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行政 院及 所屬 機關 機構 請託 關說 登錄 查察 作業 要點總說明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行政 院及 所屬 機關 機構 請託 關說 登錄 查察 作業 要點總說明"

Copied!
4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行政 院及 所屬 機關 機構 請託 關說 登錄 查察 作業 要點總說明

行政院為貫徹建立廉能政府,將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 準化,使各機關首長及相關同仁在處理業務時,有清楚分際,爰訂定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其要點如下:

一、揭示本要點之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第二點)

三、請託關說之定義。(第三點)

四、不適用本要點之行為。(第四點)

五、請託關說事件受理登錄單位或人員。(第五點)

六、各機關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並彙轉法務部廉政署 查考。(第六點)

七、法務部廉政署應建立抽查機制,以利查察貪瀆不法。(第七點)

八、查獲貪瀆不法之獎勵機制。(第八點)

九、違反登錄作業規定懲處原則。(第九點、第十點)

十、獎懲處理原則訂定機關。(第十一點)

十一、請託關說事件之資料公開及保存。(第十二點)

十二、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訂定請託關說事件登錄 標準格式。(第十三點)

十三、各機關應加強宣導有關請託關說之規定。(第十四點)

十四、其他政府機關、機構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第十五點)

行政 院及 所屬 機關 機構 請託 關說 登錄 查察 作業

1

(2)

要點

規 定 說 明

一、 為規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以 下簡稱各機關)請託關說事件之登 錄與查察作業,符合透明化及登錄 標準化,特訂定本要點。

一、 揭示本要點之訂定目的。

二、 現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對請託關 說之處理程序僅有簽報及登錄建檔,

對於請託關說事件之查察付之闕如,

對違失者之懲處,僅作原則性之規 定,爰訂定本要點,以強化請託關 說事件之透明及課責。

二、 本要點規範對象為各機關適用公務 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 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一、 揭示本要點之適用對象。

二、 本點所稱之「法人」,係指公法 人(含行政法人)、私法人。

三、 本要點所稱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 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 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 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說明請託關說之定義。

四、 下列行為,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 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 為。

(二) 依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 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 行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 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基於法律優越原則,各該法令已訂有相 關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以兼顧興利 及行政效率。

五、 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 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未設置政風機構者,應向兼辦政風 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業務人 員之機關,其首長應指定專責登錄 人員;機關首長延不指定者,由上 級機關指定。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 察人、經理人受請託關說者,應向指 定其代表行使職務之機關政風機構 登錄。

一、 第一、三項規定請託關說事件之受理 登錄單位為各機關政風機構;另為 避免未設置政風機構而形成漏洞,

明定未設置政風機構者之受理登錄 人員。

二、 第二項規定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 政風業務人員,課以首長指定登錄 人員之義務。

三、 第三項有關「指定」之用語,係參照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訂定。

六、 各機關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 一、 規定各機關應定期將請託關說事件

2

(3)

逐筆建檔,每月循級陳報至所隸屬 之中央二級機關政風機構彙整轉法 務部廉政署查考。

行政院政風機構應將請託關說事件 登錄資料逐筆建檔,每月彙整轉法 務部廉政署查考。

登錄資料逐筆建檔,並陳報所隸屬 之上級機關。

二、 為利法務部廉政署查考,以及後續 查核,爰規定行政院及中央二級機 關將資料定期彙送法務部廉政署。

七、 法務部廉政署及中央二級以上機關 政風機構就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資 料,應辦理抽查。

法務部廉政署就前項抽查作業,得 請相關機關配合查察,以釐清相關 事實。如發現有疑涉貪瀆不法之情形 者,並得與法務部調查局或相關偵 查機關協力調查。

一、 第一項規定法務部廉政署為建立抽 查機制,得請相關機關配合查察,

以發掘貪瀆不法線索。

二、 第二項規定與法務部調查局或相關 偵查機關之協力查察機制,以發揮 跨域整合力量。

八、 各機關登錄之請託關說資料,經法 務部廉政署或中央二級以上機關政 風機構篩選分析,因而查獲貪瀆不 法案件者,應對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因查獲貪瀆不法案件,建立獎勵機制,

以鼓勵登錄者及篩選分析人員。

九、 第二點之規範對象就受請託關說事 件未予登錄,經查證屬實者,應嚴 予懲處。

違反登錄規定須受嚴懲,以加強課責。

十、 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如有故 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 實者,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懲處 相關人員。

前點及前項違失人員如為政務人員,

得視其情節輕重,移送監察院審查。

一、 第一項規範機關首長監督責任及懲 處之課責機制。

二、 第二項規定政務人員違失情形之處 理原則。

十一、 各機關處理請託關說之獎懲處理 原則,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 同法務部定之。

為建立客觀公平之獎懲標準,授權由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法務部訂定獎懲 處理原則。

十二、 各機關應按季將請託關說事件登 錄之統計類型、數量及違反本要點 受懲戒確定之人員姓名、事由公開 於資訊網路。

依本要點登錄資料應保存十年。

一、 第一項建立公開透明機制。

二、 第二項明定登錄資料保存年限。

十三、 請託關說事件登錄標準格式,由 法務部會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

目前尚無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標準格式,

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

3

(4)

委員會定之;標準格式尚未訂定 前,由法務部廉政署製作格式供 各機關登錄建檔。

員會定之。

十四、 各機關應加強宣導有關禁止請託 關說之規定。

規定各機關應加強宣導。

十五、 其他政府機關、機構,得準用本要 點之規定。

為貫徹建立廉能政府,爰規定其他政府 機關、機構,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4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地方政府訪查人員應填寫外籍勞工業務訪查表;經入出國管

關於教育網 | 服務說明 | 課程刊登 | 廣告刊登 | 行銷合作 | 隱私權保護 | 慎選課程建議 | 會員中心 | 機構電話簿 | 網站地圖 |

遇有受贈財物、飲宴應酬及請託關說等,依規定應登

十八、經本府人力專案小組審查會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核定

[r]

(一)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行政院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

[r]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行政院及所屬部會行總處署、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