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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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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衛署醫字第1020270485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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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主旨:有關「得免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
以下稱得免審範圍)第3點及第5點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 說明:
一、得免審範圍第3點所定「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自行或 委託專業機構進行之公共政策成效評估研究」乙節,說明 如下:
(一)所稱公務機關,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所稱法定執掌,指於下列法規中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
:一、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二、自治條例。三、法 律或自治條例授權之自治規則。四、法律或中央法規授 權之委辦規則。
(二)研究計畫縱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之定義,仍應經 審核是否屬公共政策成效評估研究範圍。如是,始可適 用。
二、得免審範圍第5點與「倫理審查委員會得簡易審查之人體 研究案件範圍」(以下稱得簡審範圍)之適用差異如下:
(一)得免審範圍訂有排除適用之研究對象,包括未成年人、
收容人、原住民、孕婦、身心障礙。屬排除適用之研究 對象者,不得列為「得免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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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得免審範圍第5點所稱「最低風險」及適用對象,但 有實施「得簡易審查」所定情形之一者,亦得以簡易程 序審查。
正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中央研究院、內政部、國 防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中央 健康保險局、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行政院衛 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財團法人醫學研究倫理基金會、臺灣臨床研究倫理審查 學會、受試者保護協會、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 院、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 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臺北醫 學大學、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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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電子公文 交 換 章
102/04/18
15:30:11
署長邱文達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處室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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