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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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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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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 107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有關規 定辦理。。

貳、甄選類科及名額:

一、甄選類科及名額:

代號 甄選科別 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01 高中化學科 1 名 專任教師 依教師法第 13 條規定

聘任

一 、 各 科 備 取 若 干 名。

二、所列高中部錄取 聘任人員,視需 要須於 107 學年 度 兼 上 國 中 部 課程。

三、各科錄取聘任人 員視需要,須協 助 各 組 行 政 工 作。

02 高中英文科 1 名 懸缺代理

107 年 8 月 01 日起至 108 年 7 月 31 日或代 理原因消滅止

03 高中數學科 1 名 懸缺代理

107 年 8 月 01 日起至 108 年 7 月 31 日或代 理原因消滅止

04 高中地理科 1 名 娩假、育嬰留 職停薪代理

107 年 8 月 01 日起至 108 年 7 月 31 日或代 理原因消滅止

05 高中音樂科 1 名 懸缺代理

107 年 8 月 01 日起至 108 年 7 月 31 日或代 理原因消滅止

二、本次代理教師甄選採一次公告並招考,不辦理具「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2、3 款資格人員之甄選。

參、公告:

一、時間:107 年 6 月 1 日(星期五)起至 107 年 6 月 6 日(星期三)止。

二、公告方式:

(一)本校網站(http://www.cyhs.tc.edu.tw)。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tc.edu.tw/)。

(三)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肆、簡章及報名表件:

一、簡章及附表下載:請自行至本校網站或本校「教師甄選資訊網」下載。

二、報名表件:由本校「教師甄選資訊網」產製。

伍、報名資格:

一、專任教師:

(ㄧ)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始得報考:

1、持有高級中等學校(中等學校)各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 效期間者(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 年 8 月 1 日前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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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 年以上)。

2、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切結書方式暫准報名:

(1)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各類代課(理)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學 分班之結業生,持有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證明,107 年 8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但以報名參 加實習科別為限。

(2)參加 107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及格,107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但以報名參加 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之科別為限。

(3)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擬以尚在辦理報名類科領域專長專門 科目學分參加教師甄選,107 年 8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者,但以報名辦理加註其他任教學科科別為限。

(4)已取得國民小學、幼兒(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 修畢另一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107 年 8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但以報名修畢「中等學校教育 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科別為限。

二、代理教師:

中華民國國民,持有高級中等學校(中等學校)各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 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 年 8 月 1 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 年以上)。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

(二)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不得聘任之情形者。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及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者。

陸、報名:

一、註冊及報名時間:107 年 6 月 1 日(星期五)17:00 至 107 年 6 月 6 日

(星期三)15:00 止(填寫報名資料至 16:00 止)。

二、報名方式:

(一)一律採網路報名,通訊報名及現場報名不予受理。

(二)至本校網站(http://www.cyhs.tc.edu.tw)「教師甄選資訊網」註冊並填 寫報名資料。

(三)應考人於網路報名時請依據本簡章「伍、報名資格」規定自行檢核,於複 試前辦理資格審查;未符應考資格者,即取消參加測驗資格,不得異議。

三、報名費:

(一)收費標準:新臺幣 600 元整。

(二)應考人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自本校「教師甄選資訊網」取得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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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帳號,一組繳費帳號僅供一人報考使用,並於 107 年 6 月 6 日(星 期三)20:00 前,採下列方式之一進行繳費:

1、透過任何一家金融機構的實體 ATM 或網路 ATM 進行轉帳繳費(轉入 銀行別請選:臺灣銀行【銀行代號 004】)。

2、列印繳款單後,至臺灣銀行進行臨櫃繳費(需付手續費 10 元)。

(三)請於繳費後次日 10:00 後(例假日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至本校「教 師甄選資訊網」查詢繳費狀況。

(四)經報名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四、准考證列印:

請於 107 年 6 月 8 日(星期五)12:00 起至 107 年 6 月 9 日(星期六)

24:00 止,至本校「教師甄選資訊網」列印准考證,完成報名手續始得 參加測驗。

五、身心障礙應考人得視需要填寫「身心障礙應考人服務申請表」,於 107 年 6 月 7 日(星期四)12:00 前將貼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之申請表 傳真至本校教務處,並來電確認。但實際服務方式經本校視個別情形審核 通過後提供(教務處傳真:04-22738790)。

柒、甄選相關事宜:

一、甄選方式:

(一)甄選分初試及複試兩階段。

(二)初試均為筆試,初試通過者始得參加複試。

(三)複試採試教及口試方式進行。

二、甄選時間及地點:

(一)初試:

1、時間:107 年 6 月 10 日(星期日)11:00 至 12:30。

2、地點:試場位置、座次表及試場規則等考試事宜,於 107 年 6 月 8 日

(星期五)17:00 前公告本校網站。

3、考試時間開始 10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考試開始 後 30 分鐘內,不准離場。

4、應考人應憑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有效期限 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入場應試。

(二)複試:

1、報到時間:107 年 6 月 12 日(星期二)08:00 至 09:00。

2、報到地點:本校 604 教室。

3、應考人應於上述時間親自報到並接受資格審查,未符應考資格者,即 取消參加複試資格,不得異議,該複試名額亦不予遞補。

4、資格審查通過後,應繳交複試費用新臺幣 500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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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複試資格審查通過人員 107 年 6 月 12 日(星期二)09:00 抽籤決定 複試順序,逾時未抽籤者由人事室代為抽籤,不得異議。

6、各科試教及口試時間、試場分配暨試場規則等考試事宜,於 107 年 6 月 11 日(星期一)17:00 前公告本校網站。

7、資格審查應繳附下列表件,正本驗畢發還,影本本校留存:

(1)國民身分證(正本)。

(2)簡歷表(1)(2)(正本)。

(3)切結書(正本)。

(4)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正本)。

(5)資格證明文件(正、影本)【請依報名資格檢附相關證件】: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中等學校)

各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且在 有效期間者

合格教師證書

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各 類代課(理)教師師資職前教育 學分班之結業生

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 育課程證明

參加 107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 試及格者

1、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3、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4、專門科目學分表 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擬

以尚在辦理報名類科領域專長專 門科目學分參加教師甄選者

1、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

2、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3、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4、專門科目學分表 已取得國民小學、幼兒(稚)園及

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 修畢另一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 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1、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

2、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3、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4、專門科目學分表

註:上述「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或「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書」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需為師資培育中心核發任教類科證明之 有效文件。

(6)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正、影本)【持國外學歷證件者,應檢附經我 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 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及中文翻譯本,及內政部移民署 核發修業期間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且畢業學校應為已列入教育部 外國大學參考名冊者(http://www.fsedu.moe.gov.tw/)】。

(7)退伍令或免役證明(正、影本;無則免附)。

(8)如為身心障礙人員,請檢附有效期限至 107 年 8 月以後之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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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手冊)(正、影本)。

(9)如具原住民籍身分及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設有戶籍者,請檢附 載有個人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可使用電子謄 本)。

三、甄選測驗範圍:

(一)初試:

1、以高中教學專業素養及課程內容為命題範圍。

2、若採測驗題題型者,測驗題試題及答案於 107 年 6 月 10 日(星期日)

13:30 前,公告本校網站。

3、應考人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題答案如有疑義,請於 107 年 6 月 10 日

(星期日)13:30 至 15:00,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並請敘明理由 及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 作為佐證資料),親自至本校教務處辦理。同一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

逾期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二)複試:

1、試教:

(1)教學演示時間 10 至 15 分鐘。

(2)試教單元於試教前 10 分鐘抽題,準備時間為 10 分鐘。抽題時間開 始 5 分鐘內,得准抽題,逾時視為自動放棄,抽題遲到者試教開始 時間不予延後。

(3)試教毋須附教案,試場不提供教具及其他視聽設備,若需使用,請 應考人自備。

(4)試教內容及範圍:

代號 科目 書名 出版社

ISBN

01 高中化學科 選修化學(上冊) 泰宇 978986661901-4 02 高中英文科 英文(二)乙版 三民

03 高中數學科 數學(1)乙版 翰林 9789861239903 04 高中地理科 地理(1)(2) 翰林 9789861238180

9789861238371 05 高中音樂科 音樂 育達 9789866744532 2、口試:

(1)每位應考人口試時間 8 至 10 分鐘。

(2)依儀容舉止、表達能力、教育理念、服務抱負等項目評定;並得攜 帶個人各項研究、著作、專業證照、參加競賽及指導學生參加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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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獎等資料文件供委員參考。

捌、成績計算及榜示:

一、成績計算:

(一)初試成績不併入複試計算,並以複試成績為甄選總成績。

(二)初試以筆試成績按需用名額 5 倍擇優錄取參加複試;如最後一名有 2 人以上成績相同者,皆予錄取參加複試。

(三)複試配分比例如下:

評分項目 試教 口試 配分比例 60% 40%

(四)甄選依總成績擇優錄取,並視甄選成績錄取備取人員若干名。錄取標準 由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之,未達錄取標準不予錄(備)取,但總成績未 達 70 分者均不予錄取。

(五)甄選總成績相同者,以身心障礙人員或具原住民族身分者優先錄取,如 是類人員總成績相同或無是類人員,則以試教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如 分數皆相同者,則另行遴聘委員就同分者辦理第 2 次口試,並以該次評 分決定優先次序。

二、成績查詢:

(一)初試成績於 107 年 6 月 10 日(星期日)20:00 前公告,不另以書面通 知,請由本校「教師甄選報名資訊網」進入查詢。

(二)複試成績於 107 年 6 月 12 日(星期二)17:00 前公告,不另以書面通 知,請由本校「教師甄選報名資訊網」進入查詢。

三、榜示:

(一)參加複試人員名單於 107 年 6 月 11 日(星期一)14:00 前公告本校網 站,不另以書面通知。

(二)甄選完成成績複查後,按甄選成績造冊,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並決議錄取暨擬聘任名單,審查通過後由校長核定。

(三)錄取暨擬聘任名單於 107 年 6 月 13 日(星期三)14:00 前公告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及本校網站,不另以書面通知。

玖、成績複查:

一、申請成績複查時間:

(一)初試:107 年 6 月 11 日(星期一)08:30 至 11:30。

(二)複試:107 年 6 月 13 日(星期三)08:30 至 11:30。

二、應考人如欲申請複查成績,應於上述規定期間內,填妥申請書,持准考證 及身分證明文件親自或委託方式向本校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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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考人申請成績複查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要求重新評閱。

(二)申請閱覽試卷。

(三)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四)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五)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口試委員、試教委員或實作 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錄取報到及聘任事宜:

一、經錄取擬聘任人員應於 107 年 6 月 14 日(星期四)11:00 前報到應聘,

逾時未報到者,即通知備取人員遞補。

二、錄取擬聘任人員如現為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報到時須附具原 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

三、暫准報名之應考人如經錄取,於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應立即送人事室補 驗,最遲應於第伍點、報名資格、一、(二)所定期限前取得合格教師證 書,親自送驗;逾期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或未於期限內送驗者,即認定自 始不具備應考資格,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

四、經錄取擬聘任人員,因服法定兵役無法報到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 本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經同意保留錄取資格人員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 20 日內申請聘任。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五、非應屆尚未依規定年限服務期滿之公費教師及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 資格之公費教師如經錄取,應主動賠償公費、撤銷原公費分發,並於當年 度 8 月底前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異動及償還公費,取得證明後始予聘 任。

六、報到應聘者,應於報到後三週內繳交最近 1 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 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含 X 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如患有法定或其他 妨礙教學之傳染病、或未依限繳交健康檢查報告者,均得註銷其錄取資格。

七、經錄取擬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取消擬聘任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 遞補,遞補人員以補足同類科本次甄選名額為限。

八、本校 107 學年度內如有聘用代理、代課教師之需求,得由本次參加複試甄 選名冊中遴選適當人員,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同意後聘任。

拾壹、附則:

一、應考人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各階段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

各甄選階段時發現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項成績無 效;各階段甄選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後聘任前發現者,撤銷 其錄取擬聘任資格;如經聘任則依教師法之規定,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議通過後予以解聘;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或警察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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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不得聘任之情事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或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者。

(五)自始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各階段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外國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國外 學歷採認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八)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 年 8 月 1 日前脫離教學工作連 續達 10 年以上者。

二、有關業務主管單位之聯絡電話:

(一)教務處:04-22704022 轉 110、111(甄選測驗疑義、成績複查)。

(二)資訊組:04-22704022 轉 342(報名系統疑義)。

(三)人事室:04-22704022 轉 180、181(報名資格、榜示及報到疑義)。

三、應考人就本次教師甄選過程如有異議,得以電話或書面向本校秘書室提出 申訴,申訴專線:04-22704022 轉 106;申訴信箱:lolongfu@cyhs.tc.edu.tw 或 41145 臺中市太平區長億六街 1 號秘書室。

四、申訴時,應敘明下列事項,未具名之申訴不予受理:

(一)應考人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報考科別、甄選證號碼。

(二)申訴事實。

(三)申訴理由:應述明教師甄選不當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四)請求事項。

(五)年月日。

五、如遇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須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公告,

應考人不得以未收到通知提出異議。

拾貳、本簡章經本校教師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並隨時公告之。

附 錄

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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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 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 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 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 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 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 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 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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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 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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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

十、成績複查:請於 109 年 6 月 16 日 (星期二) 09:00-11:00 止,持新式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成績複查 申請表 (如附件 8)親自向本校申請複查,複查手續費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