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漁撈業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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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 國 人 剩 餘
效期逾6個月
,且離境、死 亡 或 通 報 行 蹤不明滿6個 月後6個月內 申請
雇主向就業服務中心 辦理求才登記
向就業服務中心申請 開具求才證明
無法募得本國勞工
雇主檢附文件 辦理招募許可
審核獲准
核發招募許可函
承接外國人 3 日內辦理通 報、15 日內辦理聘僱許可
核發聘僱許可
核發遞補招 募許可
聘僱屆滿前 4 個月申請
自國外引進或於國內承接外國人
辦理重新招募 許可
具漁船執照之海洋漁撈業雇主
申請取得入國引 進許可函
雇主須於全國性就業服務資訊網刊登 21 日,或同時登報3 日且國內招募本 國勞工14 日
求才證明效期 60 日
漁船總噸位 20 噸以下 應附小船執照
入國引進許可 效期為6 個月
外國人入境 3 日內辦理入國通 報、健康檢查,15 日內辦理聘僱許
可
外國人入國工作滿 6、
18、30 個月之日前後 30 日內,應至指定醫院辦理 健檢
辦理離境備查
於聘期屆滿前 15 日前離境者,
應向縣市政府辦理終止聘期驗證 於外國人離境前4 個月或
於外國人離境後 6 個月 內申請
招募許可效期:漁船船員6 個月
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自本部系統收件次日起 7 個工作日 書面送件申請:自本部收受案件次日起 12 個工作日
雇主應於外國人出國後 30 日內,檢 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 知中央主管機關。但外國人聘僱許 可期限屆滿出國,或聘僱關係終止 並經當地主管機關驗證出國者,不 在此限。