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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大甲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108 年約僱人員(學務創新人力)甄選簡章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 107 年 11 月 21 日府授人力字第 1070282735 號核定函、「行政院 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推動所屬高級中等學校 學務創新人力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甄選名額:正取 1 名、備取若干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3 個月內 有效)。
三、僱用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本案相對控管學校教官職缺,
該職缺若遞補教官,約僱人員應即停止僱用,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 用或救助。)
四、工作地點:臺中市立大甲工業高級中等學校。約僱人力以執行校安業務為主,工作 地點於執行相關校安工作場所。
五、工作時間:配合學校作息,每日以 8 小時(本次甄選進修部約僱人員,上班時間為 14:00-22:00)
為原則;如遇學校活動,須配合調整上班時間。
六、報酬:薪資待遇為月薪 31,175 元(以約僱四等 250 薪點計酬),不含勞保、健保及 離職儲金等個人負擔金額。
七、公告及報名時間:
(一)公告時間:自 108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一)起至 108 年 5 月 7 日(星期二)止,公告 於本校網站、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
(二)報名時間:即日起至 108 年 5 月 7 日(星期二)止。
(三)簡章及報名表件:請於上列網站下載,一律以 A4 紙張填寫列印。
八、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6 項規定情 事之一者,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記錄及行為者,性別不拘。
(二)1.大學以上畢業並具有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或具有學務 相關工作
經驗 1 年以上者。
2.大學以上畢業者。
(三)溝通表達能力佳。
(四)具有服務熱忱、高度敬業負責與利他助人之特質、品行端正,且無不良紀錄及嗜 好者。
(五)熟悉電腦文書處理及資訊處理能力。
(六)曾任學生輔導經驗者尤佳。
九、工作內容:
(一)負責校安中心輪值。
(二)協助學生專車事務工作。
(三)協助上放學學生及交通安全管制。
(四)巡視校園安全環境。
(五) 賃居、寄宿、工讀學生等輔導、訪視工作。
(六) 校園內、外(含教職員工生)緊急事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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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校安事件處置及通報、急救等。
(八) 校園安全防護與危機處理等相關事宜。
(九) 春暉專案。
(十) 學生生活常規管理與輔導。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十、聯絡及應徵方式:
請於 108 年 5 月 7 日(星期二)前(以郵戳為憑),檢附下列表件,採 A4 紙張影印依 序裝訂,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43765 臺中市大甲區開元路 71 號人事室(聯絡電話 04-26874132 分機 301 或 323),信封請註記「應徵學務創新人力」,逾期恕不予受 理。
(一)報名表(請貼上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及註明白天聯絡電話)、簡歷表。
(二)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與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退伍令、結訓證書或免服兵役證明影本。
(四)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或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 1 年以 上證明文件影本。
(五)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六)切結書。
(七)教育部輔導知能相關研習證明或獎狀、志工證明、學生輔導相關工作經歷等影本 相關資料(本項無則免附)。
十一、甄試方式:
(一)由本校依報名表件擇優初審符合者參加面試,應試名單、時間、地點於 108 年 5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6 時前公告本校網站首頁公告,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 知。若資格不符者,不再另行退件。
(二)面試成績總平均分數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三)具備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可優先錄取,若未具備該項 證書需於錄取後 6 個月內補訓。
十二、甄試日期:108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一)。 十三、錄取僱用:
(一)放榜:
1.甄選錄取人員個別通知,並且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本校網站。
2.報考人員得自行上網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 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3.備取人員依總成績序列候用。
(二)報到:錄取者請依本校通知時間完成報到(地點:臺中市立大甲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人事室),逾時未辦理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校方視需要由備取人員依 序遞補;進用人員之薪資均自正式僱用日起薪。
十四、督考:約僱人員(學務創新人力)於工作執行中應遵守規定及接受學校及市政府教 育局之督導;如有違反或服務情形欠佳及不適任者,停止其服務,並依契約 予以解僱。
十五、附記:
(一)有違下列規定或錄取後經發現有違反本簡章之相關規定者,取消其錄取資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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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僱用者由學校依契約予以解僱。
1.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 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5.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7.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8.行為不檢不適任教育工作者,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9.在校服務期間,若有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記錄及行為者。
(二)經甄選錄取者,應於本校指定期限內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 個月胸部 X 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 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 格。
(三)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 證屬實,除取消其甄選資格及解僱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四)錄取人員應遵守學校契約書,如有違背依相關規定處理。
(五)本計畫實施結束後,一律依規定予以解僱,不得要求資遣費、退職金等任何津貼。
(六)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報名、面試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 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