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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0957007878-0.doc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 09570078780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 第 1 項第 2 款所列「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 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 少量物品」之輸入條件,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2 項及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95 年 4 月 26 日 文 壹 字 第 0952110190 號函。
公告事項:
一、准許輸入大陸地區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 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 量物品,除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物品外,其輸 入條件為:
(一)古物: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認定者。
(二)宗教文物(石板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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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 衣 、 神 衣 、 神 帽 、 法 器 、 經 書 、 佛 神 像 、 蓮 花 座 、 香 爐 、 提 爐 、 手 爐 、 燭 台 、 牙 笏 、 朝 簡 、 拂 塵、筶筊(卜具)、供桌、神桌、神牌、八仙彩、
幢幡、旌旗傘。
2、其他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認定或經貿易局同意 之宗教文物。
(三)民族藝術品: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認定者。
(四)民俗文物: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認定者。
(五)藝術品: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認定者。
(六)文化資產維修材料:經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同意者。
(七)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1、經教育部審查同意來台從事文化、體育交流等演藝 團體或訪問團體所使用之服裝、道具或器材並限期 復運出口者。
2、經主管機關核准來台舉辦文教展覽之展示品並限期 復運出口者。
3、前述二項活動所需無商銷性之贈品。
4、學校教學用之自用器材。
5、政 府 立 案 體 育 團 體 或 財 團 法 人 進 口 自 用 之 訓 練 器 材。
6、博物館或學術研究機構進口展示或自用之物品。
7、經行政院新聞局審查同意來台採訪、拍片、製作節 目所需之攝影製片器材、服裝、道具,並限期復運 出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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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印:林慧蓉 校對:張琇華
8、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准報備之我方影視團體赴大陸拍 片 、 製 作 節 目 所 使 用 之 攝 影 製 片 器 材 、 服 裝 、 道 具。
二、本局 94 年 6 月 30 日貿服字第 09401508534 號公告,即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