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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 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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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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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 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6005607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4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70089819 號函修正

一、本規定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訂定之。

二、本規定適用於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高中部(以 下簡稱學校)。

三、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 三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

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四、長期代課、代理教師之公開甄選作業,應依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 理教師聘任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由學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 則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但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以不超過該學年度為原則。

六、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期內,如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消失,

學校得視需要終止聘約,不受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十一條規定程序之限制,但應於聘約中事先約定。

七、學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 單位同意,並檢附同意書。

八、兼任、代課教師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任 不超過九節、代課不超過六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十二節為原 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 育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兼任、代課時數,日夜及校內、外應合併計算。

本校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在本校兼任、代課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九、整學期兼任、代課之教師,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 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鐘點費;非整學期兼任、代課之 教師,依實際兼任、代課節數發給鐘點費。

十、本校現職教師及代理教師,應以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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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鐘點費;其節數包括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 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但教師請假 期間之鐘點費應發給實際授課者;擔任畢業班教師於畢業班學生 離校後之超時授課節數,於次週起不得繼續支給。

十一、長期代理教師核敘薪給,按月核支。第一個月於到職日起三十日 內核支,其後各月於當月月初發給。

長期代理教師具有代理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證者,具有職 前年資或取得較高學歷者,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改)敘 薪級。

短期代理教師、長期代課教師、短期代課教師核敘薪給及鐘點費 支給,於代理代課事實發生之次月十五日前發給。但情況特殊者,

得於代理代課事實發生之次月月底前發給。

代理教師敘薪標準表如附表。

十二、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不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其計算方式如下:(本薪+加給)÷當月實際天數=日薪。

十三、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 者,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人員代課、代 理,其鐘點費由代授教師支領。

十四、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其給假比照行政院與 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但慰勞假之規定 不適用。

十五、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儲金提 撥,由學校(總務處或相關人員)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六、學校聘任代課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代課代理之性質;離職或 服務證明文件,除應做相同之註記外,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 良及是否曾經公開甄選進用。

兼任、代課、代理教師之聘用,由教務處主辦,人事單位協辦(就 兼代課人員資格、差假時數加以核對),並依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 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規定審核,經校長同意聘任後造具名冊。

十七、學校聘任退休教師擔任兼任、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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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學校特殊科目、師資缺少及特殊情況之聘用為限。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或其他 規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八、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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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代理教師敘薪標準表

學 歷 及 資 格 薪 點

一般大學、學院或 師範院校畢業

未具擬聘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 書且未具修畢擬聘教育階段、科(類)師 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一七○

具擬聘教育階段、科(類)師資職前教育 證明書,但尚未取得擬聘教育階段、科(類)

之合格教師證者

一八○

持有擬聘教育階段、科(類)臺灣省教育 廳教師證者或

具以登記方式取得擬聘教育階段、科(類)

合格教師證書者

一八○

具有擬聘教育階段、科(類)之教育部教

師證者 一九○

碩 士 畢 業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

研究所碩士學位者 二四五

博 士 畢 業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

研究所博士學位者 三三○

附註:

1.代理教師未具代理之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加給 按相當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2.長期代理教師具有代理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證者,具有職前年資或取 得較高學歷者,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改)敘薪級。

3.代理期間取得聘任之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得辦理改敘。

4.曾任正式教職後再任代理教師者,不採認原核定有案之薪級,而依本表規定 核敘薪級,但因實習期滿提敘一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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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5.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0004838 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10077865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 108 年 12 月 26 日府授教秘字第 1080297971 號函暨「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工 友人力替代方案」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025291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10076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4 年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特字第 106300125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特字第 1083001675 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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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職訓字第 1022500888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發法字第 1036500433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訓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