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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場域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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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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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職業學校

實習場域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中 華 民 國 1 0 61 2

(2)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2

第二章 安全衛生管理………2

第三章 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與權責………3

第四章 自動檢查之實施………5

第五章 災害處理與報告………6

第六章 附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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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實習場域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防止本校所屬各實(試)

驗室、實習(試驗)工場、研究室等工作場所之職業災害,保障教職員工之 安全與健康,,特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組織 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條訂定「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職業學校安全衛生 管理規章」(以下簡稱本規章),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等有關人員應 執行本規章規定事項。

第二條 本規章之適用範圍包括本校各科所屬之實(試)驗室(研究室)、實習(試驗)

工場及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之相關場所 (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第三條 本規章所稱適用場所內之負責管理業務者稱為適用場所負責人。

第四條 本規章所稱之勞工,係指因工作性質確需進出第二條所稱適用場所之本校僱 用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者。

第五條 本規章所稱職業災害,係指第二條所稱適用場所中因建築物、設備、原料、

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它職業上原因所引起 之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第二章 安全衛生管理

第六條 本校對於第二條適用場所之設備及其作業,應依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 自動檢查,並作紀錄備查。

第七條 本校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應雇用經中 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第八條 本校招商承攬之業務,其承攬人就承攬部份負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 之責任,本校主辦單位應於承攬契約中明訂。承攬人應遵守本校所定安全衛 生工作守則及相關規定,並對其承攬部份之工作場所予以妥適安全衛生管 理,如衍生之災害須負完全賠償責任,肇致本校損失,得於工程款中抵扣。

交付承攬時,本校主辦單位及適用場所負責人應事前告知承攬人有關其工作 環境、危害因素暨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之措施。

第九條 本校不得僱用童工,僱用女工時,不得責令其從事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一 條、二十二條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第十條 本校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環保、消防暨輻 射管理教育、訓練。

本校勞工對於前項舉辦之安全衛生、環保、消防暨輻射管理教育、訓練,有 接受之義務。

第十一條 條本校適用場所內之勞工,如發現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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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得向安全衛生、環保、消防暨輻射管理委員會申訴。

前項申訴之勞工所屬單位於六個月內若無充份之理由,不得對該勞工予以解 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三章 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與權責

第十二條 本校之安全衛生管理組織系統如下表:

第十三條 安全衛生委員會為本校安全衛生最高諮詢組織,委員會依據「勞工安全衛生 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成,本委員會組成人員如下:

一、 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

二、 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務主任兼任。

三、 當然委員若干人,一級主管及各科主任為當然委員。

四、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五、 與安全衛生有關之行政(工程技術)人員。

六、 醫護人員。

七、 教師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

八、 其他由校長推薦之委員。

第十四條 安全衛生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執行秘書擔任會議召集人,研議下列事項並置備紀錄:

一、 研議安全衛生有關規定。

二、 研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劃。

校 長 安全衛生委員會

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業務主任

適用場所科主任 責人

適用場所科安全衛生管理人

適用場所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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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研議防止機械、設備或材料之危害。

四、 研議作業環境測定之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 研議健康管理事項。

六、 研議校長交付之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十五條 總務處為本校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二十七條規定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 釐定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 規劃、督導各部門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三、 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四、 指導、監督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五、 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 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七、 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八、 向雇主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九、 其它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十六條 校長之安全衛生權責如下:

一、制定安全衛生管理政策。

二、綜理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責成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執行安全衛生事項。

四、責成安全衛生人員執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十七條 安全衛生業務主任之安全衛生權責如下:

一、擬定本校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二、擬定本校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劃。

三、推動及宣導各科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四、支援、協調各科安全衛生有關問題。

五、規劃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工作。

六、規劃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工作。

七、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十八條 安全衛生人員之安全衛生權責如下:

一、擬定本校適用場所之防災計劃。

二、擬定本校適用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支援、協調各科安全衛生有關問題。

五、規劃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工作。

六、規劃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工作。

七、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十九條 各科主任之安全衛生權責如下:

一、釐定職業災害防止計畫。

二、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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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動檢查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四、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五、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六、擬定安全作業標準。

七、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八、其他校長交辦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二十條 各科安全衛生負責人之安全衛生權責如下:

一、辦理安全衛生單位交付事項。

二、督導該科適用場所負責人執行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三、推動、宣導該科有關安全衛生規定事項。

四、辦理該科主任交付之安全衛生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適用場所負責人之安全衛生權責如下:

一、督導在該場所內之人員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規定事項。

二、定期檢查、檢點該場所內之環境、機械、儀器、設備之安全衛生情況 並做紀錄,發現潛在工安問題立即向上呈報。

三、當該場所內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應即要求該場所內人員停止作業,並 退避至安全處所。

四、管制人員進出該場所。

五、發生意外事故立即向上呈報,並作必要之處置。

第二十二條 醫護人員權責:

一、體格檢查和健康檢查之規劃與管理。

二、職業傷病及一般傷病之診治及急救有關事項。

三、職業衛生之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第二十三條 勞工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 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如下:

一、遵守本校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二、接受健康檢查之義務。

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義務。

第四章 自動檢查之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校適用場所之機械、車輛及設備,各科適用場所負責人應依勞工安全衛 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實施定期檢查。

第二十五條 本校適用場所之下列設備,各科適用場所負責人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 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一、 第二種壓力容器。

二、 局部排氣或除塵裝置。

三、 異常氣壓之輸氣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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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條本校適用場所之機械、設備,各科適用場所負責人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 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實施作業檢點。

一、 鍋爐及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作業。

二、 高氣壓體之灌裝儲存作業。

三、 有機溶劑及特定化學物質作業。

四、 具有危險性之儀器、設備操作作業。

第五章 災害處理與報告

第二十七條 本校適用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該適用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必要之急 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陳請校長鑒核及留存備 查。

前項所稱職業災害如屬下列情形之一時,該適用場所負責人應於四小時 內向安全衛生環保中心口頭報告,十二小時內提出書面報告,陳請校長 核定。

安全衛生環保中心接獲報告後,至遲應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報告 檢查機構。且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

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一、 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 發生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洩漏,

有勞工一人以上需住院治療者。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第二十八條 前條第二項所稱書面報告,除災害現場之狀況以照像、繪圖呈現外,應 敘明下列事項:

一、 發生於何時。

二、 發生於何人。

三、 發生於何處。

四、 正從事何種作業。

五、 有何種不安全的狀態或作業者有不安全動作。

六、 發生了何種災害。

第二十九條 本校支付承攬之業務,如承攬人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承攬人及本校監 督單位仍需依第二十五條與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惟由主辦單位責成承 攬人自行於期限內向檢查機構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校適用場所內之工作人員違反下列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時,得依勞工 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移送當地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 鍰。

一、 不遵守本校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二、 無故不接受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

三、 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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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本校適用場所內之工作人員對於安全衛生、環保、消防暨輻射管理管理 工作著有績效且有具體事實者,由各單位主管提報至本校「安全衛生委 員會」審議,經審議通過者,報請獎勵。

第三十二條 本管理規章經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嗣後修訂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本管理規章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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