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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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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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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試場規則

一、 考試時考生必須攜帶准考證準時入場,對號入座。准考證須妥為保存,如有毀損或遺 失,應於考試當日攜帶考生本人身分證件及與報名時同式 2 吋相片 1 張,向各考場試 務辦公室申請補發。

二、 每節考試說明時間不可翻閱試題本,考試說明開始後即不准離場。若經糾正仍強行出 場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不予計級分。

三、 國文、數學、社會、自然 4 科考試和寫作測驗正式開始後,遲到逾 20 分鐘不得入場。

若強行入場,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不予計級分。

四、 英語科考試一開始,考生即不得入場,以免影響試場內他人作答聽力測驗;遲到者須 待聽力測驗試題全部播放完畢後,始得進入試場。遲到超過 20 分鐘者,一律不得進 入試場;若強行入場,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

五、 每節考試正式開始後 30 分鐘內,考生不得提早離場。若強行離場,不服糾正者,該 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不予計級分。

六、 文具自備,必要時可用透明墊板,不得有圖形、文字印刷於其上,其他非應試用品請 勿攜入試場,且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

七、 非應試用品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計算紙等,以及電子辭典、計算機、

行動電話、呼叫器、鬧鐘,及收音機、MP3、MP4 等多媒體播放器材,一律不准攜 入試場。若不慎攜入試場,於考試開始前,須放置於試場前後方地板上;電子產品須 先關機或拔掉電池。若未依規定放置,無論是否發出聲響,經監試委員發現者,國文、

英語、數學、社會或自然 5 科記該科違規 2 點;寫作測驗扣該科一級分。

八、 考生可攜帶三角板、直尺、圓規,但不得攜帶量角器或附量角器功能之文具。

考生可攜帶三角板、直尺、圓規

不可攜帶

不可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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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考生應考時不得飲食、抽煙、嚼食口香糖等。若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 時飲水或服用藥物,須於考前持相關證明經監試委員同意,在監試委員協助下飲用或 服用。

十、 試場內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行為。若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 互作弊事實明確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不予計級分。

十一、答案卡(卷)上不得書寫姓名座號,也不得作任何標記。故意汙損答案卡(卷)、損 壞試題本,或在答案卡(卷)上、寫作測驗內容中顯示自己身分者,該科考試不予計 列等級或不予計級分。

十二、答案卡(卷)選擇題須用黑色 2B 鉛筆畫記,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畫記擦拭乾淨,

不得使用修正液(帶),如有畫記不明顯或汙損等情事,致電腦無法辨認者,其責任 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十三、數學科第二部分非選擇題和寫作測驗作答時,書寫內容不得超出答案卷格線外框,且 務必使用黑色墨水的筆,不得使用鉛筆。更正時,可以使用修正液(帶)。如有超出 格線外框、書寫不清或汙損等情事,致電腦掃描後無法清晰呈現作答結果者,其責任 由考生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十四、寫作測驗作答時,不得要求增加答案卷作答,亦不得使用詩歌體。若考生以詩歌體作 答,該科不予計級分。

十五、如遇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委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十六、考試結束鐘(鈴)響起,監試委員宣布本節考試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

交答案卡(卷)離場。交答案卡(卷)後強行修改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不予 計級分。逾時作答,不聽制止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不予計級分;經制止後停 止者,國文、英語、數學、社會或自然 5 科記該科違規 2 點;寫作測驗扣該科一級分。

十七、考試完畢後必須將答案卡(卷)和試題本一併送交監試委員,經監試委員確認無誤,

然後離場。攜出答案卡(卷)或試題本經查證屬實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不予 計級分。

十八、違反國中教育會考試場規則者,其處理方式悉遵照「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違反試場規 則處理方式一覽表」辦理。

英語科聽力播放異常之處理程序

英語科聽力若於播放過程中發生噪音干擾或其他突發狀況,以致於無法聽清楚試題 時,監試人員得依據試題播放紀錄表重播受干擾之試題,並統一於當天英語科考試結束(12:

10)後播放。考生若提前離場,視同主動放棄英語科聽力補救的權益,不得於考試後要求成 績優待或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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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類別 違反試場規則事項 處理方式

國、英、數、社、自 寫作測驗

一、由他人頂替代考或偽(變)

造證件應試者。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考試資 格。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考試資 格。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 助舞弊者。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考試資 格。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考試資 格。

第 二 類

: 一 般 舞 弊 或 嚴 重 違 規 行 為

一、於考試說明時段內,翻開 試題本作答,或考試結束 後 逾時作答,不 服 糾正 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

級。 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

二、考試正式開始後 30 分鐘 內經糾正仍強行出場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

級。 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

三、於考試正式開始後,遲到 逾 20 分鐘強行入場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

級。 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

四、惡意擾亂試場內、外秩 序,情節嚴重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

級。 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

五、涉及集體舞弊行為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

級。 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

六、交換座位應試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

級。 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

七、交換答案卡(卷)、試題本 作答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

級。 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

八、涉及電子舞弊情事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

級。 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

九、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 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 互作弊事實明確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

級。 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

十、故意汙損答案卡(卷)、損 壞 試 題 本 , 或 在 答 案 卡

(卷)上顯示自己身分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

級。 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

十一、攜出答案卡(卷)或試 題本經查證屬實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

級。 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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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類: 一 般 舞 弊 或 嚴 重 違 規 行 為

十二、交答案卡(卷)後修改 答案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

級。 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

十三、抄錄試題或答案,並攜 出試場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

級。 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

十四、寫作測驗使用詩歌體作答

者。 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

十五、於英語科聽力測驗試題正 式開始播放後遲到,強行 入場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 級。

第 三 類

: 一 般 違 規 行 為

一、考試進行中與試場外有手勢

或訊息聯繫行為者。 記該生該科違規 2 點。 扣該生該科一級分。

二、提早翻閱試題本、提前作答 或逾時作答,經制止後停止 者。

記該生該科違規 2 點。 扣該生該科一級分。

三、於考試時間內攜帶非應試用 品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 班文宣品、計算紙等,以及 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電 話、呼叫器、鬧鐘,及收音 機、MP3、MP4 等多媒體播 放器材進入試場,隨身放 置,無論是否發出聲響,經 監試委員發現者。

記該生該科違規 2 點。 扣該生該科一級分。

四、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放置 於試場前後方地板上,於 考試時間內發出響聲者。

記該生該科違規 1 點。 扣該生該科一級分。

五、考生僅能攜帶手錶為計時工 具。若攜帶含電子錶、時 鐘、鬧鐘、電子鐘、電子辭 典等內含計時功能物品,即 使已放置於試場前後方地 板上,於考試時間內發出鬧 鈴響聲者。

記該生該科違規 1 點。 扣該生該科一級分。

六、違反試場規則、秩序,情節

輕微者。 記該生該科違規 1 點。 扣該生該科一級分。

註:

1.寫作測驗所列扣分以扣減至該科一級分為限,但原得零級分考生仍為零級分。

2.若有本表未規範而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提各區試務會議討論。

3.凡涉及本表各項舞弊或違規行為者,除書面通知考生本人外,並另行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究辦。

4.違規記點在各就學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國中教育會考」的積分計算上,扣分方式如下:記違規 1 點 扣考生入學之就學區國中教育會考總積分的百分之一;記違規 2 點扣考生入學之就學區國中教育會考總積 分的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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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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