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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購置機具設 備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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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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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購置機具設 備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 95 年 2 月 27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 095020011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7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 095020098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96 年 2 月 5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 09602000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6、7 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 100 年 2 月 22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 100020018 8 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1 日勞動部勞動發法字第 103181261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點;

並自 103 年 2 月 17 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08051229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點;

並自即日生效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產業技術更新與擴大推動技能 檢定社會參與,以落實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以下簡稱 發證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本要點之核定及發布。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本要點之修正及 補助專案核定事項。

(三)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

1、 辦理補助公告事項。

2、 辦理補助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查、核定、經費核銷、撥款 及成果報告等事項。

三、申請購置機具設備補助之單位應符合發證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且申請之職類級別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依法令規定需僱用技術士。

(二)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

(三)新開發或技術更新。

(四)辦理技能檢定地區無術科測試合格場地或僅有一術科測試 合格場地,且其機具設備老舊需汰換。

(五)其他特殊情形,經技檢中心函報發展署專案核定。

(2)

前項第四款所定地區,分為北部、中部、南部、東部、離 島及偏遠地區。

技檢中心於每年依預算編列情形,針對第一項所定職類級 別,依相關規定公告補助之職類名稱、級別、技能檢定術科測 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測試場地之所在地、需求數、

補助金額及申請期限等事項。

四、申請購置機具設備補助之單位應填具計畫書(附件一),於前 點第三項公告申請期限內,向技檢中心提出申請。

前項所定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申請單位名稱。

(二)計畫名稱(含職類級別)。

(三)符合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單位資 格之規定。

(四)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地點。

(五)購置機具設備總金額及經費概算明細表(附件一之一)。

(六)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預計建置完成時間。

(七)同意辦理補助職類級別技能檢定及協助辦理場地評鑑人 員研習、監評人員培訓、研討等相關活動切結書(附件一 之二)。

(八)同一案件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技檢中心依年度預算及審查結果決定補助額度,每年每單位最 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六、技檢中心應組成審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辦理補助案件 之審查。

七、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書審查通過並經通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

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完成所需機具設備之採購。

經技檢中心場地評鑑合格後,申請經費結報之支出憑證,

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與其他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檢送計畫經 費概算明細表、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附件二)、原始憑證、

支用明細表(附件三)及領據各一份,送技檢中心辦理結報核 銷及撥款。

八、依本要點購置之機具設備應列財產帳管理,並於所購設備明顯 處黏貼財產標籤標示「勞動部○○○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購 置」字樣。

(3)

九、受補助單位,應於五年內接受本部委託辦理該補助職類級別之 技能檢定及協助辦理場地評鑑人員研習、監評人員培訓、研討 等相關活動。

受補助單位於場地評鑑合格有效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 接受前項委託及協助辦理相關活動,本部將以書面限期繳回全 額補助款項,並廢止其評鑑合格證書,不再受理其申請場地評 鑑。

十、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 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受補助單位對於受補(捐)助款有虛報或浮報之情事,本 部將以書面限期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且不再受理其 申請補(捐)助案。

技檢中心必要時,得派員查核補助機具設備之使用情形。

(4)

附件一

勞動部

年度補助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購置機具設備 經費計畫書

單位:新臺幣元 一、申請單位名稱:

二、計畫名稱(含職類級別):

三、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21 條第 款之資格條件。

四、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地點:

五、購置機具設備總金額: 元 (詳附件一之一) 六、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預計建置完成時間:

七、檢附同意辦理補助職類級別技能檢定及協助辦理場地評鑑人員 研習、監評人員培訓、研討等相關活動切結書(附件一之二) 八、同一案件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機關名稱 補助項目名稱 金額 備註

承辦人 單位主管 會計人員(授權代理人) 代表人 (授權代理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5)

附件一之一

勞動部

年度補助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購置機具設備 經費概算明細表

(申請單位名稱) 單位:新臺幣元

項次 設備名稱 單位 單價 數量 金額

1 2 3 合計

承辦人 單位主管 會計人員(授權代理人) 代表人 (授權代理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6)

附件一之二

切 結 書

(申請單位名稱) 接受 年度補助 購置 職類 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所需機具 設備,該機具設備應先提供檢定之用,並同意於合格場地有效期限 五年內接受委託辦理本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及協助辦理 場地評鑑人員研習、監評人員培訓、研討等相關活動,如有違反,

願繳回全額補助款項,絕無異議。

此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切結單位名稱:

〈切結單位關防〉 負責人: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7)

附件二

勞動部

年度補助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購置機具設備 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

(申請單位名稱) 單位:新臺幣元 項

設備 名稱

勞動部核定 補助金額

其他機關核定 補(捐)助金額

實支 金額

剩餘 金額

備註

1 1.□全額補助

2.□部分補助 部分補助計畫者,

請填具支出機關分 攤表,其金額合計 應等於實支總額。

2 3 4 5 合 計

承辦人 單位主管 會計人員(授權代理人) 代表人 (授權代理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8)

附件三

勞動部

年度補助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購置機具設備 支出憑證支用明細表

(申請單位名稱) 單位:新臺幣元 憑證

號數

金額 憑證

號數

金額 憑證

號數

金額 憑證

號數

金額

1 11 21 31

2 12 22 32

3 13 23 33

4 14 24 34

5 15 25 35

6 16 26 36

7 17 27 37

8 18 28 38

9 19 29 39

10 20 30 40

小計 小計 小計 小計

合計

承辦人 單位主管 會計人員(授權代理人) 代表人 (授權代理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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