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105 學年度上學期「韌世代」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8 日修訂
第一條 目的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簡稱家扶基金會)本著「基督的愛心、社工 的專業、及時的幫助、溫暖的關懷」的組織使命與精神,對於因遭遇家庭經濟 困境、限制或特殊經驗而可能導致休學或無法穩定就學的學生,提供立即關懷 與實質協助,藉「韌世代」獎助學金之設立,嘉許在艱困環境中堅毅不懈、未 放棄升學的學生,鼓勵其在課內維持成績水準,在課外則能有積極參與公益服 務、競賽等表現出發展潛能、拓展視野與回饋社會。
第二條 獎助學金名額
(ㄧ)高中職組:50 名,獎助學金ㄧ學期一萬元整。
(二)大專院校組:45 名,獎助學金ㄧ學期二萬元整。
(三)研究所組:5 名,獎助學金ㄧ學期二萬元整。
第三條 申請資格與條件 (ㄧ)年齡:
1.原則:具有中華民國身分,且未滿 25 歲者,(民國 80 年 9 月 1 日前出生者)。 2.例外:具有中華民國身分,年滿 25 歲但未達 30 歲者,但係因特殊生命經驗
導致求學延宕,其生命故事能激勵人心且目前在學中,並能出示相關證明 者,本會審酌相關書面資料,酌以頒發獎助學金。
(二)學歷:
105 學年度就讀經教育部認可之公私立高中職、大專院校日間部之學生,
不含進修部、夜間部、建教生、產學合作、實習生、在職專班、軍警校。
(三)學業成績:
104 學年度第二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75 分以上(含 75 分)。
(四)非家扶基金會經濟扶助對象、非自立家庭追蹤關懷服務對象。
(自立家庭追蹤期間為:自 104 年 9 月 1 日停扶後~105 年 8 月 31 日止) (五)家庭收入:
1. 105 年度非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
2.104 年度家庭總所得未超過 120 萬,且家庭總所得平均分配至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在 2 萬元以下。
(六)家庭特殊狀況:
1.家庭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罹患重傷病、不負家計、失業或其他原因而 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2.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求學困難。
(七)韌世代精神:
1.申請人積極參與公益服務、學術技能檢定或才藝競賽等,並能出示相關證 明者。
2.申請人患有特殊身心症狀,但仍積極求學、培育專職技能,並能出示相關 證明者。
第四條 申請方式
申請人備妥相關文件資料,於申請期限內(105 年 9 月 1 至 30 日止),將書面資 料以郵寄方式寄至 403 臺中市西區民權路 234 號 12 樓社工處。逾期概不受 理,以郵戳為憑。
第五條 申請文件
(ㄧ)「韌世代獎助學金」申請表正本ㄧ份。(附件ㄧ) (二)自傳正本ㄧ份,500 字並親筆簽名及蓋章。(附件二)
(三)教師推薦函正本ㄧ份,由現在就讀之學校老師推薦,並親筆簽名及蓋章。
(附件三)
(四)104 年第二學期成績單正本ㄧ份,需蓋有學校印鑑。
(五)申請人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ㄧ份。
(六)請至國稅局申請 104 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證明及全戶「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清單」證明正本ㄧ份。
(七)「非家扶基金會扶助證明」正本ㄧ份。(附件四)
請攜帶「韌世代獎助學金申請表」及戶籍謄本,至家扶中心或服務處
1
索取「非家扶基金會扶助證明」正本一份。家扶中心或服務處地址請查詢:
http://www.ccf.org.tw/?action=about_distrbution_list&Type=7 (八)105 學年度註冊費用單據影本一份。
(九)家庭特殊狀況證明文件:
1.若家中成員罹患重大疾病者,請檢附公私立醫院之診斷證明:醫院要蓋醫 院名稱大印章及醫師印章。
2.若家中成員死亡者,請檢附死亡證明。
(十)韌世代精神之佐證資料: 參與志願服務、學術技能檢定或才藝競賽、個人特 殊事蹟等相關證明資料影本,請申請人在資料影本上蓋上「與正本相符」字 樣。
(十一)申請人務必確認申請文件是否備齊,若有缺件或錯誤,恕不另通知,資料 需準備齊全才予以審查,無論審查是否通過,本會恕不退還文件。
第六條 審查
(一)由家扶基金會進行兩階段審查:
1.第一階段(105 年 10 月 14 日前):審查申請文件資料之正確性、完整性。
2.第二階段(105 年 10 月 31 日前):依申請人檢附之資料進行實質審查。
(二)審查公告:
1.審查結果將於 105 年 11 月 1 日公告於家扶基金會官網。
2.獎助學金領獎通知等事項將郵寄於申請人通訊地址。
第七條 申請獎助學金者之義務
(一)獲獎者務必出席韌世代獎助學金頒發茶會:
1.首次獲獎者,須由本人出席 105 年 11 月 19 日獎助學金頒發茶會,無故缺席 視為放棄本獎助學金。(台中市西區民權路 234 號 7 樓)
2.第二次(含)以上獲獎者,須依公告及領取通知準時回寄相關資料,逾期視為放 棄本獎助學金。
3.若雖為第二次(含)以上獲獎,但未曾出席頒獎茶會者,同第一款出席之規定。
(二)繳交學習分享信:
請獲獎者領取獎助學金後,於 105 學年度上學期結束後繳交學習分享信。
1 家扶中心或服務處不含家扶基金會會本部、台北辦事處、發展學園、安置學園、大同育幼院、物資銀 行,建議可以先撥電話確認再前往,避免多跑一趟。
第八條 注意事項
(一) 本獎助學金之申請,請以當學期公告之申請辦法與附表做為依據。
(二) 提出本獎助學金之申請,視同申請人已自行詳閱上述申請辦法、程序和申請義務,
若有疑義或任何問題,敬請儘早聯繫確認。
(三) 請申請人於申請表上清楚填寫正確之聯繫方式,以利後續通知。
(四) 申請文件若需繳交正本者,得以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之影本取 代,但若未依規定附上核章,則視為無效文件。
(五) 若有任何問題,請洽鄭專員 04-22061234 轉 241,[email protected] 。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本會得隨時修訂並公告於家扶基金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