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通知文件
(G/TBT/KOR/105)有關「電機/電子產品及汽車資源 回收草案」(The Act for Resource Recycling of Electrical/
Electronic Products and Automobiles)之內容簡介
中經院台灣 WTO 中心一、名稱與法源依據
韓國的通知文件之名稱為「電機/電子產品及汽車資源回收草案」(The Act for Resource Recycling of Electrical/ Electronic Products and Automobiles)(以下簡稱資源回收法草案)。本文件僅摘錄該草案有關電 子、電機產品部分之規定。
二、主要通知內容
該資源回收法草案之目的,是為了促進電子電器產品及汽車之回收以及限 制有害物質之使用。此一法案全文共計有六章四十一條規定,主要規範內 容可分為:
(一)總則
1. 電子電器產品定義:使用電流或電磁產生作用之產品 2. 汽車:依據汽車管理法第 2 條之定義
(二)有害材料
3. 適用對象:依據「總統命令」所列之製造商與進口商(以下簡稱廠商)。 4. 授權環境部制訂關於禁止使用有害材料之種類與濃度之命令。但若某
種材料被公認無法移除或無替代物質者不在此限。
5. 授權環境部制定有關使用高度可回收材料之要求,簡化材料與標示等 措施,以促進改善產品之物質或結構。
6. 授權環境部就有害材料加以分類,並判定是否為同一材料。
7. 廠商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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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判定與評估所使用之有害材料及其濃度,其改善之措施表現以及 回收可能性,並予以宣告。
(2) 授權環境部制訂廠商宣告公布之要件與內容
(3) 授權環境部針對廠商之宣告進行查核。
(4) 廠商需告知回收業者回收之方式。
(5) 回收業者可針對回收方式提出建議,環境部得建議廠商採行。
(6) 廠商應在改善有害材料時注意對人體安全不致造成危險
(三)廢棄電子電機產品回收
1. 廠商有義務自行或委託合法回收業者回收廢棄產品,或對依本法設置 之「廢棄物回收事業互助協會基金」提出財務貢獻。
2. 環境部應依據生產量與回收歷史資料,制訂出年度強制回收率。
3. 除了或已對「廢棄物回收事業互助協會基金」提出財務貢獻之廠商外,
廠商應依據年度強制回收率,提出回收計畫。
4. 當廠商、回收業者或「廢棄物回收事業互助協會基金」未達成年度強 制回收率門檻時,環境部得依據回收成本,針對已回收量與門檻之差 額部分外加 30%,徵收「電子/電機回收稅」。回收成本之計算由總統 命令規定之。
5. 販售業者之責任:
(1) 無償回收消費者因購買新品所產生之廢棄物。
(2) 販售業者,除非其將廢棄物留作自用,有將廢棄物運送至本法或 是廢棄物控制法指定之回收業者之義務。
(3) 販售業者將廢棄物留作自用或運送至廢棄物控制法指定之回收 業者時,必須通知本法所稱之回收業者或是「廢棄物回收事業互 助協會基金」其種類與數量。
6. 以上業者均有保存記錄以備查驗之義務。
(四)處罰
1. 違反有害材料限制規定者,處 3000 萬韓幣或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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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遵守環境部制定有關使用高度可回收材料之要求,簡化材料與 標示等措施之規定者,處 2000 萬韓幣或以下之罰鍰。
3. 未遵守環境部制定有關使用高度可回收材料之要求,簡化材料與 標示等措施之規定者,處 2000 萬韓幣或以下之罰鍰。
4. 未針對有害材料及其濃度、改善之措施表現以及回收可能性進行 認定與評估而散佈者,處 1000 萬韓幣或以下之罰鍰
5. 違反以下之規定者,處 100 萬韓幣或以下之罰鍰:
(1) 未依規定公布有害材料及其濃度
(2) 未呈報回收計畫
(3) 未履行販售者回收義務
(4) 販售者未依規定,報告其留作自用或運送至廢棄物控制法指定 之回收業者之種類與數量。
(5) 未依規定保留記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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