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外裝壁磚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品名 檢驗標準 檢驗方式
外裝壁磚 CNS 9737(105 年版) 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加工廠檢查模式)
相關檢驗規定:
一、表列商品檢驗範圍排除下列情形:
(一)供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與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修復 或再利用,為利其文化資產價值與原有風貌維持之目的,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 定者。
(二)各邊長超過 605mm、採鎖掛、系統鋼掛或加強性鋼掛等方式進行施工,非以接著鋪貼施 工之外裝壁磚。
(三)供室內壁磚或用於檯面門板等用途,厚度低於 3mm 之大尺寸薄型裝飾材料。
二、表列商品自110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進口及國內產製商品檢驗,檢驗方式為驗證登錄(型式試 驗模式加工廠檢查模式),驗證登錄模式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自公告日起,本局即可受理表列商品申請驗證登錄作業,經本局審查符合者,核發商品驗 證登錄證書,公告日起至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核發證書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 110 年 8 月 1 日至 113 年 7 月 31 日;110 年 8 月 1 日以後核發證書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 3 年。
四、表列商品檢驗,不設輸入規定,報驗義務人免憑本局簽發之任何證明文件向海關辦理進口 手續,惟應於進入市場(指陳列、銷售、安裝或使用)前完成檢驗程序。
五、表列商品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本局、本局新竹分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六、表列商品驗證登錄受理地點:本局或所屬分局。
七、商品驗證登錄審查期間為14 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 者,於實驗室收樣後加計7 個工作天。
八、表列商品之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規定自行印製並標 示於最小單位包裝。
九、表列商品之檢驗標準以本公告指定之版次為準,若有增(修)訂版次時,則由本局另 行訂定實施日期。
十 、 表 列 商 品 檢 驗 作 業 所 需 技 術 文 件 、 樣 品 、 型 式 判 定 原 則 、 試 驗 項 目 等 相 關 管 理 規 定依本局訂定之「應施檢驗外裝壁磚商品檢驗作業規定」辦理。
十一、表列商品型式試驗費用:依試驗室收費規定收 取。
十二、表列商品辦理驗證登錄相關費用,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相關規定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