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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東協(星、馬、印尼、菲、印度以及巴西對進口行車紀錄器認證要求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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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東協(星、馬、印尼、菲)、印度以及巴西對進口行車紀錄器認證要求等規定

2016.06.01 貿易局彙整

國家 認證及法規規定 產品內部含鋰聚合物電池之貨運方式

1 新加坡 行車紀錄器可逕進口新加坡,新加坡無相關安全檢驗或認 證規定。

我貨運業者表示,含鋰電池產品建議在 MSDS(物質安全資料表)中填寫交予船公 司,以危險品櫃裝運即可。

2 馬來西亞

1. 有關行車記錄器產品輸入馬來西亞規定部分,馬國通訊 及多媒體委員會(Malaysian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Commission)為通訊產品主管機關,規範輸 往馬國之通訊設備必須符合馬國射頻標準,並向該委員 會申請取得輸入許可證(相關法規請參考附件 1),方可 進入馬國市場。

2. 另依據馬國法規 Electricity Regulations 1994(請參考網 址:

http://www.st.gov.my/index.php/policies/regulations/electr icity-regulations-1994.html),電器產品須經馬國指定檢 驗機構 SIRIM QAS 檢驗通過,並取得 Certificate of Approval(COA)後,方可在馬國市場販售(相關規範請 參考附件 2,Approval of Electrical Equipment)。

1. 有關行車記錄器內鋰電池部分,馬國針 對鋰電池設有國家標準規範 MS IEC 60086-4:2010 (PRIMARY BATTERIES - PART 4: SAFETY OF LITHIUM

BATTERIES),檢附該標準目錄檔如附 件 3。如欲詳閱全文,請至 SIRIM QAS 官網蒐詢下載(需付費),網址:

http://www.msonline.gov.my/catalog.php。

2. 至其貨運方式,應依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所頒布有關運送危險物質之法規 辦理,建議洽臺灣物流商瞭解細節規定。

3 印尼

有關行車紀錄器輸入印尼相關規定,印尼貿易部對行車紀 錄器商品(印尼海關參考稅則號列 8525.80)之管理係根據 印尼貿易部 2015 年第 87/M-DAG/PER/10/2015 號法規,

另有關因產品內部含鋰聚合物電池

(Li-Polymer)貨運方式,洽據印尼物流業者 表示,鋰聚合物電池目前已歸類為危險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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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如下:

1. 印尼進口商登記分為一般進口商(API-U)及製造進口商 (API-P),行車紀錄器僅一般進口商可以進口,製造進 口商不能進口。

2. 有輸入港口的限制如下:

(1) Dry ports: Cikarang Dry Port (Bekasi)。

(2) Seaports: Belawan (Medan), Tanjung Priok (Jakarta), Tanjung Emas (Semarang), Tanjung Perak

(Surabaya), Soekarno Hatta (Makassar), Dumai, Jayapura, Tarakan, Krueng Geukuh (Aceh Utara), and Bitung。

(3) Airports: Kualanamu (Deli Serdang), Soekarno Hatta (Tangerang), Ahmad Yani (Semarang), Juanda

(Surabaya), and Hasanuddin (Makassar)。

3. 檢驗規定:該法規要求出示 SNI(印尼國家標準)認證及 登記,惟在印尼工業部並無要求行車紀錄器商品(印尼 海關參考稅則號列 8525.80)申請 SNI 認證,故不須申請 SNI 認證。

4. 有要求說明書及保證書必須以印尼文書寫。

送物品,不論海運或空運國際公約已有規 範運送及包裝方式,規定細節複雜且時常 更新,且在裝運地點的承運物流商有義務 確認運送物符合規範後才可運送,渠建議 洽臺灣物流商瞭解細節規定。

4 菲律賓

菲律賓尚未制定關於行車記錄器之相關法規,倘我國廠商 欲出口行車記錄器至菲律賓,尚無須檢附相關認證報告等 資料。

尚未針對鋰聚合物電池(Li-Polymer)制定 相關法規及貨運處理方式。

5 印度

印度標準局(Bureau of Indian Standards)公告之資訊科技 產品檢驗標準如一般性資訊科技設備安全性要求(標準編 號:IS-13252)及電磁相容性標準(IS-14700)等,經檢驗合

應依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所頒布有關 運送危險物質之法規辦理,相關法規內容 請參考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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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者,可獲該局發予標準標章(Standard Mark),惟目前 攝影機類產品尚未納入「電子及資訊科技產品強制登錄辦 法」之範疇,故該項商品之檢驗係由廠商自行決定是否辦 理。

http://www.iata.org/lithiumbatteries。

6 巴西 行車紀錄器可逕進口巴西,巴西無相關安全檢驗或認證規 定。

應依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所頒布有關 運送危險物質之法規辦理,相關法規內容 請參考網址

http://www.iata.org/lithiumbatte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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