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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族誌影像學會研究倫理規範 20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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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族誌影像學會研究倫理規範

2012 年 9 月 29 日理監事會通過 2012 年 9 月 29 日會員大會通過

1. 導言

視覺人類學是文化人類學的一個次學科,主要關注於民族誌攝影、錄影與新 興媒體的研究。視覺人類學通常與「民族誌影片」(ethnographic film)互用,但廣 義的視覺人類學也包涵視覺再現的人類學研究,例如展演、博物館展示、藝術表 現,以及媒體人類學的生產與公開展示理論。

民族誌影像涉及的領域包括人類學、民族學、影像拍攝與製作。本學會的使 命為:積極推廣民族誌影像的教育與研究,並藉由出版、公眾教育、推廣宣傳及 實際應用來傳播民族誌影像的知識,提升當代多元文化社會中所有人群的福祉。

本倫理規範的重點,是提醒學會的成員與其他民族誌影像製作的人員,在生產、

製作、及運用民族誌影像操作的知識時,若面臨國家法律、行政機關約束、或拍 攝對象的倫理訴求時,應遵循的專業準則。有鑒於民族誌影像工作者面臨的法律、

規約、倫理訴求之情形可能相當多元且複雜,因此本倫理規範主要僅是作為提供 民族誌影像工作者一個參考的基本依據。個別的民族之影像工作者可能仍必須依 據所處的複雜情境及面臨的狀況,參考本倫理規範,做出因地因事合宜的專業決 定。

民族誌影像工作者如同人類學研究者需通過跨文化的實際參與觀察,親身感 受常民生活的特質,以求能建立影像的本土觀點 (native point of view)以及拍攝 常民生活的真實樣態。因此,長期的田野調查以及影像記錄等工作成為民族誌影 像工作者最基本的訓練,透過長時間蒐集民族誌影像資料、反覆的與報導人談話、

互動與相處的過程,以便捕捉可呈現民族誌影像的畫面與聲音,進一步呈現在民 族誌影像作品中。這種長期且實際參與在地社會文化活動的民族誌影像工作形式,

必須經過與拍攝對象之間密切互動的倫理檢視方可持續進行。因此,民族誌影像 工作者和人類學者對於倫理的敏感與尊重應不亞於一般研究倫理審查制式的「知 情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 form)。民族誌影像工作者有責任了解並遵守各地知 情同意的規範、法律與準則。

本學會希冀藉由此倫理規範,釐清民族誌影像工作者在影像拍攝情境的行為 準則,並協助相關的研究倫理審查機構理解民族誌影像工作拍攝與製作方法的特 殊性,以制訂出符合民族誌影像工作以及相關記錄片工作者的專業特性的審查基 準與程序。此外,本學會期許台灣的民族誌影像工作者能深刻了解本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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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民族誌影像工作的研究與製作時,應同時了解其它領域的專業倫理規範。

為此,提供國內民族誌影像、影視人類學、視覺人類學的相關系、所及研究單位,

將倫理的訓練列入必要課程之一。

本倫理規範的主要架構分為四個部分,基本上構成民族誌影像工作者的專業 生涯中的重要面向:即拍攝製作、教學、製作生產、與公開播映,簡述如後。一、

「拍攝」:強調民族誌影像工作者與不同關係人(拍攝對象、拍攝贊助者)的責任 與份際。二:「教育與推廣」:強調民族誌影像工作者在傳遞與推廣相關知識時的 責任。三、「影像製作、生產與分享」:強調民族誌影像工作在生產影像成果時與 不同關係人(社群、拍攝對象、研究助理)的責任。四、「公開播映與社會參與」:

強調民族誌影像工作者在自行策劃或接受委託進行民族誌影像的拍攝與製作時,

應謹守的責任與倫理份際。

2. 拍攝工作

2.1 對拍攝對象的責任

民族誌影像工作者對拍攝對象(含人及環境)負有維護專業倫理的義務與責 任。從事拍攝與研究時,需注意若於倫理上退縮或讓步,可能帶給拍攝對象或其 他關係人傷害。捕捉具民族誌意義的畫面是民族誌影像拍攝與製作的目的,但倫 理義務必須置於此目的之上。此首要義務與其它責任(例如,符合贊助者的要求)

相牴觸時,民族誌影像工作者應依據此首要義務決定是否繼續進行研究。

2.1.1.保護原則

民族誌影像工作者應致力於保護任何拍攝對象於生理、心理及社會上的福祉,

並尊重其權利、利益、尊嚴及隱私。在進行拍攝工作時,應儘可能評估拍攝工作 可能產生的正、負面影響,並應致力避免負面影響發生的可能。不能因為拍攝對 象的同意便豁免此一倫理思考的義務。若拍攝對象的上述權益無法獲得完全的保 障,民族誌影像工作者應該事先斟酌是否進行此項研究。

民族誌影像工作者應避免影像拍攝工作造成對於拍攝對象及其社區的過度 侵擾。在拍攝工作進行時,應留意拍攝團隊、拍攝工作可能造成拍攝對象心理上、

生理上的不適感或受到侵犯。民族誌影像工作者應避免拍攝工作導致拍攝對象感 受到傷害的可能性。

2.1.2 知情同意原則

以人為主要拍攝對象的民族誌影像工作製作與研究過程,必須確保當事人對 拍攝工作之性質、目的、資金來源等知情,並獲得其同意。民族誌影像工作如同 人類學研究對於知情同意的觀點,不限於特定時間下的制式「知情同意書」,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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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更為強調動態且持續不斷的過程。此過程隨著拍攝與研究進行展開,隨時可能 需要調整,並藉由不斷與拍攝對象溝通及協商來達成。因此,民族誌影像工作製 作與研究應視計畫的性質,除了符合國家法律與行政機關規約的最基本規範外 (例如,與原住民族研究相關之法律),應追求最為適情合理的知情同意執行方法。

常見的知情同意形式包括口頭、書面、或社群集體的方式(例如在公共場合舉牌 告知錄影工作正在進行等方式)。原則上,人類學的田野調查方法顯示,能夠以 研究者或拍攝者的身分進入社區並為當地人所接受,亦可能視為一種同意形式。

研究者或拍攝者有責任了解並遵守各地對於知情同意的規範、法律與準則。

2.1.3 尊重隱私原則

民族誌影像工作者應保障拍攝對象維持匿名、隱私與機密的權利,主動詢問 拍攝對象對於匿名、隱私、與機密的需求。尤其當拍攝對象為具有敏感行為或身 分者、受污名歧視者、或邊緣人群時,民族誌影像工作者應儘可能地設想拍攝對 象之機密與隱私遭受威脅的可能因素與後果,並嘗試各種在畫面上、聲音表現上 的隱私保護之措施。在拍攝的過程中,應考量記錄某些訊息是否為必要或適當,

並應以符合保密原則的方式儲存資料及保全。處理影像記錄或書面資料時,為求 保護隱私,必要時,應針對拍攝對象的身分、研究地點採用合理的去連結方式(例 如,拿掉識別、使用假名、馬賽克畫面、原音轉譯等)。當受訪者提出要求時,

民族誌影像工作者有義務允許其觀看或聆聽與之相關的記錄影像,並接受其撤回 或增補言論、畫面、聲音的要求。在公開與傳佈影像成果前,應考慮告知或諮詢 拍攝對象,以確保拍攝對象的權益。

2.1.4 互惠與回饋原則

民族誌影像工作者應體認拍攝對象對於影像成果之貢獻。對於報導人、翻譯 或其他參與拍攝對象,不應有剝削之情事,應對他們所提供的協助與貢獻給予認 可及合理回饋。民族誌影像工作者必須認知,自己受惠於其所拍攝的社會,所以 有義務與所有參與拍攝的對象建立合理互惠的關係,於研究前設想與拍攝對象及 研究參與者利益均享的設計等。

2.2. 與贊助者的關係與責任

民族誌影像工作者應於展開拍攝工作前,澄清影像工作者與其贊助者(包括 提供經費或其它形式的贊助)之間的相對角色、權利及義務。民族誌影像工作者 應以拍攝對象的福祉作為專業倫理的優先考量因素。若影像贊助者的利益有違此 一專業倫理原則時,民族誌影像工作者不應對其所贊助的拍攝與研究目的與方法 做出承諾。

2.2.1 拍攝製作獨立原則

民族誌影像工作者應認知到,影像工作贊助者的目標可能與拍攝對象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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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衝突。民族誌影像工作製作與研究者應將拍攝與研究性質、動機與目標、以 及資金來源,誠實地告知與影像製作有關的所有利害關係人,包括:拍攝的經費 或計畫贊助人、拍攝對象、拍攝合作者等。民族誌影像工作者應尋求贊助者對相 關資料完整性的尊重,並於簽約或開始進行拍攝前,協商雙方對於拍攝工作進行 的設計主導權、以及影像成果的所有與使用權的歸屬。民族誌影像工作者進行拍 攝工作的規劃、設計、以及拍攝工作執行期間,都應開誠佈公,不應替任何政府、

非營利、商業單位等各種形式的經費贊助者進行秘密性的工作。

2.3 對同行的責任

民族誌影像工作者負有維護民族誌影像工作拍攝和研究領域的責任,應設法 與同行共享研究與拍攝機會、資料與結果。若與同行在同一地點進行拍攝,雙方 應溝通協商,避免產生衝突或對拍攝對象的過度侵擾。進行跨國研究時,必須考 量當地學者的利益及合作的公平性。民族誌影像工作者參與跨學科的合作研究時,

應其它學科的專業倫理要求;若不同的專業倫理要求之間有所衝突時,應以其中 較高的倫理標準為依據。

3. 教育與推廣

投身於教育、推廣、或其它相關場域的民族誌影像工作者,於執行業務時,

應遵守倫理規範,並負有傳遞及推廣相關倫理規範的責任與義務。在教學機構中,

民族誌影像工作者應講授本倫理規範,使學生理解民族誌影像、影視人類學或視 覺人類學等相關學科專業倫理的重要性。在從事推廣教育及活動時,民族誌影像 工作者應加強宣導多元文化價值、專業研究倫理、與民族誌影像工作者的社會責 任,以增進社會大眾對民族誌影像工作、視覺人類學的理解。民族誌影像工作者 應謹記,所有研究與拍攝皆有賴社會大眾賦予的信任,因此應維護大眾對於民族 誌影像工作公共形象的信任。民族誌影像工作者應維持學術專業,避免誇大或扭 曲民族誌影像資料與成果。

3.1 尊重差異與平等

除講授民族誌影像或視覺類學專業倫理規範外,民族誌影像的教學應同時注 重一般倫理規範,避免在教育場域中以言語、肢體或其他任何方式造成歧視,例 如性別、種族、年齡、婚姻狀態、社會階級、政治理念、殘疾、宗教信仰、國籍、

族群背景、性傾向等。

3.2 重視師生權利義務

民族誌影像教學者或視覺人類學者對共同拍攝影像之學生應給予適當的認 可,對其參與相關的影像拍攝或製作時,應給予適當而公平的酬勞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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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影像製作、生產與分享

民族誌影像工作者應以提升民族誌影像或視覺人類學知識為職志,正確生產 並傳播之,並積極維護所有民族誌影像或視覺人類學知識廣泛傳播與使用的空 間。

4.1 對學術社群的責任

4.1.1 誠實與正直原則

民族誌影像工作者應重視在專業道德上的嚴謹與一致性,傳遞正確的民族誌 影像和視覺人類學知識,不得欺瞞、剽竊、竄改、偽造、或扭曲拍攝資料或成果,

不得企圖掩飾拍攝過程中的不當行為等。若評估影像成品可能影響公共政策或民 意時,應謹慎進行畫面轉譯,並關注與監督影像成果能被正確詮釋與理解。

4.1.2 影像成果公開原則

民族誌影像工作者有義務向學術及拍攝社群公開及傳佈其影像成果。在評估 過公開或傳播其影像成果不致於造成對拍攝對象及其社群的傷害後,應盡力確保 拍攝資料與影像成果能夠為後繼研究者、拍攝者、被拍攝者社群所使用。

4.1.3 機會均等原則

民族誌影像工作者不得阻撓他人的影像拍攝與製作工作,應盡其所能讓其他 的研究或拍攝者得以進入同樣的田野地點或研究與拍攝題材,享有同樣的拍攝與 研究機會。

4.2. 對拍攝對象的道德義務

4.2.1 分享原則

民族誌影像工作者應儘可能與拍攝對象共享拍攝資料、成果與可能利益。在 公開與傳佈影像成果前,民族誌影像工作者應考慮告知或諮詢拍攝對象,以確保 拍攝對象的權益。民族誌影像工作者應提供研究或拍攝成果之出版品與拍攝對象 分享。

4.2.2 協助原則

民族誌影像工作者必須認知到,其對拍攝對象及其社群的義務,並不會隨著 拍攝工作的完成便結束。民族誌影像工作者應關注其所拍攝對象的福祉與文化傳 承的處境,並儘可能協助拍攝對象取得關於其文化保存的記錄,以利其文化重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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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對製作團隊的道德義務

民族誌影像工作者對於影像工作製作團隊應秉持告知研究倫理的責任。此外,

也應秉持誠實的原則對其履行符合法律規範的勞雇關係。發表影像成果時,應合 理考慮製作團隊的貢獻,在工作職稱的安排上給予適當的位置,或合理地公告其 貢獻。

5. 公開播映與社會參與

民族誌影像工作者應用相關知識服務於社會,秉持專業倫理及公平正直原則 行事,以提升社會發展為職志。

5.1 公共參與的責任

民族誌影像與視覺人類學對於相關公眾議題與公共政策,應考慮儘其所知坦 率直言,而非知情不報或蓄意誤導。民族誌影像工作者有義務在各種情境下針對 倫理挑戰進行思考與抉擇,並認知到不論是主動促進公私部門的行動,或者不採 取任何作為、甚至採取不合作等立場,都應符合專業倫理的思考與正當性。

5.2 對於文物與資料的責任

民族誌影像工作者在拍攝過程中所蒐集或拍攝的文物或影音資料,不得用於 私人商業利益,亦不得作為個人私藏為主要目的。拍攝工作完成後,應考慮將珍 貴的文物或影音資料交付相關群體或公共機構,以利後續研究者使用或公眾觀賞,

並應符合相關法律的規範與處置要求。

5.3 對於影像成果的公開展出的責任

民族誌影像工作者在影像製作結束之後,應體認到公開播映乃整個民族誌影 像工作的歷程之一。民族誌影像工作者也應盡可能主動邀請被拍攝者和相關關係 人參與公開播映活動,並感謝他們所給與的信任與協助。

後記

臺灣民族誌影像學會為因應行政院衛生署於 2007 年所頒佈之「人體研究倫 理政策指引」,保障本會會員之學術利益,以及研究/拍攝對象的權益,於 2011 年 9 月 24 日學會理監事會議上,提議並通過成立「民族誌影像工作研究倫理規範 制訂小組」,邀請五位本會學者參與籌劃研究倫理規範撰寫之工作。此小組由藍 美華副教授擔任召集人,其餘四位成員(依筆劃序)為林建享導演、梅慧玉助理 教授、傅可恩助理教授和楊翎副研究員。

小組成立後,依據台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制定的倫理規範為依據,並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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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如美、英等視覺人類學、視覺社會學等相關之倫理規範,做為討論之依據。

此外,為能凝聚會員意見,本會於 2012 年 3 月 13 日於台中自然科學博物館、

2012 年 5 月 26 日於高雄杉林大愛村、2012 年 6 月 2 日於花蓮東華大學、

2012 年 8 月 7 日於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分別舉辦四場說明會,以 期向會員說明倫理規範的制訂緣由,並讓會員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以利學會尋求 共識。

本會倫理規範的建立,主要做為會員在從事研究與拍攝工作面臨倫理選擇時,

有所參考或依歸,亦希望肩負教育民族誌影像倫理的責任。本會將設立「倫理工 作小組」,定期收集相關倫理案例、設立案例提報與諮詢機制,提供本會會員諮 詢或申訴。本倫理規範雖然不具法定約束力,但可提供相關的研究倫理審查機構,

以利其理解人類學研究方法、民族誌影像工作的特殊性,制訂出符合專業特性的 審查基準與程序,並在未來遭逢倫理糾紛時,可提供研究倫理審查機構作諮詢、

評議和審查的參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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