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就業服務流程圖
111 年 5 月版
(
有創 業 需求 者) 安排 創業 諮詢 及研 習
( 工作 技能 不足 者) 安 排職 業訓 練
( 尋職 技巧 不足 者) 安 排就 業促 進研 習
( 就業 性向 不清 楚者
) 安 排職 業心 理測 驗
( 就業 性向 不清 楚者
) 安 排就 業諮 詢
推 介就 業媒 合
(
有其 他求 職障 礙者) 協 助連 結服 務資 源 不開案 (註三)
(提供一般就業服務及資訊) 家庭(社會)福利服務
中心轉介個案 (檢附就業服務需求單)
直轄市、縣(市)政府 機關單位轉介個案
(檢附就業服務轉介單)
民間社福團體 轉介個案
(檢附就業服務轉介單)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註ㄧ)
提供駐點就業諮詢服務 就業服務員訪視或聯繫 個案進行晤談
確認就業意願、需求及問題評估 (註二)
開 案
擬定處遇計畫
提供就業服務
結 案 (註四) 回覆
原轉介單位
註ㄧ:建立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聯繫窗口,縣市政府以函文方式將轉介單及轉介清冊送 個案居住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註二:1.就業意願不明確,但仍有就業需求之個案,進行問題評估,以協助個案釐清所 需服務。
2.有合併其他事項(個案尚未有就業準備或有其他急迫性事務需先行處理者,如:
官司纏訟或心理精神耗弱、懷孕待產、傷病等),偕同縣市政府、社政單位、民 間團體等召開個案研討會議,擬定優先處遇服務,如需同時提供就業服務,則 進入擬定處遇計畫之流程。
註三:1.個案服務前已確定有工作無轉介需求者。
2.個案明確表示不願接受就業服務者。
3.需要轉介至其他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服務且已協助轉介者。
4.個案失聯(個案不知去向或無法與個案家人取得聯繫者,經聯繫 5 次未果且轉 介單位亦失聯者)。
5.個案死亡。
註四:結案標準包括下列各項之一:
1.穩定就業(含創業)滿一年以上。
2.已具備就業能力,但無急迫就業需求。
3.已具備就業能力者,但無意願調整工作期待者。
4.個案失去聯絡或其他因素無法接受服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