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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 第七點、第七點之一、第八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七、保三總隊應於完成書 面查證後三個工作日 內,通知出口人及經 濟部,並於通知後七 個工作日內指派查驗 人員會同出口人完成 現場查驗工作。
出口人新領牌照後,
於三個工作日內辦理 繳銷牌照,並檢附統 一發票或其他相關文 件正本,證明非贓車 者,得免辦理現場查 驗。
第 一 項 現 場 查 驗 工 作,得視案情需要通 知交通部或環境保護 署等機關會同辦理,
並於上午九時起至下 午六時止為之。但有 正當理由並經查驗人 員同意,不在此限。
查 驗 地 點 為 裝 櫃 地 點、貨櫃場或與保三 總 隊 協 調 之 特 定 地 點。但保三總隊另有 指定者,不在此限。
出口人應配合於查驗 同時或查驗相符後隨 即裝櫃,並由查驗人 員予以封櫃。如現場 查驗前出口人已完成 裝櫃者,出口人應負
七、保三總隊應於完成書 面查證後三個工作日 內,通知出口人及經 濟部,並於通知後五 個工作日內指派查驗 人員會同出口人完成 現場查驗工作。
出口人新領牌照後,
於三個工作日內辦理 繳銷牌照,並檢附統 一發票或其他相關文 件正本,證明非贓車 者,得免辦理現場查 驗。
第 一 項 現 場 查 驗 工 作,得視案情需要通 知交通部或環境保護 署等機關會同辦理,
並於上午九時起至下 午六時止為之。但有 正當理由並經查驗人 員同意,不在此限。
查 驗 地 點 為 裝 櫃 地 點、貨櫃場或與保三 總 隊 協 調 之 特 定 地 點。但保三總隊另有 指定者,不在此限。
出口人應配合於查驗 同時或查驗相符後隨 即裝櫃,並由查驗人 員予以封櫃。如現場 查驗前出口人已完成 裝櫃者,出口人應負
一、 因疫情影響國 際航運產業,
導致國內出口 貨 櫃 調 度 不 易,影響查驗 作業時程,為 利實務需求,
爰修正第一項 延長保三總隊 辦理查驗作業 之天數。
二、 第二項至第八 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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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將舊車輛或引擎移 出 , 供 查 驗 人 員 查 驗。
現場查驗如有搬運或 拆卸機具之需要或其 它應配合查驗事項,
應 由 出 口 人 配 合 辦 理。出口人拒不配合 時,查驗人員得拒絕 執行現場查驗。
經 現 場 查 驗 查 獲 贓 車、疑似贓車或其它 有異狀之舊車輛及引 擎者,其後續查扣、
退回等相關作業,應 依 保 三 總 隊 規 定 辦 理。
現 場 查 驗 應 作 成 紀 錄,並應有現場查驗 人員簽名始具效力。
責將舊車輛或引擎移 出 , 供 查 驗 人 員 查 驗。
現場查驗如有搬運或 拆卸機具之需要或其 它應配合查驗事項,
應 由 出 口 人 配 合 辦 理。出口人拒不配合 時,查驗人員得拒絕 執行現場查驗。
經 現 場 查 驗 查 獲 贓 車、疑似贓車或其它 有異狀之舊車輛及引 擎者,其後續查扣、
退回等相關作業,應 依 保 三 總 隊 規 定 辦 理。
現 場 查 驗 應 作 成 紀 錄,並應有現場查驗 人員簽名始具效力。
七之一、出口人收受通知 後未能配合前述 查驗期日完成現 場查驗,得敘明 理由,向保三總 隊申請展延五個 工作日,並以二 次為限,或撤回 查 證 申 請 ( 附 件 三 ) 。 未 申 請 展 延或已逾展延期 限仍無法配合現 場查驗者,視為 不受理,出口人 應再重新申請查 證。
七之一、出口人收受通 知後未能配合前 述查驗期日完成 現場查驗,得敘 明理由,向保三 總隊申請展延五 個工作日,並以 一次為限,或撤 回 查 證 申 請 ( 附 件 三 ) 。 未 申 請 展延或已逾展延 期限仍無法配合 現場查驗者,視 為不受理,出口 人應再重新申請 查證。
因疫情影響國際航 運產業,導致國內 出 口 貨 櫃 調 度 不 易,船期難定,為 便利業者通關,爰 修正增加申請查驗 展延次數。
八、查驗人員應於完成現 場查驗後三個工作日
八、查驗人員應於完成現 場查驗後三個工作日
一、 因疫情影響國 際航運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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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出具查證報告,但 免辦理現場查驗者,
查驗人員應於完成書 面查證後一個工作日 內出具查證報告。
查證報告內容包括書 面查證結果及現場查 驗結果紀錄,不得為 其它無關查證作業及 查證效力之註記。
查證報告自核發日起 三 十 個 工 作 日 內 有 效。
查證報告逾有效期限 或封櫃標籤於通關抽 驗前遭破壞者,該報 告失其效力。
查證報告之製作應以 電腦打字辦理,並以 保三總隊或所屬大隊 名義簽署核發;人工 繕寫或影本無效。
查證報告及相關資料 應保留十年,以供相 關單位查對。
內出具查證報告,但 免辦理現場查驗者,
查驗人員應於完成書 面查證後一個工作日 內出具查證報告。
查證報告內容包括書 面查證結果及現場查 驗結果紀錄,不得為 其它無關查證作業及 查證效力之註記。
查證報告自核發日起 十 五 個 工 作 日 內 有 效。
查證報告逾有效期限 或封櫃標籤於通關抽 驗前遭破壞者,該報 告失其效力。
查證報告之製作應以 電腦打字辦理,並以 保三總隊名義或所屬 大隊簽署核發;人工 繕寫或影本無效。
查證報告及相關資料 應保留十年,以供相 關單位查對。
導致國內出口 貨 櫃 調 度 不 易 , 船 期 難 定,為便利業 者通關,爰修 正第三項延長 查證報告有效 期限。另並酌 修 第 五 項 文 字。
二、 第一項、第二 項及第四項、
第 六 項 未 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