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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機具設備補助 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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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機具設備補助 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

試辦理單位購置機具設 備補助要點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 試辦理單位機具設備補 助要點

為使本要點名稱符合補 助內涵,爰修正本要點 名稱。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

本部)為配合產業 技術更新與 擴大推 動技能檢定社會參 與,以落實技術士 技能檢定及發證辦 法(以下簡稱發證 辦法)第二十六條之 規定,特訂定本要 點。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 本部)為配合產業 技術進步及擴大推 動技能檢定社會參 與面,針對具有法 規效用、與公共安 全有關及新開發或 技術升級、更新等 職類,補助術科測 試辦理單位購置機 具設備,以順利執 行技能檢定業務,

特訂定本要點。

依發證辦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 視經費預算編列情形,

補助術科測試辦理單位 技 能 檢 定 所 需 機 具 設 備。爰援引該條文為本 要點訂定目的,並配合 調整相關文字。

二、本要點任務分工如 下:

(一)本部:本要點之 核定及發布。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 署(以下簡稱發 展署):本要點 之修正及補助專 案核定事項。

(三)發展署技能檢定 中心(以下簡稱 技檢中心):

1.辦理補助公告事 項。

2.辦理補助申請案 件 之 受 理 、 審 查、核定、經費 核銷、撥款及成 果報告等事項。

二、本部得就受託辦理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 之單位,為辦理受 託業務所需購置之 機 具 設 備 予 以 補 助。

為使補助業務分工符合 現行實務推動現況,明 定各層級應辦事項,爰 配合調整文字內容。

三、申請購置機具設備 補助之單位應符合 發證辦法第二十一 條規定,且申請之

三、經本部認定必要補 助機具設備之職類 如下:

(一)具有法規效用之

一、 為 明 確 規 範 申請 購 置 機 具 設 備 補 助 之 單 位 應 符 合 發 證 辦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所 定

(2)

職類級別應符合下 列規定之一者:

(一)依法令規定需僱 用技術士。

(二)技術上與公共安 全有關。

(三)新開發或技術更 新。

(四)辦理技能檢定地 區無術科測試合 格場地或僅有一 術科測試合格場 地,且其機具設 備老舊需汰換。

( 五 ) 其 他 特 殊 情 形,經技檢中心 函報發展署專案 核定。

前項第四款所定 地區,分為北部、中 部、南部、東部、離 島及偏遠地區。

技檢中心於每年 依預算編列情形,針 對第一項所定職類級 別,依相關規定公告 補助之職類名稱、級 別、技能檢定術科測 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 鑑自評表、測試場地 之所在地、需求數、

補助金額及申請期限 等事項。

職類。

(二)與公共安全有關 之職類。

(三)新開發職類或技 術更新之級別。

(四)僅有一合格場地 之職類或報檢人 數稀少,因機具 設備老舊或技術 更新需汰換機具 設備者。

本部於每年依預 算編列情形,針對前 項之職類,依照相關 規定公告補助之職類 名稱、級別、技能檢 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 具設備評鑑自評表、

測試場地之所在地及 需求數、補助金額及 計畫書提出期限等事 項。

申 請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及 機 具 設 備 評 鑑 單 位 之 資 格 , 爰 修 正 第 一 項 文字。

二、 為 使 納 入 補 助機 具 設 備 之 職 類 級 別 更 臻 明 確 , 另 配 合 現 行 技 能 檢 定 相 關 法 規 針 對 技 能 檢 定 涉 及 法 規 效 用 、 公 共 安 全 及 新 職 類 級 別 之 法 規 用 語 , 配 合 調 整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文 字 內 容。

三、 為 提 供 應 檢 人就 近 應 檢 服 務 , 針 對 辦 理 技 能 檢 定 地 區 無 術 科 測 試 合 格 場 地 或 僅 有 一 術 科 測 試 合 格 場 地 之 職 類 級 別 , 且 其 機 具 設 備 老 舊 需 汰 換 , 補 助 其 購 置 機 具 設 備 , 以 確 保 各 地 區 均 有 術 科 測 試 合 格 場 地 , 爰 配 合 實 務 推 動 現 況 修 正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規 定 , 並 於 第 二 項 明 定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所 定 地 區 , 各 地 區 之 定 義 原 則 如 下 , 並 將 納 入 公 告 事 項 : 北 部 為 基 隆 市 至 新 竹 縣 (市 ) 、中部為苗 栗 縣 至 雲 林 縣 、 南 部 為嘉義 縣 (市)至屏 東 縣 、 東 部 為 宜 蘭 縣 至 臺 東 縣 , 離 島 係 指 金 門 地 區 、 澎 湖 地 區 、 連 江 地 區 、 綠 島 及 蘭 嶼 ;

(3)

另 偏 遠 地 區 之 定 義 參 考 「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教 育 發 展 條 例 」 第四條規定。

四、 考 量 目 前 技 能檢 定 共 開 辦 一 百 四 十 職 類 , 項 目 繁 多 且 複 雜 , 各 地 區 之 職 類 級 別 如 已 有 合 格 場 地 , 惟 特 定 地 區 報 檢 人 數 較 多 , 需 再 增 設 合 格 場 地 , 又 該 職 類 級 別 屬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建 置 艱 困 之 職 類 , 設 置 不 易 , 辦 理 單 位 較 無 承 辦 意 願 , 為 使 檢 定 業 務 順 利 推 動 , 除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外 , 增 列 屬 特 殊 情 形 者 , 經 技 檢 中 心 函 報 發 展 署 專 案 核 定 之 職 類 級 別 , 亦 得 予 以 補 助 , 以 鼓 勵 辦 理 單 位 建 置 合 格 場 地 , 提 高 服 務 量 能 , 爰 新 增 第 一 項 第五款之規定。

五、 第 三 項 由 現 行規 定 第 二 項 移 列 修 正 , 配 合 實 務 推 動 現 況 , 並 使 補 助 公 告 內 容 更 臻 明 確 , 酌 修第三項文字。

四、申請購置機具設備 補助之單位應填具 計 畫 書 ( 附 件 一),於前點第三 項 公 告 申 請 期 限 內,向技檢中心提 出申請。

前項所定計畫 書 應 包 括 下 列 項

四、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計畫名稱,提供測 試地點及購買機具 設 備 所 需 經 費 概 算、經費來源、完 成時間、每年可接 受委託辦理測試時 間,同意辦理補助 職類技能檢定切結

一、 為 明 確 規 範 單位 應 於 公 告 期 限 內 擬 具 計 畫 書 向 技 檢 中 心 提 出 補 助 之 申 請 , 爰 新 增 第 一 項 規 定。

二、 配 合 現 行 申 請補 助 計 畫 書 內 容 項 目 , 同 步 調 整 相 關 文

(4)

目:

(一)申請單位名稱。

( 二 )計畫名稱 ( 含職 類級別)。

(三)符合申請技能檢 定術科測試場地 及機具設備評鑑 單 位 資 格 之 規 定。

(四)辦理技能檢定術 科 測 試 場 地 地 點。

(五)購置機具設備總 金額及經費概算 明細表(附件一 之一)。

(六)術科測試場地機 具設備預計建置 完成時間。

(七)同意辦理補助職 類級別技能檢定 及協助辦理場地 評鑑人員研習、

監評人員培訓、

研討等相關活動 切結書(附件一 之二)。

(八)同一案件向其他 機 關 申 請 補

(捐)助者,應 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與向各機關申 請補(捐)助之 項目及金額。

書,同一案件向其 他 機 關 申 請 補

(捐)助,應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 機 關 申 請 補

(捐)助之項目及 金 額 ( 如 附 件 一)。

字 , 並 以 條 列 方 式 呈 現 , 以 茲 明 確 。 另 為 使 各 申 請 補 助 單 位 所 提 經 費 概 算 明 細 表 及 切 結 書 一 致 化 , 新 增 附 件 一 之 一 及 附 件 一 之 二 , 並 調 整 相 關 文 字內容。

五、技檢中心依年度預 算及審查結果決定 補助額度,每年每 單位最高補助新臺 幣二百萬元。

六、本部依年度預算及 審查結果決定補助 額度,每年每單位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 百萬元。

一、為使本要點架構符 合法規體例,將現 行規定第六點移列 至本點,並配合實 務需求調整文字內 容。

二、考量部分職類機具 設 備 購 置 費 用 較 高,如職業潛水職 類之雙門重壓櫃購

(5)

置費用為新臺幣五 百五十萬元,為使 補助作業配合實務 需求,爰修正每年 每單位最高補助金 額為新臺幣二百萬 元,藉以提高單位 設置術科測試場地 之意願,並配合第 二點業務分工之訂 定 ,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六、技檢中心應組成審 核 小組, 置 委員五 人 至七人 , 辦理 補 助案件之審查。

五、本部設審核小組,

置 委 員 五 人 至 七 人,負 責 補助案件 之審查。

一、本點規定由現行規 定 第 五 點 移 列 修 正。

二、配合第二點業務分 工之訂定, 酌作文 字修正。

七、受補助單位,應於 計畫書審查通過並 經通知之次日起九 十日內,依政府採 購法相關規定完成 所需機具設備之採 購。

經技檢中心場 地評鑑合格後,申 請經費結報之支出 憑證,應依政府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 支出用途、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與其他 機關實際補(捐)

助金額,檢送計畫 經費概算明細表、

經費收支明細對照 表(附件二)、原 始憑證、支用明細 表(附件三)及領 據各一份,送技檢 中心辦理結報核銷 及撥款。

七、受補助單位,應於 計畫書審查通過並 經通知之次日起九 十日內,依政府採 購法相關規定完成 所需機具設備之採 購,經本部場地評 鑑合格,且切結同 意於合格有效期限 內接受本部委託辦 理補助職類技能檢 定術科測試後,檢 附領據乙份申請撥 款,並應於撥款後 三十日內詳列支出 用途、實支經費總 額及其他機關實際 補(捐)助金額,

檢送經費收支明細 對 照 表 ( 如 附 件 二 、 附 件 二 - 一)、原始憑證及 其送審明細表(如 附件三),送本部 辦 理 結 報 核 銷 事 宜。

一、明定結報核銷及撥 款 相 關規 範, 將 原 第 一 項後 段移 列 第 二項,以臻明確。

二、配合現行核銷作業 方 式 ,受 補助 單 位 於 完 成場 地評 鑑 合 格 , 詳 列 支 出 用 途 、 實支 經費 總 額 及 其 他機 關實 際 補 (捐)助金額,檢送 計 畫 經費 概算 明 細 表 、 經費 收支 明 細 對 照 表 、 原 始 憑 證 、 支用 明細 表 及 領 據 各 一 份, 送 技 檢 中 心辦 理結 報 核 銷 , 再據 以辦 理 撥 款 , 以減 少憑 證 與 撥 款 金額 不一 致 需 再 繳 回剩 餘款 等 情 形 , 爰調 整相 關 文 字內容。

三、配合第四點第二項 第 七 款已 明定 計 畫 書 應 包括 同意 辦 理

(6)

補 助 職類 級 別 技 能 檢 定 及協 助辦 理 場 地 評 鑑人 員研 習 、 監 評 人員 培訓 、 研 討 等 相關 活動 切 結 書 , 爰將 現行 規 定 所 定 「 且 切結 同 意 於 合 格有 效期 限 內 接 受 本部 委託 辦 理 補 助 職類 技能 檢 定 術 科 測試 後 」 之 文 字,予以刪列。

八、依本要點購置之機 具 設備應 列 財產 帳 管 理,並 於 所購設 備 明顯處 黏 貼財產 標 籤標示 「 勞動部

○○○ 年 度 就 業 安 定 基金 預 算購 置」

字樣。

八、依本要點購置之機 具 設 備 應 列 帳 管 理,並 於 所購設備 明顯處 黏 貼財產標 籤 標 示 「 勞 動 部

○○ 年 度 相 關 預 算 購置」字樣。

為利財產管理及列明補 助經費來源,明定機具 設 備 應 列 入 財 產 帳 管 理,並酌作文字修正。

九、受補助單位,應於 五年內接受本部委 託辦理該補助職類 級別之技能檢定及 協助辦理場地評鑑 人員研習、監評人 員培訓、研討等相 關活動。

受補助單位於 場地評鑑合格有效 期限內,無正當理 由拒絕接受前項委 託及協助辦理相關 活動,本部將以書 面限期繳回全額補 助款項,並廢止其 評鑑合格證書,不 再受理其申請場地 評鑑。

九、接受補助單位,應 於合格有效期限內 接受本部委託辦理 該補助職類之技能 檢定。接受補助單 位於場地評鑑合格 有效期限內,無正 當理由拒絕接受委 託,應繳回全額補 助款項,本部除廢 止其評鑑合格證書 外,並不再受理其 申請場地評鑑。

一、依據發證辦法第二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術科測試場地 評鑑合格證書所載 有效期限,為自發 證日起算五年,場 地租借期間少於五 年者,有效期限與 場地租約或使用同 意書終止日相同 。 惟現行補助實務之 作法,申請補助案 件之租期需延長至 五 年以上 ,另配 合 第七點已明定 , 計 畫 書審查通過並完 成機具設備採購,

再 經 場地 評鑑合格 後 , 始能辦理補助 核銷及撥款事宜 , 爰 依 現 行 實 務 作 法, 明定 接受補助 單位應於 前開評鑑 合格效期之五年 內

(7)

接受 技檢 中心委託 辦理該補助職類級 別之技能檢定。

二、為提高受補助單位 場地使用率,以發 揮補助經費效能,

課予受補助單位五 年內應協助辦理場 地評鑑人員研習、

監評人員培訓、研 討等相關活動之義 務, 爰修正第一項 規定。

三、另為明定接受補助 單位無 正當 理由拒 絕接受 委託 或協助 辦理相 關活 動之處 分, 將 原第 一項後 段文字 移列 至 第二 項,以臻明確。

十、受補助單位應本誠 信原則對所提出支 出憑證之支付事實 及真實性負責,有 不實者,應負相關 責任。

受補助單位對 於受補(捐)助款 有虛報或浮報之情 事,本部將以書面 限期繳回該部分之 補(捐)助經費,

且不再受理其申請 補(捐)助案。

技檢中心必要 時,得派員查核補 助機具設備之使用 情形。

十、受補(捐)助之單 位 團 體 對 於 受 補

(捐)助款有虛報 或浮報之情事,除 應繳回該部分之補

(捐)助經費外,

不再受理其申請補

(捐)助案。

一、為明確規範受補助 單位應對其所提支 出憑證之真實性負 責,爰新增第一項 規定,現行規定移 列至第二項。

二 、 配 合 實 務 推 動 現 況,酌修第二項文 字。

三、為了解受補助單位 接受補助之機具設 備使用情形,技檢 中心必要時得派員 進行查核,爰新增 第三項規定。

(8)

第四點附件一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勞動部

年度補助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購置機具設備 經費計畫書

單位:新臺幣元 一、申請單位名稱:

二、計畫名稱(含職類級別):

三、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21 條第 款之資格條件。

四、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地點:

五、購置機具設備總金額: 元 (詳附件一之一) 六、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預計建置完成時間:

七、檢附同意辦理補助職類級別技能檢定及協助辦理場地評鑑人員研習、

監評人員培訓、研討等相關活動切結書(附件一之二) 八、同一案件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機關名稱 補助項目名稱 金額 備註

承辦人 單位主管 會計人員(授權代理人) 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勞動部

補助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機具設備經費計畫書 單位名稱(全銜)

一、計畫名稱(含職類級別)

二、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21 條第 項之資格條件 三、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地點:

四、計畫經費概算明細表:

五、預計完成時間:

六、每年接受委託辦理測試時間:

七、檢附同意辦理補助職類技能檢定切結書 八、同一案件其他機關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機關名稱 補助項目名稱 金額 備註

計畫承辦人: 單位戳記: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配合本要點第四 點修正內容,酌 修本附件文字。

(9)

第四點附件一之一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勞動部

年度補助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購置機具設備 經費概算明細表

(申請單位名稱) 單位:新臺幣元

項次 設備名稱 單位 單價 數量 金額

1 2 3 合計

承辦人 單位主管 會計人員(授權代理人) 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一、本附件新 增。

二、配合本要點 第四點修正 內容,增訂 本附件。

(10)

第四點附件一之二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切 結 書

(申請單位名稱) 接受 年度補助購置 職類 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所需機具設備,該機具設備應先提供檢定之 用,並同意於合格場地有效期限五年內接受委託辦理本職類技術士技能檢 定術科測試,及協助辦理場地評鑑人員研習、監評人員培訓、研討等相關 活動,如有違反,願繳回全額補助款項,絕無異議。

此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切結單位名稱:

〈切結單位關防〉 負責人: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一、本附件新 增。

二、為使本要點 第四點所定 同意辦理補 助職類級別 技能檢定及 協助辦理場 地評鑑人員 研習、監評 人員培訓、

研討等相關 活動切結書 之內容更臻 明確,增訂 本附件。

(11)

第七點附件二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勞動部

年度補助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購置機具設備 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

(申請單位名稱) 單位:新臺幣元

設備 名稱

勞動部核定 補助金額

其他機關核定 補(捐)助金額

實支 金額

剩餘 金額

備註

1 1.□全額

補助 2.□部分 補助 部 分 補 助 計 畫 者 , 請 填 具 支 出 機 關 分 攤 表 , 其 金 額 合 計 應 等 於 實 支 總 額 。

2 3 4 5

承辦人 單位主管 會計人員(授權代理人) 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單位名稱)辦理 年度勞動部補助「 」職類 級 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

項次 設備名稱 預算金額 實支金額 流用金額 剩餘金額 備 註

1

2

3

4

5

6

合計

配合本要點第七 點修正內容,酌 修本附件文字。

(12)

第七點附件二之一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其他補助機關名稱) 年度補助「 」職類 級術科測試場地 機具設備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

項次 設備名稱 預算金額 實支金額 流用金額 剩餘金額 備 註 1

2 3 4 5 6 合計

一、本附件刪 除。

二、配合本要點 第七點及附件 二之修正內 容,爰刪除本 附件。

(13)

第七點附件三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勞動部

年度補助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購置機具設備 支出憑證支用明細表

(申請單位名稱) 單位:新臺幣元 憑證

號數

金額 憑證 號數

金額 憑證 號數

金額 憑證 號數

金額

1 11 21 31

2 12 22 32

3 13 23 33

4 14 24 34

5 15 25 35

6 16 26 36

7 17 27 37

8 18 28 38

9 19 29 39

10 20 30 40

小計 小計 小計 小計

合計

承辦人 單位主管 會計人員(授權代理人) 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單位名稱) 辦理 年度勞動部補助「」職類 級 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 憑證

號數 金 額 憑證

號數 金 額 憑證

號數 金 額 憑證

號數 金 額

1 11 21 31

2 12 22 32

3 13 23 33

4 14 24 34

5 15 25 35

6 16 26 36

7 17 27 37

8 18 28 38

9 19 29 39

10 20 30 40

製表 主辦會計 首長機關

配合本要點第七 點修正內容,酌 修本附件文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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