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行政院衛生署 函 地址: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行政院衛生署 函 地址:"

Copied!
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行政院衛生署 函

地址:10341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傳  真:(02)85906061

聯絡人及電話:(02)85906666*6665 電子郵件信箱:

受文者: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衛署醫字第102027048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得免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

以下稱得免審範圍)第3點及第5點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 說明:

一、得免審範圍第3點所定「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自行或 委託專業機構進行之公共政策成效評估研究」乙節,說明 如下:

(一)所稱公務機關,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所稱法定執掌,指於下列法規中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

:一、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二、自治條例。三、法 律或自治條例授權之自治規則。四、法律或中央法規授 權之委辦規則。

(二)研究計畫縱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之定義,仍應經 審核是否屬公共政策成效評估研究範圍。如是,始可適 用。

二、得免審範圍第5點與「倫理審查委員會得簡易審查之人體 研究案件範圍」(以下稱得簡審範圍)之適用差異如下:

(一)得免審範圍訂有排除適用之研究對象,包括未成年人、

收容人、原住民、孕婦、身心障礙。屬排除適用之研究 對象者,不得列為「得免審範圍」。

第 1 頁 共 2 頁

470611043

檔  號:

保存年限:

(2)

(二)符合得免審範圍第5點所稱「最低風險」及適用對象,但 有實施「得簡易審查」所定情形之一者,亦得以簡易程 序審查。

正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中央研究院、內政部、國 防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中央 健康保險局、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行政院衛 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財團法人醫學研究倫理基金會、臺灣臨床研究倫理審查 學會、受試者保護協會、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 院、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 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臺北醫 學大學、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

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附設亞東紀念 醫院、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台北分院、長庚 醫療財團法人人體試驗委員會、壢新醫院、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敏盛綜合 醫院、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 醫院、澄清綜合醫院、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 童綜合醫院、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戴 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大林分院、國 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行政院衛生署嘉南 療養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高雄市立凱旋醫 院、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 念醫院、國軍高雄總醫院、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 泰醫院、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財團法 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長庚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大學、中國醫藥大 學、國立成功大學

副本:

電子公文 交 換 章

102/04/18

15:30:11

署長邱文達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處室主管決行

第 2 頁 共 2 頁

470611043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正本:中央研究院、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環

正本:中央研究院、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環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財團法人臺灣基

張育華  民事法、智慧財產權  外  女 理憲法律事務所律 是 

陳佩君 女 委員 靜宜大學統計資訊學系 (所)助理教授..

定義,及機構倫理審查委員會於查核通過前,機構之新研 究計畫案是否得依本法第5條第2項但書規定辦理等相關疑

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評審,進入決審之參加團隊於現場進 行10分鐘發表,呈現方式不拘,就有機會得到最高5萬元的

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 61 年依據世界衛生組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