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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10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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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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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420018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承辦人:張維書

電話:04-22289111#54215

電子信箱:wei1229@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中字第109002526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六 (387040000E_1090025267_ATTACH1.pdf)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持有多學制教師證之教師於學校內 部調動後介聘之需求,其年資可否採計前一教育階段之疑 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10775號函辦 理。

二、經查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下稱高中介聘辦 法)第14條規定:「(第一項)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 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 服務滿六學期以上,…。(第二項)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 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 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

三、次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15條 規定:「(第一項)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偏遠地區 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 學期以上,…。(第二項)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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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1090330

*AEAA1093029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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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 算之實際年資。…。」

四、復查教育部94年2月17日台國(四)字第0940012576號函說 明略以:公(私)立幼稚園教師轉任國民小學教師,非屬 國民小學階段,亦無國小階段之行政或導師經歷,其曾任 幼教教師之年資不得比照「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 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6條第1項之導師年資;另依教育 部106年4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032936號函釋,學前特 教班教師改任國民小學教師,其曾任學前特教班教師之年 資不得併計為依本辦法申請介聘之實際服務年資。

五、審酌於高級中等、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任教之教 師,倘持多學制教師證於同一學校之不同學制間調動,仍 係於同一學校服務,尚符合本辦法第15條、高中介聘辦法 第14條規定之現職學校,爰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計。考量 學前教育階段教師係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與其他教育階 段教師皆係於學校服務,有所差異;是以,學前教育教師 轉任他教育階段後如欲申請介聘,其曾任學前教育階段教 師之年資不得併計為依本辦法申請介聘之實際服務年資。

六、檢附教育部函文乙份。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 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 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 政府

副本:本局高中職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幼兒教育科、本局特殊教育科、本局 國中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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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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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 1 月 15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60141207C 號令頒「教育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及學科群科中心設置與運作要點」 。 三、教育部 101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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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月15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60141207B 號 令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及學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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