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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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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总 论

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含风 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土壤报告”)的评审,确保评 审工作的规范性、客观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 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技 术规范,制定本技术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审查要点”)。

一、适用范围

本审查要点适用于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 评估报告、修复(含风险管控,下同)效果评估报告等的技术审 查。

本审查要点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管理 部门、报告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使用。

本审查要点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与致病性生物污染的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报告的审查。

二、编制与参考依据

本审查要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审查要点。国家如发布新的指南、

(2)

导则,则按照国家新发布的要求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 42 号)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

(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 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 号)

(5)《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 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 告评审指南的通知》

(6)《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7 年第 72 号)

(7)《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 年 第 78 号)

(8)《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

〔2019〕770 号)

(9)《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

〔2019〕770 号)

(10)《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 行)》(GB36600)

(11)《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1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1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3)

(1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

(1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2)

(1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

(17)《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

(18)《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 行)》(HJ 25.5)

(19)《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

(20)《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21)《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22)《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T 1019)

(23)《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T 493)

(24)《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

(25)《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

(26)《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 气相 色谱-质谱法》(HJ 605)

(27)《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 谱法》(HJ 834)

三、形式要求

送审报告应加盖地块报告编制单位和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 污染责任人)的公章。

(4)

送审报告应附具从业人员责任页,明确项目负责人,各分项 工作承担人员;从业单位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明确报告的审核、

审定人员,明确上述人员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并亲笔签字确 认。

送审报告中有关地块边界、范围(含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

等矢量数据应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四、报告编制大纲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报告编制大纲参照 附件 1,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含风险管控)

效果评估报告的编制大纲。

五、报告审查评价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含风险管控)

效果评估报告审查评价表见附件 2。

(5)

第一章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审查技术要点

一、污染识别 1.资料收集

收集、分析地块历史与现状基础资料,重点内容应包括:

(1)历史变迁资料;

(2)土地使用历史、使用现状和规划资料;

(3)企业产品、原辅材料及中间体清单;

(4)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环节;

(5)化学品储存及使用清单、泄漏记录、废物管理记录;

(6)历史上发生过倾倒、泄漏等污染事件信息;

(7)平面布置图、地上及地下罐槽、管线图;

(8)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9)环境监测数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表;

(10)地块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及位置关系。

2.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的重点内容应包括:

(1)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储存、处理、处置场所;

(2)生产过程和设备、储槽与管线;

(3)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污染和腐蚀的痕迹;

(4)排水管、污水池或其他地表水体、固体废物和危险废 物堆放处、井等;

(6)

(5)地块填土类型、来源和属性等情况。

同时,还应观察和记录地块周边企业情况和地块及周围是否 有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公共 场所等,并在报告中明确其与地块的位置关系。

3.人员访谈

访谈对象:受访者为地块现状或历史的知情人,如地块管理 机构和地方政府官员、生态环境部门人员、地块过去和现在各阶 段的使用者,以及地块所在地或熟悉地块的第三方(如相邻地块 的工作人员和附近居民)。

访谈内容: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以及信 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

人员访谈记录表可参照下表 1-1。

4.污染识别信息分析及结论

明确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有无可能的污染源,并 进行不确定性分析。若无可能的污染源,可以结束调查工作;若 有可能的污染源,应说明可能的污染类型、污染来源和重点区域,

明确地块特征污染物(关注污染物),并提出初步采样调查建议。

(7)

表 1-1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访谈表

受访者姓名 联系方式

与地块关联 信息

□地块使用者 □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相邻地块工作人员或附近居民 □其他 所在单位及职位 工作时间 自 年 月至 年 月

访

(1)建厂前土地利用情况和历史沿革;

(2)原有企业工艺简介及变化情况;

(3)是否有发生污染事故;

(4)原、辅材料、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运输、储存、装卸情况;

(5)原、辅材料、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堆放仓库防风、防雨、防渗情况;

(6)地下储罐、储槽和管线情况;

(7)原有企业变压器的使用时间和位置等情况;

(8)有无放射源;

(9)原有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及升级改造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10)其它内容。

受访人签名: 访谈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因地块情况各异,可增加或删减相关访谈内容。

(8)

二、初步调查采样布点 1.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则上为地块的边界范围内。

原则上按照地块为单位进行污染状况调查。大型地块考虑到 开发时序等因素,可以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收储红线范围分区 域调查,区域边界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拟收储红线范围保持一 致;相邻的小型地块也可合并调查,调查范围应与控制性详细规 划或拟收储红线范围保持一致,并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拟收储红 线范围支撑材料。

2.监测介质

监测介质主要为土壤和地下水,根据地块具体情况还可能包 括地表水、底泥和地块残余废弃物等。

3.监测项目

检测项目应包括必测项目和地块特征污染物。

(1)必测项目:土壤检测项目按《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表 1 执行;地下水 不设置必测项目;地表水检测项目参考地下水执行;底泥检测项 目参照土壤执行。

(2)选测项目: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和底泥的选测项目 应根据地块污染识别确定的特征污染物选取。

4.点位布设

(1)土壤点位布设

(9)

初步调查采样点布设应以尽可能捕获污染为原则,布设在重 点区域和其他区域内的关键疑似污染位置。

土壤监测点位数量应满足:地块面积≤5000 m2,土壤采样点 位数不少于 3 个;地块面积>5000 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 6 个。

①重点区域 包括:

a)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和辅助设施区;

b)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储槽、储罐等储存及装卸区域;

c)有毒有害物质输送管廊、地下输送管线;

d)污染处理设施区域;

e)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储存库;

f)历史上可能的废渣地下填埋区;

g)污染事故影响区域;

h)有异味、异色和明显污染痕迹的区域;

i)其他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等。

重点区域应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或系统布点法布设采样点。

专业判断布点法采样点应尽可能接近区域内的关键疑似污染位 置,说明判断布点的依据;系统布点法应按正方形网格划分工作 单元,原则上不超过 40 m×40 m,在每个工作单元中布设采样点。

②其他区域:对于历史上未包含上述重点区域建设内容且未 发生过污染事故的生活和办公等其他区域,初步调查阶段可采取

(10)

系统随机布点法和分区布点法,布设少量采样点位(工作单元原 则上不超过 100 m×100 m),面积>5000 m2的,至少布设 3 个采 样点位。

(2)地下水点位布设

地下水采样点的布设应考虑地下水的流向、水力坡降、含水 层渗透性、埋深和厚度等水文地质条件及污染源和污染物迁移转 化等因素;对于地块内或临近区域内的现有地下水监测井,如果 符合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则可以作为地下水的取样点。

如果地下水流向未知,应结合相关污染信息,间隔一定距离 按三角形或四边形布设 3~4 个地下水点位判断地下水流向。如地 块面积较大,地下水污染较重,且地下水较丰富,可在地块内地 下水径流的上游和下游各增加 1~2 个监测井;如果地块地下岩石 层较浅,没有浅层地下水富集,则在径流的下游方向可能的地下 蓄水处布设监测井。

地下水以调查浅层地下水为主。若地块调查至基岩或风化层 仍无地下水,须提供各地下水监测点位现场岩芯照片或其他可靠 的佐证材料,可结束该地块地下水调查。

地下水建井洗井过程中应对钻孔、下管、滤料填充、止水材 料填充、成井、洗井、现场监测等关键环节进行拍照或视频记录,

每个关键环节至少 1 张照片或一段视频。

地下水监测井建井和洗井应遵循表 1-2 的要求:

(11)

表 1-2 地下水监测井建井洗井要求

序号 工作

步骤 要 求

1 建立监 测井

井管材料要有一定的强度,耐腐蚀,对地下水无污染。监测井井管内径不宜小于 10 cm,

以能够满足洗井和取水要求的口径为准。监测井井口应安装保护盖,孔口地面应采取 防渗措施。

2 洗井

1、建井后洗井:洗井产生的水用专用容器收集,洗井水体积达到 3 倍以上井内水体 积;pH 值、电导率及浊度连续三次测定值稳定。

2、采样前洗井:在第一次洗井 24 h 后进行。在现场使用便携式水质测定仪对出水进 行测定,浊度小于或等于 10 NTU 时或者当浊度连续三次测定的变化在 10 %以内、

电导率连续三次测定的变化在 10 %以内、 pH 连续三次测定的变化在±0.1 pH 以内;

或洗井抽出水量在井内水体积的 3 倍以上。

(3)地表水和底泥点位布设

如果地块内有地表水,则在疑似污染严重的位置布设地表水 和底泥采样点。

三、水文地质调查

以资料收集为主,并结合现场勘查初步确定地块地层分布、

土壤岩性、地下水埋深等内容。

四、样品采集与分析 1.土壤样品采集

非扰动采样,一般应采集表层土壤、下层土壤以及饱和带土 壤。对于地下水位较浅,无法采集下层土壤的监测点位,可分两 层采样,分别采集表层土壤和饱和带土壤;根据地层实际情况确 定最大采样深度。

每个土壤钻孔原则上采集不少于 3 个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

对于发现有污染的点位,应增加送检样品的数量。土壤样品送检

(12)

原则如下:

(1)表层土壤:一般应在 0~0.5 m 采集和送检 1 个样品。表 层土壤包括地表的填土,但地面存在硬化层(如混凝土、沥青、

石材、面砖)一般不作为表层土壤,计量采样深度时应扣除地表 硬化层厚度。

(2)下层土壤(表层土壤底部至地下水水位以上):至少采 集和送检 1 个土壤样品。采样深度可借助现场快速检测、异味识 别、异常颜色与污染迹象观察等手段辅助判断,建议下层土壤垂 向采样间隔不超过 2 m;不同性质土层至少采集一个土壤样品,

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或出现明显污染痕迹时,根据实际情况在 该层位增加垂向采样数量。

(3)饱和带土壤:至少采集和送检 1 个土壤样品。如饱和 带土壤存在明显污染痕迹,应适当增加送检样品。

图 1-1 土壤样品分层示意图

表层土壤和下层土壤具体深度的划分应考虑地块回填土的

(13)

情况、地块土壤自然分层情况、构筑物及管线埋深和破损情况、

污染物释放和迁移情况、土壤特征等因素综合确定。

用于检测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土壤样品应用非扰动采 样器采样,不允许进行均质化处理,也不得采集混合样。采样时 应用非扰动采样器采集 3 个样品,其中采集 2 个不少于 5 g 的土 壤样品推入加有 10 mL 甲醇(色谱级或农残级)保护剂的 40 mL 棕色样品瓶内,采集 1 个不少于 5 g 的土壤样品加入无甲醇的 40 mL 棕色样品瓶内。

2.地下水样品采集

一般情况下采样深度应在监测井水面下 0.5 m 以下。

对于存在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物(比重小于水、与水 不相溶的有机相,如汽油、柴油、煤油等),采样深度应在含水层 顶部;对于存在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污染物(比重大于水、与水 不相溶的有机相,如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四氯化碳等含氯有机 溶剂、煤焦油等),采样深度应在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顶部。地 下水样品采集示意图如下:

(14)

图 1-2 地下水样品采集示意图

3.地表水和底泥样品采集

地表水采样时避免扰动水底沉积物。为反映地表水与地下水 的水力联系,地表水的采样频次与采样时间应尽量与地下水采样 保持一致。

可在地表水采样点协同采集底泥样品。一般用采泥器采集表 层底泥样品,必要时可用柱状采样器采集下层底泥样品。

4.样品保存、流转与运输

土壤样品保存、流转与运输应参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等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其中六价铬土壤样品保存 按照《土壤和沉积物六价铬的测定碱溶液提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 光度法》(HJ1082)要求进行;地下水样品保存、流转与运输应 参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进行;地表水样品保存、流转与运输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 术规范》(HJ/T 91)和《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15)

(HJ/T 493)进行;底泥样品保存、流转与运输按照《海洋监测 规范 第 3 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GB 17378.3)进行。

5.采样与流转过程资料留痕

样品采集过程中应对采样位置、采样工具、取样过程、样品 瓶编号、岩芯、现场检测等关键环节进行拍照或视频记录,每个 关键环节至少 1 张照片或一段视频。样品保存、流转各工作环节 应有相关影像资料存留。

6.实验室样品分析

土壤与底泥样品的分析测试应参照 GB 36600 中的指定方法;

地下水样品的分析测试应参照 GB/T14848 中的指定方法;地表水 样品的分析测试应参照 GB 3838 中的指定方法进行。

未有国家标准和环境行业标准检测方法的,可参考国内其他 行业标准、国际标准以及其他国家现行有效的标准检测方法进行。

检测方法检出限原则上应满足评价标准的要求。

7.异常点排查

超标点位检测数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进行异常点位排 查:①超筛选值的污染物非该地块特征污染物,或虽为特征污染 物,但其浓度最大值不超过相应筛选值的 2 倍且不超过管制值;

②孤立的点位(周边 40 m 范围内无超筛选值点位);③个别的点 位(≤3 个或采样点总数的 5%);④与周边其他点位污染物检测 浓度存在较大差异;⑤该点位周边已按照每个采样单元面积不大 于 400 m2进行调查,且疑似异常污染物均未超过筛选值;⑥地块

(16)

范围内排除的土壤总量不大于 75 m3

异常点位排查前需进行点位复核复测,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排查:

a)在疑似异常点位附近 0.5 m 及四个垂直轴向上 5 m 范围内 共布设 5 个采样点,对疑似异常的超筛选值污染物进行监测。每 个采样点位至少采集 5 个土壤样品,原则上应包含排查目标深度 及其上、下各两层的土样,分层间隔为 0.5 m。如检测结果显示 各土壤样品均达标,则可认为该疑似异常点位对于本地块不具代 表性,可予以排除。

b)在疑似异常点位周边不超标点位连线范围内开展异常点 位排查,在疑似异常点位周边 1 米范围内布设 1 个采样点位,其 他点位使用系统布点法加密布设对超筛选值的疑似异常污染物进 行监测,采样深度分层间隔为 0.5-1 m,每个采样点位至少采集 5 个土壤样品,样品总数不少于 25 个。通过对异常点位排查区域范 围内的所有样品(含异常点位)进行统计分析,如样品均值的 95%

置信上限小于等于相应的筛选值,且排除的土壤量不大于 25 m3

(采用不超标点位连线法估算),则可认为该疑似异常点位对于本 地块不具代表性,可予以排除。

五、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各检测方法的规定做好运输空白、现场平行样、实验室空 白、实验室平行样、质控样、加标回收等质控措施。并形成质控 统计表输入报告内容中。

(17)

连续进样分析时,每分析测试 20 个样品,应测定一次校准 曲线中间浓度点,确认分析仪器校准曲线是否发生显著变化。分 析测试方法有规定的,按分析测试方法的规定进行。

现场采样每个检测项目每批次按 5%的比例采集现场平行样 开展分析。

每批次样品分析时,每个检测项目(除挥发性有机物外)均 须做实验室平行样分析。在每批次分析样品中,应随机抽取 5%

的样品进行实验室平行样分析;当批次样品数≤20 时,应至少随 机抽取 2 个样品进行实验室平行样分析。

当具备与被测土壤或地下水样品基体相同或类似的有证标 准物质时,应在每批次样品分析时同步均匀插入与被测样品含量 水平相当的有证标准物质样品进行分析测试。每批次同类型分析 样品要求按样品数 5%的比例插入标准物质样品;当批次分析样 品数≤20 时,应至少插入 2 个标准物质样品。

当没有合适的土壤或地下水基体有证标准物质时,应采用基体 加标回收率试验对准确度进行控制。每批次同类型分析样品中,应 随机抽取 5%的样品进行加标回收率试验;当批次分析样品数≤20 时, 应至少随机抽取 2 个样品进行加标回收率试验。此外,在进 行有机污染物样品分析时,最好能进行替代物加标回收率试验。

具体工作按现行有效的监测技术规范、检测方法相关要求执 行,并满足以上质量控制的比例要求,将相关的记录体现在测试 报告中。质控样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应查找原因,并将同批样品

(18)

重新分析。

精密度、准确度的评判标准按现行有效的监测技术规范、检 测方法相关要求执行,并满足以上质量控制的比例要求,未有规 定的建议参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 规定(试 行)》中精密度及准确度的要求。

六、数据分析与评价 1.筛选值的选取

(1)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 行)》(GB 36600)的规定执行。广东省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出台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优先执行。

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未涉及到的污染物,可依据《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 污染风险筛选值,但应列出推导筛选值所选择的暴露途径、迁移 模型和参数值,相关参数优先采用 HJ 25.3 的推荐值。

如调查地块所在区域的背景值高于通过上述方式选取的筛 选值,则优先考虑土壤背景值作为筛选值,报告中应明确土壤类 型。

(2)地下水污染风险筛选值

根据地块所在区域的地下水功能选取。地下水污染羽涉及地 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 护区,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的Ⅲ类标准限

(19)

值、《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地下水污染羽不涉及地 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中的Ⅳ类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中没有的指标可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地下水污染风险筛选值。

(3)底泥污染风险筛选值 参照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4)地表水污染筛选值

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2.污染区域的划定

根据地块实际情况,如果存在土壤和地下水超标情况,应采 用无污染点位连线的方法结合地块功能分区划定土壤和地下水污 染区域,作为详细调查的布点依据。

七、结论与建议

1.明确土壤和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分析污染成因。

2.明确是否需开展详细采样调查,以及超过土壤和地下水 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污染物及污染区域。

3.规划用途为第二类用地的地块,存在达到第二类用地筛 选值标准但超过第一类用地标准的具有一定风险的土壤,且未来 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对该部分土壤进行开挖外运,无法确认接 收地规划用途的,地块初步调查结论需对该用地提出后续环境管

(20)

理要求。

第二章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审查技术要点

详细调查是在地块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详实的地 块环境信息并开展采样和分析,确定土壤污染程度和范围。同时,

开展地块土壤理化特征参数调查,获得满足健康风险评估及土壤 和地下水修复所需参数。

对于直接开展详细调查的地块,调查报告要求需满足详细调 查报告审查技术要点的要求。

一、详细调查采样布点

详细调查应明确调查范围、监测介质、监测项目以及采样点 位布设等。

1.调查范围

详细调查监测工作范围同初步调查。

2.监测介质

监测介质为初步调查中发现存在超标的环境介质。

3.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应包含初步调查确定的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等超标 污染物。

4.土壤点位布设

采用系统布点法对初步调查划定的污染区域开展加密调查,

原则上土壤点位每 400 m2 (20 m×20 m)不少于 1 个。其他区

(21)

域根据污染物迁移情况等确定是否开展加密调查,应满足能捕获 污染的需求。

5.地下水点位布设

原则上在污染区域加密布点,地下水采样点位数每 6400 m2

(80 m×80 m)不少于 1 个,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水文地质调查

水文地质调查应包括地层结构、分布、地下水位、水力梯度、

地下水流速及流向等内容;土壤理化样品应检测土壤 pH、粒径分 布、土壤容重、土壤密度、含水率、孔隙度、有机质含量、渗透 系数(横向/纵向)等指标。按照地下水采样点位,结合环境物探、

勘察基本确定调查区水文地质条件,如包气带、含水岩组的岩性 结构、厚度与分布、边界条件,基本摸清调查对象周边地下水补 径排条件。

应在地块内均匀布设不少于 3 个水文地质勘探点,地势特点 差异大的地块应适当做加密布点。

三、样品采集

详细调查采样深度应结合初步调查结果确定,要大于初步调 查发现的污染超标深度且满足查清污染深度要求;如果采样过程 中发现有疑似重质非水相液体污染,可根据现场情况增加采样深 度。

四、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同初步调查。

(22)

五、数据分析与评价

综合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的检测数据,明确水文地质条件,

确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种类、浓度和空间分布。当详细调查不 能满足风险评估要求,或划定地块污染范围的要求时,进行补充 采样,直至有足够数据划定污染范围为止。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 次加密布点,一次性调查不满足要求的,应继续补充调查直至满 足要求。

六、结论与建议

调查结论应明确地块污染物种类、浓度和空间分布,并提出 是否需要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的建议。

对于地块存在尚未清理完毕的危废、固废、建筑物等,若清 运或拆除过程新发现污染或产生二次污染,需对新发现污染或二 次污染区域开展补充调查。

(23)

第三章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技术要点

土壤污染健康风险评估的工作内容包括危害识别、暴露评 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等,通过风险评估判断土壤和地下水污 染造成的人体健康风险是否超过可接受水平,并计算土壤和地下 水风险控制值,确定地块修复目标和修复范围。

一、危害识别 1.土地利用方式

确定地块未来土地利用方式以及敏感人群,若无明确规划则 应按照第一类用地进行风险评估。对于同时包括第一类用地和第 二类用地的地块,可分区进行风险评估。

2.地块环境调查资料

地块环境调查资料应满足风险评估要求。

应详细描述地块相关资料及历史信息,包括土壤理化性质分 析数据及区域气候、地块水文地质特征信息和数据。

应对地块污染状况进行描述和成因分析,对土壤及地下水监 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采用最大浓度作为暴露点浓度进行风险分 析。

二、暴露评估

1.暴露情景及暴露途径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健康风险评估人体主要暴露途径见表 3-1。

(24)

表层土壤暴露途径应选择表 3-1 的 1-6,不开挖或不扰动的下 层土壤暴露途径选择表 3-1 的 5-6。在风险评估阶段对地块污染土 壤的具体再利用方式或分层再利用方式尚不明确,原下层土壤开 挖后有可能会变成表层土壤,或开挖过程会与表层土壤发生混合 的情况,原则上不进行分层,整体按照表层土进行评价。

地块所在区域及周边有饮用地下水情况的,地下水暴露途径 应选择表 3-1 的 7-9,不饮用地下水的选择表 3-1 的 7-8。涉及人 群皮肤直接接触地下水的(如再开发为地下水游泳场等利用地下 水用于日常洗澡、游泳或清洗的),地下水暴露途径还应选择表 3-1 的 10。

表 3-1 暴露途径

序号 分类 暴 露 途 径

1

污染土壤暴露 途径

经口摄入表层土壤

2 皮肤接触表层土壤

3 吸入表层土壤颗粒物

4 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表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

5 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

6 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

7

污染地下水暴 露途径

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

8 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

9 经口摄入地下水(具有饮用功能的地下水暴露途径)

10 皮肤接触地下水

2.地块特征参数

对于污染地块的特征参数,应通过水文地质调查、室内土工 试验等方式获取实测数据,对于面积较大且水文地质情况复杂的 地块,可分区域获取地块特征参数,风险评估报告中应有参数选

(25)

取的来源说明。其中,表 3-2 的参数值应根据地块实测数据定值。

表 3-2 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应实测的参数和取值原则*

参数符号 参数名称 单位 取 值 原 则

Csur 表层土壤中污染物浓度 mg·kg-1 最大值 Csub 下层土壤中污染物浓度 mg·kg-1 最大值

d 表层污染土壤层厚度 cm 开发建设需开挖的污染土壤厚度 LS 下层污染土壤层埋深 cm 下层不开挖污染土壤的顶板埋深 dsub 下层污染土壤层厚度 cm 下层不开挖污染土壤的厚度 Cgw 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 mg·L-1 最大值

Lgw 地下水埋深 cm 平均值

hv 非饱和土层厚度 cm 平均值

fom 土壤有机质含量 kg-1 平均值 ρb 土壤容重 kg·dm-3 平均值 Pws 土壤含水率 kg·kg-1 平均值 ρs 土壤颗粒密度 kg·dm-3 平均值

A 污染源区面积 cm2 地块挥发性污染物超筛选值区域面积总和

W 污染源区宽度 cm 地块挥发性污染物超筛选值区域与风向垂

向交界面最大长度

*注:

(1)表层土壤:主要指地块中与人体直接接触暴露(经口摄入土壤、皮肤接触土壤和吸入土 壤颗粒物)相关的土壤,包括地表的填土,但不包括地表的硬化层。

(2)下层土壤:表层土壤以下一定深度范围内的土壤,主要指地块中表层土壤以下可能受到 污染物迁移扩散影响的土壤。

(3)表层污染土壤层厚度、下层污染土壤层埋深和下层污染土壤层厚度的示意如下图。

(26)

3.暴露参数

暴露参数应优先采用地块所在地的区域性参数(表 3-3),缺 乏本地区域性参数值的,可参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 术导则》(HJ 25.3)中的推荐值。

表 3-3 广东省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模型参数推荐值*

参数符号 参 数 名 称 单位 第一类用地 推荐值

第二类用地 推荐值 PM10 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含量 mg·m-3 0.05 0.05

Uair 混合区大气流速风速 cm·s-1 220 220

BWa 成人平均体重 kg 61.3 61.3

BWc 儿童平均体重 kg 18.4 /

Ha 成人平均身高 cm 162 162

Hc 儿童平均身高 cm 108.8 /

ATca 致癌效应平均时间 D 27920 27920

GWCRa 成人每日饮用水量 L·d-1 1.7 1.7

*注:PM10取值应优先参照地块所在地近三年平均值,若地块所在地没有的则参考上表数值,

上表数值来自于近三年广东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的平均值;Uair 为广东省大部分地区年平均风速;

身高体重数据来自于《2016 年广东省国民体质监测公报》,如有最新值,也可采取最新值;根据《中 国人群暴露参数手册》,广东人平均寿命为 76.49 岁,按照 76.49 年计算致癌效应平均时间,即:

(27)

ATca=365 d/a×76.49 a=27920 d。GWCRa 来自于《中国人群暴露参数手册》

4.暴露量

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和《地 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计算敏感人群对土壤和地下水 中污染物的暴露量,并详细说明暴露量的计算过程和参数取值及 依据。

三、毒性评估

关注污染物的毒性参数和理化性质参数值应参考《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HJ 25.3 未规定的,可参 考国内地方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推荐的参数值;HJ 25.3 和地方风险 评估技术导则均未规定的,可引用国际权威机构发布的具有较高 认可度的参数值,并说明数据来源及选择依据。

石油烃(C10-C40)采取相对毒性较高的芳香类(C10-C16)段 的毒性参数代表石油烃(C10-C40)进行风险评估。

若将石油烃(C10-C40)按照分段评估的方式进行风险计算,

则不同类型石油烃各碳段的推荐分配比例见下表 3-4,各碳段的 理化参数和毒性参数见表 3-5 和 3-6。

表 3-4 石油烃(C10-C40)各碳段推荐分配比例*

分段名称 原油类% 汽油类% 柴油类% 润滑油

类%

混合油 类%

脂肪烃 C10-C12 6.6 29.3 12.9 3.8 1.5 脂肪烃 C13-C16 13.5 12.8 15.4 6.6 16.2 脂肪烃 C17-C21 25.4 12.6 26.2 20.0 34.2 脂肪烃 C22-C40 40.2 8.1 8.1 47.3 11.5 芳香烃 C10-C12 1.1 17.0 6.5 0.4 1.0

(28)

芳香烃 C13-C16 2.0 10.3 12.3 1.3 4.0 芳香烃 C17-C21 4.2 9.3 14.0 4.6 22.4 芳香烃 C22-C40 7.0 0.6 4.6 16.0 9.2

*注:

(1)加油站的汽油罐区和柴油罐区,分别归属于汽油类污染和柴油类污染进行甄别;

(2)石油加工行业涉及到的原油提炼生产加工以及油品的储存区域,应根据不同油品库归属 不同类型污染进行甄别;

(3)金属制品、化学原料和化学制造、医药制造、计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力热 力生产和供应、生态环境治理等行业的生产加工区域归属于润滑油类污染进行甄别,行业地块内有 汽油储罐或柴油储罐的区域归属于汽油类或柴油类污染进行甄别;

(4)通过调查甄别如发现地块同一区域内有 2 种或 2 种以上的石油类污染,或者石油类污染 来源不明的,归属于混合油类污染。

表 3-5 石油烃(C10-C40)各碳段的理化参数

分段名称 分子量

g/mol

水中 溶解度

mg/L

蒸气压

mmHg 亨利常数

空气中 扩散系 数 m2/s

水中扩散 系数 m2/s

土壤有机 碳水分配 系数 cm3/g 脂肪烃 C10-C12 1.60E+02 3.40E-02 4.79E-01 1.20E+02 1.00E-05 1.00E-09 2.51E+05 脂肪烃 C13-C16 2.00E+02 7.60E-02 3.65E-02 5.20E+02 1.00E-05 1.00E-09 5.01E+06 脂肪烃 C17-C21 2.70E+02 2.50E-02 8.40E-04 4.90E+03 1.00E-05 1.00E-09 6.31E+08 脂肪烃 C22-C40 4.00E+02 2.50E-02 8.40E-04 4.90E+03 1.00E-05 1.00E-09 6.31E+08 芳香烃 C10-C12 1.30E+02 2.50E-02 4.79E-01 1.40E-01 1.00E-05 1.00E-09 2.51E+03 芳香烃 C13-C16 1.50E+02 5.80E-02 3.65E-02 5.30E-02 1.00E-05 1.00E-09 5.01E+03 芳香烃 C17-C21 1.90E+02 6.50E-02 8.40E-04 1.30E-02 1.00E-05 1.00E-09 1.58E+04 芳香烃 C22-C40 2.40E+02 6.60E-02 3.30E-07 6.70E-04 1.00E-05 1.00E-09 1.26E+05

表 3-6 石油烃(C10-C40)各碳段的毒性参数*

分段名称 经口摄入参考

剂量 mg/kg/d

呼吸吸入 参考浓度

mg/m3

参考剂量分 配比例

消化道吸收 因子

皮肤吸收效 率因子 脂肪烃 C10-C12 1.00E-01 5.00E-01 5.00E-01 5.00E-01 1.00E-01 脂肪烃 C13-C16 1.00E-01 5.00E-01 5.00E-01 5.00E-01 1.00E-01 脂肪烃 C17-C21 2.00E+00 / 5.00E-01 5.00E-01 1.00E-01 脂肪烃 C22-C40 2.00E+00 / 5.00E-01 5.00E-01 1.00E-01

(29)

芳香烃 C10-C12 4.00E-02 2.00E-01 5.00E-01 5.00E-01 1.00E-01 芳香烃 C13-C16 4.00E-02 2.00E-01 5.00E-01 5.00E-01 1.00E-01 芳香烃 C17-C21 3.00E-02 / 5.00E-01 5.00E-01 1.00E-01 芳香烃 C22-C40 3.00E-02 / 5.00E-01 5.00E-01 1.00E-01

*注:“/”表示无该参数。

四、风险评估模型

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推 荐的模型。

在我国建设用地土壤铅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发布前,可参 考和使用美国 EPA 的 IEUBK(计算儿童血铅浓度)模型和 ALM

(计算成人血铅浓度)模型开展土壤铅污染健康风险评估,我国 导则发布后则采用国内导则。

五、风险表征

风险表征应根据每个采样点样品中关注污染物的检测数据,

选择表层和下层土壤或地下水中检测数据的最大值计算污染物的 致癌风险和危害商。

计算得到的土壤/地下水中单一污染物的致癌风险超过 10-6 或非致癌危害商值超过 1 的地块,应划定为风险不可接受的地块。

六、风险控制值

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是确定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修 复目标值的主要参考值。对于致癌风险超过 10-6或危害商超过 1 的关注污染物需按照表 3-7 的要求计算风险控制值。

表 3-7 风险控制值的计算

(30)

序号 类型 计算内容 取值方法 1

土壤风险 控制值

基于致癌效应的土壤风险控制值

取最小值作为土壤 风险控制值

2 基于非致癌效应的土壤风险控制值

3 基于保护地下水的土壤风险控制值

4 地下水风 险控制值

基于致癌效应的地下水风险控制值 取最小值作为地下 水风险控制值

5 基于非致癌效应的地下水风险控制值

七、风险管控与修复目标与范围 1.土壤风险管控与修复目标值

原则上用风险控制值作为修复目标值,风险控制值低于筛选 值的,则采用筛选值作为修复目标值;修复目标值应小于 GB 36600 风险管制值。

如调查地块所在区域的背景值高于筛选值和风险控制值,则 选取背景值作为修复目标值,报告中应明确土壤类型。

2.地下水风险管控与修复目标值

参照 HJ25.6 污染地块位于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及补给 区和其他区域确定风险管控与修复目标值。

3.风险管控、修复范围

风险管控和修复范围可采用无污染点位连线法或污染物浓 度插值计算法进行确定,采用插值计算法的,采用规范的方法和 合理的参数并进行详细的说明。

若修复范围不能完全反映地块实际情况,可结合监测点位 置、生产设施布局、修复施工可行性及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规律对 修复范围进行截弯取直。如果污染范围在边界附近,且边界无控 制点,则以垂直于边界进行范围确定。

(31)

修复范围应根据不同深度的污染程度分别划定。确定修复范 围图须提供拐点坐标、分层图示,明确分层污染土方量。总体修 复范围需在总图上确定。

八、结论与建议

风险评估报告结论应明确主要污染物状况、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范围、健康风险、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等,并对存在风险的土 壤和地下水提出是否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建议或环境管理建 议。

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或功能目标为Ⅲ类水标准的,调查发现 地下水超标但风险可接受的地块,须明确地下水长期环境管理建 议,并明确抽出的污染地下水经处理后不能直排水体。

(32)

第四章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含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 审查技术要点

修复(含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 交以下材料: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修复(含风险管控)效果评估 报告,相关检测报告、修复(风险管控)方案,设计方案、施工 方案,已经评审通过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评审意见,已经 评审通过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施工过程中的相 关关键资料。

一、修复效果评估程序 1.效果评估时间节点

对于采取原位修复模式进行修复的污染地块,应在修复工程 完成后进行效果评估监测。

对于采取原地异位修复模式进行修复的污染地块,应在基坑

(33)

回填之前对基坑和土壤进行效果评估监测;对于采取异地修复模 式进行修复的土壤和地下水,可分阶段对原地清挖现场及接收地 异位修复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分批次效果评估监测。

如果采取异地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生产砖、瓦、

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方式处理或利用污染土壤,污染土壤按 照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待固废全部转移完毕后再上报最终效果评 估报告。

2.效果评估监测范围

采用原位修复技术的,监测范围应与修复方案中确定的修复 范围一致;采用异位修复技术的,监测范围应包括污染土壤清挖 区域和开展异位修复的土壤和地下水;当修复范围和工程量发生 变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效果评估范围进行调整。

如果污染土壤作为固废委外处理或处置,在阶段性评审时应 提供处理或处置合同,达到处理方或处置方接收标准的证明材料;

在上报最终效果评估报告前,应提供土壤全部出场台账及土壤全 部入场台账,接收单位不可进行二次转运处理、处置。

3.主体修复工程实施情况

明确主体修复工程实施情况与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施工方案 的一致性;明确修复后土方量及最终去向(如委外处置,需出具 相关接收证明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责任转移文件);明确工程实施 过程中有无投诉,有无风险事故及是否存在工程变更等情况。如 通过资料审查形式获得,应明确资料来源。

(34)

4.二次污染控制情况

通过资料审查、人员访谈明确二次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情 况,并明确资料来源。

5.更新地块概念模型

在资料回顾、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基础上,掌握地块风险管 控与修复工程情况,结合地块地质与水文地质情况、污染空间分 布、修复技术特点、修复设施布局等,对地块概念模型进行更新,

完善地块实施风险管控与修复后的概念模型。

地块概念模型包括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情况、关注污染物情 况、地质与水文地质情况和潜在受体与周边环境情况。可用文字、

图、表等方式表达,作为确定效果评估范围、采样节点、布点位 置等的依据。

二、修复效果评估采样布点方法 1.土壤采样布点

(1)土壤异位修复

①基坑底部和侧壁采样布点

基坑底部:采用系统布点法划分采样单元,采样单元原则上 网格大小不超过 40 m×40 m,最少采样点数量需满足 HJ25.5 要 求。

基坑侧壁:采用等距离布点法划分横向采样单元,横向采样 单元原则上不超过 40 m,最少采样点数量需满足 HJ25.5 要求;

当修复深度≤1 m 时,侧壁不进行垂向分层采样;当基坑深度>1

(35)

m 时,侧壁应进行垂向分层采样,各层采样点之间垂向距离≤3 m。

根据监测结果确定需要进行二次清挖的边界,二次清挖后再 次进行监测,直至边界达到修复目标的要求。

②对原地异位修复处理后的土壤、筛上物等的采样布点 参照 HJ25.5 执行。

(2)土壤原位修复

水平(顶部和底部)采样单元面积按上述基坑底部采样布点 方法确定,修复范围边界采样单元长度按上述基坑侧壁采样布点 方法确定。垂直方向上采样深度应不小于调查评估确定的污染深 度以及修复可能造成的污染物迁移的深度,根据土层性质设置采 样点,原则上垂向采样点之间距离不大于 3 m。

(3)土壤修复二次污染区域布点

重点关注污染土壤暂存区、固体废物堆放区、异位土壤修复 处置区、尾水尾气处置区、运输车辆临时道路等区域。

参照基坑底部和侧壁的采样方法进行采样。

2.地下水采样布点

(1)地下水原位修复

①地下水监测井应依据地下水的流向及污染区域地理位置 进行设置,修复范围上游地下水采样点不少于 1 个,修复范围内 采样点不少于 3 个,修复范围下游采样点不少于 2 个。

②地块环境调查和修复过程建设的监测井也可用于效果评 估监测采样,但其数量不应超过效果评估时监测井总数的 60%;

(36)

不可利用原位修复的注入井/抽提井进行地下水效果评估采样。

③应初判污染物稳定达标且地下水流场达到稳定状态时,方 可进入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阶段。原则上采用修复工程运行阶段 监测数据进行修复达标初判,至少需要连续 4 个批次的样品进行 修复达标初判,采样周期应涵盖地下水丰、平、枯水期。

④修复效果评估阶段应至少采集 8 个批次的样品,采样持续 时间至少为 1 年,原则上采样频次为每季度一次,两个批次之间 间隔不得少于 1 个月。对于地下水流场变化较大的地块可适当增 加采样频次。

(2)地下水异位修复

对地下水污染抽提范围内的效果评估监测采样参照地下水 原位修复效果评估监测采样方法执行。

对抽提后完成修复的地下水,效果评估监测采样按下述方法 执行:

①采用序批处理方式对污染地下水进行修复时,效果评估监 测采样可以每 1 个批次地下水为 1 个采样单元;

②采用连续处理方式对污染地下水进行修复时,可在单日施 工周期内于出水口位置每 2 h 采集一个样品,制成 1 个混合样;

③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地下水,不宜采用混合取样。

三、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程序和采样布点方法 1.风险管控工程实施效果评估

工程实施效果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37)

①通过审查相关运输清单和接收函件,审核材料用量和使用 计划是否与方案一致;通过审查地块风险管控过程监理记录和监 测数据,核实材料的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方法落实情况;

②通过监测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阻隔墙的渗透性和垂直阻 隔墙连续性等参数评估地下水阻隔性能;

③对于明确要求不允许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通过审查隔离 设施、设立的风险标识牌、定期发布的监测公告等内容,评估制 度控制的落实情况。

2.风险管控效果评估采样布点

对于固化/稳定化、封顶、阻隔填埋、地下水阻隔墙、可渗透 反应墙等管控措施的布点:

布点数量与位置:结合风险管控措施的布置,在风险管控范 围上游、内部、下游,以及可能涉及的潜在二次污染区域设置地 下水监测井,利用调查评估与修复阶段监测井的,须符合修复效 果评估采样条件。

采样周期和频次:一般在工程设施完工 1 年内开展;工程性 能指标应按照工程实施评估周期和频次进行评估;污染物指标应 采集 4 个批次的数据,建议每个季度采样一次,也可根据风险管 控工程设计标准适当优化采样间隔,但应涵盖地下水丰、平、枯 水期。

四、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1.现场采样要求

(38)

土壤、地下水、底泥、地表水和残余废弃物样品的采样按照 HJ 25.2 的要求执行。

2.检测指标

(1)基坑土壤:为对应修复范围内土壤中目标污染物,存 在相邻基坑时,应考虑相邻基坑土壤中的目标污染物。

(2)异位修复后土壤的检测指标:修复方案中确定的目标 污染物,若外运到其他地块,应根据接受地环境要求增加检测指 标。

(3)原位修复后的土壤:修复方案中确定的目标污染物。

(4)化学氧化/还原修复、微生物修复后土壤:产生的二次 污染物,原则上根据修复方案中的可行性分析结果确定。

(5)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指标:包括工程性能指标(抗压强 度、渗透性能、阻隔性能、工程设施连续性与完整性等)和污染 物指标(关注污染物浓度、浸出浓度、土壤气、室内空气等)。

(6)土壤理化指标(必要时):包括地下水水位、地下水流 速、地球化学参数等。

3.实验室检测要求

效果评估检测过程选用的方法检测限应低于对应的污染物 修复目标值。效果评估单位需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 构开展样品分析工作。

五、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方法 1.评估标准

(39)

(1)基坑土壤:为地块风险评估报告中确定的修复目标值。

(2)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应根据其去向确定

若修复后回填到原基坑,评估标准为风险评估报告中确定的 目标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

若修复后外运到其他地块,应根据接收地土壤暴露情景进行 风险评估确定评估标准值,或采用 GB 36600 中接收地用地类型 对应的筛选值,取两者中的较高者作为评估标准值,并确保接收 地的地下水和环境安全。

(3)原位修复后的土壤:为地块修复方案或实施方案中确 定的修复目标值。

(4)化学氧化/还原修复、微生物修复潜在二次污染物的评 估标准值根据暴露情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评估标准值。

(5)采用固化/稳定化处理且回填的土壤:浸出浓度应达到 接收到地下水用途对应的标准值或不会对地下水造成危害。

(6)作为固废处理或处置的土壤:满足处理方或处置方的 接收标准。如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土壤,生产的水泥产品质量应符 合国家相关标准;水泥产品中污染物的浸出,应满足相关的国家 标准要求。

2.评估方法

样品采集和检测后,应分析检测数据,根据污染物浓度是否 达到效果评估标准,判定地块是否达到修复目标要求。若效果评 估未通过,应指出不达标区域,便于项目后期管理。

(40)

原则上统计分析法应在单个基坑或单个修复范围(即效果评 估单元)内分别进行。

(1)当效果评估单元样本数量<8 个时,将样品检测值与修 复效果评估标准逐个对比,样品检测值低于或等于评估标准时,

则判定该样品点位为合格点位。

(2)当效果评估单元样本数量≥8 个时,可采用统计分析法 或逐个比对法进行评估:

①统计分析法

效果评估单元样品均值的 95%置信上限小于等于评估标准,

且样品浓度最大值不超过修复效果评估标准值的 2 倍时,认为评 估单元达到修复效果。

对于单个点位修复未达标的污染土壤不超过 25 m3的,整个 地块修复未达标土方量不超过 75 m3的,则可认为地块总体达到 修复效果。

对于低于报告限的数据,用报告限数值进行统计分析。

②逐个比对法

当同一效果评估单元的同一污染物平行样数量≥4 组时,结 合 t 检验(参照 HJ 25.5 附录 C)分析采样和检测过程中的误差,

确定检测值与修复效果评估值的差异。

若各样检测值显著低于评估标准或与评估标准差异不显著,

则认为评估单元达到修复效果。若某样品的检测结果显著高于评 估标准,则认为未达到修复效果。

(41)

六、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方法 1.评估标准

(1)修复后地下水的评估标准值为地块修复方案中的目标 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

(2)若修复目标值有变,应结合修复工程实际情况与管理 要求调整修复效果评估标准值。

(3)化学氧化、化学还原、微生物修复产生的二次污染的 评估标准,原则上应根据修复技术方案中的可行性分析结果确定,

也可参照 GB/T 14848 中地下水使用功能对应标准值执行,或根 据暴露情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评估可参照 HJ 25.3 执行。

2.评估方法

(1)每口监测井中的检测指标均持续稳定达标,可认为地 下水达到修复效果。

(2)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呈现稳态或下降趋势,可判断地 下水达到修复效果。

(3)采用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趋势分析确定污染物浓度呈 现稳态进行判断。在 95%置信水平下,若趋势线斜率显著小于 0,

地下水浓度呈现下降趋势;若趋势线斜率与 0 没有显著差异,说 明浓度呈现稳。

七、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方法 1.评估标准

风险管控措施下游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应持续下降,固化/

(42)

稳定化后土壤中污染物浸出浓度应达到接受地地下水用途对应标 准,不会对地下水造成危害。

2.评估方法

若工程性指标和污染物指标均达到评估标准,则判断风险管 控达到预期效果,可对风险管控措施开展运行与维护。

若工程性能指标或污染物指标未达到评估标准,则判断风险 管控未达到预期效果,须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优化或修理。

八、后期环境管理计划

需进行后期环境管理的地块类型:对于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 浓度未达到 GB 36600 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地块或实施风险管控 的地块。

对于地下水污染物超标但无需修复的地块,提出环境管理建 议。

后期环境管理的时限:直至地块土壤中污染物浓度达到 GB 36600 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中污染物达到 GB/T 14848 中地 下水使用功能对应标准值为止。

长期环境监测频率:地下水原则上每 1~2 年开展一次,可视 情况调整。

制度控制措施:明确制度控制的措施,如限制地块使用方式、

限制地下水利用方式、通知和公告地块潜在风险、限制进入或使 用条例等。

对于周边存在污染的地块,提出相应污染防控措施建议,防

(43)

止地块外污染物向地块内迁移。

长期环境监测报告,由土地使用权人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 环境管理系统。

九、结论与建议

明确地块是否达到效果评估标准,是否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 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并对修复后 土壤、地下水提出后期管理、长期监测等要求。

附件 1

附件 1-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编制大纲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 项目概况

1.1 项目背景和来由 1.2 编制目的和原则

1.3 调查范围 1.4 编制依据

(44)

1.5 调查方法 1.6 技术路线 2 地块概况

2.1 地块地理位置 2.2 区域环境概况 2.3 周边敏感目标 2.4 地块现状和历史 2.5 相邻地块现状和历史 2.6 地块利用规划

3 污染识别

3.1 调查区域内污染源分布及环境影响分析 3.2 调查区域周边污染源分布及环境影响分析 3.3 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

3.4 地块前期监测资料 3.5 地块概念模型 3.6 污染识别结论 4 布点与采样

4.1 采样点设置 4.2 样品采集

4.3 样品保存与流转 4.4 样品分析方案

4.5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45)

5 调查结果分析与评价 5.1 筛选标准

5.2 检测结果分析与评价

5.3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区域划定 6 初步调查结论与建议

7 附件(地块权属信息、现场踏勘照片、人员访谈记录表、

现场记录照片、现场采样记录单、监测井建设记录、国家资质委 员会认可的实验室检测报告、质量控制结果、样品追踪监管记录 等)

附件 1-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编制大纲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 前言 2 概述

2.1 调查目的和原则 2.2 调查范围

2.3 调查依据 2.4 调查方法 3 地块概况

3.1 区域环境状况 3.2 敏感目标

(46)

3.3 地块现状和历史

3.4 相邻地块使用现状和历史 3.5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总结 4 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

4.1 工作计划

4.2 现场探测方法和程序 4.3 采样方法和程序 4.4 实验室分析

4.5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 结果和评价

5.1 地块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5.2 分析检测结果

5.3 结果分析和评价 6 结论和建议

7 附件(地块权属信息、现场记录照片、现场探测记录、监 测井建设记录、国家资质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检测报告、质量控 制结果、样品追踪监管记录、水文地质勘察报告等)

(47)

附件 1-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 2 地块概况 2.1 地块描述

2.2 场地块敏感目标

2.3 前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回顾与结论 3 评估方法

4 危害识别

4.1 污染源分析

4.2 关注污染物筛选 4.3 受体分析

(48)

5 暴露评估 5.1 暴露情景 5.2 暴露途径 5.3 地块概念模型 5.4 模型参数取值 6 毒性评估

6.1 污染物毒性特征 6.2 毒性参数取值 7 风险表征

7.1 土壤风险表征 7.2 地下水风险表征 7.3 不确定性分析 8 风险控制值

9 修复目标值

9.1 风险管控目标 9.2 修复目标值 10 风险管控/修复范围 11 结论与建议

12 附件(地块权属信息、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备案 意见)

(49)

附件 1-4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含风险管控)效果 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含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1 项目背景 2 工作依据 2.1 法律法规 2.2 标准规范 2.3 项目文件 3 地块概况

3.1 地块调查评价结论 3.2 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

(50)

3.3 风险管控或修复实施情况 3.4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4 地块概念模型

4.1 资料回顾 4.2 现场踏勘 4.3 人员访谈 4.4 地块概念模型 5 效果评估布点方案

5.1 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布点 5.2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布点 6 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6.1 样品采集

6.2 实验室检测 7 效果评估

7.1 检测结果分析 7.2 效果评估 8 结论与建议

8.1 效果评估结论 8.2 后期环境监管建议

9 附件(地块权属信息、修复范围图、水文地质剖面图、钻 孔结构图、岩心箱照片、采样记录单、建井结构图、洗井记录单、

地下水采样记录单、国家资质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检测报告、工

(51)

程竣工报告或施工总结报告、环境监理总结报告、效果评估监测 报告)

數據

表 1-1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访谈表  受访者姓名  联系方式  与地块关联  信息  □地块使用者   □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相邻地块工作人员或附近居民   □其他                   所在单位及职位 工作时间 自          年          月至          年        月  访 谈 内 容 记 录  (1)建厂前土地利用情况和历史沿革; (2)原有企业工艺简介及变化情况; (3)是否有发生污染事故;  (4)原、辅材料、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运
表 1-2    地下水监测井建井洗井要求  序号  工作  步骤  要            求  1  建立监 测井  井管材料要有一定的强度, 耐腐蚀, 对地下水无污染。 监测井井管内径不宜小于 10 cm,以能够满足洗井和取水要求的口径为准。监测井井口应安装保护盖,孔口地面应采取 防渗措施。  2  洗井  1、建井后洗井:洗井产生的水用专用容器收集,洗井水体积达到 3 倍以上井内水体积;pH 值、电导率及浊度连续三次测定值稳定。 2、采样前洗井:在第一次洗井 24 h 后进行。在现场使用便携式水质
表 3-6  石油烃(C 10- C 40 )各碳段的毒性参数*  分段名称  经口摄入参考 剂量 mg/kg/d  呼吸吸入 参考浓度 mg/m 3 参考剂量分配比例  消化道吸收因子  皮肤吸收效率因子  脂肪烃 C 10 -C 12 1.00E-01  5.00E-01  5.00E-01  5.00E-01  1.00E-01  脂肪烃 C 13 -C 16 1.00E-01  5.00E-01  5.00E-01  5.00E-01  1.00E-01  脂肪烃 C 17 -C 21 2.00E+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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