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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 函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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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 函

地址:10341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傳  真:(02)85906061

聯絡人及電話:(02)85906666*6665 電子郵件信箱:

受文者: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衛署醫字第101006453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人體研究法(以下稱本法)第4條第1款「人體研究」

定義,及機構倫理審查委員會於查核通過前,機構之新研 究計畫案是否得依本法第5條第2項但書規定辦理等相關疑 義,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構。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1年3月13日臺醫字第1010044662號函辦理。

二、查本法第4條第1款「人體研究」係指從事取得、調查、分 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

、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尚不包括社會行為科學研究(

即研究人與外界社會環境接觸時,因人際間的彼此影響產 生之交互作用),及人文科學研究(即以觀察、分析、批 判社會現象及文化藝術之研究)。

三、有關未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通過之審查會,可參 採本署101年2月6日衛署醫字第1010260230號函辦理。至 該機構之新研究計畫案件,得依本法第5條第2項規定,委 託其他審查會辦理審查。

正本:中央研究院、教育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經 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 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

第 1 頁 共 2 頁

945272844

檔  號:

保存年限:

(2)

物管理局、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財團法人醫學研究倫理 基金會、受試者保護協會、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防醫學院三軍總 醫院、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 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臺北醫學大學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醫療財 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附設亞東紀念醫院、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台北分院、長庚醫療財 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壢新醫院、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敏盛綜合醫院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 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澄清綜合醫院、光田醫 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財團法人彰化基 督教醫院、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 醫院、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大林分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柳營分院、行政院衛生署嘉南 療養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高雄市立凱旋醫 院、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 念醫院、國軍高雄總醫院、財團法人義大醫院、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

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財團法人佛教慈 濟綜合醫院

副本:

電子公文 交 換 章

101/03/22

10:58:54

署長邱文達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處室主管決行

第 2 頁 共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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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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