階段】:於申請設立職業訓練機構時(第 8 條)

(1) 申請書 (2) 設立計畫書

(3)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4) 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

(5) 符合訓練品質規範之證明文件 (6) 設立主體之章程

(7) 股東或董事會議事錄 (8)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發證階段】:於許可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後 2 年內(第 10 條)

(1) 許可文件影本

(2) 負責人資料與身分證影本 (3) 職業訓練師名冊

(4) 組織及重要管理規章

(5) 開辦年度之業務計畫及預算 (6) 建築物完成圖說

(7) 建築物使用執照及最近一年內之有效消防安全檢查

(5)

合格證明文件等影本 (8) 訓練設備清冊

◎社團法人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者:

【許可階段】:於申請設立職業訓練機構時(第 8 條)

(1) 申請書 (2) 設立計畫書

(3)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4) 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

(5) 符合訓練品質規範之證明文件 (6) 設立主體之章程

(7) 大會會議紀議 (8)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9) 立案證書及直接監督機關同意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 文件影本。

【發證階段】:於許可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後 2 年內(第 10 條)

(1) 許可文件影本

(2) 負責人資料與身分證影本 (3) 職業訓練師名冊

(4) 組織及重要管理規章

(5) 開辦年度之業務計畫及預算 (6) 建築物完成圖說

(7) 建築物使用執照及最近一年內之有效消防安全檢查 合格證明文件等影本

(8) 訓練設備清冊

(6)

◎財團法人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者:

【許可階段】:於申請設立職業訓練機構時(第 8 條)

(1) 申請書 (2) 設立計畫書

(3)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4) 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

(5) 符合訓練品質規範之證明文件 (6) 設立主體之章程

(7) 董事會會議紀議 (8)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9) 直接監督機關同意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文件影本。

【發證階段】:於許可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後 2 年內(第 10 條)

(1) 許可文件影本

(2) 負責人資料與身分證影本 (3) 職業訓練師名冊

(4) 組織及重要管理規章

(5) 開辦年度之業務計畫及預算 (6) 建築物完成圖說

(7) 建築物使用執照及最近一年內之有效消防安全檢查 合格證明文件等影本

(8) 訓練設備清冊

※許可類申請設立及發證程序(第 7 條):

檢附相關文件1 份 送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核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或發證

(7)

二、 表格填寫說明及注意事項

因為申請設立職業訓練機構需要準備多份表格,提供給地方主管機關 進行審核與會勘,而部分表格內容較為複雜並有特殊規範,為了便利各界 申請時可以正確填寫,特將表格的填寫重點及注意事項列出,供各界參考。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計畫書

聯絡人 姓名 電話 項

次 編

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設立 目的

(宜具體明確。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設立目的不得違反設立主體之目的 或超越設立主體之業務範圍)

、 職業訓練機構 名稱 (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 辦法第 2 條之規定)

(全銜)

負責人 姓 名 所在地 (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

辦法第 2 條之規定)

(請填詳細地址)

負責人 住 所 負責人 電 話 三

、 設立主體 名稱

(全銜) 負責人 姓 名

所在地

(請填詳細地址)

負責人 住 所 負責人 電 話 四

擬設訓練職類

(為已公告職類之養成訓練者,參照課程規範及設備規範辦理;其屬未經公告職類 之養成訓練者,應擬具該職類訓練計畫,一併申請)

職類名稱 容量 (指同一 訓練職 類或課 程在同 一時間 可容納 之訓練 崗位數)

訓練實施方式

(指職業訓練法所 定養成訓練、技術 生訓練、進修訓 練、轉業訓練)

訓練期限 訓練目標

(應顯示結 訓學員應具 備之就業或 技能提升程 度)

受訓資格

合計

(8)

土面

地積 (平方公尺) 土地使用權 取得情形

(配合所附土地使用權證明文 件影本內容,作文字說明) 六

建築物 之設計

( 含 辦 公室、教 室 、 工 廠、圖書 室 等 有 關 建 築 物)

建築物

總面積 (平方公尺)

建築物取得 使用權情形

(配合建築物使用權證明文件 內容做文字說明,應註明"自 有"或"租用")

建築物

名稱 間數 面積

(平方公尺) 備註 建築物

名稱 間數 面積

(平方公尺) 備註 (教室應

分別填 列)

(間數 應分 別填 列)

(教室面積不 得少於三十 平方公尺)

訓練設備之規劃

(僅填主要設備,並註明為訓練專用或兼有何種其他用途) 職類

名稱 主要設備名稱 規格 數量 備註 職名

類稱 主要設備名稱 規格 數量 備註

備註:(一)請分職類填列其主要之訓練設備。

(二)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並請於備註欄加註,其設備為(專)或與設立主體 共同使用(兼)。

(三)本欄不敷使用時,請依相同格式加頁填列。

、 結訓學員 就業輔導 之規劃

(於辦理具有養成、轉業性質之訓練時,敘明就業安置計畫,包括輔導 方式、就業單位及工作性質、就業初期待遇)

(9)

組織編制 組織系統圖

行 政 人 員 人數

專任 兼任

訓練師 人數

專任 兼任

單位名稱 專任人數 兼任人數

附註:附設職業訓練機構,如其業務由 設立主體兼辦,應於單位名稱下 方註明其主體單位之名稱。

師資來源 (應符合職 業訓練師甄 審遴聘辦法 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中任一款 規定,且備 相關證明文 件影本者。)

專任

(按其訓練容量,每 15 人至少配置職業 訓練師 1 人,未滿 15 人者,以 15 人計 算)

學員來源

(應列明其招訓對象、範圍。)

兼任

十 一

經費概算及來源

(本款經費概算分開辦、經常與訓練業務三部份,估列之金額,以足以達成設立目 的為準,其中經常與訓練業務之概算,以年為計算單位。經費來源,需列舉各種 可能來源,例如收費、基金孳息、政府補助、外界捐贈、其他收益,並估列所佔 比例)

(一)開辦經費(含土地、

建築物、訓練設備 等)

(二)經常性經費(含開辦 後之經常性人事費、

水電費、行政管理等)

(三)訓練業務經費

十 二

預定開辦日 期

(指職業訓練機構開辦之日,應填確定年月日,並符合職業訓練機構 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之規定,如不確定請以許可設立核准後開班 字樣填寫)

(10)

十 三

開辦後業務發展計畫

(包括近、中、長程計畫,近程計劃力求具體,內容涵蓋硬體、軟體發展構想) 年別 主要措施 實施內容 預期效益 配合預算及來源

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中期︵四至七年︶長期︵八至十一年︶

(11)

(二)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

1. 「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指足以顯示有權利使用該土地之文件。職 業訓練機構設立之場地若為自有土地者,應備土地所有權狀、土地 使用分區證明;場地若為租借者,應備租借契約或同意函,並經法 院公證。

2. 「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其內容應包括當事人、土地所在地、土地 面積、使用權種類、使用權期間等項,如對使用權附加條件或限制 時,並應註明。使用權期間至遲自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申請案獲許可 時起算。自本案申請日起算,至使用權期間終止日,不得少於 2 年。

(三)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

「場所位置圖」指職業訓練機構所在地之位置簡圖,標明方向、附近 主要街道及其他顯著目標。「場所配置圖」指職業訓練機構內部建築物 及其他場所之配置簡圖,標明方向、每棟建築物及其他場所之名稱與 位置。

(四)民營事業機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附設職業訓練機構者所需相關文 件:

1. 民營事業機構附設者 (1) 民營事業機構之章程:

可據以確認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決定權責歸屬於股東會或董事 會,如設立主體非公司組織,無章程、股東會或董事會,則免附有 關文件。

(2) 董事會議事錄:

申請許可時應檢附之會議事錄,即為具有決定權責機構之會議事 錄,須記載本案有關之議案及決議,其為股份有限公司者,應依據 公司法有關規定辦理。

(3) 營利事業登記證:

(12)

所載事項應與設立計畫書之相關內容配合,擬訓職類應與營業登記 項目配合,以確保職業訓練品質及專業。

2. 社團法人附設者 (1) 設立主體之章程:

指可據以確認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決定權歸屬於該社團法人;另擬 訓職類應與章程內容項目配合,以確保職業訓練品質及專業。

(2) 大會會議記錄:

指社(會)員大會紀錄,如有法令依據或章程規定得召開社(會)員代 表大會者,則可包括社(會)員代表大會記錄。會議記錄載明本案有 關之召集、出席及決議,應符合法令及章程規定。

(3) 法人登記證影本:

所記載事項應與設立計畫書之相關內容配合。職業團體或其他依法 律規定為法人之社團,免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4) 立案證書,及直接監督機關同意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文件影本。

3. 財團法人附設者:

(1) 設立主體之章程:指可據以確認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決定權歸屬 於該財團法人;另擬訓職類應與章程內容項目配合,以確保職業 訓練品質及專業。

(2) 董事會會議紀錄:會議記錄載明本案有關之召集、出席及決議,

應符合法令及章程規定。

(3) 法人登記證書:

所記載事項應與設立計畫書之相關內容配合。職業團體或其他依法 律規定為法人之社團,免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法人登記證書、立 案證書記載事項,如有與事實不符之情形,退回補正。

(4) 直接監督機關同意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文件影本。

(13)

(五)消防及建管主管機關核可相關文件:

1. 消防主管機關核可函件:

應檢附最近 1 年內職業訓練機構之所在地消防主管單位所發給的消 防安全檢查合格書面證明文件影本。

2. 建管主管機關核可函件:

職業訓練機構的建築物應依據內政部營建署訂頒之建築法第 73 條執 行要點及地方主管機關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建築物使用應按其使用 強度及危險指標分為 9 類及 24 組,其中符合職業訓練用途之場所,

依現行法令歸屬於 D 類(休閒、文教類)、組別 D-5,包括供短期職 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業輔導之教學場所。

(14)

三、 籌設之各階段重點工作參考

階段 項目 確認

與否 備註 評估階段 1.檢視目前職業訓練機構的市場狀況

(包括目前人力市場之技能需求、各職類職 業訓練機構數、各縣市職業訓練機構發展 情況)

可利用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網站查詢 相關資訊

2.評估現有的內部資源

(衡量資金、場所、師資、設備等資源是 否充足,並得以開設職業訓練機構。依職 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

職業訓練機構應有專用教室、訓練場所及 訓練設備,但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與其設 立主體在同一地點者,得使用設立主體之 場所及設備。)

3.參考相關法規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職業訓 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4.界定申請者主體屬性

規劃階段 1.確認申請者主體屬性 參考本手冊之範例 規劃設計

2.準備職業訓練機構負責人資料(職業訓練 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 條)

3.確認訓練師資來源及人數(職業訓練機構 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5 條)

4.訓練場所所在地的選擇及準備相關文件 5.訓練設備的添購與整備(包括軟、硬體設 備)

6.規劃課程實施方式及內容 7.學員來源

8.規劃、設計符合訓練用途之土地使用分區 及建築物

9.申請訓練品質評核(或輔導),並取得符 合訓練品質規範證明文件

申請階段 1.參考申請許可審核表注意事項 2.準備相關文件 1 份

3.將各項資料送交相關主管機關

審核階段 1.檢視各項表格是否符合審核表之審核標 準

2.確定文件表格資料齊全 3.主管機關實地會勘

(15)

階段 項目 確認

與否 備註 核准階段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准設立並發證

訓練管理 1.備置教職員名冊、員工待遇清冊、學員名 冊、學員考查記錄、課程表、教學進度表、

會計簿籍、訓練設備清冊、訓練規則及重 要規章。(第 15 條)

學員名冊及考查記 錄應永久保存。

2.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訓 練得向學員收取必要費用,並應摯給正式 收據。(第 16 條)

退費方式參考「職業 訓練機構設立及管 理辦法」第 16 條規 定。

3.職業訓練機構一旦被發現有「職業訓練機 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所列之違規事 項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依「職業訓 練法」第 39 條規定對於職業訓練機構提出 警告、限期改善、停頓整頓或撤銷許可。

違規事項詳見「職業 訓練機構設立及管 理辦法」第 18 條規 定。

4.職業訓練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有 變更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之 記載;其訓練實施方式、訓練職類及容量 有變更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變更事項,準用第 6 條及第 7 條規定 之程序辦理。(第 14 條)

應先送地方主管機 關(依登記制設立者 請先送直接監督機 關)審核後,送請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

設立 分支機構

欲設立分支機構者,應報其直接監督機關或 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單獨 發給設立證書。但以該分支機構組織、人事 及財務獨立者為限。(第 12 條)

申請停訓 如不能依原訂業務計畫書辦理訓練,必須暫 停全部訓練業務時,應於停訓前 1 個月,將 停訓事由、停訓期間及在訓學員之安排,報 各該主管機關或直接監督機關核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直接監督機關於 同意停訓時應將有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登錄。(第 17 條)

停訓期間不得超過 1 年,必要時得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核准延 長 6 個月。

申請停辦 或解散

應檢附停辦或解散計晝書,報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其設立證書。

停辦計畫書內容詳 見「職業訓練機構設 立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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